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59.1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危险废物泄漏到土地和水系统中的相关风险,重点关注地下注入井。目前的联邦法规被认为不足以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水源免受污染。法律指出,如果没有适当的监测和保障措施,危险废物可能会迁移到饮用水源,构成重大威胁。值得注意的是,清理此类污染通常不具成本效益。因此,除非有严格的控制和监测措施,否则禁止在饮用水源附近注入危险废物符合公共利益。此外,立法机关打算建立一个程序,允许公众和行业对州的危险废物管理决策提出申诉,但这需要进一步的立法组织。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a)  已颁布具体的州法律和法规,以防止泄漏和危险废物向土地排放,例如来自地下储罐、地表蓄水池、坑、池塘或泻湖的泄漏和排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b)  当前规范注入井向土地排放危险废物的联邦法律不足以充分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水源免受污染。因此,危险废物的地下注入对本州水质构成严重的短期和长期威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c)  注入井的先进设计和操作保障措施,如果没有足够的地下水监测、具体地质信息和其他系统保障措施,无法保证危险废物不会迁移到地下饮用水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d)  联邦法律规定的监测要求不足以检测注入井的所有泄漏,并且联邦法律中没有要求监测废物在底层中的移动,以确保废物没有逸出注入区,或者没有与围堵层发生反应,或者没有突破围堵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e)  将废物注入地质底层深处的井中是一种未经证实的废物围堵方法,因为,除其他原因外,危险废物可能与地质底层发生反应,使这些围堵屏障失效;注入废物的压力可能突破围堵层;以及废物注入附近活跃或废弃的井可能成为废物迁移到饮用水源的通道。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f)  事后将受污染的地下水恢复到其原始状态,以及清除或清理一旦注入到这些深度的废物,都是艰巨的任务,通常在经济上不可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g)  建立一项持续计划以防止废物地下注入造成的污染符合公共利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禁止在本州饮用水内部或上方注入任何危险废物,并禁止在本州饮用水下方注入任何未经适当许可和监测的危险废物,以防止危险废物迁移到饮用水或以其他方式危害本州环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0(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立法机关将为公众和行业提供一个程序,以对本条规定下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诉。然而,具体的程序只有在立法机关确定部门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行政管理方面的总体组织结构后才能制定。

Section § 25159.11

Explanation
第25159.11节正式将本法律命名为1985年有毒注入井控制法案。该名称是引用或提及本法律的方式。

Section § 25159.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涉及注入井的危险废物管理中使用的术语。它明确了关键术语,例如“环空”指注入管周围的空间,“兼容性”则指废物与注入井材料及附近地质的相互作用方式。“限制区”被描述为阻止废物迁移的地质层,而“成分”则指危险废物中的元素。法律将“排放”定义为将废物注入井中的行为,将“设施”定义为与废物管理相关的结构。它澄清了“危险废物”包括任何含有危险物质的废物混合物。此外,还概述了“注入井”,包括其他法规下的特定豁免情况,并将“注入区”明确为接收废物的区域。其他定义包括“地下水”、“悬浮水”,以及用于评估的“合格人员”等角色。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a) “环空”指注入管外边缘与井套管之间的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b) “州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c) “兼容性”指废物成分彼此之间、与构成注入井的材料之间,或与注入区或限制区内的流体或固体地质介质之间不发生反应,从而导致浸出、固体沉淀、气体或压力积聚、溶解,或任何其他会损害限制区有效性或注入井安全运行的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d) “限制区”指旨在作为屏障以防止废物成分从注入区迁移的地质构造或构造的一部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e) “成分”指作为危险废物或渗滤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根据本章规定使废物被部门认定为危险废物的物理或化学性质的元素、化学物质、化合物或化合物混合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f) “排放”指将危险废物置入、注入、处置或储存于由进行放置、处置或储存的人员拥有或操作的注入井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g) “饮用水”与第25208.2条(t)款中定义的“潜在饮用水源”具有相同含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h) “设施”指与注入井相关并用于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土地上的结构、附属物和改良物,以及所有毗连土地。设施可由多个废物管理单元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与注入井相关的地表蓄水池、垃圾填埋场、地下或地上储罐、集水坑、坑、池塘和泻湖。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i) “地下水”指地表以下饱和区内的水,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j) “危险废物”指本章中定义的任何被指定为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的废物。任何通过将任何废物或物质与危险废物混合而形成的废物混合物,为本条目的目的,应被视为危险废物。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k)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指根据第25200条和第25200.6条为注入井颁发的许可证。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l) “注入井”或“井”指任何钻孔、钻探或打入的竖井、挖掘的坑或地面上的孔洞,其深度大于钻孔的周长,以及任何相关的地下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套管。为本条目的目的,注入井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l)(1) 根据第25159.24条豁免的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l)(2) 受保护部石油和天然气司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部(自第3000条起)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7部分第1章D分章F子部分(自第147.250条起)监管,并符合该部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7部分第1章D分章A子部分(自第146.1条起)的井。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m) “注入区”指接收地层中在井的整个寿命期内已接收、正在接收或预计将接收来自注入井的废液的部分。“注入区”不包括超出根据第25159.20条规定的水平和垂直范围的接收地层部分。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n) “所有人”指拥有设施或设施一部分的人。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o) “悬浮水”指位于下方地下水体之上并与其水力分离的局部地下水体。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p) “pH”指以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表示的样品酸度量度。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q) “合格人员”指具有至少五年水文地质全职经验,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850条注册的专业地质学家,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762条注册的注册石油工程师。水文地质领域的“全职经验”可包括水文地质研究生学习和工作经验的结合,其中每年的研究生学习计为一年的全职工作经验,但研究生学习最多不得计为三年的全职经验。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r) “接收地层”指与注入井水力连接的地质层。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s) “区域委员会”是指注水井所在区域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t) “报告”是指第25159.18节中规定的水文地质评估报告。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u) “安全饮用水法案”是指《美国法典》第42篇第6A章第XII分章(自第300f节起)。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v) “地层”是指地球物质的独特层或一系列层。
(w)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2(w) “废物管理单元”是指设施中用于将危险废物排放到土地中或土地上的部分,包括与该设施部分相关的所有围堵和监测设备。

Section § 2515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向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行的注入井排放危险废物,除非满足特定条件。首先,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井不能位于饮用水半英里范围内。其次,必须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第三,井不能向半英里内的饮用水源排放废物。

如果向部门提交并获得批准的完整报告证明没有危险废物迁移且没有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则可以申请豁免。如果获得批准,豁免是临时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且需要定期缴纳费用和审查。

法律还规定了持续监测,如果发生或威胁发生废物迁移,将撤销豁免,并要求责任方进行清理。本节仅适用于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的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人不得向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行的注入井排放危险废物;在1988年1月1日之后,任何人不得向于1986年1月1日之前开始运行的注入井排放危险废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a)(1) 除非根据 (b) 款获得豁免,注入井沿线任何一点,无论是水平测量还是垂直测量,均不得位于饮用水半英里范围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a)(2) 该人已获得根据第25200.6节颁发的针对该井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a)(3) 注入井不向位于该井半英里范围内含有饮用水源的地层内部或上方排放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b) 如果该人已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并且该人已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第25159.18节向部门提交报告并已根据第25159.18节获得部门批准,则该人可向部门申请豁免注入井遵守 (a) 款第 (1) 项的规定。如果该人提议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运行注入井,该人应在任何拟议排放或注入之前至少一年提交豁免申请和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c) 部门应在1987年12月31日或之前,或在收到拟议注入井申请后一年内,批准或拒绝豁免遵守 (a) 款第 (1) 项的规定。部门仅在作出以下所有书面调查结果时,方可批准豁免遵守 (a) 款第 (1) 项的规定,并应通过引用报告中提供或提交给部门的具体证据来支持这些调查结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c)(1) 根据第25159.18节编写的水文地质报告是最新、准确和完整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c)(2) 没有危险废物成分从位于注入区上方的注入井部分迁移,或从注入区迁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c)(3) 除了井注入之外,不存在实用的替代技术来减少、处理或处置将要排放的危险废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c)(4) 继续或开始运行注入井不会造成危险废物成分从位于注入区上方的注入井部分迁移或从注入区迁移的潜在风险,并且已根据第25159.17节 (c) 款安装了监测计划;或者对于拟议的注入井,监测计划已设计完成,并将在向井中进行任何排放或注入之前安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d) 根据 (c) 款授予的豁免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豁免申请或豁免续期申请应附有部门根据第25159.19节通过的收费表中规定的费用。除非部门作出 (c) 款中的所有调查结果,否则不得续期豁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e)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危险废物从井中迁移,或危险废物从井中迁移到注入区以外的任何地层或州水域的威胁,部门应撤销根据 (c) 款授予的豁免。部门随后应禁止向注入井排放任何危险废物,要求获得豁免的人采取适当的清除和补救措施,并要求责任方采取适当的清除和补救措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f)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和部门应制定程序,规定根据 (b) 款收到的豁免申请的机构间转交和审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5(g) 本节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

Section § 25159.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管理危险废物从注入井泄漏的风险。如果危险废物开始泄漏,或存在泄漏威胁,必须停止排放,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修复后,部门将决定该井是否可以再次使用,前提是必须安全且没有未来风险。这个过程包括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居民。如果不批准继续使用,该井必须永久封闭,并按照特定指南准备封闭后维护。封闭必须确保井体稳定,修复任何损坏,并应在六个月内开始。任何封闭都需要部门批准,并需在封闭前90天提交详细的封堵计划。需要通知和计划以确保安全。最后,本节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a)  如果部门或区域委员会认定危险废物成分从注入井迁移,或存在迁移威胁,进入注入区以外的任何地层或本州水域,部门应禁止向该注入井排放任何危险废物,直至已采取清除和补救措施以消除该迁移或威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b)  部门应在根据 (a) 款要求完成补救和清除措施后,决定该注入井是否应继续用于排放危险废物。除非部门作出以下两项认定,否则部门不得批准该注入井继续用于排放危险废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b)(1)  清除或补救措施已消除因迁移或迁移威胁造成的污染或污染威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b)(2)  在继续运行该注入井时,从位于注入区上方的注入井部分或从注入区,不存在危险废物成分未来迁移的任何可能性。
部门应根据公开听证会作出这些认定,部门应向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区域的所有居民发出通知,并通过邮件向部门编制的任何邮件列表上的所有人员发出通知,同时使用区域委员会编制的任何适当邮件列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c)  如果部门根据 (b) 款认定注入井不应继续用于排放危险废物,部门应要求永久终止该井的所有危险废物排放,并要求井所有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 (d) 款准备注入井的封闭工作,并根据1976年联邦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 (42 U.S.C. Sec. 6901 et seq.)、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案》通过的关于注入井适当封闭、堵塞和监测的法规,以及州委员会和部门通过的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单元封闭的法规,进行封闭后维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d)  在任何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封闭之前,部门应要求所有人证明该井处于静态平衡状态,所有井套管的缺陷或损坏在封闭前已得到纠正,封闭足以防止流体从注入区移动,并且所有封闭工作将在部门下令封闭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注入井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封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d)(1)  流体和气体应通过使用水泥浆或其他合适材料,限制在其所在的地层中。材料的数量、种类、类型和放置方法应经部门批准,并且井应从底部到顶部填充经批准的材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d)(2)  未经部门事先批准,不得封堵任何井。负责井封闭的人员应在拟议封堵日期前至少90天向部门提交封堵计划。部门可以要求部门代表观察该封堵过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e)  部门应在必要时与区域委员会和石油和天然气司协商,以履行 (d) 款的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6(f)  本节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

Section § 25159.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每年至少对设有危险废物注入井的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设施业主必须定期跟踪并报告监测数据。法律规定每年两次对井结构进行完整的安全和维护检查。监测必须包括注入流体取样、安装压力表以及使用设备记录压力和流量等各种指标。

运营者需要为井配备警报器和截止装置等安全功能。如果附近有废弃或受污染的井,必须以符合或超过特定标准的方式进行封闭。区域委员会必须在必要时更新这些井的任何废物处置要求。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a)  部门应至少每年对所有设有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的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业主应每月汇总根据 (c) 款收集的监测数据。部门应每月审查 (c) 款第 (1)、(2) 和 (3) 项中指定的数据,并每季度审查 (c) 款第 (4) 项中指定的数据,以确保所有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符合本章规定,并确保根据本条要求的所有设备或计划正常运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b)  部门应要求至少每年对井筒进行一次完整的机械完整性测试,并要求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压力测试。该测试计划应旨在检测井、井套管、注入管、封隔器、水泥以及井的筛网或穿孔部分的缺陷、损坏和腐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  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的运营者应以下列方式对地面设备、井以及注入废物的移动进行监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1)  注入流体应至少每月取样和分析,以获得其在所有位于现场设施的注入井的特征代表性数据。如果注入井位于场外设施,则每当注入井中排放的危险废物的成分与新排放之前立即排放的废物不同时,应取样和分析流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2)  压力表应始终安装并保持在注入管和环空的正常运行状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3)  连续记录设备应始终安装并保持在正常运行状态,以记录注入温度和压力、注入流量、注入量和环空压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4)  监测系统,包括所有监测井,应按照第 25159.18 节 (p) 款规定的标准建造和运行。监测系统的设计以及监测井的位置和数量应由部门批准。监测井的数量和位置应足以符合第 25159.18 节 (p) 款规定的监测要求、根据《安全饮用水法》通过的联邦法规,并用于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4)(A)  区域地下水流动的方向和速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4)(B)  危险废物的任何向上迁移以及注入区正上方含水层中水质的变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4)(C)  井周围至少半英里范围内饮用水水质的任何变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c)(4)(D)  注入区内废物的方向、速率、水力效应、变化和特征,以及注入区内或注入区上方压力的任何变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d)  注入井的运营者应为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的地面设施配备截止装置、警报器和围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e)  部门应要求设施三英里范围内的所有废弃水井按照至少与水资源部第 74-81 号公报中规定的标准一样严格的标准进行封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f)  部门可要求任何已受污染、可能受污染、提供潜在污染通道或穿透含饮用水地层的地下结构或孔洞,按照至少与水资源部第 74-81 号公报中规定的标准一样严格的标准进行封闭。如果该地下结构或孔洞是油井或气井,则该井应按照至少与石油和天然气部门通过的法规一样严格的标准进行封闭。如果该地下结构是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则该注入井应按照第 25159.16 节 (d)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封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g)  区域委员会应根据对报告的审查,修订根据《水法》第 13263 节针对排放危险废物的任何注入井发布的任何现有废物排放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7(h)  本节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

Section § 25159.1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在注入井中处理危险废物的许可证,您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水文地质报告。这需要在申请许可证前六个月完成。这份报告必须详尽准确,并需获得部门和区域委员会的批准。

报告应包含广泛的信息:从对井和危险废物的详细描述,到有关周围土地和水域的地图和数据。它还应评估风险,并为潜在的井故障提供应急计划。必须建立监测系统以检测任何泄漏。

目标是防止危险废物移出指定区域,并确保环境安全。本法律仅适用于危险废物实际被倾倒入注入井的情况。

任何向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申请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续期或修订的人,用于将危险废物排放到注入井(包括任何拟建注入井)的,须在该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向部门和相应的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水文地质评估报告。合格人员应负责报告的编制,并证明其完整性和准确性。除非部门认定报告是最新、准确和完整的,并且没有危险废物成分从注入井位于注入区上方的部分或从注入区迁移,否则部门不得批准该报告。报告应附有根据第 (25159.19) 条规定收取的费用。报告应包含针对每个注入井(包括任何拟建注入井)的部门要求的任何信息,以及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a)  注入井的描述,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a)(1)  物理特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a)(2)  施工活动记录,包括日期和使用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a)(3)  注入井中使用的材料描述,包括油管、套管、封隔器、密封件和灌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a)(4)  设计规范和完工井的图纸。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a)(5)  所用材料与注入废物之间化学和物理兼容性的分析。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a)(6)  从完井时到目前为止的环空流体成分、液位和压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b)  以下两项的描述: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b)(1)  注入井中危险废物成分的体积、温度、pH值、放射性特征和组成,基于对每种特定危险废物类型进行具有统计学意义的代表性化学分析,以便记录危险废物成分随时间变化的任何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b)(2)  流体注入井中的压力和速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c)  一张地图,显示设施内到最近地表水体和泉水的距离,以及距设施周边三英里范围内到最近地表水体和泉水的距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d)  从 (c) 款中指定的地图上显示的所有地表水体和泉水(距设施周边一英里范围内)的表格数据,其中应注明其流量和代表性水质分析。报告应包括对季节性变化的评估和特征描述,如果季节之间发生实质性变化,表格数据应反映这些季节性变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e)  一张地图,显示设施内以及距设施周边三英里范围内的所有现有和废弃水井、干井、矿山和采石场的位置。报告应包括地图上显示的每口井的当前用途描述、任何现有井的代表性水质分析、任何已知的物理特性,以及确定该井(如果已废弃)是否已按照至少与水资源部第 (74-81) 号公报中规定的标准一样严格的标准进行封闭,或者,如果该井是油气井,是否已按照至少与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法规一样严格的标准进行封闭。报告还应尽可能包括水井钻井工报告或井日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f)  一张地图,显示设施周边三英里范围内的构造地质和地层,这些地质和地层可能影响地下水流向或排放废物的移动。报告应包括褶皱、穹隆、盆地、断层、地震活动、裂缝和节理模式的描述,以及地下岩石单元的地质剖面和一般描述,包括地层位置、岩性、厚度和区域分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g)  对以下所有内容的分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g)(1)  任何可能受注入井泄漏影响的含水地层的垂直和横向范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g)(2)  钻井穿过的任何地层的垂直和横向范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g)(3)  注入井上方、下方和邻近的隔水层的垂直和横向界限。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h)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h)(g) 款中指定的分析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h)(1)  所有水文地质单元的地图和剖面图。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o)  正在进行的用于检测危险废物成分迁移的监测描述,包括监测井的数量和位置、监测井与注入井的距离、监测井的设计数据、监测井的安装、监测开发程序、采样和分析方法、采样频率以及所分析的化学成分。监测井的设计数据应包括监测井的深度、监测井的直径、监测井的套管材料、井内的穿孔间隔、穿孔尺寸、滤料的级配以及井环形密封的范围。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  证明设施使用的监测系统和方法能够检测任何渗漏(包括井中的任何泄漏、裂缝或故障,或限制区的破裂)的文件,以防止危险废物成分从注入区上方的井中或从限制区迁移。该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的证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1)  监测系统足够有效,并在主要含水层中包含足够数量的监测井,这些监测井位于足够靠近注入井套管和注入区的位置,以验证排入井中的任何成分没有在注入区外发生横向和垂直迁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2)  监测井不位于任何可能损害其有效性的相邻抽水井的影响范围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3)  监测井仅在待监测含水层中进行筛分,并监测压力和水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4)  所选套管材料不与设施中主要关注的潜在污染物发生不利反应。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5)  套管直径允许在采样期间移出足够量的水,并允许监测井的充分开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6)  监测井的建造方式应避免为污染物迁移提供潜在通道,并且井的结构特征(包括环形密封)可防止污染物沿监测井向上或向下迁移。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7)  水样采集方法要求样品按照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国家水数据采集推荐方法手册》(该手册提供了针对选定不稳定成分的地下水样品采集和分析指南)以及部门规定的任何额外程序进行运输和处理。对于所有监测井,除了延伸到注入区的监测井外,样品应在从井中清除至少五倍井体积的水后采集。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8)  选择用于分析的危险废物成分应针对具体设施,并考虑到先前排入注入井的危险废物的化学成分。监测数据应以表格形式排列,以便日期、成分和浓度易于识别。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9)  监测频率应足以及时预警危险废物成分的迁移,以便在地下水质量发生任何不利变化之前采取补救措施。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10)  报告编制合格人员的书面声明,说明是否有任何成分已迁移到地表水体或注入区以外的任何地层,包括含水地层。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p)(11)  报告编制合格人员的书面声明,说明危险废物成分是否可能或不可能在五年内迁移到地表水体或注入区以外的任何地层(包括含水地层),以及支持该声明的任何证据。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8(q)  本节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

Section § 2515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在1986年7月1日前制定一个收费标准,向那些将危险废物排放到注入井中的人收取费用。费用包括备案声明、报告和豁免申请,其依据是管理该项目的成本。这些费用的紧急规定必须迅速颁布以保障公共安全,并保持有效直到被修改。如果有人在60天内未支付费用,他们将面临最高达费用两倍的罚款,具体取决于他们过去的合规情况。所有收取的费用和罚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资助该项目,该项目仅适用于危险废物注入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9(a) 部门应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紧急规章,采纳一项收费表,对任何将危险废物排放到注入井中的个人征收费用。部门应在此收费表中包含根据1985年第1591章法规新增的原第25159.13节规定的危险废物注入声明备案费、第25159.18节规定的报告费,以及第25159.15节规定的豁免申请费和续期费。部门还应在收费表中包含根据 (c) 款征收罚款的规定。这些费用应基于部门为实施和管理本条而将产生的合理预期成本。部门还可以申请拨款,与这些费用结合使用,以执行本条所要求的监测、检查、报告审查或任何其他实施和管理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9(b) 制定收费表的紧急规章应由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通过,并且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节,这些规章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其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紧急规章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但不得由其废止,并应保持有效,直至部门修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9(c) 部门应向 (a) 款规定的费用所涉的每个人发送通知。如果一个人在收到此通知后60天内未能支付费用,部门应要求该人支付额外的罚款。部门应将罚款设定为不超过所评估费用的100%,但其金额应足以阻止未来的不合规行为,并基于该人过去的合规历史和支付能力,以及因不合规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9(d) 部门应将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存入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的危险废物注入井账户。危险废物注入井账户内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部门用于管理本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19(e) 本节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

Section § 2515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确定注入危险废物的井的注入区边界(包括水平和垂直方向)。他们必须使用报告中的具体信息来确定这些边界,并评估井的条件是否能防止危险废物扩散到指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土壤层或水域。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用于注入危险废物的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20(a)  部门应为第25200.6条第(4)款之目的,规定注入井的任何注入区的水平和垂直范围。部门应引用根据第25159.18条编制的报告中提出的具体信息,作为规定注入区范围的依据,并应就注入井的水文地质和运行条件是否确保任何危险废物成分没有潜在可能迁移到注入区以外的任何地层或州水域作出认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20(b)  本条仅适用于排放危险废物的注入井。

Section § 2515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和区域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进入并检查设施,以确保它们遵守危险废物法规。这包括在合理时间检查记录和流程。

它还指出,如果现有许可证条件或新法规要求如此,这些机构可以对危险废物处置执行更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更好的环境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21(a) 州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部门可以进入并检查设施,以确定是否符合本条规定,包括为此目的,在合理时间检查记录、档案、文件、流程和控制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59.21(b) 本条规定不得阻止部门执行针对危险废物土地处置的现有许可证条件(这些条件比本条的限制更为严格),也不得禁止部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在任何特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施加更严格的危险废物排放限制。

Section § 2515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各州部门或委员会的权力或职责。这些部门和委员会包括与环境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监管、水质以及地方政府法规相关的机构。实质上,它确保了尽管有本条的规定,这些实体仍能保持其全部权力。

Section § 25159.2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用于向地下注入流体的井,因为注入了不允许的流体而没有遵守规定,那么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必须迅速告知负责的部门和州委员会。

Section § 2515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注入井用于有益目的,它们可以免于遵守特定的法规。具体来说,如果一口井将经过处理的受污染地下水回注到其原始位置以改善水质,并且这是官方清理工作的一部分,那么它就免于受限。同样,如果一口井回注地热资源并遵守特定的环境规定,它也免于受这些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2515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部门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符合州或区域委员会设定的现有废水排放规定和水质标准。部门必须遵守这些既定的水质控制计划和政策,并且在必要时可以执行更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水质。

部门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当遵守并纳入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发布的任何废水排放要求,且该行动应当符合根据《水法》第13170条以及《水法》第七编第四章第三条(自第13240条起)通过的所有适用水质控制计划,以及根据《水法》第七编第三章第三条(自第13140条起)通过的州水质控制政策,以及对这些计划、政策或要求的任何修订。部门还可以纳入其认为保护水质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更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