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废油管理
Section § 25250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每年产生约1亿加仑废油。尽管这些废油可以回收再利用,但仍有大量废油被不当处置,造成污染并危及公众健康和安全。
它强调了利用现有技术回收废油的重要性。目标是以对环境安全且经济可行的方式将废油转化为新产品,最终节约石油资源并保护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25250.1
本节定义了加州废油处理和监管相关的各种术语。“废油”指在使用或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的油,例如旧发动机油或工业用油,但不包括与危险废物混合的油或其他特定情况。“再生油”是指符合特定纯度标准和安全再利用要求的油。法律规定了废油处理设施的具体要求,强调遵守标准并保存回收活动的记录。它还详细说明了在符合特定标准并进行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废油可能免于某些法规监管的情形。废油产生者和回收者必须证明其符合规定的纯度和安全标准。
Section § 25250.3
Section § 25250.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废油应如何管理。通常,废油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除非它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如果废油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它要么属于另一项特定法律的范畴,要么符合再生油的条件。然而,用于电气设备的介电液如果按照规定进行过滤和再利用,则存在例外情况。这种过滤后的油应通过加热和抽吸去除杂质。该法律还指出,其中任何内容都不限制当局在发生溢油事件时的应对措施。
Section § 25250.5
在加州,您不得将废油倾倒入下水道、水系统或土地,焚烧废油,或将其用作除草剂或抑尘剂,除非有特定法律允许。这些行为受到限制是为了保护环境。如果联邦法律允许某些用途,则该用途必须符合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25250.7
这部法律规定了处理废油的规则,以防止其被危险废物污染。通常,人们不得故意将危险废物与废油混合,但少量车辆燃料除外。
转运或回收设施可以将废油与某些受污染的材料混合,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如果适用,混合物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只能通过经批准的工艺生产再生油;并且必须在设施的许可证中获得授权。
产生者或运输者可以将废油与受污染的石油混合,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如果需要,将其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将其送往经批准的回收设施;并确保进行适当的检测和符合规定。
Section § 25250.9
运输废油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必须向提供废油的人提供书面通知。此通知解释说,他们的废油可能会被运往遵守联邦基本规定而非更严格的加州规定的设施。该通知每年提供一次,除非废油被明确指定运往经批准的回收设施,或者运输商书面证明他们会将废油运往符合规定的设施。如果在此过程中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即属违法,但运输商如果合理善意地依赖设施提供的信息,则不承担责任。运输商需要保留合规证明,保留期限与保留相关运输文件的期限相同。
(废油产生者),____________ (产生者) 的废油货物
可能会被运往一个需要遵守适用于废油管理的联邦法规,但不需要
遵守适用于危险废物管理设施的更严格要求的设施。处理或加工
废油的加州设施需要满足这些更严格的要求,一些
州外废油加工设施也满足这些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更严格的泄漏检测和预防要求、
储罐完整性的工程认证,以及关闭和意外释放的财务担保。将废油运送至
仅遵守联邦废油管理标准而非这些更严格要求的
州外设施是合法的。
本通知仅供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运输商) 日期: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产生者) 日期:______
Section § 25250.10
每一位注册运输废油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上一年度运输的废油的详细信息,例如运输描述、每种废油的数量,以及废油被运往的设施信息。这些设施需要提供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环保局(EPA)识别号。
Section § 25250.11
这项法律规定,从消费者或其他来源收集废油的人,如果遵守特定规则,可以免除某些危险废物许可证的要求。这些规则包括:接收的每批废油和单个容器的容量都不能超过55加仑;除非法律允许,不能接收其他任何危险废物;并且废油必须由产生者自行运输。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废油运输者遵守类似规则,他们可以免除某些文件(如运输单)的要求:单个容器容量不超过55加仑,且每批运输的废油不超过55加仑。运输者在未与目的地核实并确认接收前,运输的废油量不得超过20加仑。最后,接收废油的地点可以选择对接收的废油量或容器尺寸施加比本法规定更严格的限制。
Section § 25250.1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将维护工作中产生的废油运送到维修人员的营业地点,而无需遵循典型的危险废物运输规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使用产生者或其雇员拥有的车辆,每次运输不超过55加仑,废油整合后进行妥善管理,以及出于法律目的将其视为在整合地点产生。这使得在经授权的设施回收废油变得更加容易。
Section § 25250.13
Section § 25250.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运营车辆收集废油,无论是从家庭收集,还是作为路边回收计划的一部分,您可以免除其他人必须遵守的某些危险废物处理规定。这包括无需办理特定许可证,只要您的储存地点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但产生者费用除外。当您收集废油时,它被视为在您的储存地点产生。此外,您无需为这些废油支付产生者费用。
Section § 25250.16
如果您想在加州回收废油,您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授权,除非您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此外,如果您获准回收废油,您必须确保在回收过程中去除的任何卤素不得焚烧,除非您在经批准的地点获得特殊许可进行焚烧。
Section § 25250.17
除非获得豁免,废油回收、储存或转运设施必须每两年在3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其运营的具体情况。这份报告包括它们在前一年年初和年末持有的废油总量,以及它们接收、回收或运输的废油量。报告必须将回收的废油细分为不同类别,例如作为石油产品再利用或其他用途,并描述任何用于处理废油的工艺。部门可能还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并且可以利用其他政府报告中的数据来满足这些要求。
Section § 25250.1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运输再生油的人都必须在每批货物中附带一份证明表格。这份由部门提供的表格,必须列出回收设施或产生者以及接收设施的名称和地址、油品数量、运输日期,并注明任何相关文件。
这些证明表格必须保存三年,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以核实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Section § 25250.19
本法律规定了废油回收商和产生者对回收油进行检测和认证的要求。回收商在运输前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方法检测油的纯度和危险特性,确保符合特定标准。检测记录必须保存三年,并接受审计。声称豁免的产生者也必须检测并认证其废油,保存记录以备审计,并在运输时提供认证。对于高度受控的废油,适用特殊规定,要求每年检测一次。如果回收油被错误地发现是危险的,设施不会面临处罚,除非他们本应合理知晓但未能解决该问题。部门有权强制将此类油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Section § 25250.2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处理含有汽油或柴油残留物的滤清器的规则。它允许这些滤清器按照现有的州规定像废油滤清器一样进行管理,除非制定新的法规。然而,对于含有汽油残留物的滤清器,有特定的管理条件。这些滤清器必须储存在经过特殊标记的防火容器中。运输时,它们必须按照联邦法规进行包装和贴标签。它们的储存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法律。任何在储存容器中积聚的汽油或混合油都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危险,并据此进行管理。
Section § 25250.23
Section § 25250.2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处理废油的人——无论是产生、接收、储存、转移、运输、处理还是回收废油——都必须遵守特定规定,除非有豁免情况或废油属于其他法规的管辖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所有根据这些规定计算的废油都必须计入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计算中,以确定应缴费用,这些费用适用于2022年报告期及以后的期间。
Section § 25250.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制造专门用于储存或运输废油的容器。如果您制造并销售这些容器,法律要求容器在正常使用时不得泄漏或溢出废油,并且容器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吸收废油。容器上还必须有清晰可见的警告,说明废油是危险废物,不能倒入垃圾、下水道或倾倒在地面上。警告必须指出需要妥善回收。仅用于排放废油的容器必须符合不吸收废油和有可见警告的要求。
Section § 25250.26
如果你产生废油并将其送往回收设施,你必须证明它符合废油的法律定义,并确保它不含有高浓度的有害化学物质,比如多氯联苯(PCBs)。如果你对此撒谎,你可能会被起诉,并需赔偿因你的虚假证明造成的任何损害(例如污染其他油品)费用的三倍。
如果你的废油在到达设施前与其他废油混合了,起诉你的人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你的废油含有多氯联苯。此外,任何机构都可以对虚假声明采取行动,而不仅仅是直接受影响的当事方。
如果你打算索赔,你必须在提起诉讼时通知主管。
Section § 25250.27
Section § 25250.28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自动化车载机油管理系统”,将其描述为一种用于大型采矿车辆或机车中管理机油的系统,通过将机油从发动机输送到燃油箱。该系统旨在延长换油间隔并减少废机油。法律规定,由该系统管理的机油可免于废物分类和某些法律要求,前提是满足特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排放数据,以证明该系统不会损害空气质量;确保系统防止机油泄漏;并保持燃油箱中废机油的含量低于3%。该系统还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根据详细指南获得批准和运行。然而,此豁免不适用于系统产生的排放物、通过其他方式清除的机油,或用于公路车辆的系统。
Section § 25250.29
本法律要求废油在运往各类设施之前,必须由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闪点和化学浓度等特定安全标准。例外情况包括已检测过的油品,或提供许可设施的文件证明。
运输商不得强迫收集中心或产生者在取油前进行检测,但运输商也没有义务运输未经检测的废油。检测记录必须保存三年,并可接受审计。
运输商必须每年报告运输量和目的地。某些油品和情况,例如农村地区的公共收集中心,可免除这些检测要求。
Section § 25250.30
如果州外废油回收设施已正确注册,它可以与加州部门合作,就其如何检测和报告结果达成协议。该协议应符合加州州内废油回收设施的相同标准。州外设施还必须支付部门在监督该协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