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新建设施审批程序
Section § 25199
加州立法机关指出,目前危险废物设施的审批过程混乱且不可预测。设施需要从多个机构获得许可证,但这些许可证的审批缺乏协调,导致延误和不确定性。
此外,公众没有足够的机会表达担忧或对决定提出上诉。立法机关希望简化审批流程,确保设施有足够的财务保障来应对潜在损害,并确保公众参与是有效的。他们还希望建立一种机制,让公众可以对与这些设施相关的当地土地使用决定提出异议。
Section § 25199.1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危险废物设施的各种术语定义。它明确了哪些人或实体符合“上诉委员会”、“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或“利害关系人”等资格。“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指的是建造新设施或大幅改造现有设施的努力,这些都需要许可证。本节明确了管理或批准这些项目的机构的术语,例如“牵头机构”、“地方机构”和“州机构”。它广泛定义了“许可证”,包括废物、空气质量和固体废物所需的各种许可证。“特定危险废物设施”描述的是服务于多个危险废物生产者的设施。这些术语对于理解危险废物管理中获得批准和执行项目的过程至关重要。
Section § 25199.2
Section § 25199.3
这项法律允许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土地使用决定和必要的许可证。州机构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人尚未获得土地使用许可证而拒绝颁发许可证,但它们可以要求许可证在土地许可证获批后才生效。
公共机构可以相互协作,更高效地审查申请,并在需要时合并会议和听证会。毒物控制部(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负责协调许可证申请的技术审查,并可在地方机构处理这些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时,应请求提供技术帮助。
Section § 25199.5
如果你正在申请建造危险废物设施的土地使用决定,你的地方政府必须在你的申请完整后的60天内,给你一份书面声明,说明你的项目是否符合地方总体规划、分区法律以及(如果当时存在的话)县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这份决定的副本会寄给你。然而,这个初步决定在最终决定作出时可能会改变,特别是如果出现了之前没有的新信息。
Section § 25199.6
本节解释了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审查和批准的流程和时间。首先,政府部门在30天内决定此类设施的许可证申请是否完整,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不完整,则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申请被视为完整后,只能在需要澄清已提交材料时才可要求提供额外详情。
对于属于土地处置场的危险废物设施,相关机构必须在牵头机构作出决定或收到完整申请后一年内批准或驳回该项目。对于其他危险废物设施,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在180天内作出决定。
最后,如果负责机构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Section § 25199.7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议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的流程。在申请土地使用决定之前,项目提案人必须提前90天通知有毒物质控制部和地方政府,提供项目地点和性质的详细信息。地方机构随后会通知公众。在90天内,该部门会召开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该项目。
地方政府会成立一个地方评估委员会来审查该项目,该委员会由社区、环境和商业代表组成。该委员会与提案人就社区条款以及接纳该设施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行谈判。他们还可以申请拨款聘请顾问提供建议。
委员会的建议有助于地方政府对项目做出决定,并且他们会持续运作直到所有项目许可证最终确定。该法律确保了社区参与、透明度以及对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程序。
Section § 25199.8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与危险废物设施项目相关的法院诉讼,这些项目被指控未遵守环境法规。如果一个项目面临法律挑战,项目负责人可以请求在诉讼期间继续办理许可证申请。如果法院同意,它可能会暂停案件审理,直到所有相关机构都对许可证申请做出决定。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批准这些申请会危及公共健康或环境,它可以阻止机构批准。此外,如果诉讼指控项目从一开始就没有遵守环境法律,那么暂停审理的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25199.9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对地方机构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决定提起上诉的流程。如果决定被否决、附带条件批准,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条件不足以保护公众,则可向州长或其指定人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地方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后30天内提起。
对于被否决的申请,如果项目提案人已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州长将召集一个上诉委员会。如果在否决前未准备环境影响报告,则适用不同的上诉流程。如果附带繁重条件批准,提案人可提起上诉以质疑这些条件。在批准和否决两种情况下,必须在上诉听证会之前获得州机构的许可证。
关注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对批准提起上诉,并且必须说明现有条件如何不足,并提出建议的附加条件。
Section § 25199.10
如果有人对危险废物设施项目提出上诉,州长或其代表将在五天内检查该项目是否已在施工前获得所有必要的州机构许可证。如果上诉申请不完整,将被退回,申请方有20天时间进行修正。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上诉委员会将不会召开。
如果所有许可证都已获得,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直接提出上诉,则将在30天内成立一个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特定官员以及来自相关市县团体的被任命者组成。委员会共有七名成员,其中一些成员与项目所在地有特定关联。他们将作出最终书面决定,该决定必须由所有成员签署。部分委员会成员可以派代表参加会议,但这些代表无权投票或签署决定。
Section § 25199.11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土地使用决定的上诉程序。如果提出上诉,由州长召集的上诉委员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设施拟建地会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应接受上诉。上诉委员会需至少四票赞成才能接受上诉,其依据是提交的证据和论据。
如果委员会接受上诉,将举行非正式研讨会和另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帮助作出初步决定。该决定推定原地方决定是合理的,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明并非如此。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需要多项调查结果,例如确保环境影响得到缓解,项目符合区域和州的危险废物政策,并考虑了替代地点。
如果当地机构不遵守推翻其决定的决定,委员会可以通过总检察长强制执行批准。
Section § 25199.13
本节概述了由州长召集的上诉委员会审理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土地使用决定上诉的程序。委员会设有具体的时限和流程来决定上诉,包括在项目所在地举行公开听证会。它阐明了根据上诉性质可以提出的不同类型的论点——无论是条件过于限制性还是未能保护公共安全。
上诉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后15天内决定上诉是否值得进一步审查,这需要至少五名委员的投票。如果上诉被受理,必须举行另一次公开听证会,严格关注相关问题。地方机构的决定被推定为有效,举证责任在于上诉方,以证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行修改。
最终,如果上诉委员会发现明确证据支持上诉,它可以强制修改土地使用决定。如果地方机构不遵守,司法部长可以通过法律行动强制执行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