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每年产生约1亿加仑废油。尽管这些废油可以回收再利用,但仍有大量废油被不当处置,造成污染并危及公众健康和安全。

它强调了利用现有技术回收废油的重要性。目标是以对环境安全且经济可行的方式将废油转化为新产品,最终节约石油资源并保护健康和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a)  立法机关发现,该州每年产生近1亿加仑废油;这种油是一种可回收的宝贵石油资源;尽管有这种回收潜力,但仍有大量废油被浪费性处置或不当使用,从而污染水、土地和空气,并危及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b)  立法机关还发现,现有技术可将废油回收制成有用产品,并且应在经济可行和环境无害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收集和回收废油,以节约不可替代的石油资源,保护环境,并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

Section § 2525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废油处理和监管相关的各种术语。“废油”指在使用或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的油,例如旧发动机油或工业用油,但不包括与危险废物混合的油或其他特定情况。“再生油”是指符合特定纯度标准和安全再利用要求的油。法律规定了废油处理设施的具体要求,强调遵守标准并保存回收活动的记录。它还详细说明了在符合特定标准并进行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废油可能免于某些法规监管的情形。废油产生者和回收者必须证明其符合规定的纯度和安全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 “废油”指以下所有各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i) 经原油精炼或任何合成油,经使用后,因使用、长期储存或溢出而受到物理或化学杂质污染的油。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ii) 根据《联邦法规》第40卷第1章第I分章第279部分(自第279.1节起)作为废油受规管的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B) 废油的例子包括从汽车、公共汽车、卡车、船舶、飞机、重型设备或内燃机驱动机械的发动机曲轴箱、变速器、齿轮箱或差速器中取出的废润滑液;工业用油,包括压缩机油、涡轮机油和轴承油;液压油;金属加工油;冷冻机油;以及铁路排水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 “废油”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i) 闪点低于100华氏度或已与危险废物混合的油,但少量车辆燃料除外。
(i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i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ii)(I) 根据《美国法典》第33卷第307(b)节(33 U.S.C. Sec. 1317(b))或第402节(33 U.S.C. Sec. 1342)受排放规管的废水,包括已消除废水排放的设施中,被微量废油污染的废水。
(II) 就本条款而言,“微量废油”是指在正常操作期间,泵、机械、管道和其他类似设备的小量溢出、泄漏或滴漏,或在清洗或排水操作期间,少量油品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III) 如果废油是由于异常生产操作导致大量泄漏、溢出或其他排放而被丢弃,或从废水中回收的废油,则本例外不适用。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iii) 用作沥青产品生产原料的废油再精炼蒸馏残渣。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iv) 多氯联苯(PCBs)浓度为5百万分之(ppm)或更高的油。
(v)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v)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1)(A)(C)(v)(I) 总卤素含量超过1,000 ppm的油,应推定为危险废物,因为它已与《联邦法规》第40卷第1章第I分章第261部分D分部(自第261.30节起)中列出的卤代危险废物混合。
(II) 任何人可以通过证明废油不含危险废物来反驳子条款(I)中规定的推定,包括但不限于以子条款(III)中规定的方式。
(III) 如果证明总卤素浓度超过1,000 ppm的废油来源仅为《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1.4(b)(1)节中定义的家庭废物,或从《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3.13节中定义的极小量产生者处收集,则子条款(I)中规定的推定被反驳。本子条款不授权任何人违反第25250.7节中规定的禁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2) “委员会”指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 “再生油”指符合条款(i)至(iii)(含)中规定的所有下列要求的任何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i) 仅由废油生产,或仅由与一种或多种受污染石油产品或油性废物(联邦法案中列为危险废物的除外)混合的废油生产,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混合物根据《联邦法规》第40卷第279.10(b)(2)节作为危险废物受规管,则该混合物应按照所有适用的危险废物法规进行管理,并且从该混合物生产的再生油不受《联邦法规》第40卷第279.10(b)(2)节作为危险废物受规管。如果与废油混合的油性废物是从处理非油性危险废物的单元中回收的,则这些回收的油性废物不排除在本节或第25250.7节的范围内被视为油性废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ii) 再生油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ii)(I) 再生油由合法回收其油品的产生者生产。
(II) 再生油是在经授权根据第25200节或25200.5节运营的废油回收设施中,仅通过部门明确授权的一种或多种工艺生产的。除非部门认定授权将废油与此类产品或废物混合的工艺不会实质性地妨碍遵守分段(B)的规范要求,否则部门不得授权废油回收设施使用将废油与一种或多种受污染的石油产品或含油废物混合的工艺。
(III) 再生油是在其他州生产的,且生产再生油的废油回收设施以及生产再生油的工艺均已获得该州授权实施联邦法的机构的授权。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iii) 已准备好再利用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iii)(I) 该油品符合分段(B)中规定的纯度标准。
(II) 如果该油品是由合法回收其油品的产生者生产的,或该油品是在其他州合法生产的,则根据部门依据第25141节采纳的标准,除分段(B)中列出的特性或成分外,该油品不因任何其他特性或成分而具有危险性。
(III) 该油品未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章第I分章第261部分(自第261.1节起)中列为危险废物的任何废物混合。
(IV) 根据联邦法,该油品不作为危险废物受到监管。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iii)(V) 如果该油品是在本州的废油回收设施合法生产的,则除分段(B)中规定的纯度标准所确定的特性或成分外,该油品不因部门已根据第25250.19节(a)款第(2)项分段(B)作出所需认定的任何特性或成分而具有危险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 以下纯度标准适用于液态再生油,除非部门通过法规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i) 闪点: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为再生产品设定的最低标准。但是,用于能源回收的再生油的最低闪点应为100华氏度。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ii) 总铅:50毫克/千克(mg/kg)或更少。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iii) 总砷:5毫克/千克(mg/kg)或更少。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iv) 总铬:10毫克/千克(mg/kg)或更少。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v) 总镉:2毫克/千克(mg/kg)或更少。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vi) 总卤素:3000毫克/千克(mg/kg)或更少。但是,再生油应通过检测证明,其所含《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章第I分章第261部分(自第261.1节起)附录VIII中列出的总卤素含量不超过1,000毫克/千克。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B)(vii) 多氯联苯(PCBs)总量:小于2毫克/千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C) 遵守分段(B)的规范或第(1)项分段(B)的(iv)和(v)款的要求,不得通过将废油与原油或初级油、或与受污染的石油产品或含油废物混合或稀释来达到,除非分段(A)的(ii)款的(II)项另有规定,且应根据部门在法规中采纳的危险废物识别和列名程序确定。经部门授权回收油品的人员应保存进厂废油和出厂再生油的数量和特性记录,以及关于所用回收技术的证明文件,以向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证明,回收已符合本款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3)(A)(D) 本项不适用于拟处置或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的油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4) “废油回收设施”指对废油进行再加工或再精炼的设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5) “废油储存设施”指第25123.3节(b)款所定义的储存设施,用于储存废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6) “废油转运设施”指第25123.3节(a)款所定义的转运设施,且为第25123.3节之目的,符合作为储存设施的资格。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a)(7)(A) 仅就本节和第25250.7节而言,“受污染的石油产品”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产品:

Section § 252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经使用过的原油或部分精炼油被泥土或水等物质污染,并且由制造商、运输商或批发商退回以清除杂质,就不受本条款的规定约束。同样,如果一种石油产品在精炼、管道运输或储存过程中与其他石油产品混合,但仍可在炼油厂使用,它也免受约束。

Section § 2525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废油应如何管理。通常,废油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除非它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如果废油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它要么属于另一项特定法律的范畴,要么符合再生油的条件。然而,用于电气设备的介电液如果按照规定进行过滤和再利用,则存在例外情况。这种过滤后的油应通过加热和抽吸去除杂质。该法律还指出,其中任何内容都不限制当局在发生溢油事件时的应对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a)  废油应按照本章的规定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a)(1)  该废油根据 Section 25143.2 被排除在危险废物管理之外,并且不受联邦法案下危险废物管理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a)(2)  废油已被产生者证明符合 Section 25250.1 (b) 的 paragraph (1) 的要求,或者废油是再生油并符合 Section 25250.1 (b) 的 paragraph (2) 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b)  本节不适用于从充油电气设备中移除的介电液,该介电液在现场、在受限进入电气设备区域进行过滤和更换,或者在维护设施中移除并过滤以在电气设备中重复使用,并且按照《联邦法规法典》Title 40 Chapter 1 Subchapter I 的 Part 279 (从 Section 279.1 开始) 的适用要求进行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c)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c)(1)  “充油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断路器和电容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c)(2)  “受限进入电气设备区域”是指根据《联邦法规法典》Title 40 的 Part 112 编制的溢油预防、控制和对策计划所涵盖的、用于电力传输或分配(或两者)的围栏或围墙限制进入区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d)  就 subdivision (b) 而言,“过滤”是指使用过滤器,辅以加热和抽吸,通过安装在不透水表面上或上方的设备去除杂质,包括但不限于水、颗粒物和微量溶解气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4(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部门或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在发生溢油事件时的权力。

Section § 25250.5

Explanation

在加州,您不得将废油倾倒入下水道、水系统或土地,焚烧废油,或将其用作除草剂或抑尘剂,除非有特定法律允许。这些行为受到限制是为了保护环境。如果联邦法律允许某些用途,则该用途必须符合联邦指导方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5(a) 废油通过排入下水道、排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水道或海水;通过焚烧或作为燃料燃烧;或通过倾倒于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是被禁止的,除非根据法律其他规定获得授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5(b) 使用废油或回收油作为抑尘剂、杀虫剂或除草剂是被禁止的,除非根据另一项适用法律允许,但仅限于作为抑尘剂、杀虫剂或除草剂的使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

Section § 25250.7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规定了处理废油的规则,以防止其被危险废物污染。通常,人们不得故意将危险废物与废油混合,但少量车辆燃料除外。

转运或回收设施可以将废油与某些受污染的材料混合,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如果适用,混合物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只能通过经批准的工艺生产再生油;并且必须在设施的许可证中获得授权。

产生者或运输者可以将废油与受污染的石油混合,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如果需要,将其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将其送往经批准的回收设施;并确保进行适当的检测和符合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a)  除 (b) 或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产生、储存或转移废油的人,不得故意用其他危险废物污染废油,除非是极少量的车辆燃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b)  经部门根据第 25200、25200.5 或 25201.6 条授权的废油转运或回收设施,可以将废油与受污染的石油产品或油性废物混合,但不包括根据联邦法案列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b)(1)  如果所得混合物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0 卷第 279.10 条 (b) 款 (2) 项的规定作为危险废物受到监管,则应根据所有适用的危险废物法规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b)(2)  所得混合物用于生产再生油,其定义见第 25250.1 条 (a) 款 (3) 项,仅通过经部门专门授权处理此类混合物的工艺,在废油回收设施中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b)(3)  废油与受污染的石油产品或油性废物的混合须在设施的许可证中明确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c)  产生者或运输者可以将废油与一种或多种受污染的石油产品混合,如果该混合物根据第 25143.2 条进行管理,或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c)(1)  如果所得混合物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0 卷第 279.10 条 (b) 款 (2) 项的规定作为危险废物受到监管,则应根据所有适用的危险废物法规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c)(2)(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所得混合物被运送到废油回收设施,该设施向产生者或运输者出具书面声明,声明该混合物将用于生产再生油,其定义见第 25250.1 条 (a) 款 (3) 项,在根据第 25200 或 25200.5 条授权运营的设施中,仅通过经部门专门授权处理此类混合物的工艺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c)(2)(A)(B)  如果所得混合物被运送到位于其他州的废油回收设施,则该设施须经该州授权执行联邦法案的机构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c)(3)  混合方式不得违反第 25250.1 条 (a) 款 (3) 项 (C) 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7(c)(4)  运输者须检测废油的卤素含量,以证明符合第 25250.1 条 (a) 款 (3) 项 (B) 目 (vi) 款的规定,在将废油与受污染的石油产品混合之前。

Section § 25250.9

Explanation

运输废油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必须向提供废油的人提供书面通知。此通知解释说,他们的废油可能会被运往遵守联邦基本规定而非更严格的加州规定的设施。该通知每年提供一次,除非废油被明确指定运往经批准的回收设施,或者运输商书面证明他们会将废油运往符合规定的设施。如果在此过程中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即属违法,但运输商如果合理善意地依赖设施提供的信息,则不承担责任。运输商需要保留合规证明,保留期限与保留相关运输文件的期限相同。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运输废油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应向其接收废油的每个产生者提供以下格式的书面通知:
关于您的废油处置的重要通知
阅读后请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废油运输商) 特此告知 ___________
(废油产生者),____________ (产生者) 的废油货物
可能会被运往一个需要遵守适用于废油管理的联邦法规,但不需要
遵守适用于危险废物管理设施的更严格要求的设施。处理或加工
废油的加州设施需要满足这些更严格的要求,一些
州外废油加工设施也满足这些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更严格的泄漏检测和预防要求、
储罐完整性的工程认证,以及关闭和意外释放的财务担保。将废油运送至
仅遵守联邦废油管理标准而非这些更严格要求的
州外设施是合法的。

本通知仅供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运输商) 日期: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产生者) 日期:______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2)  危险废物运输商应每年至少提供一次根据(1)款要求的通知,除非该通知是根据(g)款提供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b)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运输商无需向产生者提供(a)款中规定的通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b)(1)  运输商接收废油的产生者书面明确指定该废油将运往特定设施,且该设施要么经部门授权将废油生产为再生油,要么根据联邦法案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合法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b)(2)  运输商每年书面证明给产生者,其从产生者处接收的任何废油将仅运往经部门授权将废油生产为再生油的设施,或运往根据联邦法案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合法运营的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c)  即使运输商从产生者处接收的废油首先被运往根据第25123.3条(a)款(3)项定义的转运设施,或经部门授权储存废油的储存设施,然后才被送往经部门授权将废油生产为再生油的设施,或根据联邦法案颁发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合法运营的设施,运输商仍可作出(a)款中规定的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d)  任何人在执行本节要求过程中作出重大虚假陈述的,均违反本章规定。运输商合理善意地依赖设施作出的声明以遵守本节规定的,不违反本章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e)  受本节约束的每个运输商应保留证明遵守本节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每份已签署的通知表格,保留期限应与运输商需要保留相关废油联单的期限相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9(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将废油运往州外任何设施,也不应被解释为对根据本节要求将废油运往州外设施的产生者施加责任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责任。

Section § 25250.10

Explanation

每一位注册运输废油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上一年度运输的废油的详细信息,例如运输描述、每种废油的数量,以及废油被运往的设施信息。这些设施需要提供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环保局(EPA)识别号。

每一位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凡运输废油者,应在每年3月1日或之前,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向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0(a)  前一公历年度运输的废油的运输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0(b)  运输的每种废油的数量,按运输描述识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0(c)  废油被运输到的设施,按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环境保护局识别号识别。

Section § 252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消费者或其他来源收集废油的人,如果遵守特定规则,可以免除某些危险废物许可证的要求。这些规则包括:接收的每批废油和单个容器的容量都不能超过55加仑;除非法律允许,不能接收其他任何危险废物;并且废油必须由产生者自行运输。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废油运输者遵守类似规则,他们可以免除某些文件(如运输单)的要求:单个容器容量不超过55加仑,且每批运输的废油不超过55加仑。运输者在未与目的地核实并确认接收前,运输的废油量不得超过20加仑。最后,接收废油的地点可以选择对接收的废油量或容器尺寸施加比本法规定更严格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a) 任何从消费者或其他废油产生者处接收废油的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就接收废油的任何地点而言,免于遵守根据第9条(自第25200节开始)施加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a)(1) 接收的每批废油不超过55加仑,且任何单个容器的容量不超过55加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a)(2) 该地点不接收其他危险废物,除非法律的其他规定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a)(3) 废油由废油产生者运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b) 任何运输废油的人,如果在将废油运输到(a)款所述地点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免于遵守第25163节(a)款的要求以及第25160节关于持有运输单的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b)(1) 任何单个容器的容量不超过55加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b)(2) 每批废油不超过55加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b)(3) 运输废油的人产生了该废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b)(4) 运输废油的人运输的废油不超过20加仑,且不运输任何容量超过5加仑的容器中的废油,除非首先联系(a)款所述的目的地并核实该地点将接收该废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1(c) 本节不阻止根据(a)款接收废油的任何人,对该人接收的废油批次施加小于本节规定的容量限制或容器尺寸限制。

Section § 25250.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将维护工作中产生的废油运送到维修人员的营业地点,而无需遵循典型的危险废物运输规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使用产生者或其雇员拥有的车辆,每次运输不超过55加仑,废油整合后进行妥善管理,以及出于法律目的将其视为在整合地点产生。这使得在经授权的设施回收废油变得更加容易。

维护作业中产生的废油,可以从其产生点转移到维修人员的营业地点(住宅除外),以在储罐或容器中进行整合为目的,无需满足第25160、25163和25201节的要求,如果该材料将在经授权的场外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进行回收,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2(a)  产生者使用产生者拥有或产生者雇员拥有的车辆运输废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2(b)  每次在车辆中转移的废油不超过55加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2(c)  废油在维修人员的营业地点整合后,应按照所有有关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的法律进行管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2(d)  废油在整合时被视为在整合点产生。

Section § 2525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接收废油并存放超过24小时,但未被归类为储存设施的转移设施,必须遵守针对废油转移设施的联邦法规。具体而言,它们必须遵循联邦法规第40卷第279部分E分部中概述的规则。

Section § 252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运营车辆收集废油,无论是从家庭收集,还是作为路边回收计划的一部分,您可以免除其他人必须遵守的某些危险废物处理规定。这包括无需办理特定许可证,只要您的储存地点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但产生者费用除外。当您收集废油时,它被视为在您的储存地点产生。此外,您无需为这些废油支付产生者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5(a) 运营用于收集或运输作为家庭垃圾或作为委员会定义的路边回收计划一部分产生的废油的垃圾清除车辆或路边收集车辆的任何人,免除本法典第25160条、第25163条 (a) 款以及《车辆法典》第2部第2.5章(自第2500条起)、第14.1部(自第32000条起)和第34500条 (g) 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5(b) 根据 (a) 款获得豁免的垃圾清除及其他路边收集作业,也免除根据第9条(自第25200条起)规定的许可要求,如果储存地点符合所有适用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容器和储罐要求,但 (d) 款规定的产生者费用要求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5(c) 根据本条收集的废油,在收到时应被视为由储存地点产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5(d) 根据本条收集的废油,免除根据第25205.5条征收的产生者费用。

Section § 25250.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回收废油,您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授权,除非您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此外,如果您获准回收废油,您必须确保在回收过程中去除的任何卤素不得焚烧,除非您在经批准的地点获得特殊许可进行焚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6(a) 任何人未经部门根据第25200条或第25200.5条获得的授权,不得回收废油,除非根据第25143.2条获得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6(b) 任何根据第25200条或第25200.5条获准回收废油的人,应当向部门保证,使其满意,即回收过程中从废油中去除的卤素不得焚烧,除非在根据第25200条或第25200.5条获准焚烧的设施进行。

Section § 25250.17

Explanation

除非获得豁免,废油回收、储存或转运设施必须每两年在3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其运营的具体情况。这份报告包括它们在前一年年初和年末持有的废油总量,以及它们接收、回收或运输的废油量。报告必须将回收的废油细分为不同类别,例如作为石油产品再利用或其他用途,并描述任何用于处理废油的工艺。部门可能还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并且可以利用其他政府报告中的数据来满足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  除非设施符合第25250.11节的要求,每个废油回收、储存或转运设施应在每个偶数年的3月1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的报告,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1)  在前一个日历年度开始和结束时所持有的废油总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2)  在前一个日历年度期间接收的废油总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3)  在前一个日历年度期间回收的废油总量,细目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3)(A)  准备作为石油产品再利用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3)(B)  在准备再利用过程中消耗的,包括产生的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3)(C)  准备用于非石油产品的其他用途的,需具体说明每种其他用途的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3)(D)  未回收但已场外运输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3)(E)  废油的处理或再精炼方式,包括所使用的具体工艺(如适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a)(4)  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7(b)  部门可以利用其他政府机构收集的报告,以获取本节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2525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运输再生油的人都必须在每批货物中附带一份证明表格。这份由部门提供的表格,必须列出回收设施或产生者以及接收设施的名称和地址、油品数量、运输日期,并注明任何相关文件。

这些证明表格必须保存三年,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以核实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a)  任何运输再生油或根据第 25250.1 条 (b) 款 (1) 项豁免的油品的人,应当在每批货物中附带一份由部门提供的证明表格,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a)(1)  声称该油品符合第 25250.1 条要求的废油回收设施或产生者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a)(2)  接收该批货物的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a)(3)  交付的油品数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a)(4)  运输或交付日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a)(5)  对第 25250.1 条要求记录和文件的交叉引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8(b)(a) 款要求的证明表格应当保存三年,并接受部门或委员会的审计和核查。

Section § 2525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废油回收商和产生者对回收油进行检测和认证的要求。回收商在运输前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方法检测油的纯度和危险特性,确保符合特定标准。检测记录必须保存三年,并接受审计。声称豁免的产生者也必须检测并认证其废油,保存记录以备审计,并在运输时提供认证。对于高度受控的废油,适用特殊规定,要求每年检测一次。如果回收油被错误地发现是危险的,设施不会面临处罚,除非他们本应合理知晓但未能解决该问题。部门有权强制将此类油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1) 废油回收商在从回收设施运输之前,应依照第 (2) 款,根据环境保护局文件编号《固体废物 846》中的适用方法或经部门批准或要求的等效替代方法,检测所有回收油,并应确保并证明该油符合第 25250.1 条 (a) 款第 (3) 项中规定的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2) 废油回收商应检测回收油是否符合第 25250.1 条 (a) 款第 (3) 项 (B) 目中规定的纯度标准,以及部门为废油回收设施颁发的许可证中要求进行检测的任何其他危险特性或成分。该许可证应要求检测是否符合第 25250.1 条 (a) 款第 (3) 项 (B) 目中规定的纯度标准。许可证也可要求检测其他危险特性和成分,但前提是部门根据记录中的证据,发现以下两项均成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2)(A) 存在合理预期,即回收油可能表现出危险特性或含有危险成分,达到如果回收油是废物则会使其成为危险废物的水平,至少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2)(A)(i) 设施许可证中包含的限制设施可接受废物的条件,以及要求对设施接受的废物进行检测的条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2)(A)(ii) 设施或类似设施历史上已接受的废物类型,以及设施未来可合理预期接受的废物类型,包括任何新产品或成分。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2)(A)(iii) 设施生产的回收油的先前检测结果,表明该成分或特性存在或不存在,达到如果回收油是废物则会使其成为危险废物的水平。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2)(A)(iv) 设施许可证中授权用于生产回收油的处理技术和方法,以及这些处理技术和方法从设施接受的废物中去除或减少成分或特性的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2)(B) 不能合理预期危险特性或成分存在于与设施生产的回收油产品类似的原油生产产品中,达到如果原油生产的产品是废物则会使其成为危险废物的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a)(3) 依照本款进行的检测记录以及依照第 25250.18 条填写的每份表格的副本应保存三年,并接受部门或资源回收和再生部的审计和核查。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核查。部门可对此活动收取合理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19(b)(1) 声称废油依照第 25250.1 条 (b) 款第 (1) 项免于监管的产生者,应确保所有声称豁免的废油在从产生者所在地运输之前,已通过检测并认证符合第 25250.1 条 (b) 款第 (1) 项中规定的标准。合法回收其自身废油的产生者,应确保所有回收油已通过检测并认证符合第 25250.1 条 (b)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要求。检测记录以及依照第 25250.18 条填写的每份表格的副本应保存三年,并接受部门、统一计划机构或资源回收和再生部的审计和核查。

Section § 25250.20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许可证或注册被收回了,你必须等待一年才能申请新的或续期。

Section § 25250.2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的许可证或注册被吊销了,那么在吊销期内,他们就不能为运输危险废物或回收废油的公司工作。

Section § 25250.2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处理含有汽油或柴油残留物的滤清器的规则。它允许这些滤清器按照现有的州规定像废油滤清器一样进行管理,除非制定新的法规。然而,对于含有汽油残留物的滤清器,有特定的管理条件。这些滤清器必须储存在经过特殊标记的防火容器中。运输时,它们必须按照联邦法规进行包装和贴标签。它们的储存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法律。任何在储存容器中积聚的汽油或混合油都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危险,并据此进行管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且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含有汽油或柴油残留物的滤清器,可以按照部门关于废油滤清器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除非部门制定专门针对含有此类残留物的滤清器的管理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2(b) 含有汽油残留物的滤清器以及包含含有汽油残留物的滤清器的混合滤清器的管理,还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2(b)(1) 滤清器应储存在设计用于防止汽油点燃的容器中,并标有“废油和汽油滤清器”字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2(b)(2) 为运输目的,滤清器应进行包装,且包装应根据《联邦法规》第49篇第172部分(自第172.1节起)、第173部分(自第173.1节起)、第178部分(自第178.1节起)和第179部分(自第179.1节起)的适用要求进行标记和标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2(b)(3) 滤清器应储存并以其他方式管理,符合适用的州和地方消防法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2(b)(4) 任何在用于滤清器储存或回收的容器或其他设备中积聚的汽油,或与汽油混合的废油,以及从滤清器外壳中取出的非金属滤清器材料,应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2.11节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联邦法案下的监管状态,并应据此进行管理。

Section § 25250.2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运输废油,您需要注册为危险废物运输商。您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除非有特定豁免,或者根据某些规定,该废油不受相关部门的管辖。

Section § 2525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处理废油的人——无论是产生、接收、储存、转移、运输、处理还是回收废油——都必须遵守特定规定,除非有豁免情况或废油属于其他法规的管辖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所有根据这些规定计算的废油都必须计入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计算中,以确定应缴费用,这些费用适用于2022年报告期及以后的期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4(a) 产生、接收、储存、转移、运输、处理或回收废油的人,除非获得特别豁免,或除非废油未根据第25250.1条(b)款由部门进行监管,否则应当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4(b) 本条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且受本章规定约束的废油,应当计入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计算中,用于根据第25205.5条征收的产生和处理费,适用于2022年报告期及此后应缴的费用,包括报告期后应缴的预付款以及报告期后应缴的费用。

Section § 252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制造专门用于储存或运输废油的容器。如果您制造并销售这些容器,法律要求容器在正常使用时不得泄漏或溢出废油,并且容器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吸收废油。容器上还必须有清晰可见的警告,说明废油是危险废物,不能倒入垃圾、下水道或倾倒在地面上。警告必须指出需要妥善回收。仅用于排放废油的容器必须符合不吸收废油和有可见警告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5(a)  任何制造专门用于非商业性废油储存或运输的容器,并在本州销售给消费者的个人,不得在本州向任何人销售或转让任何此类容器,除非该容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5(a)(1)  在正常操作下,废油不会从容器中泄漏或意外溢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5(a)(2)  容器中与废油接触的任何部分不得吸收任何正在收集和运输的废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5(a)(3)  以下声明应由容器制造商以至少12磅的字体印刷在容器的显眼位置:
“根据加州法律,废油被归类为危险废物。废油必须妥善回收。法律禁止将废油倒入家庭垃圾或商业垃圾箱,或将其倒入下水道或地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5(b)  任何制造专门用于非商业性废油排放的容器,并在本州销售给消费者的个人,不得在本州向任何人销售或转让任何此类容器,除非该容器符合(a)款第(2)项和第(3)项的要求。

Section § 25250.26

Explanation

如果你产生废油并将其送往回收设施,你必须证明它符合废油的法律定义,并确保它不含有高浓度的有害化学物质,比如多氯联苯(PCBs)。如果你对此撒谎,你可能会被起诉,并需赔偿因你的虚假证明造成的任何损害(例如污染其他油品)费用的三倍。

如果你的废油在到达设施前与其他废油混合了,起诉你的人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你的废油含有多氯联苯。此外,任何机构都可以对虚假声明采取行动,而不仅仅是直接受影响的当事方。

如果你打算索赔,你必须在提起诉讼时通知主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6(a)  除《公共资源法典》第48622条所定义的废油收集中心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第25218.1条所定义的家庭有害废物收集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外,每一将废油转移至回收设施的废油产生者,应当向运输者提交一份证明,证明所转移的废油符合第25250.1条(a)款所规定的废油定义。该证明应明确声明,根据第25250.1条(a)款(1)项(B)分项(iv)目,该废油不含浓度为5 ppm或更高的多氯联苯 (PCBs)。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产生者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2.11条或任何其他法规或法律规定,确定其废物是否构成废油或有害废物所获授权使用的方法。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6(b)(1)  任何根据(a)款作出虚假证明,声称转移至废油回收设施的废油不含浓度为5 ppm或更高PCBs的产生者,应在受虚假证明不利影响的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对因虚假证明而遭受任何运输者、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任何其他受不利影响的人所产生费用的三倍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6(b)(2)  在根据本款对废油在交付至设施前已与其他产生者产生的废油混合的产生者提起的诉讼中,原告应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产生者产生了含有浓度为5ppm或更高PCBs的废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6(c)  就本条而言,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包括因将错误证明的受PCBs污染的废油与其他废油混合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6(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部门或任何其他执法机构对作出虚假证明的产生者提起行政、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权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6(e)  任何根据本条寻求损害赔偿的原告,应在根据本条提起诉讼时向主管提交书面通知。

Section § 2525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产生废油的企业或个人,只要遵守特定的现有法规,就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管理和运输废油。此外,本条款澄清它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是重申了已有的规定。

Section § 2525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自动化车载机油管理系统”,将其描述为一种用于大型采矿车辆或机车中管理机油的系统,通过将机油从发动机输送到燃油箱。该系统旨在延长换油间隔并减少废机油。法律规定,由该系统管理的机油可免于废物分类和某些法律要求,前提是满足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排放数据,以证明该系统不会损害空气质量;确保系统防止机油泄漏;并保持燃油箱中废机油的含量低于3%。该系统还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根据详细指南获得批准和运行。然而,此豁免不适用于系统产生的排放物、通过其他方式清除的机油,或用于公路车辆的系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a)  就本节而言,“自动化车载机油管理系统”指旨在延长必要换油间隔并减少曲轴箱机油使用的系统,其通过电子感应曲轴箱内机油物理性质的变化,并根据检测到的性质,定期将机油直接从发动机曲轴箱转移到燃油箱中作为燃料燃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自动化车载机油管理系统管理的机油,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免于遵守本条的规定,并且在本章下不被归类为废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1)  该系统应用于总车辆重量超过200,000磅的采矿车辆或机车,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1)(A)  关于该系统在这些设备类别中运行所产生的空气排放数据应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且该数据证明系统的运行不会显著损害州的空气质量。可以提供缓解措施以帮助满足此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1)(B)  该系统的设计、维护和操作方式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1)(B)(i)  防止系统任何部件的机油泄漏。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1)(B)(ii)  任何时候燃油箱中废机油的量不超过燃油箱标称容量的3%。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1)(B)(iii)  该系统符合申请人在根据(A)分段提交给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空气排放数据中证明的空气排放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1)(C)  为满足(A)分段中的空气质量要求而提供的任何缓解措施应在系统运行期间始终保持,或提供替代的满意缓解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2)  该系统及其使用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与该部门协商后批准,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2)(A)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系统的运行不会显著损害州的空气质量。可以提供缓解措施以帮助满足此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2)(B)  关于系统将如何运行以确保符合联邦法案和经修订的《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的描述,应根据本段随系统批准申请一并提交,且系统应按照该描述运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2)(C)  该系统的设计、维护和操作方式应防止机油从系统任何部件泄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2)(D)  该系统的设计、维护和操作应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与该部门协商后确定为确保遵守本节要求所必需的任何条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b)(2)(E)  为满足(A)分段中的空气质量要求而提供的任何缓解措施应在系统运行期间始终保持,或提供替代的满意缓解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c)  本节不豁免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c)(1)  从发动机中取出的、并非通过自动化车载机油管理系统操作的机油,不豁免其遵守本条规定或在本章下被归类为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c)(2)  自动化车载机油管理系统运行所产生的排放物或其他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不豁免其遵守其他适用的空气排放标准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8(c)(3)  根据《车辆法典》授权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上,由自动化车载机油管理系统管理的机油。

Section § 2525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废油在运往各类设施之前,必须由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闪点和化学浓度等特定安全标准。例外情况包括已检测过的油品,或提供许可设施的文件证明。

运输商不得强迫收集中心或产生者在取油前进行检测,但运输商也没有义务运输未经检测的废油。检测记录必须保存三年,并可接受审计。

运输商必须每年报告运输量和目的地。某些油品和情况,例如农村地区的公共收集中心,可免除这些检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a) 除分节 (b) 和 (g) 另有规定外,在将一批废油运往转运设施、回收设施或州外设施之前,该废油应由经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 101 编第 1 部分第 4 章第 3 条(自第 100825 节起)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保该废油符合以下所有特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a)(1) 闪点高于 100 华氏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a)(2) 多氯联苯 (PCB) 浓度低于 5 ppm。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a)(3) 总卤素浓度为 1000 ppm 或更低,除非第 25250.1 节分节 (a) 第 (1) 款分段 (C) 第 (v) 项子项 (I) 中的推定已根据第 25250.1 节分节 (a) 第 (1) 款分段 (C) 第 (v) 项子项 (II) 被驳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b) 根据分节 (a) 要求的检测和分析应由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在转运设施或回收设施接受或运出州外之前完成,但如果运输商能做到以下任何一项,则无需进行检测和分析: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b)(1)(A) 证明废油产生者已在运输前进行了检测和分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b)(1)(A)(B) 分段 (A) 不要求废油产生者进行本节要求的检测和分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b)(2) 提供文件证明检测将由部门根据本章颁发许可证的转运设施或回收设施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b)(3) 如果运往州外设施,提供文件证明接收废油的州外设施已与部门签订了符合第 25250.30 节要求的协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c)(1) 运输商不得要求废油收集中心检测仅包含从公众处接收的废润滑油或废油滤清器的储罐或容器,以此作为接受油品运输的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c)(2) 运输商不得要求产生者检测废油,以此作为接受该废油运输的条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c)(3) 本分节不改变产生者遵守部门通过的关于产生者操作的法规的责任,且运输商不被要求运输未经检测的废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d) 本节不影响或限制部门可能作为其颁发的许可证条件对废油转运设施或废油回收设施施加的检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设施废物分析计划要求的检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e) 执行分节 (a) 所要求检测的人员应将废油检测记录保存至少三年,并接受部门的审计和核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f) 在用于州外运输废油的清单上列为运输商的注册危险废物运输商,应在每年 3 月 1 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前一年的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f)(1) 州外运输的废油总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f)(2) 有关接收废油的州外设施的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设施地址和设施 EPA 识别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f)(3) 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以确保为州内管理的废油收集的数据与为州外运输的废油收集的数据相同。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g)(1) 本节不适用于完全由废油收集中心从公众处接收的废润滑油组成的运输批次,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小型农村县的公共资助的经认证或未经认证的废油收集中心接收的废润滑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g)(2) 本节不要求产生者检测用于充油电气设备的高度精炼矿物油中的绝缘油。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该油品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的任何检测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50.29(g)(3) 本节不禁止将废油运输到州外设施,也不对废油被运输到州外设施的产生者施加除遵守本节要求之外的责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责任。

Section § 25250.30

Explanation

如果州外废油回收设施已正确注册,它可以与加州部门合作,就其如何检测和报告结果达成协议。该协议应符合加州州内废油回收设施的相同标准。州外设施还必须支付部门在监督该协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查费用。

依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8662条注册或认证的州外废油回收设施可与该部门签订检测和报告协议。该协议应包含对州外废油回收设施的要求,该要求应等同于废油回收设施许可证当前的检测和与检测相关的报告要求。作为协议的一部分,该州外废油回收设施应同意偿还该部门与协议相关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该部门为确保遵守本规定而认为必要的任何检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