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4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污染防治与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及管理审查法案》。它侧重于减少污染,并更有效地管理危险废物。

Section § 2524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致力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改进污染预防工作的决心。它要求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加强计划并制定激励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该立法强调了源头减量的经济和环境优势,这包括最大限度地提高材料效率和保护自然资源。它旨在通过教育倡议以及与区域和地方机构的合作来扩大污染预防活动。主要目标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限制环境化学品释放,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记录。当减量不可行时,提倡回收利用和安全的废物处理。

该法律还强调了监管空气、土地和水域中有害环境排放的重要性,鼓励州机构优先开展减排工作。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a) 现有法律要求该部门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促进减少产生的危险废物。这项政策,结合危险废物土地处置禁令,要求迅速制定新计划和激励措施,以实现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目标。如果这些目标要实现,则需要对州的危险废物减量计划进行实质性改进和补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b) 危险废物源头减量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材料、避免产生废弃材料、提高商业效率、增加州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的收入、提高州内企业的经济竞争力,以及保护州宝贵而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为州经济带来显著效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扩大州的污染预防活动,使其超越与源头减量评估审查和计划直接相关的范围。这项旨在加速污染预防的扩大计划,应包括通过教育、宣传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州证明有效的其他自愿技术来促进污染预防措施实施的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通过与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CUPAs、小型企业发展公司、商业环境援助中心以及其他区域和地方政府环境计划)的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来实施污染预防计划。在可行范围内,该部门应利用与经常接触小型企业的实体合作的计划,以扩大其对小型企业污染预防活动的支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e) 本条的目标是实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e)(1) 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e)(2) 减少对健康或环境有不利和严重影响的化学污染物向环境的释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e)(3) 记录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并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该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f) 本条的意图是促进危险废物从源头减量,并且在源头减量不可行或不实际的情况下,鼓励回收利用。在无法减量或回收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应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处理废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健康和环境的当前和未来威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不排除对所有介质(包括空气、土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环境有害排放进行监管,并鼓励和促进减少这些向空气、土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放。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3(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所有州部门和机构,特别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促进减少对所有介质的环境有害排放。

Section § 2524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实施某些法规的部门只有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履行职责。然而,它澄清了,即使部门因资金不足而无法采取行动,根据本条适用于产生者的任何义务或要求仍然需要遵守。

Section § 25244.1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了加州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咨询委员会”是什么,哪些地方机构可能参与,以及在此背景下“企业”的含义。本节概述了管理危险废物的各种方法,强调污染防治和源头减量——例如改变原材料或改进现场管理以减少废物产生。

它还具体说明了“源头减量”包括什么,即在危险废物产生之前减少其产生的任何行动,但不包括废物产生后采取的行动、仅仅减少体积或将废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的行动。此外,还详细说明了废物减量规划,包括公司需要制定的评估和计划。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a) “咨询委员会”指根据第25244.15.1条设立的加州污染防治咨询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b) “适当地方机构”指已根据第3.5条(自第25135条起)通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县、市或区域协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c) “企业”具有第2550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d) “危险废物管理方法”指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的方法、途径和技术,包括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e) “危险废物管理绩效报告”或“报告”指第25244.20条(b)款要求用于记录和评估危险废物管理实践结果的报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f) “NAICS编码”指由美国人口普查局采纳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分配给特定类型企业的识别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g) “污染防治”指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化学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源头减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 “SIC编码”指由美国商务部建立的标准行业分类(SIC)系统分配给特定类型企业的识别码。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i)(1) “源头减量”指以下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A)  导致危险废物产生量净减少的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B)  在危险废物产生之前采取的行动,导致其被归类为危险废物的特性有所减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2) “源头减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2)(A) “投入物变更”,指生产过程或操作中使用的原材料或原料的变更,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2)(B) “运营改进”,指改进现场管理,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2)(C) “生产工艺变更”,指用于生产产品或达到预期结果的工艺、方法或技术的变更,包括将材料或其组件返回到现有工艺或操作中重复使用,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2)(D) “产品重新配方”,指最终产品的设计、成分或规格的变更,包括产品替代,以减少、避免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3) “源头减量”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3)(A) 危险废物产生后采取的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3)(B) 仅为减少危险废物体积而浓缩其成分,或为降低其危险特性而稀释危险废物的行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3)(C) 仅将危险废物从一种环境介质转移到另一种环境介质的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h)(3)(D) 处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j) “源头减量评估审查和计划”或“审查和计划”指废物产生者根据部门根据第25244.16条(a)款确定的格式,对其现场使用的工艺、操作和程序进行的审查,并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j)(1) 确定可实施的、替代或修改废物产生者工艺、操作和程序的任何方案,以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j)(2) 包括一份计划,用于记录和实施针对第(1)款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措施,这些措施对废物产生者而言在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实际,并包括一个合理的实施时间表。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4(k) “危险废物”、“个人”、“回收利用”和“处理”具有第2条(自第25110条起)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524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项专注于污染防治的计划,重点是源头减少危险废物。该部门负责协调各州机构的努力,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废物,并将为废物产生者制定规则。这主要适用于每年产生超过 12,000 公斤危险废物或超过 12 公斤极度危险废物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存在减量机会,一些产生者可以获得豁免;处理特定危险废物过程的某些产生者也不受相同规则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  本条设立一项污染防治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b) 本部门应协调所有负有与危险废物相关职责和义务的州机构的活动,并应促进协调一致的努力以鼓励减少危险废物。该计划与其他相关州机构和计划之间的协调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包括联合规划过程以及联合研究和调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c) 本部门应制定法规以执行根据本条施加于产生者的要求。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d)(1) 除 (3) 款另有规定外,第 25244.19、25244.20 和 25244.21 条仅适用于按场地计算,通过持续的工艺和操作,在一个日历年内常规产生超过 12,000 公斤危险废物,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常规产生超过 12 公斤极度危险废物的产生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d)(2) 如果本部门确定该产生者不存在源头减量机会,本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建立豁免产生者免除本条规定的要求的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d)(3) 尽管有 (1) 款规定,第 25244.19、25244.20 和 25244.21 条不适用于其危险废物产生活动仅包括接收场外危险废物并从处理这些危险废物中产生残余物的任何产生者。

Section § 2524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污染防治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位重要的州机构官员和公众成员组成。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来自关注空气、水、有毒物质、回收和农药管理的机构。此外,还有十名公众成员,他们代表着地方政府、行业、小企业、劳工以及环境和公共卫生倡导等不同群体。该部门还可以任命最多两名更具专业知识的成员。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讨论污染防治的平台,并就州的污染防治计划提供建议,包括审查工作计划、评估计划进展以及提出计划改进和资金优先事项的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 加州污染防治咨询委员会特此设立,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1)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执行主任,作为当然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2)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执行主任,作为当然成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3) 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作为当然成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4) 资源回收与再生局局长,作为当然成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5)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71017条设立的加州环境政策委员会主席,作为当然成员。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6) 农药管理局局长,作为当然成员。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 由该部门任命的十名具有污染防治经验的公众成员。这些公众成员应包括以下所有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A) 来自本州不同地区的两名地方政府代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B) 一名公共污水处理厂代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C) 两名行业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D) 一名小企业代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E) 一名有组织劳工代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F) 两名全州环境倡导组织代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7)(G) 一名全州公共卫生倡导组织代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a)(8) 该部门可根据第25244.17.1条的规定,任命最多两名额外的公众成员,这些成员应具有污染防治经验以及对所选优先业务类别之一的详细了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b) 咨询委员会应选出一名成员担任主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c)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但除州官员外,每位成员经请求并经该部门授权,应报销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d) 经该部门召集时,咨询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公共论坛,用于讨论和审议与本章实施相关的事宜。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e)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e)(1) 审查并为根据第25244.22条授权的工作计划的准备提供咨询和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e)(2) 评估该部门污染防治计划的绩效和进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e)(3) 就计划活动、资金优先事项以及(如果需要)立法修改向该部门提出建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5(e)(4) 就如何更有效地使其污染防治计划与该部门绿色化学计划的目标保持一致的策略向该部门提出建议,包括实施第14条(自第25251条起)。

Section § 2524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执行两项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主要任务。首先,他们必须为废物产生者制定一个标准格式,供其在完成所需的审查、计划和报告时使用。这个格式需要涵盖特定的因素,并且可以包含其他必要的要素。其次,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处理、分析和保护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数据。这包括利用现有的环境资源,建立计算机化的数据检索系统,以及保护商业秘密。部门还必须识别妥善管理危险废物所需的任何额外数据需求。

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6(a) 采用一种格式,供产生者用于完成第25244.19条要求的审查和计划,以及第25244.20条要求的报告。该格式应至少包括产生者在审查、计划和报告中必须包含的所有因素。部门可以包含部门认为执行本条文所必需的任何其他因素。根据本款采用格式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6(b) 建立一个数据和信息系统,供部门用于处理和评估产生者根据第25244.18条提交的源头减量和其他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在建立该数据和信息系统时,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6(b)(1) 建立适当处理或管理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管理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6(b)(2) 在可行范围内,利用已建立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数据管理专业知识、资源和表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6(b)(3) 建立计算机化数据检索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保护根据第25244.23条指定的商业秘密的保障措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6(b)(4) 识别该项目的额外数据和信息需求。

Section § 25244.1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启动一项技术和研究援助计划,以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进行污染防治。目标是为缺乏技术和财政资源的企业提供理解和应用污染防治实践的途径。

该计划可以包括各种活动,例如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教育研讨会和讲习班,以及收集和分享有关污染防治和相关法规的信息。它还涉及寻找适用于不同企业类型的污染防治解决方案。

部门可以设立一项技术和研究援助计划,以协助企业识别和应用污染防治方法。该计划应侧重于援助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的小型企业,以获取信息、评估污染防治方法以及开发和应用污染防治技术。部门根据本节实施的计划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a) 由私人或公共顾问提供的计划,包括在产生危险废物的场所或地点进行的现场咨询,旨在帮助那些需要协助制定和实施本条规定的审查和计划、计划摘要、报告和报告摘要的产生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 研讨会、讲习班、培训计划和其他类似活动,以协助企业评估污染防治替代方案并识别污染防治机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 收集、编目和传播有关污染防治方法、可用顾问服务和监管要求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d) 识别一系列可由特定类型企业应用的通用和特定技术污染防治解决方案。

Section § 2524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设立一个项目,帮助企业实施污染预防技术。他们可以在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特定类型的企业作为重点,其中至少包括一个小型企业类别,以及另一个受部门某些行动影响的类别。

该项目旨在提供量身定制的污染预防策略,以及有效的方法向企业推广这些策略。它还将衡量这些工作的成功程度,最好是使用数字数据。

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技术援助和推广计划,以促进在优先业务类别中实施示范性污染预防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a) 在第25244.22节所述的工作计划中,部门可以与咨询委员会协商,通过SIC或NAICS代码识别优先业务类别。至少一个选定的业务类别应是主要由小型企业组成的类别。至少一个选定的业务类别应是主要由受部门根据第14条(自第25251节起)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企业组成的类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 对于每个选定的优先业务类别,部门可以实施一个合作性污染预防技术援助和推广计划,该计划包括以下要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1) 针对每个业务类别的有效污染预防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2) 推广实施第(1)段中确定的污染预防措施的最有效技术援助和推广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3) 评估技术援助和推广措施有效性的适当措施,包括在可行时采用量化措施。

Section § 25244.1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向各种地方机构提供污染防治培训和资源,帮助企业减少污染。该部门还可能设立“加州绿色企业项目”,支持地方项目对采用环保做法(如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废物)的企业进行认证。

该项目将规范小型企业的绿色认证,确保企业在获得认证前符合特定的环保实践,并且认证是针对特定地点且有时限的。该部门可以与其他州机构合作,提供教育材料、研讨会和技术资源,以帮助地方机构推广污染防治。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a)(1) 部门可向CUPAs、小型企业发展公司、商业环境援助中心以及其他区域和地方政府环境项目提供污染防治培训和资源,以便它们能够向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企业识别和应用污染防治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a)(2) 根据第 (1) 款开展的活动应侧重于实施 Sections 25244.17 和 25244.17.1 所需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 作为实施本节授权项目的一部分,部门可制定一项加州绿色企业项目,该项目旨在支持和协助地方政府运营的项目以满足 (c) 款的要求,并自愿认证采用环保优先商业实践的小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节水和减少废物产生。部门的加州绿色企业项目可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职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1) 协助全州地方政府项目网络实施指导方针和结构,以建立并促进全州绿色企业项目之间的一致性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2) 通过人员配备和合同,支持开发和维护一个全州数据库,用于登记根据地方政府项目获得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的小型企业,并跟踪可衡量的污染减少量和成本节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3) 争取更多地方项目的参与,并促进新地方项目的启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4) 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指导,开展行业研究和试点项目,并为参与的地方项目提供政策协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b)(5) 与运营小型企业效率和经济发展项目的相关州机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公共事业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水资源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 部门可向地方政府项目提供支持和协助,以使该项目能够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1) 该项目将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2) 该项目将与加州绿色企业项目的其他参与者协商,采用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的行业特定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3) 该项目仅在项目运营方或其指定机构认定该企业为项目所确定的小型企业,并符合根据第 (2) 款通过的绿色企业认证行业特定标准后,才向自愿申请该项目的小型企业授予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4) 该项目将根据以下所有要求,向项目所确定的小型企业授予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4)(A) 在项目授予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之前,项目会进行评估以核实是否符合根据第 (2) 款通过的相应绿色企业认证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4)(B) 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仅授予小型企业的单个经营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4)(C) 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仅在有限时间内授予单个小型企业,该期限届满后,该小型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该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c)(4)(D) 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是获得绿色企业认证或其等效认证的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d) 部门可经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后,确定促进 CUPAs、小型企业发展公司、商业环境援助中心以及其他区域和地方政府环境项目实施污染防治教育项目最有效的方法。项目要素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d)(1) 赞助研讨会、会议、技术展览会和其他培训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7(d)(2) 赞助区域培训小组,例如区域危险废物减量委员会。

Section § 25244.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负责部门或机构提出请求后30天内提供其审查和计划或报告。如果审查和计划或报告不符合必要标准,产生者将收到缺陷通知,并必须在60天内纠正,并可能获得延期。未能遵守可能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行动。

如果产生者因技术、经济或不可预见的问题无法实施特定措施,他们必须相应更新其计划,并且只要他们遵守其他要求,就不会受到处罚。当局将确保合规,而不评估措施本身的适当性。产生者还必须在地方机构要求时向其提供当前的审查和计划,同时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a) 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可要求任何产生者提供其根据第25244.19节或第25244.20节进行并完成的审查和计划或报告的副本,且产生者应在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可评估提交给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的任何此类文件,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b)(1) 如果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确定产生者未按照第25244.19节要求的方式完成审查和计划,或未按照第25244.20节要求的方式完成报告,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应向产生者发出不合规通知,指明部门在审查和计划或报告中发现的缺陷。如果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发现审查和计划不符合第25244.19节的规定,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应认为该审查和计划不完整。产生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交一份经修订的审查和计划或报告,纠正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指出的缺陷。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可应产生者的书面请求,因故批准延长60天期限,但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不得将该延期批准超过额外6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b)(2) 如果产生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修订后的审查和计划或报告,或者如果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确定产生者未能按照第25244.19节的规定,实施产生者审查和计划中包含的减少其危险废物的措施,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可根据第25187节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每天一千美元 ($1,000),直至违反本条的行为持续,尽管有第25189.2节的规定,可根据第25181节寻求强制遵守的命令,或与产生者签订同意协议或合规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c) 如果产生者未能实施根据第25244.19节 (b) 款 (5) 项在审查和计划中指定的措施,如果产生者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不应被视为因未实施所选措施而违反第25244.19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c)(1) 产生者发现,经进一步分析或由于意外后果,所选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切实际,或者如果所选方法导致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c)(1)(A) 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增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c)(1)(B) 危险化学污染物向其他介质排放量的增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c)(1)(C) 对产品质量的不利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c)(1)(D) 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显著增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c)(2) 产生者修订审查和计划以符合第25244.19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d) 根据本条采取执法行动时,部门或统一项目机构不应判断审查和计划或报告中包含的任何决定或拟议措施的适当性,而应仅确定审查和计划或报告是否完整、是否已准备好并按照本条实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e) 除统一项目机构外,对产生者场地拥有管辖权的适当地方机构可要求产生者提供其当前的审查和计划以及报告的副本,且产生者应在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8(f) 在执行本条时,部门不得传播根据第25244.23节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Section § 2524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公司每四年进行一次详细的审查和规划,以减少其产生的废物。该计划必须识别运营场地、危险废物流,并评估各种减少废物的策略,例如改变投入物、改进工艺或重新配方产品。

该计划还应评估对空气、水或土地排放的影响,并为实施可行的减量措施设定时间表。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多个类似的场地,一份单一计划可以涵盖所有这些场地。该计划必须由具有废物管理专业知识的注册专业人士进行审查。

产生者必须证明他们将实施所概述的措施,除非新的分析表明这些措施不可行、成本效益低,或会导致更多危险废物、污染或安全风险等负面后果。如果他们决定不遵循该计划,他们必须更新计划以解释其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a) 1991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四年,每个产生者均应根据 (b) 款的规定,进行一项源头减量评估审查和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a) 款所要求的源头减量评估审查和计划应根据第 25244.16 节 (a) 款所采纳的格式,为每个场地进行并完成,并且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1) 场地的名称和位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2) 场地的 SIC Code。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3) 识别所有常规产生的危险废物流,这些废物流每年重量达到或超过 600 公斤,且源自正在进行的工艺或操作,并超过该场地每年产生的危险废物总重量的 5%;或者,对于极度危险废物,每年重量达到或超过 0.6 公斤,并超过该场地每年产生的极度危险废物总重量的 5%。就本款而言,根据本款识别的危险废物流还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3)(A) 它是在废水处理单元中处理的危险废物流,该废物流排放到公共污水处理厂或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许可证排放,如经修订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33 U.S.C. Sec. 1251 及后续条款)所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3)(B) 它是在废水处理单元中未处理的危险废物流,并且其重量超过该场地每年总量的 5%,减去 (A) 项中识别的任何危险废物流的重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4) 对于 (3) 款中识别的每个危险废物流,审查和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4)(A) 产生危险废物的数量估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4)(B) 对产生者可用的、具有潜在可行性的源头减量方法进行评估。评估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源头减量方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4)(B)(i) 投入物变更。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4)(B)(ii) 操作改进。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4)(B)(iii) 生产工艺变更。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4)(B)(iv) 产品重新配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5) 明确说明并提供理由,说明产生者将针对 (3) 款中识别的每个危险废物流采取的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可行的源头减量措施。审查和计划应充分记录任何解释产生者拒绝 (4) 款中识别的任何可用源头减量方法的理由的声明。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6) 对所选源头减量方法对空气、水或土地的排放和排放物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在可行范围内进行量化。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7) 制定一个合理且可衡量的进展时间表,以实施 (5) 款中指定的选定源头减量措施。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8) 根据 (d) 款进行的认证。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9) 受本条约束的产生者应在其源头减量评估审查和计划中,根据其对该四年期间可实现目标的最佳估算,包括通过 (4) 款 (B) 项中规定的方法减少危险废物流产生的四年数值目标。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b)(10) 一份总结性进展报告,以公众易于理解的方式,简要总结并,在可行范围内,量化产生者在其审查和计划中识别的源头减量方法在前四年中针对前一份计划所涉及的每个废物流的实施结果。报告还应包括对产生者预计在审查和计划的准备与产生者下一次审查和计划的准备之间,通过实施源头减量方法将实现的减量量的估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c) 如果产生者拥有或运营多个具有相似工艺、操作和废物流的场地,产生者可以准备一份涵盖所有这些场地的单一多场地审查和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d) 根据本节进行的每次审查和计划,应由产生者提交,以供一名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762条注册为专业工程师且已证明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具有专长的工程师、一名负责现场工艺和运营的个人,或一名已证明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具有专长的环境评估师进行审查和认证。该工程师、个人或环境评估师仅在审查和计划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时方可认证该审查和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d)(1) 审查和计划涉及根据 (b) 款第 (3) 项确定的每种危险废物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d)(2) 审查和计划涉及 (b) 款第 (4) 项 (B) 目中规定的源头减量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d)(3) 审查和计划明确规定了针对每种被认定为技术可行且经济上可行的源头减量的危险废物流应采取的措施,并附有取得合理和可衡量进展的时间表,并妥善记录了拒绝现有源头减量措施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d)(4) 审查和计划并非仅仅通过增加向空气、水或土地的排放或排放,将危险废物从一种环境介质转移到另一种环境介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e) 在向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提交审查和计划时,产生者应证明其已实施、正在实施或将实施审查和计划中确定的源头减量措施,并按照审查和计划中包含的实施时间表进行。产生者可以决定不实施 (b) 款第 (5) 项中选定的措施,但前提是产生者在进行进一步分析或由于意外情况后,确定所选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切实际,或者如果尝试实施该措施后发现该措施将导致或已导致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e)(1) 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增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e)(2) 危险化学品向其他环境介质释放量的增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e)(3) 对产品质量的不利影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e)(4) 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显著增加。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9(f) 如果产生者选择不实施审查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e) 款选定的措施,产生者应修订其审查和计划以反映该选择,并在审查和计划中包含适当的文件,说明该选择的理由。

Section § 2524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公司从1991年开始,每四年准备一份报告。这份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公司如何按照特定格式管理其每个场地的危险废物。报告必须包括场地名称和位置、行业代码,以及当前和前一年的废物产生和管理数据。报告还需要强调废物管理方面的任何变化,例如业务活动变化、废物分类变化或自然事件,并且必须由合格的工程师或环境专家认证。

如果公司的运营和废物类型相似,可以为多个场地创建一份单一报告。用于比较的基准年度取决于这是首次报告还是后续报告,后续报告会使用上一份报告的当前年度作为其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a) 在1991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四年,每个产生者应准备一份危险废物管理绩效报告,记录该产生者实施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a) 款要求的危险废物管理绩效报告应为每个场地准备,并应按照根据第 25244.16 条 (a) 款通过的格式,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1) 场地的名称和位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2) 该场地的SIC代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 针对根据第 25244.19 条 (b) 款 (3) 项确定的每个废物流,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A) 在当前报告年度和基准年度(如 (c) 款所规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估算以及现场和场外危险废物管理量的估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B) 如果报告年度与基准年度不同,则提供从基准年度到当前报告年度实施的每项源头减量、回收或处理技术的摘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C) 描述当前报告年度内自基准年度以来影响危险废物产生以及现场和场外危险废物管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C)(i) 业务活动的变化。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C)(ii) 废物分类的变化。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C)(iii) 自然现象。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3)(C)(iv) 影响危险废物产生量或现场和场外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其他因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b)(4) 根据 (e) 款对报告的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c) 就 (b) 款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c)(1) 当前报告年度是指紧接报告准备年份之前的公历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c)(2) 基准年度是以下两者之一,以适用者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c)(2)(A) 对于首次报告,基准年度是产生者选择的公历年,在该年份1991年之前有大量危险废物产生或现场或场外管理数据可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c)(2)(B) 对于所有后续报告,基准年度是紧接前一份报告的当前报告年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d) 如果产生者拥有或经营多个具有相似工艺、操作和废物流的场地,该产生者可以准备一份涵盖所有这些场地的单一多场地报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0(e) 根据本条完成的每份报告应由产生者提交,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6762 条注册为专业工程师且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师、由负责场地工艺和运营的个人,或由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环境评估师进行审查和认证。工程师、个人或环境评估师仅在报告识别出影响危险废物产生以及现场和场外管理的因素,并总结这些因素对危险废物产生以及现场和场外管理的影响时才应认证该报告。

Section § 2524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危险废物产生者的具体要求。产生者必须在每个场所或一个中央位置保留其废物管理审查、计划和报告的原件和副本。如果检查期间被要求,他们需要在五天内向当局出示这些文件。如果未能做到,他们将面临每天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对于机构的文件请求,也有 30 天的回复期限。利益相关方可以要求部门证明产生者的合规性,部门有 60 天的时间回应。产生者也可以应要求直接分享其文件,而部门在处理这些文件时必须考虑公共记录法和商业秘密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1(a) 每个产生者应保留当前审查、计划和报告的原件,应在每个场所,或对于多场所审查、计划或报告,在一个中央位置备存当前审查、计划和报告的副本,并应要求将其提供给根据第 25185 条进行检查的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的任何授权代表。如果产生者未能在五天内向检查员提供审查、计划或报告,则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的任何授权代表,在根据第 25185 条进行检查时,应酌情根据第 25187 条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罚款针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尽管有第 25189.2 条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1(b) 如果产生者未能在请求之日起 30 天内回应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根据第 25244.18 条 (a) 款,或地方机构根据第 25244.18 条 (e) 款提出的索取其审查、计划或报告副本的请求,则部门或统一计划机构应酌情根据第 25187 条评估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罚款针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尽管有第 25189.2 条的规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1(c)(1) 任何人可以请求部门证明产生者符合本条规定,即通过让部门证明产生者已正确完成根据第 25244.19 和 25244.20 条要求的审查、计划和报告。部门应在 60 天内回应认证请求。收到认证请求后,如果部门没有这些文件,部门应根据第 25244.18 条 (a) 款,向作为请求对象的产生者索取其审查、计划和报告的副本。部门应在部门收到认证请求或收到审查、计划和报告之日起 10 天内(以后者为准),将审查、计划和报告的副本转交给请求认证的人。部门应根据第 25244.23 条,在根据本款要求发布的审查、计划或报告中保护商业秘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1(c)(2) 本款不禁止任何人直接向产生者索取审查、计划或报告的副本。仅为回应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之目的,部门应将审查、计划或报告视为受第 25152.5 条约束的公共记录,并应遵守该条规定。

Section § 2524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概述其污染预防活动和运作。该计划是在咨询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下制定的。该计划在最终确定前会经过一次公开会议讨论。

此外,该部门还可以对本州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管理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这些信息(可来源于报告和清单)有助于确定污染预防的目标和策略。部门在规划活动时会考虑健康益处、资源可用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2(a) 部门可以定期编制并公开征求意见一份部门在执行本条规定方面的运营和活动的草案工作计划。部门应与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地方政府、行业、劳工、卫生和环保组织)协商编制该工作计划。部门应在最终确定工作计划之前,召开咨询委员会的公开会议讨论该草案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应包括部门根据本条规定拟议的运营和活动的概要。部门应使用根据 (b) 款编制的数据汇总分析来制定选择污染预防工作目标的标准。在确定纳入工作计划的活动时,部门应考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益处、可用资源、应用污染预防技术的可行性,以及来自其他实体(例如其他州、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资源的可用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2(b) 部门可以定期编制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一份关于本州危险废物产生和管理模式的现有数据汇总分析。该分析可包括来自各种数据源的信息,例如危险废物清单、两年期产生者报告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报告。部门应估算本州按危险废物类别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按行业标准工业分类 (SIC) 或北美产业分类系统 (NAICS) 代码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以及本州产生者按管理方法送往场外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

Section § 2524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商业秘密(即未受专利保护的商业机密信息)在与某些加州州或地方机构共享时得到妥善保护。这些秘密只能用于特定的政府职能,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共享。然而,这些秘密可以用于政府研究或法律诉讼。各机构必须制定符合联邦标准但可以更严格的法规。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企业不能拒绝提供所需信息,即使这些信息是商业秘密。违反信息保密规定属于轻罪,可处以罚款或监禁。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a)(1)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保生成者在本条规定的审查和计划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中指定的商业秘密,仅由局长、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适当的地方机构在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履行职责时使用,并且未经生成者同意,局长、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部门的任何授权代表或适当的地方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传播这些商业秘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a)(2) 受本节约束的任何信息应提供给政府机构,用于进行研究以及用于涉及提供信息的个人的司法审查或执法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a)(3) 根据第25159.5节的规定,根据本款制定的法规应符合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制定的相应商业秘密法规,但部门制定的法规可以比联邦商业秘密法规更严格或更广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a)(4) 本节所使用的“商业秘密”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获得专利的配方、计划、模式、流程、工具、机制、化合物、程序、生产数据或信息汇编,这些信息仅为商业机构内某些个人所知,他们利用这些信息制造、生产或合成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并使其使用者有机会获得相对于不知晓或不使用这些信息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优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b) 部门、统一计划机构和适当的地方机构应保护生成者根据本节指定的任何商业秘密不被披露。部门在执行第25244.17节(c)款时,应提供已证明成功且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污染防治方法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c) 本节不允许生成者拒绝向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适当的地方机构,或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适当的地方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披露根据本条规定所需的信息,以供该官员或雇员根据本条履行公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23(d) 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适当的地方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因其受雇或担任公职而持有或接触机密信息,且明知本节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仍故意并蓄意以任何方式向无权接收该信息的任何人披露该信息,则构成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