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毒性注入井管制法
Section § 25159.10
本节强调了危险废物泄漏到土地和水系统中的相关风险,重点关注地下注入井。目前的联邦法规被认为不足以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水源免受污染。法律指出,如果没有适当的监测和保障措施,危险废物可能会迁移到饮用水源,构成重大威胁。值得注意的是,清理此类污染通常不具成本效益。因此,除非有严格的控制和监测措施,否则禁止在饮用水源附近注入危险废物符合公共利益。此外,立法机关打算建立一个程序,允许公众和行业对州的危险废物管理决策提出申诉,但这需要进一步的立法组织。
Section § 25159.12
本节定义了涉及注入井的危险废物管理中使用的术语。它明确了关键术语,例如“环空”指注入管周围的空间,“兼容性”则指废物与注入井材料及附近地质的相互作用方式。“限制区”被描述为阻止废物迁移的地质层,而“成分”则指危险废物中的元素。法律将“排放”定义为将废物注入井中的行为,将“设施”定义为与废物管理相关的结构。它澄清了“危险废物”包括任何含有危险物质的废物混合物。此外,还概述了“注入井”,包括其他法规下的特定豁免情况,并将“注入区”明确为接收废物的区域。其他定义包括“地下水”、“悬浮水”,以及用于评估的“合格人员”等角色。
Section § 25159.15
本法律禁止向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行的注入井排放危险废物,除非满足特定条件。首先,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井不能位于饮用水半英里范围内。其次,必须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第三,井不能向半英里内的饮用水源排放废物。
如果向部门提交并获得批准的完整报告证明没有危险废物迁移且没有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则可以申请豁免。如果获得批准,豁免是临时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且需要定期缴纳费用和审查。
法律还规定了持续监测,如果发生或威胁发生废物迁移,将撤销豁免,并要求责任方进行清理。本节仅适用于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的井。
Section § 25159.16
这项法律旨在管理危险废物从注入井泄漏的风险。如果危险废物开始泄漏,或存在泄漏威胁,必须停止排放,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修复后,部门将决定该井是否可以再次使用,前提是必须安全且没有未来风险。这个过程包括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居民。如果不批准继续使用,该井必须永久封闭,并按照特定指南准备封闭后维护。封闭必须确保井体稳定,修复任何损坏,并应在六个月内开始。任何封闭都需要部门批准,并需在封闭前90天提交详细的封堵计划。需要通知和计划以确保安全。最后,本节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井。
Section § 25159.17
本法律要求每年至少对设有危险废物注入井的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设施业主必须定期跟踪并报告监测数据。法律规定每年两次对井结构进行完整的安全和维护检查。监测必须包括注入流体取样、安装压力表以及使用设备记录压力和流量等各种指标。
运营者需要为井配备警报器和截止装置等安全功能。如果附近有废弃或受污染的井,必须以符合或超过特定标准的方式进行封闭。区域委员会必须在必要时更新这些井的任何废物处置要求。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井。
Section § 25159.18
如果您想获得在注入井中处理危险废物的许可证,您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水文地质报告。这需要在申请许可证前六个月完成。这份报告必须详尽准确,并需获得部门和区域委员会的批准。
报告应包含广泛的信息:从对井和危险废物的详细描述,到有关周围土地和水域的地图和数据。它还应评估风险,并为潜在的井故障提供应急计划。必须建立监测系统以检测任何泄漏。
目标是防止危险废物移出指定区域,并确保环境安全。本法律仅适用于危险废物实际被倾倒入注入井的情况。
Section § 25159.1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在1986年7月1日前制定一个收费标准,向那些将危险废物排放到注入井中的人收取费用。费用包括备案声明、报告和豁免申请,其依据是管理该项目的成本。这些费用的紧急规定必须迅速颁布以保障公共安全,并保持有效直到被修改。如果有人在60天内未支付费用,他们将面临最高达费用两倍的罚款,具体取决于他们过去的合规情况。所有收取的费用和罚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资助该项目,该项目仅适用于危险废物注入井。
Section § 25159.20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确定注入危险废物的井的注入区边界(包括水平和垂直方向)。他们必须使用报告中的具体信息来确定这些边界,并评估井的条件是否能防止危险废物扩散到指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土壤层或水域。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用于注入危险废物的井。
Section § 25159.21
这项法律允许州和区域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进入并检查设施,以确保它们遵守危险废物法规。这包括在合理时间检查记录和流程。
它还指出,如果现有许可证条件或新法规要求如此,这些机构可以对危险废物处置执行更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更好的环境保护。
Section § 25159.22
Section § 25159.24
Section § 25159.25
本法律条款确保部门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符合州或区域委员会设定的现有废水排放规定和水质标准。部门必须遵守这些既定的水质控制计划和政策,并且在必要时可以执行更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