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99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指出,目前危险废物设施的审批过程混乱且不可预测。设施需要从多个机构获得许可证,但这些许可证的审批缺乏协调,导致延误和不确定性。

此外,公众没有足够的机会表达担忧或对决定提出上诉。立法机关希望简化审批流程,确保设施有足够的财务保障来应对潜在损害,并确保公众参与是有效的。他们还希望建立一种机制,让公众可以对与这些设施相关的当地土地使用决定提出异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a)(1)  现有法律规定,危险废物设施在建造和运营前需要获得多项许可证。这些许可证由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危险废物、空气质量、水质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颁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a)(2)  危险废物设施的审批目前并非一个协调一致的过程。未能协调多项许可证、执照、土地使用批准和其他类型授权的颁发,导致漫长且代价高昂的延误。该过程的最终结果,无论是设施选址和建设项目的倡导者,还是相关公众,都无法在任何程度上确定地预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a)(3)  目前危险废物设施的审批程序未能提供有意义的公众参与机会,并且其结构不适合让公众表达其关切并使这些关切得到考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a)(4)  尚未建立正式的行政程序,供希望对危险废物设施选址和建设申请的当地自由裁量土地使用决定提出上诉的利害关系人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b)  因此,立法机关声明,在危险废物设施的审批方面,迫切需要澄清必须满足的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c)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目的是:建立加快所需危险废物设施审批的途径;确保除非设施运营者提供财务担保,证明其能够充分应对因设施运营而产生的损害索赔,否则不得选址新建危险废物设施;确保设施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澄清设施审批应遵循的程序;建立具体途径,让相关公众在危险废物设施选址和许可证颁发相关决策中拥有发言权;并建立一个针对危险废物设施土地使用批准申请的当地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

Section § 2519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危险废物设施的各种术语定义。它明确了哪些人或实体符合“上诉委员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或“利害关系人”等资格。“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指的是建造新设施或大幅改造现有设施的努力,这些都需要许可证。本节明确了管理或批准这些项目的机构的术语,例如“牵头机构”、“地方机构”和“州机构”。它广泛定义了“许可证”,包括废物、空气质量和固体废物所需的各种许可证。“特定危险废物设施”描述的是服务于多个危险废物生产者的设施。这些术语对于理解危险废物管理中获得批准和执行项目的过程至关重要。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a) “上诉委员会”指根据第25199.10条设立的上诉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b) “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指为选址和建造需要根据第25200条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新危险废物设施,或为显著扩建或改造正在根据第25200条颁发的许可证或根据第25200.5条授予的临时状态使用或运营的现有危险废物设施而实施的项目。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包括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c)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为审议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而举行的一次或多次公开会议或听证会的人。“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或听证会上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在会议或听证会上提交问题或出席会议或听证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d) “土地处置设施”指将危险废物处置在土地内、土地上、土地下或土地上的危险废物设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e) “土地使用决定”指地方机构就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做出的自由裁量决定,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7篇(自第65000条起)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或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授予豁免、分割财产以及修改现有地界线。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f) “牵头机构”指对批准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共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g) “地方机构”指除州机构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h) “许可证”指选址或建造危险废物设施所需的许可证、执照、证书、要求或其他使用权。“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h)(1) 部门根据本章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h)(2) 加利福尼亚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水法典》第7篇第4章第4条(自第13260条起)颁发的废物排放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h)(3) 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根据第26篇(自第39000条起)颁发的施工许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h)(4) 执法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7.3篇第3章第2条(自第66796.30条起)颁发的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i) “提案人”指就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向公共机构申请许可证或土地使用决定的任何人。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j) “公共机构”指任何州机构或任何地方机构。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k) “负责机构”指除牵头机构外,有权颁发许可证或做出土地使用决定的任何公共机构。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l) “显著扩建或改造”指以需要土地使用决定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方式扩建或改造现有危险废物设施,包括特定危险废物设施。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m) “特定危险废物设施”指服务于一个以上危险废物生产者的场外设施。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n) “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指为选址和建造新的特定危险废物设施,或为显著扩建或改造正在根据第25200条颁发的许可证或根据第25200.5条授予的临时状态使用或运营的现有特定危险废物设施而实施的项目。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o) “州机构”指州政府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州机构”还包括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p) “技术审查”指州机构对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申请进行的审查,以确定该设施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和规章。

Section § 2519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公共机构对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或许可证批准作出决定时,它们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概述的程序。这些程序确保机构正确评估这些项目的申请,除非该条款另有指示。

Section § 251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土地使用决定和必要的许可证。州机构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人尚未获得土地使用许可证而拒绝颁发许可证,但它们可以要求许可证在土地许可证获批后才生效。

公共机构可以相互协作,更高效地审查申请,并在需要时合并会议和听证会。毒物控制部(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负责协调许可证申请的技术审查,并可在地方机构处理这些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时,应请求提供技术帮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向相关公共机构提交土地使用决定和一项或多项许可证的申请。除非州机构被法规禁止在地方土地使用决定批准之前批准许可证,否则州机构不得以申请人尚未获得土地使用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危险废物设施项目颁发许可证,但州机构可以规定,该许可证在申请人获得地方土地使用许可证之前不得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3(b)  任何公共机构可以请求另一个公共机构联合审查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许可证或土地使用决定申请。公共机构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合并法律或法规允许或要求的、用于颁发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许可证或做出土地使用决定的公共会议和听证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3(c)  该部门应协调州机构收到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许可证申请的技术审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3(d)  应地方机构的请求,该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有权为危险废物设施项目颁发许可证的州机构,应向正在审查该项目土地使用决定申请的地方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Section § 2519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申请建造危险废物设施的土地使用决定,你的地方政府必须在你的申请完整后的60天内,给你一份书面声明,说明你的项目是否符合地方总体规划、分区法律以及(如果当时存在的话)县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这份决定的副本会寄给你。然而,这个初步决定在最终决定作出时可能会改变,特别是如果出现了之前没有的新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5(a)  应申请人要求,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地方机构确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完整后,应在60个日历日内,就该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是否符合以下两项规定,出具一份初步书面决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5(a)(1)  在收到申请时有效的适用地方总体规划和分区条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5(a)(2)  经第3.5条(自第25135节起)授权的县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果该计划在申请时有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5(b)  地方机构应将根据 (a) 款作出的书面决定副本发送给申请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5(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5(c)(a) 款要求的决定不禁止地方机构在作出最终土地使用决定时作出不同的决定,如果最终决定是基于在作出初步决定时未考虑的信息。

Section § 2519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审查和批准的流程和时间。首先,政府部门在30天内决定此类设施的许可证申请是否完整,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不完整,则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申请被视为完整后,只能在需要澄清已提交材料时才可要求提供额外详情。

对于属于土地处置场的危险废物设施,相关机构必须在牵头机构作出决定或收到完整申请后一年内批准或驳回该项目。对于其他危险废物设施,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在180天内作出决定。

最后,如果负责机构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a)  《政府法典》第65943条不适用于部门对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的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审查每份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申请的完整性,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完整。如果申请不完整,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申请完整的必要信息。除非部门通知申请人申请已完整,否则申请不被视为完整。申请被确定为完整后,部门仅在需要澄清、修改或补充先前提交的材料时,方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5952条的规定,任何作为属于土地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负责机构的公共机构,应在以下期限中的较长者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b)(1)  自牵头机构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之日起一年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b)(2)  自该负责机构收到并接受为完整的项目申请之日起一年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5952条和第25199.2条的规定,任何作为不属于土地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负责机构的公共机构,应在以下期限中的较长者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c)(1)  自牵头机构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之日起180天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c)(2)  自该负责机构收到并接受为完整的项目申请之日起180天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6(d)  《政府法典》第65956条(b)款不适用于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未能在《政府法典》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以及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准或不批准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许可证的情况。如果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未能在这些时限内采取行动,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提起诉讼,强制该机构在法院可能确定的合理时间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项目的许可证。

Section § 25199.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议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流程。在申请土地使用决定之前,项目提案人必须提前90天通知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地方政府,提供项目地点和性质的详细信息。地方机构随后会通知公众。在90天内,该部门会召开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该项目。

地方政府会成立一个地方评估委员会来审查该项目,该委员会由社区、环境和商业代表组成。该委员会与提案人就社区条款以及接纳该设施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行谈判。他们还可以申请拨款聘请顾问提供建议。

委员会的建议有助于地方政府对项目做出决定,并且他们会持续运作直到所有项目许可证最终确定。该法律确保了社区参与、透明度以及对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a) 在向地方机构提交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前至少90天,提案人应向有毒物质控制部以及相关市或县提交一份意向通知。该意向通知应明确其适用的地点,并应包含对项目性质、功能和范围的完整描述。有毒物质控制部应立即将该意向通知告知受影响的州机构。地方机构应在受拟议项目影响的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知,在拟议项目所在地张贴通知,并通过直接邮寄方式通知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毗邻物业业主。提交给地方机构的意向通知应附带一笔费用,该费用由地方机构设定,金额应等于地方机构处理意向通知和执行本款通知要求所产生的成本。意向通知不可转让至通知中指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并自提交给地方机构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直至提案人撤回,以较早者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b) 除非提案人首先遵守了 (a) 款的规定,否则意向通知无效,且提案人不得向地方机构提交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c) 在根据 (a) 款向有毒物质控制部提交意向通知后90天内,该部门应在受影响的市或县召开一次公开会议,向公众告知拟议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范围,以及批准项目申请所需的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 受影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任命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地方评估委员会,以在其审议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时提供建议。地方评估委员会的成员可在意向通知提交给地方机构后的任何时间任命,但最迟应在土地使用决定申请被地方机构接受为完整后30天内任命。地方机构应向项目提案人收取一笔费用,以支付地方机构设立和召集地方评估委员会的成本。该费用应随土地使用决定申请一并提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1) 委员会的成员应广泛组成,以反映社区的构成,并应包括三名社区普通民众代表、两名环境或公共利益团体代表,以及两名受影响企业和行业代表。根据本款选出的地方评估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拟议的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中拥有《政府法典》第 87103 条所定义的直接经济利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 地方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拟议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可能被社区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向受影响地方机构的任命立法机构提供建议。为履行此职能,地方评估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A) 与拟议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提案人展开对话,就以下两点与提案人达成谅解: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A)(i) 提案人应在拟议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运营中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以及城市或县的环境。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A)(ii) 设施提案人将向城市或县提供的特殊利益和报酬,作为对设施运营相关地方成本的补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B) 在与项目提案人的会议中,普遍代表城市或县居民的利益以及邻近社区的利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C) 接收和支出根据 (g) 款提供的任何技术援助拨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D) 制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规则和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2)(E) 向市或县的立法机构提出建议,说明委员会和提案人已就项目批准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达成一致,并提供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补充信息。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将此建议用于其对项目的独立审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3) 受影响管辖区的立法机构应提供工作人员资源,以协助地方评估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d)(4) 根据本款设立的地方评估委员会,在州和地方机构就委员会为此召集的项目的许可证申请采取最终行政行动后,应停止存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e) 地方机构应在地方机构接受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为完整申请后的10天内通知有毒物质控制部,并且,在收到此通知后的60天内,有毒物质控制部应召集一次由项目的牵头机构和负责机构、提案人、地方评估委员会以及相关公众参加的会议,目的是确定与需要批准该项目的机构相关的问题以及与公众相关的问题。会议应在申请提交的管辖区内举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f) 在(e)款要求的会议之后,提案人以及根据(d)款任命的地方评估委员会应就特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提案进行会谈和协商,以确定该项目将被社区接受的条款和条件。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g)(1) 如果地方评估委员会发现其需要协助和独立建议以充分审查拟议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它可向地方机构申请技术援助拨款,以使委员会能够聘请顾问。委员会可使用向其提供的技术援助拨款聘请顾问进行以下一项或两项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g)(1)(A) 协助委员会审查和评估项目申请,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为项目准备的环境文件,以及公共机构在土地使用决定或许可证申请中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材料和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g)(1)(B) 在与设施提案人的会议和讨论中向地方评估委员会提供建议,以寻求就项目将被社区接受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g)(2) 地方机构应要求拟议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提案人支付一笔费用,金额等于根据第(1)款向地方评估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技术援助拨款。因征收此费用而收到的资金应专门用于为第(1)款所述目的提供技术援助拨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g)(3) 地方机构应将根据第(2)款征收的任何费用存入市或县财政中设立的账户,维护该账户所有支出的记录,并在拟议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审查完成后,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和应计利息返还给项目提案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7(h) 本节仅适用于特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

Section § 251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与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相关的法院诉讼,这些项目被指控未遵守环境法规。如果一个项目面临法律挑战,项目负责人可以请求在诉讼期间继续办理许可证申请。如果法院同意,它可能会暂停案件审理,直到所有相关机构都对许可证申请做出决定。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批准这些申请会危及公共健康或环境,它可以阻止机构批准。此外,如果诉讼指控项目从一开始就没有遵守环境法律,那么暂停审理的规定就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8(a)  如果任何法院已提起诉讼或程序,以攻击、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牵头机构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行为或决定,理由是其不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分(自第21000条起),则项目发起人可以,尽管有该诉讼或程序,请求该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负责机构继续处理其已收到并被各负责机构接受为完整的项目许可申请。如果负责机构收到此类请求,则适用第25199.6条(a)、(b)和(c)款规定的时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8(b)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以审查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行为或决定,项目发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该诉讼或程序。法院可以酌情中止该诉讼或程序,直至项目的所有公共机构完成对项目许可申请的审查和批准或不批准。项目发起人可以在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完成这些行动之前的任何时间,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允许该诉讼或程序继续进行,并且在收到此类申请后,法院应终止中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8(c)  尽管有(b)款的规定,如果法院发现批准许可或执照将导致公共健康或环境面临迫在眉睫或实质性的危险,或者存在其他不应中止诉讼或程序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可以禁止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批准许可或执照。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8(d)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8(d)(b)款不适用于指控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未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分(自第21000条起)的诉讼或程序。

Section § 25199.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对地方机构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提起上诉的流程。如果决定被否决、附带条件批准,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条件不足以保护公众,则可向州长或其指定人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地方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后30天内提起。

对于被否决的申请,如果项目提案人已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州长将召集一个上诉委员会。如果在否决前未准备环境影响报告,则适用不同的上诉流程。如果附带繁重条件批准,提案人可提起上诉以质疑这些条件。在批准和否决两种情况下,必须在上诉听证会之前获得州机构的许可证。

关注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对批准提起上诉,并且必须说明现有条件如何不足,并提出建议的附加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9(a) 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提案人可根据 (b)、(c) 或 (d) 款,就地方机构作出的土地使用决定向州长或其指定人提起上诉;任何利害关系人可根据 (e) 款,就地方机构作出的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提起上诉。提案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地方机构就土地使用决定采取最终行动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提起上诉。如果拟议项目将同时接收或管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则上诉应仅涉及地方机构就拟议设施的危险废物部分作出的土地使用决定。上诉委员会就拟议设施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仅影响地方土地使用决定中涉及危险废物的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9(b) 如果地方机构否决了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该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提案人可就该否决向州长或其指定人提起上诉。如果提案人已向作为州机构的负责机构申请并获得所有可在施工前获得的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许可证,州长或其指定人应根据第 25199.10 节召集一个上诉委员会,根据本款审理该上诉。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9(c)(1) 尽管有 (b) 款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1151 节的规定准备和认证之前,或在项目负面声明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21080 节 (c) 款通过之前,否决了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提案人可就该否决向州长或其指定人提起上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9(c)(2) 在根据本款提起上诉后30天内,州长或其指定人应根据第 25199.10 节召集一个上诉委员会。此后,上诉委员会应成为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牵头机构,并应履行《公共资源法》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节起)中规定的职责并执行其中要求的行动。提案人可在上诉委员会遵守《公共资源法》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节起)要求的行动之前或之后任何时候,向作为州机构的负责机构申请那些可在施工前获得的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许可证。第 25199.6 节 (a)、(b) 和 (c) 款规定的时限适用于这些负责机构,但就这些时限而言,上诉委员会已遵守《公共资源法》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节起)所有要求行动之日,应被视为等同于牵头机构决定批准或否决项目之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9(c)(3) 在提案人已申请并获得 (2) 款规定的许可证后,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提案人可请求州长或其指定人重新召集上诉委员会以审理上诉。如果已向州长或其指定人证明提案人已向作为州机构的负责机构申请并获得所有可在施工前获得的特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许可证,州长或其指定人应根据第 25199.10 节重新召集上诉委员会,以根据本款审理否决上诉。

Section § 25199.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提出上诉,州长或其代表将在五天内检查该项目是否已在施工前获得所有必要的州机构许可证。如果上诉申请不完整,将被退回,申请方有20天时间进行修正。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上诉委员会将不会召开。

如果所有许可证都已获得,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直接提出上诉,则将在30天内成立一个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特定官员以及来自相关市县团体的被任命者组成。委员会共有七名成员,其中一些成员与项目所在地有特定关联。他们将作出最终书面决定,该决定必须由所有成员签署。部分委员会成员可以派代表参加会议,但这些代表无权投票或签署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a)  如果根据第25199.9条的(b)、(d)或(e)款,或第25199.9条的(c)款的(3)项提出上诉,州长或其指定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提案人是否已从作为州机构的负责机构获得了指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在施工前可获得的所有许可证,并且这些许可证在上诉提出时是可获得的。如果由于上诉申请不完整,州长或其指定人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应召集上诉委员会,州长或其指定人应将上诉申请退还给提出上诉的提案人或利害关系方。提案人或利害关系方应在收到退回的上诉后20个日历日内重新提交完整的上诉申请,如果提案人或利害关系方未能这样做,州长或其指定人将不再重新考虑是否召集上诉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b)  如果州长或其指定人根据(a)款确定提案人已从作为州机构的负责机构获得了指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在施工前可获得的所有许可证,或者如果根据第25199.9条的(c)款的(1)项提出上诉,州长或其指定人应在该决定作出或收到该上诉后30天内召集一个上诉委员会,方法是请求加利福尼亚城市联盟和加利福尼亚县监事协会各自提名人员任命为上诉委员会成员,具体如(c)款的(6)和(7)项所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  上诉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五名应为(1)至(5)项所列成员,包括在内,另两名应为每次特定上诉单独任命的成员,如(6)和(7)项所规定。上诉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1)  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2)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3)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主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4)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县监事会成员,应从加利福尼亚县监事协会提名的人员中选出。任期为四年,但如果被任命人不再担任监事会成员职务,则任期应提前终止。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5)  由议会发言人任命的市议会成员,应从加利福尼亚城市联盟提名的人员中选出。任期为四年,但如果被任命人不再担任市议会成员职务,则任期应提前终止。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6)  由议会发言人任命的县监事会成员,应从加利福尼亚县监事协会提名的人员中选出。该成员应来自上诉所涉的指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的县。但是,如果根据(4)项任命的成员来自指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的县,则根据本项任命的成员不应来自同一县。如果根据本项任命的被任命人在其任命所涉上诉期间未能继续担任监事会成员职务,则该任命应终止并进行新的任命。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c)(7)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市议会成员,应从加利福尼亚城市联盟提名的人员中选出。该成员应来自上诉所涉的指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的城市,或者如果项目不在城市内,则来自州长或其指定人认定受项目影响最直接的城市。但是,如果根据(5)项任命的成员来自指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县的某个城市,则根据本项任命的成员应来自不同县的城市。如果根据本项任命的被任命人在其任命所涉上诉期间未能继续担任市议会成员职务,则该任命应终止并进行新的任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d)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作出书面最终决定,且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该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e) 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主席可以指定一名候补人员,代替其本人出席申诉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或听证会,但该候补人员不得就申诉的最终决定进行投票,也不得代替其所候补的人员签署书面决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0(f) 州长或州长指定的人员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为申诉委员会提供服务。

Section § 2519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土地使用决定的上诉程序。如果提出上诉,由州长召集的上诉委员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设施拟建地会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应接受上诉。上诉委员会需至少四票赞成才能接受上诉,其依据是提交的证据和论据。

如果委员会接受上诉,将举行非正式研讨会和另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帮助作出初步决定。该决定推定原地方决定是合理的,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明并非如此。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需要多项调查结果,例如确保环境影响得到缓解,项目符合区域和州的危险废物政策,并考虑了替代地点。

如果当地机构不遵守推翻其决定的决定,委员会可以通过总检察长强制执行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a)  由州长或州长指定人员召集的、依照第25199.9节(b)款或(c)款审理上诉的上诉委员会,应遵循本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b)  在州长或州长指定人员根据第25199.9节(b)款或第25199.9节(c)款(3)项决定应召集上诉委员会后30天内,应召集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召集后15天内,应在指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市或县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提案人以及其土地使用决定被上诉的当地机构,应向上诉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应接受上诉的论据和证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c)  在(b)款规定的公开听证会之日起15天内,上诉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接受上诉。上诉委员会只有在至少四名成员投赞成票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上诉。上诉委员会应根据听证会上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决定。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投票赞成该决定的成员签署,并说明接受或驳回上诉的理由。如果听证会上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倾向于表明,当当地机构驳回土地使用决定申请的理由与全州、区域或县级危险废物管理政策、目标和目的进行权衡时,存在审查该申请驳回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则上诉委员会可以接受上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d)  如果上诉委员会接受上诉,在此接受后30天内,上诉委员会应在拟议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市或县就上诉事项举行一次非正式研讨会。接受上诉后45天内,上诉委员会还应在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论据和证据,以就上诉作出初步决定。根据听证会作出决定时,上诉委员会应采纳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当地机构驳回申请的土地使用决定有充分理由支持,并且当这些理由与全州、区域或县级危险废物管理政策、目标和目的进行权衡时,推翻当地机构行动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在所有与上诉相关的事项中,包括但不限于与(f)款所要求的事项相关的调查结果,举证责任应由提案人承担,以反驳此推定并证明存在推翻当地机构土地使用决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e)  在公开听证会后45天内,上诉委员会应以至少四名成员的赞成票,就上诉作出书面决定。如果上诉委员会同意当地机构的土地使用决定,上诉委员会应说明其持此立场的理由。如果上诉委员会同意提案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应发布初步决定,说明当地机构的土地使用决定应被推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f)  除非上诉委员会作出以下所有调查结果,否则上诉委员会不得推翻当地机构的土地使用决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f)(1)  指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重大环境影响将得到充分缓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f)(2)  当当地机构接受提案人的土地使用决定申请为完整时,指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符合适用的市或县总体规划。为此调查结果之目的,如果上诉委员会作出以下其中一项决定,则项目符合适用的市或县总体规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f)(2)(A) 如果上诉委员会作出以下所有调查结果,则上诉委员会可以认定非土地处置设施项目的指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符合总体规划: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1(f)(2)(A)(i)  该项目拟建于适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并指定为工业用途的区域,且该区域已大量开发有其他工业设施,这些设施在现场生产、处理或处置危险废物,并与拟建设施使用相同的运输路线。此外,项目附近适用总体规划和分区条例中授权的土地用途与该项目兼容。

Section § 25199.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由州长召集的上诉委员会审理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土地使用决定上诉的程序。委员会设有具体的时限和流程来决定上诉,包括在项目所在地举行公开听证会。它阐明了根据上诉性质可以提出的不同类型的论点——无论是条件过于限制性还是未能保护公共安全。

上诉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后15天内决定上诉是否值得进一步审查,这需要至少五名委员的投票。如果上诉被受理,必须举行另一次公开听证会,严格关注相关问题。地方机构的决定被推定为有效,举证责任在于上诉方,以证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行修改。

最终,如果上诉委员会发现明确证据支持上诉,它可以强制修改土地使用决定。如果地方机构不遵守,司法部长可以通过法律行动强制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3(a)  由州长或州长指定人员召集,依照第25199.9条 (d) 款或 (e) 款审理上诉的上诉委员会,应遵循本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3(b)  在州长或州长指定人员根据第25199.9条 (d) 款或 (e) 款决定应召集上诉委员会之日起30天内,应召集上诉委员会并在指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市或县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提案人或利害关系方以及其土地使用决定被上诉的地方机构,应向上诉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应受理该上诉的论据和证据。
依照第25199.9条 (d) 款召集的上诉委员会所收到的论据和证据,应仅涉及土地使用决定对设施运营施加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是否过于繁重和限制性,以至于其施加等同于驳回土地使用决定申请。依照第25199.9条 (e) 款召集的上诉委员会所收到的论据和证据,应仅涉及土地使用决定对项目施加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是否未能充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3(c)  在公开听证会之日起15天内,上诉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该上诉。上诉委员会只有在至少五名委员投赞成票的情况下才能受理上诉。上诉委员会应根据听证会上提交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决定。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投赞成票的委员签署,并说明受理或驳回上诉的理由。除非上诉委员会认定提案人或利害关系方已证明,如果上诉被受理进行听证,其在实体问题上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否则上诉委员会不得受理该上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3(d)  如果上诉委员会受理上诉,在作出此决定后30天内,上诉委员会应在指定的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所在市或县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听取其作出上诉决定所需的论据和证据。上诉委员会应将听证范围限制在委员会认定与上诉主题直接相关的事项。根据听证会作出决定时,上诉委员会应采纳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地方机构的土地使用决定有充分理由支持,且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对其进行修改。在所有与上诉相关的事项中,举证责任应由提案人或利害关系方承担,以反驳此推定,并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修改地方机构土地使用决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3(e)  在公开听证会之日起30天内,上诉委员会应以至少五名委员的赞成票,就上诉作出决定。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投赞成票的委员签署,并应包括作出决定的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9.13(f)  如果上诉委员会是根据第25199.9条 (d) 款由州长或州长指定人员召集的,上诉委员会不得作出修改地方机构土地使用决定的决定,除非上诉委员会认定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土地使用决定对设施施加的一个或多个条件过于繁重和限制性,以至于其施加等同于驳回土地使用决定申请。如果上诉委员会就这些条件与提案人意见一致,上诉委员会应要求地方机构根据上诉委员会认为的必要性,修改土地使用决定施加的一个或多个条件。如果地方机构未按上诉委员会的要求修改地方土地使用决定的条款,司法部长应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机构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修改地方土地使用决定。

Section § 2519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上诉委员会对根据第25199.9条允许的上诉作出决定时,该决定是行政程序中的最后一步。换句话说,这是上诉委员会在该事项上的最终决定。

上诉委员会针对根据第25199.9条授权的上诉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应被视为上诉委员会的最终行政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