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管理审查法
Section § 25244.13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致力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改进污染预防工作的决心。它要求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加强计划并制定激励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该立法强调了源头减量的经济和环境优势,这包括最大限度地提高材料效率和保护自然资源。它旨在通过教育倡议以及与区域和地方机构的合作来扩大污染预防活动。主要目标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限制环境化学品释放,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记录。当减量不可行时,提倡回收利用和安全的废物处理。
该法律还强调了监管空气、土地和水域中有害环境排放的重要性,鼓励州机构优先开展减排工作。
Section § 25244.13
Section § 25244.14
本节明确定义了加州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咨询委员会”是什么,哪些地方机构可能参与,以及在此背景下“企业”的含义。本节概述了管理危险废物的各种方法,强调污染防治和源头减量——例如改变原材料或改进现场管理以减少废物产生。
它还具体说明了“源头减量”包括什么,即在危险废物产生之前减少其产生的任何行动,但不包括废物产生后采取的行动、仅仅减少体积或将废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的行动。此外,还详细说明了废物减量规划,包括公司需要制定的评估和计划。
Section § 25244.1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项专注于污染防治的计划,重点是源头减少危险废物。该部门负责协调各州机构的努力,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废物,并将为废物产生者制定规则。这主要适用于每年产生超过 12,000 公斤危险废物或超过 12 公斤极度危险废物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存在减量机会,一些产生者可以获得豁免;处理特定危险废物过程的某些产生者也不受相同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25244.15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污染防治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位重要的州机构官员和公众成员组成。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来自关注空气、水、有毒物质、回收和农药管理的机构。此外,还有十名公众成员,他们代表着地方政府、行业、小企业、劳工以及环境和公共卫生倡导等不同群体。该部门还可以任命最多两名更具专业知识的成员。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讨论污染防治的平台,并就州的污染防治计划提供建议,包括审查工作计划、评估计划进展以及提出计划改进和资金优先事项的建议。
Section § 25244.1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执行两项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主要任务。首先,他们必须为废物产生者制定一个标准格式,供其在完成所需的审查、计划和报告时使用。这个格式需要涵盖特定的因素,并且可以包含其他必要的要素。其次,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处理、分析和保护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数据。这包括利用现有的环境资源,建立计算机化的数据检索系统,以及保护商业秘密。部门还必须识别妥善管理危险废物所需的任何额外数据需求。
Section § 25244.17
本节允许部门启动一项技术和研究援助计划,以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进行污染防治。目标是为缺乏技术和财政资源的企业提供理解和应用污染防治实践的途径。
该计划可以包括各种活动,例如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教育研讨会和讲习班,以及收集和分享有关污染防治和相关法规的信息。它还涉及寻找适用于不同企业类型的污染防治解决方案。
Section § 25244.17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设立一个项目,帮助企业实施污染预防技术。他们可以在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特定类型的企业作为重点,其中至少包括一个小型企业类别,以及另一个受部门某些行动影响的类别。
该项目旨在提供量身定制的污染预防策略,以及有效的方法向企业推广这些策略。它还将衡量这些工作的成功程度,最好是使用数字数据。
Section § 25244.17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向各种地方机构提供污染防治培训和资源,帮助企业减少污染。该部门还可能设立“加州绿色企业项目”,支持地方项目对采用环保做法(如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废物)的企业进行认证。
该项目将规范小型企业的绿色认证,确保企业在获得认证前符合特定的环保实践,并且认证是针对特定地点且有时限的。该部门可以与其他州机构合作,提供教育材料、研讨会和技术资源,以帮助地方机构推广污染防治。
Section § 25244.18
本法律要求任何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负责部门或机构提出请求后30天内提供其审查和计划或报告。如果审查和计划或报告不符合必要标准,产生者将收到缺陷通知,并必须在60天内纠正,并可能获得延期。未能遵守可能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行动。
如果产生者因技术、经济或不可预见的问题无法实施特定措施,他们必须相应更新其计划,并且只要他们遵守其他要求,就不会受到处罚。当局将确保合规,而不评估措施本身的适当性。产生者还必须在地方机构要求时向其提供当前的审查和计划,同时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Section § 25244.19
这项法律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公司每四年进行一次详细的审查和规划,以减少其产生的废物。该计划必须识别运营场地、危险废物流,并评估各种减少废物的策略,例如改变投入物、改进工艺或重新配方产品。
该计划还应评估对空气、水或土地排放的影响,并为实施可行的减量措施设定时间表。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多个类似的场地,一份单一计划可以涵盖所有这些场地。该计划必须由具有废物管理专业知识的注册专业人士进行审查。
产生者必须证明他们将实施所概述的措施,除非新的分析表明这些措施不可行、成本效益低,或会导致更多危险废物、污染或安全风险等负面后果。如果他们决定不遵循该计划,他们必须更新计划以解释其决定。
Section § 25244.20
这项法律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公司从1991年开始,每四年准备一份报告。这份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公司如何按照特定格式管理其每个场地的危险废物。报告必须包括场地名称和位置、行业代码,以及当前和前一年的废物产生和管理数据。报告还需要强调废物管理方面的任何变化,例如业务活动变化、废物分类变化或自然事件,并且必须由合格的工程师或环境专家认证。
如果公司的运营和废物类型相似,可以为多个场地创建一份单一报告。用于比较的基准年度取决于这是首次报告还是后续报告,后续报告会使用上一份报告的当前年度作为其基准。
Section § 25244.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危险废物产生者的具体要求。产生者必须在每个场所或一个中央位置保留其废物管理审查、计划和报告的原件和副本。如果检查期间被要求,他们需要在五天内向当局出示这些文件。如果未能做到,他们将面临每天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对于机构的文件请求,也有 30 天的回复期限。利益相关方可以要求部门证明产生者的合规性,部门有 60 天的时间回应。产生者也可以应要求直接分享其文件,而部门在处理这些文件时必须考虑公共记录法和商业秘密保护。
Section § 25244.2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概述其污染预防活动和运作。该计划是在咨询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下制定的。该计划在最终确定前会经过一次公开会议讨论。
此外,该部门还可以对本州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管理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这些信息(可来源于报告和清单)有助于确定污染预防的目标和策略。部门在规划活动时会考虑健康益处、资源可用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Section § 25244.2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商业秘密(即未受专利保护的商业机密信息)在与某些加州州或地方机构共享时得到妥善保护。这些秘密只能用于特定的政府职能,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共享。然而,这些秘密可以用于政府研究或法律诉讼。各机构必须制定符合联邦标准但可以更严格的法规。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企业不能拒绝提供所需信息,即使这些信息是商业秘密。违反信息保密规定属于轻罪,可处以罚款或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