Section § 25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某些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谁被视为化学品制造商,以及什么被算作消费产品,并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药品、牙科材料、某些器械、食品和农药。它还说明了这些物品的包装在例外情况下的范围。此外,它将“理事会”定义为加州环境政策理事会,将“办公室”定义为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将“专家组”定义为绿丝带科学专家组,并将“产品制造商”定义为制造或控制消费产品制造过程的人。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a) “化学品制造商” 指制造用于消费产品中的化学品或化学成分的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b) “消费产品” 指供个人出于任何目的使用、购买或租赁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消费产品” 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b)(1)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4022 条所定义的危险药物或危险器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b)(2)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648.20 条 (b) 款所定义的牙科修复材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b)(3)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4023 条所定义的器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b)(4) 第 109935 条 (a) 款所定义的食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b)(5) 与第 (1)、(2) 或 (3) 款中规定的任何物品相关的包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b)(6)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12753 条或《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 U.S.C. Sec. 136 et seq.) 所定义的农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c) “理事会” 指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71017 条 (b) 款设立的加州环境政策理事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d) “办公室” 指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e) “专家组” 指根据第 25254 条设立的绿丝带科学专家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1(f) “产品制造商” 指制造消费产品的人,或控制消费产品的制造过程,或指定消费产品中包含的化学品用途的人。

Section § 25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在2011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以识别消费产品中可能有害的化学物质。在此过程中,部门必须咨询其他州机构和公众。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化学品的使用量、产品中的潜在接触风险以及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风险。

法律还规定要制定评估这些化学品的标准,并利用现有的国际数据来节省成本。然而,部门在制定这些法规时,不限于仅使用国际数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a) 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根据第25252.5节规定的审查程序,制定法规以建立一个流程,用于识别和优先处理消费产品中可能被视为关注化学品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成分。部门应与该办公室和所有相关州机构协商,并在举办一次或多次公开研讨会(部门为此提供公开通知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机会)后,通过这些法规。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建立一个识别和优先处理流程,该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考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a)(1) 该化学品在本州商业中的流通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a)(2) 消费产品中接触该化学品的潜在可能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a)(3) 对敏感亚群(包括婴幼儿)的潜在影响。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b)(1) 在根据本节通过法规时,部门应制定评估化学品及其替代品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第25256节中提及的特性、特征和终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b)(2) 在根据本节通过法规时,部门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参考和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政府和权威机构的现有信息,这些机构已开展过类似的化学品优先处理流程,以利用这些实体已投入的工作和成本,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地提高本州经济的效益。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b)(3)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b)(3)(2)款不要求部门在根据本节通过法规时,仅参考和使用(2)款中指定的现有信息。

Section § 25252.5

Explanation

部门在采纳新法规前,必须对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这项评估会考察空气污染、水土污染、废物处置和公众健康等因素。如果评估发现潜在危害,理事会有90天时间提出替代方案。部门随后必须在60天内采取行动,修订法规以减轻这些影响,或对其决定进行说明。与各州机构的合作确保了评估的全面性。然而,如果一项法规明确不会危害健康或环境,则可以跳过全面的评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a) 除(f)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在根据第25252和25253条制定法规时,应当准备一份由受影响机构进行并由部门协调的多媒体生命周期评估,并将法规和多媒体生命周期评估提交给理事会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b) 多媒体评估应基于现有最佳科学数据、利益相关方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部门为制定法规而收集的信息,并且应处理但不限于与以下各项相关的影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b)(1) 空气污染物排放,包括臭氧形成化合物、颗粒物、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b)(2) 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b)(3) 副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置或使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b)(4) 工人安全和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b)(5) 其他预期的环境影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c) 理事会应在收到部门拟制定法规的通知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对多媒体评估的审查。如果理事会认定拟议法规将对公众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不利影响较小的替代方案,理事会应建议部门或其他州机构可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减少对公众健康或环境的不利影响。理事会应向公众公开所有与其审查相关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d) 在收到理事会关于认定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通知后60天内,部门应修订拟议法规以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或者受影响机构应采取适当行动,在可行范围内减轻不利影响,以确保总体上不对公众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e) 在根据(a)款协调多媒体评估时,部门应咨询加州环境保护局内的其他委员会和部门、州公共卫生部、州和消费者服务局、国土安全部、工业关系部,以及其他对消费品及其可能含有的成分的生产、使用或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负有责任或拥有专业知识的州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f) 尽管有(a)款规定,部门可以根据第25252和25253条制定法规,而无需对拟议法规进行多媒体评估,如果理事会在对拟议法规进行初步评估后,最终认定该法规不会对公众健康或环境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2.5(g) 就本节而言,“多媒体生命周期评估”是指识别和评估对公众健康或环境(包括空气、水或土壤)的重大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源于消费品或消费品成分的生产、使用或处置。

Section § 252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建立一个流程,用于评估消费产品中的有害化学品并考虑更安全的替代品。这些法规包括评估产品生命周期影响的步骤,涵盖其功能、资源使用、排放以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部门可以根据这项评估采取各种行动,从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到禁止使用该化学品。他们还可以要求改进标签、限制接触或管理产品的报废影响。

部门应使这些流程对制造商和消费者都易于使用。他们可以不进行新的评估,而是利用现有的可靠研究,并在允许公众发表意见后直接采取监管行动。

本法律还提供了一种途径,供人们请愿要求采取监管行动,并对已收到公众对拟议法规意见的情况下的程序进行了修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1) 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根据本节规定制定法规,以建立一个评估消费产品中关注化学品及其潜在替代品的流程,从而确定如何最好地限制接触或降低关注化学品所带来的危害水平,依照第25252.5节规定的审查程序。部门应与所有相关州机构协商制定这些法规,并在举办一次或多次公开研讨会之后,部门将为此发布公告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机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 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应建立一个流程,其中包括评估潜在替代品的可用性以及这些替代品可能带来的危害,以及对关键暴露途径的评估。此流程应包括生命周期评估工具,这些工具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A) 产品功能或性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B) 使用寿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C) 材料和资源消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D) 节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E) 水质影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F) 空气排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G) 生产、使用中和运输的能源投入。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H) 能源效率。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I) 温室气体排放。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J) 废物和报废处理。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K) 公共健康影响,包括对敏感人群(包括婴幼儿)的潜在影响。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L) 环境影响。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a)(2)(M) 经济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 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应明确部门在完成替代品分析后可能采取的监管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1) 不要求采取任何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2) 施加要求以提供评估关注化学品及其潜在替代品所需的额外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3) 对标签或其他类型的消费产品信息施加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4) 对消费产品中关注化学品的使用施加限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5) 禁止在消费产品中使用关注化学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6) 施加要求以控制接触或限制消费产品中关注化学品的暴露。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7) 施加要求,要求制造商在产品使用寿命结束时对其进行管理,包括回收或负责任地处置消费产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8) 在不存在可行的更安全替代品的情况下,施加要求资助绿色化学挑战性拨款。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b)(9) 部门认为能实现本条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结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c) 部门在根据本节制定流程和法规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工具形式易于使用且应用透明。部门还应尽一切可行努力设计简化且易于获取的工具,供消费产品制造商、消费产品分销商、产品零售商和消费者使用,以做出消费产品制造、销售和购买决策。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d)(1) 部门可以不要求进行(a)和(b)款中规定的替代品分析,而是可以依赖一项或多项在考虑时已存在的、适用于消费产品中关注化学品的替代品的公开研究或评估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可以直接采取监管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d)(2) 部门拟根据本款依赖的任何研究或评估,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69501.1节(a)款第(57)项(A)分项第(1)至(3)段(含)中的一项可靠性标准,并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69501.1节(a)款第(57)项(B)分项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d)(3) 部门应就依赖这些研究或评估的提议发布公告,并为公众(包括负责实体)提供评论机会。该提议可以与将某种化学品-产品组合列为优先产品的提议合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d)(4) 该提案应解决《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22篇第69506条(c)款中列出的任何相关因素(该条文可能会被修订),这些因素是产品制造商作为监管回应的一部分需要解决的。如果部门确定其根据本款所依赖的研究或评估未能解决一个或多个相关因素,部门可以补充该研究或评估,提供额外信息以解决相关因素,作为依赖这些研究或评估的提案的一部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d)(5) 在发布公众通知并征求意见后,部门应正式决定这些研究或评估是否适用并符合第(2)款中规定的可靠性标准和要求,以及是否已解决所有相关因素。部门应公布其决定的摘要,包括部门是否计划进行监管回应。如果计划进行监管回应,该摘要在监管回应最终确定之前不应受到司法审查。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d)(6) 根据第(5)款作出正式决定后,部门可以在发布公众通知并提供包括责任实体在内的公众对监管回应发表意见的机会后,根据这些研究或评估发布监管回应。部门应回应其收到的所有意见。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e)(1) 部门应修订《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22篇第69504条和第69504.1条,以允许个人根据(d)款向部门呈请监管回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e)(2) 根据第(1)款修订法规应被视为不具有监管效力的变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f) 如果部门根据本条发布拟议法规的公众通知并提供在法规通过前发表意见的机会,则《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22篇第69507.1条和第69507.2条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以这些条文在2021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不适用于寻求争议该法规的个人,且《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22篇第69507条(b)款中用尽行政救济的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252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更新其2015-2017年的优先产品工作计划,以纳入铅酸电池。目标是审查这些电池,以确定它们是否因潜在的环境或健康问题而应被归类为优先产品。

Section § 252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设定了一个政策目标,即通过迅速处理消费产品中的有害化学物质来确保其安全。它特别关注那些可能对弱势群体造成更严重影响的产品。

Section § 252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产品制造商索取有关其产品的信息,例如所使用的成分以及这些产品可能如何影响特定人群,包括儿童和孕妇。如果制造商没有所需信息,他们必须尝试从其供应商处获取,并向部门提供这些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如果供应商未能提供信息,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

制造商至少有 30 天的时间回应信息请求,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不遵守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 50,000 美元的罚款,罚款将上缴州基金。部门在施加罚款时会考虑多项因素,例如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过往记录。制造商可以根据特定指南将信息主张为商业秘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1) 部门可以向产品制造商发出正式的信息请求。该请求应附有关于部门为何请求该信息的简要说明。产品制造商应在第 (4) 款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部门的请求向部门提供有关消费产品成分和使用的数据和信息。部门的请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1)(A) 成分的化学特性、浓度和功能用途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1)(B) 有关儿童、孕妇或其他敏感人群使用产品现有信息(如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1)(C) 州产品销售数据,或在没有州产品销售数据的情况下,全国产品销售数据。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2)(A) 如果产品制造商书面证明其无法全部或部分获取根据第 (1) 款请求的信息,并且已尝试但未能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化学品制造商处获取该信息,则产品制造商应向部门提供这些供应商或化学品制造商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2)(A)(B) 在产品制造商满足第 (A) 项要求的情况下,对于产品制造商已尝试从供应商或化学品制造商处获取的信息,该产品制造商应被视为符合提供第 (1) 款规定的数据和信息的要求,并免除因违反本节而产生的与提供该信息相关的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2)(A)(C) 部门可以向产品制造商根据第 (A) 项识别的供应商或化学品制造商发出独立的信息请求,以获取产品制造商证明其无法获取的未知信息,以及获取其他供应商或化学品制造商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以获取根据第 (1) 款请求的信息。根据部门的请求,供应商或化学品制造商应向部门提供根据本项请求的信息。供应商或化学品制造商若未能完全遵守根据第 (A) 项或第 (B) 项发出的信息请求,则应被视为违反本节,并根据 (b) 款承担民事罚款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3) 部门可以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针对在先前的《优先产品工作计划》中公布的或正在考虑纳入即将发布的《优先产品工作计划》的任何产品类别或子类别,寻求数据和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4) 部门应提供 30 天的时间来回应数据或信息请求,除非部门认为该实体需要额外时间来获取必要信息。如果部门确定需要更长时间,则应明确回应截止日期,该日期不得超过 120 天。如果该实体正在与部门沟通并真诚地努力满足部门的请求,部门可以通过额外给予不超过 60 天的时间来延长超过 120 天的期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a)(5) 在回应部门请求提供数据或信息时,产品制造商、化学品制造商或供应商可以根据第 25257 节提出商业秘密主张。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b)(1) 违反本节的个人应承担民事罚款,每次单独违反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或对于持续违反,每次违反持续的每一天均应承担罚款。本节规定的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方式施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b)(2) 根据本款收取的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中的有毒物质控制账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b)(3) 在根据本款施加行政罚款时,部门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以往违规的历史、违规者的支付能力以及罚款的威慑作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7(b)(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对于因另一方未能遵守部门根据 (a) 款第 (2) 项第 (C) 目发出的独立信息请求而导致的违反本节的行为,根据第 (1) 款施加民事罚款责任。

Section § 2525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4-26优先产品工作计划开始,相关部门必须在消费产品中包含关于关注化学品的具体信息。这包括产品中化学品的详细信息、评估安全性所需的额外成分信息以及如何收集这些信息。部门还必须制定时间表,最长不超过七年,用于收集信息和完成必要行动,例如将产品列为优先产品和分析替代方案。这些行动适用于至少五个产品类别,并考虑潜在的化学品替代品,以防止简单地用一种有害化学品替换另一种。时间表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执行。

根据立法机关为本节目的的拨款,部门应在每份优先产品工作计划中,从2024-26优先产品工作计划开始,除了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9503.4节或任何后续法规要求部门包含的任何其他信息外,还应简要描述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a) 部门在工作计划发布时所掌握的关于可能存在于每个产品类别或子类别消费产品中的关注化学品或化学成分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b) 部门评估这些消费产品安全性所需的任何额外成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25253.7节中规定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c) 说明部门计划如何收集(b)款中描述的额外信息(如有)的信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d)(1) 关于每份工作计划中至少五个产品类别或子类别的以下所有事项的完成时间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d)(1)(A) 收集(b)款中描述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d)(1)(B) 根据本条对含有关注化学品的消费产品所需采取的所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将该产品列为优先产品、完成该产品的替代品分析以及最终确定监管响应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d)(2) 根据(1)项规定的时间表长度不得超过自工作计划发布之日起七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d)(3) 在确定根据(1)项所需的数据和行动时,部门应考虑所有已知或可能在产品类别或子类别中发挥相同功能的化学品,例如表面活性剂、防腐剂或增塑剂,以避免用候选化学品清单上的另一种化学品替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3.9(d)(4) 强制执行时间表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节提起。

Section § 25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绿色丝带科学小组,由化学、毒理学、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他们的职责是就环境安全和健康相关事宜提供建议。所有成员须在2009年7月1日前任命,任期为交错的三年,并可重新任命。该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根据州的公开会议法,其会议向公众开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 在执行本条时,部门应设立一个绿色丝带科学小组。该小组应由其专业知识涵盖以下所有学科的成员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1) 化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2) 化学工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3) 环境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4) 毒理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5) 公共政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6) 污染防治。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7) 清洁生产方法。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8) 环境健康。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9) 公共卫生。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10) 风险分析。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11) 材料科学。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12) 纳米技术。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13) 化学合成。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14) 研究。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a)(15) 妇幼健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b) 部门应在2009年7月1日或之前任命该小组的所有成员。部门应任命成员任期为交错的三年,并可无限次地重新任命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c) 小组应根据部门认为的必要频率召开会议,并考虑现有资源,但每年不少于两次。部门应为小组提供人员和行政支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4(d) 小组会议应向公众开放,并受《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九条(第11120节起))的约束。

Section § 252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为减少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而设立的专家组的职责。专家组可以就科学和技术问题向政府机构提供建议,以帮助重新设计消费产品和制造工艺,确保其安全性。此外,他们还协助制定绿色化学政策,优先确定哪些化学品需要进一步研究,并指导制定必要的法规。

他们还会就部门确定的各种议题提供建议,以支持这些环保举措。

专家组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5(a) 就科学和技术事宜向部门和委员会提供建议,以支持本条的目标,即通过鼓励重新设计消费产品、制造工艺和方法,大幅减少商业用途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这些影响给州社会造成的总体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5(b) 协助部门制定绿色化学和化学品政策建议以及实施策略和细节,并确保这些建议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5(c) 向部门提供建议,并就专家组认为应优先收集其危害特性和毒理学终点数据的化学品提出建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5(d) 协助部门采纳本条所要求的法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5(e) 就部门在实施本条时确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事宜向部门提供建议。

Section § 25256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设立有毒物质信息交换所,这是一个在线平台,用于收集和共享有关化学品危害和环境毒性的数据。该平台将通过一个单一网站向公众开放,目标是尽可能以经济高效的方式运营。

该部门应设立有毒物质信息交换所,该交换所应提供一个分散式、基于网络的系统,用于收集、维护和分发特定化学品危害特性以及环境和毒理学终点数据。该部门应通过单一互联网门户网站使该交换所向公众开放,并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以对州政府最低的可能成本运营该交换所。

Section § 25256.1

Explanation

截至2011年1月1日,加州的一个特定办公室必须决定,关于危害、环境和毒理学影响的哪些信息应该被纳入一个公共数据库。他们必须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并通过研讨会和评论从公众那里获取意见。他们还可以利用来自其他州、国家和联邦政府的信息来帮助他们做出决定。

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前,该办公室应评估并明确应纳入信息交换所的危害特征、环境和毒理学终点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数据。该办公室应在与该部门和所有相关州机构协商、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研讨会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机会之后进行此项评估。在执行本节时,该办公室可以向其他州、联邦政府和其他国家寻求信息。

Section § 25256.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制定规则,规定数据如何被纳入和管理在一个名为“信息交换所”的数据库中。部门可以随着新数据准备就绪,逐步开放访问。他们还需要确保信息交换所能够在有新数据可用时显示更新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6.2(a) 部门应制定与信息交换所的设计、数据质量和测试方法相关的要求和标准,以管理可通过信息交换所获取的合格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6.2(b) 部门可以随着信息交换所中合格信息和数据的可用性,分阶段开放对这些信息和数据的访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6.2(c) 部门应确保信息交换所能够在新数据可用时显示更新的信息。

Section § 252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其他州、联邦政府和国际机构合作,收集和共享环境及毒理学数据。目标是识别有关危害的数据,并制定数据共享协议,以便在一个信息交换所(即此类信息的中央数据库)中使用。

Section § 25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向州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时,商业秘密是如何处理的。如果一个人声称部分信息是商业秘密,当被要求时,他们必须提供理由。通常,除非遵循特定程序,否则州政府不会公开这些信息。各机构之间可以共享相关的、必要的商业秘密,但必须保密。如果公众要求获取声称是商业秘密的信息,部门会通知提交者,并在60天内决定是否披露。如果部门计划发布信息,他们必须提前通知提交者,让提交者有时间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披露。该法律不允许扣留必须提交的信息,也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化学品相关提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a) A person providing information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may, at the time of submission, identify a por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ubmitted to the department as a trade secret and, upon the written request of the department, shall provide support for the claim that the information is a trade secret.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d), a state agency shall not release to the public, subject information supplied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that is a trade secret, and that is so identified at the time of sub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s 7924.510 and 7924.700 of the Government Code and Section 1060 of the Evidence Code.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b) This section does not prohibit the exchange of a properly designated trade secret between public agencies, if the trade secret is relevant and necessary to the exercise of the agency’s jurisdiction and the public agency exchanging the trade secrets complies with this section. An employee of the department that has access to a properly designated trade secret shall maintain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at trade secret by complying with this section.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c) Information not identified as a trade secret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shall b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unless exempted from disclosure by other provisions of law. The fact that information is claimed to be a trade secret is public information.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d)(1) Upon receipt of a request for the release of information that has been claimed to be a trade secret, the department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person who submitted the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request, the department shall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information claimed to be a trade secret is to be released to the public.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d)(2) The department shall make the determination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no later than 60 days after the date the department receives the request for disclosure, but not before 30 days following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person who submitted the information.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d)(3) If the department decides that the information requested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ould be made public, the department shall provide the person who submitted the information 30 days’ notice prior to 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information, unles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30-day period, the person who submitted the information obtains an action in an appropriate court for a declaratory judgment that the information is subject to protection under this section or for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prohibiting disclosure of the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and promptly notifies the department of that action.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e) This section does not authorize a person to refuse to disclose to the department information required to be submitted to the department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f)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hazardous trait submissions for chemicals and chemical ingredients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Section § 25257.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条款不减少或限制任何部门或机构对危险材料的现有权力。此外,它也不允许本部门凌驾于这些实体的监管权力之上。另外,本部门不能针对已受监管或即将受监管的、具有类似目的的产品类别制定重复或冲突的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1(a) 本条不限制,也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本部门或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危险材料的现有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1(b) 本条不授权本部门取代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的监管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1(c) 本部门不得针对已受监管或即将受监管的、符合本条宗旨的产品类别重复或采纳冲突的法规。

Section § 252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在2018年1月1日前,为地方健康美甲沙龙认可(HNSR)计划制定指导方针。这些计划旨在帮助美甲沙龙提高安全性并降低健康风险。指导方针包括制定一份应避免使用的有害化学品清单,提供减少化学品接触的最佳实践,以及概述沙龙员工所需的培训。

此外,它们还为市县支持美甲沙龙合规性提供了标准,例如认证要求和验证合规性的方法。该部门的任务是推广这些指导方针,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协调。最后,它强调与现有美甲沙龙计划的合作,并突出消费者教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a) 部门应在2018年1月1日前,发布由地方市县自愿实施的健康美甲沙龙认可(HNSR)计划的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 根据(a)款通过的HNSR计划指南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1) 寻求认可的美甲沙龙不应使用的具体化学成分清单。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化学品列入清单时,部门应考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1)(A) 该化学品是否根据第25252条通过的法规被确定为候选化学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1)(B) 现有健康美甲沙龙计划是否限制了该化学品的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1)(C) 美甲沙龙员工和顾客接触该化学品的潜在可能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1)(D) 在加州美甲沙龙可获得的产品中,该化学品现有更安全替代品的可用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2) 最大程度减少有害化学品接触的具体最佳实践,包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2)(A) 寻求认可的沙龙工作人员应使用的具体个人防护设备清单,以及何时、如何使用的指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2)(B) 寻求认可的沙龙应采用的工程控制措施,包括具体的通风实践和设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2)(C) 禁止含有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甲醛或甲苯的指甲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2)(D) 禁止含有甲基乙基酮或甲苯的指甲油稀释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2)(E) 禁止含有乙酸乙酯或乙酸丁酯的洗甲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3) 针对沙龙业主和员工(无论是受薪员工还是合同工)关于HNSR计划指南中列出的更安全实践的具体培训主题清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4) 客户自带外部产品的使用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5) 验证寻求认可的沙龙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0章(从第7301条开始)的规定,以及州理发和美容委员会执行的所有适用法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b)(6) 部门确定的旨在促进HNSR计划目标的任何其他指南或最佳实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c) 根据(a)款通过的指南应包括针对采用HNSR计划的市县的标准。这些标准可涵盖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c)(1) 与其他地方HNSR计划协调,以协助企业达到并超越法规遵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c)(2) 针对沙龙业主和员工的培训和认证要求,以确保全面了解安全和环保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c)(3) 向符合认证要求的沙龙颁发批准的印章或证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c)(4) 沙龙可以注册参与HNSR计划并由地方实体进行验证的流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c)(5) 地方实体应验证之前已满足所有规定要求的沙龙持续合规性的频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d) 在根据(a)款制定指南时,部门应咨询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州公共卫生部以及州理发和美容委员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e) 部门应与现有健康美甲沙龙计划合作,通过以下所有方式推广根据(a)款制定的HNSR指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e)(1) 制定和实施消费者教育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e)(2) 酌情向地方卫生官员、地方环境卫生部门和其他地方机构介绍HNSR指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e)(3) 制定并分发或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供地方实体参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功实施HNSR计划的建议,以及资源清单,其中包含供应商、顾问或通风设备采购资金援助或贷款提供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e)(4) 建立一个互联网网站或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设立一个版块,链接到县级HNSR互联网网站。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f) 部门可优先向拥有最多美甲沙龙的县进行推广。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g) 如果发现一家获得认可的沙龙违反了《加州法规》第16篇第9部第12条(从第977节开始),加州理发美容委员会可通知市、县或市县。违规行为将导致该沙龙失去“健康美甲沙龙”的认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7.2(h) 本节不妨碍任何地方性法规或条例的采纳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