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本章中提供的定义仅用于解释本章,除非其他法律明确引用它们。如果本章中的术语未在本章或相关法规中定义,则应使用《1976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及其法规中的定义。

Section § 25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申请人”定义为任何试图获得新许可证或登记的人,以便以各种方式处理危险废物,例如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或处置危险废物。

“申请人”指任何向部门申请原始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原始危险废物运输商登记,以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操作危险废物的人。

Section § 251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剧毒危险废物”定义为任何根据负责处理危险废物的部门所制定的法规被归类的废物。

“剧毒危险废物”指在部门通过的法规中被归类为剧毒危险废物的任何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1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经授权的当地卫生官员”这个词的意思,它指的是一位根据法律特定条款,由相关部门授予了权力的当地卫生官员。

“经授权的当地卫生官员”指经部门依照第25187.7条规定授权的当地卫生官员。

Section § 25110.3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指环境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设立的。

Section § 25110.4

Explanation

“缓冲区”一词指的是围绕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一块土地,在该区域内,某些土地使用和活动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移动可能带来的危害。

“缓冲区”指围绕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一片土地区域,在该区域内,某些土地使用和活动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免受由危险废物迁移所引起的现有或潜在危害。

Section § 25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业务”指的是任何形式的活动,不只是为了赚钱或销售商品的活动。

“业务”指活动的开展,不限于商业性或专有性活动。

Section § 25110.8

Explanation
本节将“商业机构”定义为任何类型的商业实体,包括独资企业、公司、协会、商号、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商业组织。
“商业机构”指任何独资企业、公司、协会、商号、合伙企业、信托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业组织。

Section § 25110.8

Explanation

I类违规是指严重违反废物管理法律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因废物量、危险性或附近人口等因素,对健康、安全或环境构成严重风险。它包括未能确保危险废物运往适当设施、未能防止环境释放、未能及早发现泄漏,或未能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管理关闭和清理工作。

此外,I类违规也可能源于持续的轻微违规行为,或由拒绝遵守规定的违规者造成。长期违规或顽固违规者可将II类违规升级为I类违规。

“I类违规”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  偏离本章要求,或偏离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标准、要求、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条件,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1)  该偏离因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1)(A)  废物的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1)(B)  废物的相对危险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1)(C)  风险人群的邻近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2)  该偏离足够严重,可能导致未能实现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2)(A)  确保危险废物运往并交付给经授权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2)(B)  在设施运营的活跃期或关闭后期,防止危险废物或其成分释放到环境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2)(C)  确保及早发现危险废物或其成分的释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2)(D)  确保在危险废物或其成分释放时有足够的财政资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2)(E)  确保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支付设施关闭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a)(2)(F)  对释放物进行紧急清理操作或其他纠正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8(b)  该偏离属于II类违规,且是长期违规或由顽固违规者实施。“II类违规”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0.10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51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与废物管理相关的术语。首先,“有条件豁免的小量处理”指的是废物产生者根据法律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标准获得某些豁免的操作。其次,“有条件豁免的特定废物流”指的是某些类型的废物,当由产生者处理时,也获得有条件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9(a)  “有条件豁免的小量处理”指根据第25201.5条(a)款获得有条件豁免的产生者的操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9(b)  “有条件豁免的特定废物流”指由根据第25201.5条(c)款获得有条件豁免的产生者处理的废物流。

Section § 251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两个术语。“有条件授权”允许某人或某活动在符合特定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如同持有官方许可证一样进行运营。“有条件豁免”意味着某人或某活动在遵守特定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完全免除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9(a)  “有条件授权”指本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25200.3 条,该规定指出,如果某人或某活动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则该人或活动被视为根据一项授权(按照第 25201 条 (a) 款的要求)进行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9(b)  “有条件豁免”指本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25144.6、25201.5、25201.5.1、25201.8 和 25201.13 条,该规定指出,如果某人或某活动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则该人或活动被豁免或不受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2511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危险废物运输中的“综合联单”。这是一种由进行多站式收集的运输商使用的文件,他们从多个地点收集危险废物,并允许将所有收集的废物一起列出。

Section § 251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整合场地”定义为从其他地点收集的危险废物被运送到的地方。如果产生者遵守特定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和妥善管理废物,则危险废物被视为在该场地产生。

废物必须是非 RCRA 危险废物或豁免于联邦法规,不得来自大型溢油清理,必须在 10 天内运输(除非获得延期),不得在其他场地停留,并应按照法规进行管理。适当的标签和文件记录至关重要,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法律还要求希望在此系统下运营的产生者每年提交通知,详细说明废物类型、收集地点以及任何运营变更。如果产生者在收到警告后屡次违反规定,部门可以撤销其使用此系统的特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a)  “整合场地”指将最初在第 25121.3 节中定义的远程场地收集的危险废物运送至的场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  最初在远程场地收集并随后运送至由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营的整合场地的危险废物,就本章而言,应被视为在该整合场地产生,如果产生者遵守 (d) 款的通知要求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1)  该危险废物是非 RCRA 危险废物,或该危险废物或其在整合场地的管理以其他方式豁免于,或不以其他方式受联邦法案管辖。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2)(A)  该危险废物不是通过大型溢油清理活动产生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2)(A)(B)  在本款中,“大型溢油清理”指产生总量超过 275 加仑或 2,500 磅(以较大者为准)危险废物的溢油清理作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3)  危险废物应在产生者首次开始在远程场地积极管理危险废物之日起 10 天内运送至整合场地,除非产生者已获得 10 天期限的延期。部门可批准最长 20 天的延期,如果产生者向部门证明,为促进危险废物的有效和高效清除、收集或运输,需要超过 10 天的时间来收集并将危险废物运送至整合场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4)  危险废物在从远程场地到整合场地的途中不得在任何临时场地处理,但危险废物可根据第 25121.3 节 (b) 款和第 25163.3 节 (e) 款暂时存放在临时场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5)  在整合场地,危险废物应始终按照本章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进行管理。就第 25123.3 节而言,累积期应从危险废物抵达整合场地之日开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6)  每个危险废物容器应在远程场地贴上标签,标签应符合部门就产生者标签要求通过的法规,并且在危险废物在容器中并由产生者持有期间,标签应始终保留在容器上。每个容器应标明容器抵达整合场地的日期。如果单个容器被放入更大的容器中,则根据本款和第 25121.3 节 (b) 款 (6) 项要求的标签信息也应放置在更大容器的外部。如果危险废物被转移到另一个容器中,则根据本款和第 25121.3 节 (b) 款 (6) 项要求的标签信息也应放置在新容器的外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b)(7)  产生者应在整合场地保存第 25163.3 节 (g) 款 (1) 至 (10) 项中规定的信息,针对在整合场地收到的每批最初在远程场地收集的危险废物。该信息应自危险废物在整合场地收到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对于根据第 25163.3 节 (g) 款要求附有运输单据的货物,本款的要求可通过在整合场地保存运输单据副本的方式满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c)  就第 25123.3 节 (d) 款 (1) 项而言,根据 (b) 款,最初在远程场地收集并随后运送至整合场地的危险废物的“初始累积点”,应被视为危险废物首次在整合场地累积的地点。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1)  本节 (b) 款和第 25121.3 节 (b) 款仅适用于每年亲自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部门以及以下之一提交其打算在此豁免下运营的通知的产生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1)(A)  CUPA(如果产生者受 CUPA 管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1)(B)  如果产生者不受统一项目机构 (CUPA) 管辖,则向根据第25404.3条 (f) 款授权实施和执行第25404条 (c) 款 (1) 项所列本章要求的官员或机构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2)  任何提交意图根据此豁免运营的通知的人员,应遵守本条以及第25121.3条和第25163.3条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3)  根据 (1) 项要求提交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3)(A)  初步收集非RCRA危险废物的偏远地点的概况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3)(B)  可能被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描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3)(C)  整合地点的位置以及该产生者的产生者识别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d)(3)(D)  产生者的运营与上一年度通知相比的重大差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0(e)  遵循第25187条规定的程序,如果产生者已表现出未能满足本条以及第25121.3条和第25163.3条要求的一贯模式,并且部门或根据第25180条 (a) 款授权执行本条的当地官员或机构在根据第25187条发布命令之前已将这些违规行为通知产生者,则部门可以撤销产生者根据本条以及第25121.3条和第25163.3条规定的豁免进行运营的授权。

Section § 251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综合运输商”,即注册运输危险废物的个人或企业。如果他们计划使用一种称为“综合申报程序”的特定记录保存流程,他们必须通知相关部门。

为本章之目的,“综合运输商”指依照第25165条和部门采纳的法规注册,并已依照第25165条通知部门其意图使用第25160.2条所载综合申报程序的危险废物运输商。

Section § 25110.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密闭气态物质”在特定用途下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储存在密闭容器(如气瓶)中的气体。但它不包括废气、烟道气等气体,或任何经过过滤以清除污染物(无论来源如何)的蒸汽流或气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1(a) “密闭气态物质”,为第25124条(a)款或本章任何其他条款之目的,指密闭气瓶或其他密闭容器中所含的任何气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0.11(b) 尽管有(a)款规定,“密闭气态物质”不包括任何废气或烟道气,或其他蒸汽流,或任何经过过滤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以去除颗粒物、粉尘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或废气流,无论其来源如何。

Section § 25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部”一词定义为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Section § 251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指定的当地公职人员”定义为由局长根据法律第25180条(a)款的规定任命的当地公职人员。

“指定的当地公职人员”指依照第25180条(a)款由局长指定的一名当地公职人员。

Section § 25112

Explanation
本节将“局长”明确定义为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

Section § 25112.5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2.5节定义了危险废物管理“披露声明”所包含的内容。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和商业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营业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驾驶执照。他们还需要识别持有其重大权益的商业实体,反之亦然,并披露过去五年内任何与危险废物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法律行动。除非因公开交易身份而豁免,否则与商业实体相关的特定个人需要提交指纹。司法部处理这些指纹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并向州部门通报相关的犯罪记录。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提交其他监管文件而非披露声明。此外,州部门必须向司法部支付处理这些犯罪背景调查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  “披露声明”指申请人向部门提交的声明,由申请人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签署,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1)  以下所有人员的全名、任何曾用名、营业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驾驶执照号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1)(A)  申请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1)(B)  如果申请人是商业实体,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合伙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1)(C)  持有申请人超过5%股权或债务责任的商业实体的所有人员,或其任何高级职员、合伙人,或在没有高级职员情况下的任何董事,但如果债务责任由贷款机构持有,申请人只需提供该贷款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2)  除分节 (b) 另有规定外,披露声明中列出的以下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身份识别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2)(A)  独资经营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2)(B)  合伙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2)(C)  段落 (1) 的分段 (C) 中列出的其他人员以及部门要求的申请公司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3)  如果为段落 (2) 的目的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身份识别信息,则段落 (2) 要求提交的任何人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身份识别信息只需提交一次。如果担任根据段落 (2) 要求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身份识别信息的职位的人员发生变更,则应采集并提交该人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身份识别信息。指纹图像和相关身份识别信息可通过司法部的电子指纹网络获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4)  从事危险废物和危险材料的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处理,且申请人持有该商业实体至少5%的债务责任或股权的任何商业实体的全名和营业地址。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5)  在提交声明前五年内,由申请人或以申请人任何曾用名申请或持有,或者,如果申请人是商业实体,由该商业实体的高级职员、董事或合伙人申请或持有的,用于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处理的任何地方、州或联邦许可证、执照或注册的描述,包括颁发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6)  在提交声明前五年内,由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机构发布或启动的任何最终命令或许可证吊销或暂停的清单和解释,或在提交声明前五年内提起或在提交声明时未决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如适用,附带任何补救措施或解决方案,这些命令、吊销、暂停或诉讼与申请人或以申请人任何曾用名进行的,或者,如果申请人是商业实体,由该商业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合伙人进行的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处理有关。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7)  在提交披露声明前五年内,曾监管或正在监管申请人或以申请人任何曾用名进行的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处理的州外任何机构的清单。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2.5(a)(8)  在提交声明前五年内,任何联邦或州定罪、判决或和解的清单和解释,如适用,附带任何补救措施或解决方案,这些定罪、判决或和解与申请人或以申请人任何曾用名进行的,或者,如果申请人是商业实体,由该商业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合伙人进行的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处理有关。

Section § 25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废物“处置”的含义。它包括倾倒、渗漏或以可能进入空气、土地或水域的方式放置废物等行为。它还包括遗弃废物。1989-90年立法会议上作出的一项澄清,旨在确认而非改变对现有法律的理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3(a)  “处置”指以下任一情形: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3(a)(1)  任何废物的排放、倾倒、注入、倾弃、溢出、渗漏或放置,以致该废物或其任何成分被或可能被排放到空气中,或排放到任何土地或水域(包括地下水)中或其上,或可能以其他方式进入环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3(a)(2)  任何废物的遗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3(b)  立法机关在1989-90年常会期间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25114

Explanation

本节将“处置场”定义为危险废物最终被处理掉的地方。

“处置场”指任何危险废物进行最终处置的地点。

Section § 25114.5

Explanation
“环境评估师”是指根据联邦法规,符合环境专业人员资格的人。这个定义适用于所有加州法律,除非某项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25115

Explanation
极度危险废物被定义为任何一种危险废物或废物组合,其危险程度之高,以至于如果人们接触到它,可能导致死亡、严重伤害或重病。这主要是由于废物的数量、浓度或化学性质所致。

Section § 25115.1

Explanation

本节将“联邦法案”一词明确定义为1976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包括其所有修订。该法案是一项关于有害废物管理和资源保护的美国法律。

“联邦法案”指经修订的1976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 (42 U.S.C. Sec. 6901 et seq.)。

Section § 25116

Explanation

本节将“处理”明确定义为涉及危险废物的行为,例如运输、转移、泵送、加工、储存或包装。但是,它不适用于任何在成为废物之前的物质。

“处理”指危险废物的运输或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或泵送、加工、储存或包装,但不包括任何物质在成为废物之前的处理。

Section § 251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中间制造工艺流”定义为在制造过程中产生、在现场用于生产商业产品且不可回收的材料。它必须按照预期用途使用,不得过度储存或不当处理。不能仅仅为了处置而焚烧它。此外,如果材料的释放违反了任何法律,则不再被视为中间制造工艺流,除非它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被迅速回收并重新利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  “中间制造工艺流”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材料或材料组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1)  它是作为制造过程的一部分生产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2)  它在现场以批量或连续方式,在相同或不同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以生产商业产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3)  它不是可回收材料。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4)  生产该材料或材料组合的人能够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4)(A)  该材料或材料组合单独使用或与其他材料组合使用,在为其用途设计的制造过程中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4)(B)  该材料或材料组合的累积或储存量不超过制造过程中的使用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4)(C)  该材料或材料组合的处理、储存或加工方式与预期用途或制造过程的操作要求不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a)(4)(D)  不得为废弃或放弃该材料或材料组合的目的而焚烧或烧毁该材料或材料组合,除非本章和联邦法案另有允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6.5(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材料的释放违反了本章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违反了根据本章或其他适用法律发布的命令,则该材料不属于中间制造工艺流,除非它已被释放到适当的围堵区域或结构中,并已迅速回收并返回制造过程,未经事先处理,用于其最初预期的制造过程。

Section § 25117

Explanation

在加州,“危险废物”被定义为符合部门设定的特定标准的废物,但某些豁免情况除外。这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法律归类为 RCRA 危险废物的废物。除非另有说明,该术语还涵盖极度危险废物和急性危险废物。

在因违法行为而采取法律行动的案件中,如果需要证明某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废物是危险的,可以通过展示该废物符合法律另一条款所定义的特征来证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a)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危险废物”指符合部门根据第 25141 条采纳的任何危险废物识别标准的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b)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 RCRA 危险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还包括极度危险废物和急性危险废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d)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因违反本章规定而提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当证明要素是该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违法行为,或故意或不顾风险地违反本章规定,或故意或过失行为时,证明废物是危险废物的要素可以通过证明该废物表现出第 25141 条 (b) 款规定的特征来满足。

Section § 25117.1

Explanation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一词指的是任何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相连土地区域及其建筑物。这包括对危险废物进行加工、转移、储存、资源回收、处置或循环利用。一个设施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专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元。

Section § 25117.2

Explanation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所有与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例如运输、回收利用、处置、贮存和安全处理。

Section § 25117.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两个术语:“地方卫生官员”和“地方官员”。地方卫生官员指的是法律中描述的县、市或区级的卫生官员。地方官员是指根据特定条款被授权执行本章规定的公职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4(a) “地方卫生官员”指本法典中定义的县卫生官员、市卫生官员和区卫生官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4(b) “地方官员”指根据第25180条(a)款被授权执行本章的地方公职人员。

Section § 251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废物仅因其属于医疗废物而被视为危险废物,则不受《健康与安全法典》本章相关规定或费用的约束。此外,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法》另一条款中列出的特定标准的生物危险废物,也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5(a) 仅因其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法》(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Act)(第104部第14部分(自第117600条起))的定义)而具有危险性的废物,不受本章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管辖、费用征收或以其他方式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5(b) 符合第117635条(f)款或(g)款规定条件的生物危险废物,不受本章的约束。

Section § 25117.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根据加州健康与安全法规,何为“轻微违规”。轻微违规是指对本章要求或相关法规的任何小幅偏离,只要它不是一级违规。然而,某些违规行为不属于轻微违规,例如故意或蓄意违规、导致经济利益的违规,或屡次无视规则者的重复违规。当局通过审查过去的疏忽行为模式来评估违规是否属于惯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6(a)  “轻微违规”指偏离本章要求,或偏离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标准、要求,或许可证或临时状态文件条件,且并非一级违规的行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6(b)(1)  轻微违规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6(b)(1)(A)  任何明知、故意或蓄意违反本章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6(b)(1)(B)  任何使违规者通过不遵守规定获得经济利益的违反本章行为,无论是通过降低成本还是获得竞争优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6(b)(1)(C)  任何属于长期违规或由屡教不改的违规者实施的二级违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6(b)(2)  为确定违规行为是否长期或违规者是否屡教不改,就第 (1) 款 (C) 项而言,本部门,或根据第 25180 条 (a) 款授权执行本章的当地官员或机构,应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违规者对本章的要求存在疏忽或漠视的行为模式。

Section § 25117.8

Explanation
本节将“自然资源”定义为不仅包括处置场的容量,还包括危险废物物质,以及在当前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可行且实际的、可以安全再利用的这些废物中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251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非RCRA危险废物”定义为由加利福尼亚州监管但不受联邦RCRA指导方针管辖的危险废物。默认情况下,州内的危险废物被视为受RCRA管辖,除非通过部门制定的具体法规证明其并非如此。

Section § 25117.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对设施进行轻微违规检查的背景下,“遵守通知”是什么。它指出该通知是在检查期间由授权的部门代表或地方执法官员准备的书面文件。该通知在检查期间交给设施所有者或雇员。它必须清楚说明违规行为、如何纠正以及不超过30天的遵守期限。此外,该通知必须包含法律另一节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检查信息。

“遵守通知”是指指控轻微违规的书面方式,该方式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9(a) 遵守通知是在部门的授权代表或根据第25180条 (a) 款获授权执行本章的地方官员或机构对设施进行检查过程中书写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9(b) 遵守通知的副本在书写之时提交给被检查设施的所有者或雇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9(c) 遵守通知应清楚说明所指控的轻微违规的性质、达到遵守检查员所引用的许可证条件、规则、条例、标准或其他要求的方式,以及遵守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30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17.9(d) 遵守通知应包含第25187.8条 (h) 款中就设施检查所规定的信息。

Section § 2511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许可证”在危险废物方面的含义。它明确指出,任何政府机构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活动(如生产、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操作危险废物)所颁发的许可、注册或证明,都属于“许可证”的范畴。

“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机构为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回收、处置或操作而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注册或证明。

Section § 25117.11

Explanation

“场外设施”是指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地方,该设施位于废物产生地之外,与“场内设施”不同,“场内设施”位于废物产生地的同一地点。

“场外设施”指不是场内设施的危险废物设施。

Section § 25117.12

Explanation
“现场设施”是指危险废物由产生者(个人或公司)在其所在地产生并进行管理的地方。

Section § 25117.13

Explanation
“土地使用限制”是指对财产如何使用所设定的任何规则或限制。这些规则可能是一份书面文件的一部分,该文件设立了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从而影响土地的当前和未来使用。这是根据某些特定法律进行的。

Section § 25117.14

Explanation

“依规许可”一词指的是一项具体的法规,该法规允许某个设施或活动,在符合某些特定要求的情况下,自动被视为已持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依规许可”是指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的一项规定,该规定声明,若某设施或活动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则被视为已持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25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中的“人”一词不仅仅指个人。它涵盖了广泛的实体,包括信托、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和法人团体。它还包括政府机构,如市、县、区以及州或联邦机构。

“人”指个人、信托、商号、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机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和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司。“人”还包括任何市、县、区、委员会、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任何州际机构,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2511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将“加工处理”定义为“处理”,并具体引用了另一条款来获取“处理”的完整定义。

“加工处理”指第25123.5条所定义的“处理”。

Section § 25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生产者”定义为任何产生废弃物料的人。

“生产者”指任何产生废弃物料的人。

Section § 25120.2

Explanation

“RCRA危险废物”一词指根据联邦法规被归类为危险的任何废物,具体在《联邦法规》第261部分中列明。

“RCRA危险废物”指《联邦法规》第40卷第1章第I分章第261部分(自第261.1节开始)及其附录中所有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物。

Section § 25120.5

Explanation

“可回收材料”指的是经过处理后可以再利用的危险废物。这包括残余物、用尽的材料(如溶液或蚀刻剂)、因污染而无法再用于其预期目的的材料、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副产品,以及未使用的逆向材料。如果逆向材料未通过处理得到处置,那么在被指定为逆向材料一年后,或在退回原始制造商一年后,它们就需要被处理。

“可回收材料”是指能够被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a) 残余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b) 废弃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过的或废弃的剥离液、电镀液或蚀刻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c) 受到污染,以至于不能再用于其最初购买或制造目的的材料。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d) 列入部门通过的法规中,被认定为“特定来源的危险废物”或“非特定来源的危险废物”的副产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e) 任何逆向材料,如果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之前,未被原始制造商或所有者使用、分销或通过处理回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e)(1) 该材料成为逆向材料之日起一年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e)(2) 如果该材料已退回原始制造商,则为该材料退回原始制造商之日起一年后。

Section § 2512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某些化学溶液(例如蚀刻剂或剥离液)被使用过且不再是新的时,它们被视为废弃或受污染的材料。如果这些材料被环保部门认定为危险废物,并因任何目的被运往其他地点,它们必须遵守危险废物的规定,除非本部门给予特定豁免。此外,这些材料还必须遵守所有其他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5(a) 废蚀刻剂、剥离液和电镀液就本章而言,属于废弃、受污染或使用过的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0.55(b) 符合环境保护局或本部门确定的特性或被其列为危险废物,并从其生产地点运出,且为任何目的转让给无关或非附属方的废蚀刻剂、剥离液和电镀液,须遵守本章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规定,除非本部门根据第 25143 条放弃本章的任何具体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任何废蚀刻剂、剥离液或电镀液遵守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2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再生材料”。它指的是那些被再次使用或回收的材料。但是,它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作为中间环节的材料。

Section § 251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两种不同情境下定义了“回收”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使用、再利用或回收利用可回收材料。然而,在涉及某些费用和税款时,它将定义扩展到包括管理可回收材料直至其成为再生产品的所有活动,例如收集和加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1(a)  “回收”是指使用、再利用或回收利用可回收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1(b)  尽管有(a)分项规定,但为根据第7条(自第25170节起)征收的费用、税款和收费之目的,“回收”是指对可回收材料进行收集、运输、储存、转运、处理、分类、加工、使用或再利用,或回收利用,以生产再生材料。

Section § 25121.2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指出,“释放”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条文(具体而言是第78105条)中的定义相同。这实际上是告诉您,要了解“释放”的定义,请查阅第78105条。

“释放”的定义与第78105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251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危险废物的“远程场所”定义为收集废物但除了安保人员外没有常驻工作人员的地点。法律允许在这些场所暂时存放危险废物,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废物属于非RCRA废物或获得豁免,符合特定的安全和储存要求,并确保所有处理废物的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此外,场所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进入,特别是当它靠近住宅区或商业区时。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适用标准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a) “远程场所”指由产生者运营的场所,危险废物最初在此收集,除安保人员外,产生者工作人员不常驻于此,且该场所不与产生者运营的常驻人员场所毗连,或未经公共道路无法通往常驻人员场所。产生者工作人员以定期计划或随机方式(频率低于每日)前往远程场所进行检查、监测或维护活动,不被视为常驻该远程场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 尽管有本章或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符合第25110.10条(d)款通知要求的产生者,可以在危险废物最初收集的远程场所,或在产生者运营的另一个远程场所,在运往集中场所的途中,存放危险废物,如果危险废物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1) 该危险废物为非RCRA危险废物,或该危险废物或其在远程场所的管理否则豁免于联邦法,或不根据联邦法另行监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2) 符合第25110.10条(b)款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3) 在任何远程场所处理危险废物的所有人员,在被指派处理危险废物之前,完成与《加州法规典籍》第8篇第5194条所要求的培训相当的健康和安全培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4) 产生者人员将采取的行动的描述,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爆炸或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成分意外释放到远程场所的空气、土壤或地表水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的危害,应包含在集中场所的应急计划中。对于与单个集中场所相关的所有类似远程场所,可以使用单一的通用响应行动描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5) 产生者一旦开始在远程场所积极管理危险废物,应将危险废物放入符合美国交通部关于用于运输危险废物的容器要求的容器中,并且这些容器应按照部门通过的关于产生者管理用于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的法规进行管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6) 用于在远程场所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一旦危险废物放入容器,应按照部门通过的关于产生者标签要求的法规进行标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b)(7) 产生者应尽合理努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不知情或未经授权人员进入远程场所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的可能性。如果远程场所位于住宅或商业区一英里范围内,或以其他方式易于公众进入,远程场所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应始终由产生者的雇员或代理人监督,或以其他方式加以保护,以防止不知情进入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未经授权进入的可能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3(c) 如果远程场所的危险废物管理不符合(b)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则该危险废物应遵守本章所有其他适用的产生者和设施要求以及部门为实施本章而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2512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逆向材料”定义为那些无法再按其最初预期方式使用的危险材料。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超过保质期、被法律禁止,或存在健康、安全或环境危险。

如果符合此定义的材料属于法规中确定的特定类别,并且以非正常方式被使用或焚烧,则不被视为“逆向材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a) †“逆向材料”指任何危险材料,其不得以最初预期或规定的方式使用、出售或分发,或不得用于最初预期或规定的目的,并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a)(1) †因时间流逝或储存时的环境条件而发生化学、生化、物理或其他变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a)(2) †已超过规定或建议的保质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a)(3) †被法律、法规、条例或法令禁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a)(4) †因经济、健康或安全原因,或环境危害而无法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b) †“逆向材料”不包括部门通过的法规中指定的材料,即部门应命名为“废弃商业化学产品、不合格品、容器残留物及其溢出残留物”的类别中的材料,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b)(1) †该材料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且该材料通常不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1.5(b)(2) †该材料被焚烧以回收能源,且该材料通常不被焚烧以回收能源。

Section § 251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受限危险废物”定义为必须遵守严格处置规定的特定类型危险废物。它包括含有大量特定毒素的废物,或受特殊土地处置法规约束的废物。

具体而言,它涵盖了含有高浓度游离氰化物的液态废物、含有显著浓度砷或铅等特定金属的废物、pH值小于或等于2的强酸性废物、含有高浓度多氯联苯(PCBs)的废物,以及含有大量卤代有机化合物的废物。

其目的是对这些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管理,以防止环境和健康风险。

“受限危险废物”包括以下两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2.7(a)  任何根据第25179.6条以及部门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受限于土地处置限制的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2.7(b)  任何含有以下任何物质,并达到以下浓度的危险废物,其浓度在确定时,不考虑可能发生的任何稀释,除非稀释是制造过程的正常组成部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2.7(b)(1)  含有游离氰化物浓度大于或等于1,000毫克/升的液态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2.7(b)(2)  含有以下任何金属或元素,或这些金属或元素的化合物,浓度大于或等于以下任何值的液态危险废物:
砷 ........................
500毫克/升
镉 ........................
100毫克/升
铬 (VI) ........................
500毫克/升
铅 ........................
500毫克/升
汞 ........................
 20毫克/升
镍 ........................
134毫克/升
硒 ........................
100毫克/升
铊 ........................
130毫克/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2.7(3)  pH值小于或等于二的液态危险废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2.7(4)  含有多氯联苯浓度大于或等于50毫克/升的液态危险废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2.7(5)  含有卤代有机化合物总浓度大于或等于1,000毫克/千克的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州运营成本”定义为州政府在涉及有害物质时,管理和监督危险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当责任方遵守与清理相关的命令或协议时,这些成本适用。“州运营成本”可涵盖各种开支,包括根据特定法律条款进行的支出。

Section § 25122.9

Explanation
本节将“秘书”一词定义为环境保护秘书。

Section § 25123

Explanation

本节将“储存”具体定义为临时性地存放危险废物。

“储存”指临时性地存放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23.3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与危险废物处理和储存相关的特定术语和规定。“液态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危险性且不含自由液体的废物,而“修复废物暂存”是指为现场处理而临时收集某些类型的土壤,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放置在不透水表面上。

转运设施在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废物,但根据分区法律,存放时间不应超过特定天数。“储存设施”是指存放废物超过90天或不符合特定要求的设施。例如,位于住宅区或在某些建筑物500英尺范围内的新运营设施的废物有额外的限制。

该法规提供了关于废物可存放多长时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存放废物不被视为储存的指导。在特定条件下,废物产生者可以存放紧急释放废物,而不会被归类为储存设施。现场和场外废物转运必须遵循特定规程,包括定期检查和遵守雨水许可证等措施。

该法规讨论了允许的废物数量、标签要求,并规范了检查以确保安全措施得到维护。它还赋予州政府制定更严格管理标准的权力,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1) “液态危险废物”是指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0.10节(以该节在1994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中规定的自由液体定义的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2) “修复废物暂存”是指临时堆积非RCRA污染土壤,该土壤在现场产生并持有,且为根据经认证、授权或允许的处理方法(例如可移动处理单元)进行现场处理而堆积,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2)(A) 所堆积的危险废物不含自由液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2)(B) 危险废物堆积在不透水表面上,例如至少20密耳厚并有基础支撑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至少60密耳厚且无基础支撑的高密度聚乙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2)(C) 产生者提供防风吹散、防降水径流和径入的控制措施,并遵守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发布的任何雨水许可证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2)(D) 产生者每周以及暴风雨后对堆积场地进行检查,以确保防风吹散、防降水径流和径入的控制措施正常运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2)(E) 暂存区经注册工程师认证符合(A)至(D)项(含)中规定的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a)(3) “转运设施”是指与危险废物运输相关的任何场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装卸码头、停车场、储存区以及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存放危险废物的其他类似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 “储存设施”是指危险废物设施,其中危险废物符合以下任何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1) 危险废物在现场设施中存放超过90天。部门可以根据联邦法案制定延长该90天期限的标准和程序,并规定危险废物的存放方式,如果法律没有另行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2) 危险废物在非转运设施的场外设施中存放任何时间。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废物在转运设施中存放,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i) 转运设施位于当地规划部门划定的住宅区内。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ii) 转运设施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初始运营,且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5227节(c)款第(1)至(5)项(含)中确定的结构物500英尺范围内。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iii) 危险废物在当地规划部门未划定为工业区或农业区的转运设施中存放超过六天。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iv) 危险废物在当地规划部门划定为工业区或农业区的转运设施中存放超过10天。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v) 危险废物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开始初始运营、位于当地规划部门划定的农业区内,且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5227节(c)款第(1)至(5)项(含)中确定的结构物500英尺范围内的转运设施中存放超过六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B)(i) 尽管有(A)项的规定,但位于当地规划部门未划定为住宅区的转运设施不属于储存设施,如果该转运设施中存放的唯一危险废物是因紧急释放而产生的危险废物,且该危险废物由第25501节中定义的紧急救援人员或应紧急救援人员或响应行动承包商的要求由响应行动承包商收集和临时储存,并且该危险废物的存放已获得部门批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3)(A)(B)(i)(ii) 就本项而言,“响应行动承包商”是指与部门签订合同,根据第45分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采取清除或补救行动以应对释放或威胁释放的任何人,包括响应行动承包商的任何分包商。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 除非(B)项另有规定,危险废物在现场储存任何时间,除非危险废物依照部门通过的法规储存在容器、储罐、滴漏垫或围堵建筑物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 尽管有(A)项规定,产生并在现场储存危险废物90天或更短时间以进行场外运输的产生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属于储存设施: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i) 该废物是非RCRA污染土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ii) 正在累积的危险废物不含游离液体。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iii) 危险废物累积在不透水表面上,例如至少20密耳厚、有基础支撑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至少60密耳厚、无基础支撑的高密度聚乙烯。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iv) 产生者提供防风吹散、降水径流和径入的控制措施,并遵守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发布的任何雨水许可证要求。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v) 产生者每周以及暴风雨后检查累积场地,以确保防风吹散、降水径流和径入的控制措施正常运行。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vi) 产生者在最终场外运输后,检查累积场地是否存在污染,并根据需要进行修复。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4)(A)(B)(vii) 场地经注册工程师认证,符合(i)至(vi)项(含)规定的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5) 危险废物在任何地点的转运设施中以非容器方式储存任何时间。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b)(6) 危险废物在任何地点的转运设施中储存任何时间并发生处理。就本款而言,“处理”不包括将包装或容器化的危险废物从一辆车转移到另一辆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c) 为(b)分项(1)款之目的计算90天期限的时间段,或为(h)分项之目的计算180天或270天期限的时间段,从设施累积100公斤危险废物或1公斤极度危险废物或急性危险废物时开始。但是,如果设施在任何日历月内产生超过100公斤危险废物或1公斤极度危险废物或急性危险废物,该时间段从该月首次开始累积任何数量危险废物时开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 尽管有(b)分项(1)款规定,在现场累积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属于储存设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1) 产生者在初始累积点累积最多55加仑危险废物、1夸脱急性危险废物或1夸脱极度危险废物,该初始累积点位于废物产生区域或其附近,并由产生废物的过程操作员控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2) 产生者将废物累积在除储罐以外的容器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3) 产生者在没有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现场储存危险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以下时间段中较短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3)(A) 从初始累积日期起一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3)(B) 从达到(1)款规定的数量限制之日起90天,或者,如果(h)分项适用,180天或270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4) 产生者对用于累积危险废物的任何容器进行标记,标明初始累积日期,并标明“危险废物”字样或识别容器内容物的其他字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5) 在达到(1)款规定的任何适用数量限制后三天内,产生者在盛装累积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标明达到数量限制的日期,并将废物运出场外或在现场储存废物,并遵守部门通过的、为受(b)分项(1)款规定的时间限制约束的产生者设定的法规,或遵守(h)分项(1)款规定的要求,以适用者为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d)(6) 产生者遵守部门通过的关于容器使用和管理的法规,以及部门为实施本分项而通过的任何其他法规。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1) 尽管有(b)款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为修复废物暂存而持有的危险废物,如果从产生者首次将危险废物放置在暂存场地进行现场修复之日起,总累积期为一年或更短,则不应被视为在危险废物储存设施中持有,但部门可根据产生者提出的合理理由,批准一次为期六个月的延期。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2)(A) 产生者应根据(a)款第(2)项的规定,亲自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部门和以下机构之一提交一份关于在现场储存和处理危险废物的计划通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2)(A)(i) 如果产生者受统一项目机构(CUPA)管辖,则提交给该统一项目机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2)(A)(ii) 如果产生者不受统一项目机构管辖,则该通知应提交给根据第25404.3条(f)款授权实施和执行第25404条(c)款第(1)项所列本章要求的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2)(A)(B) 如果在根据(A)项发出通知后,或在初始一年或部门批准的六个月延期期间,产生者确定无法对修复废物暂存区中累积的全部或部分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产生者应立即通知部门和根据(A)项确定的适当地方机构,说明处理已中止。产生者随后应根据(b)款第(4)项的规定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2)(A)(C) 产生者不得为修复废物暂存而持有危险废物,除非产生者能通过实验室测试、小试规模测试或其他文件证明,为修复废物暂存而持有的土壤具有潜在可处理性。对违反本项规定所施加的任何罚款和处罚,可从危险废物首次累积的第91天开始实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e)(3) 一旦根据第(1)项持有的危险废物完成现场处理操作,产生者应检查暂存区是否存在污染,并根据需要进行修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f)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修复废物暂存以及根据(b)款第(4)项持有非RCRA污染土壤以进行场外运输,不应被视为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土地处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g) 根据(a)款第(2)项持有用于修复废物暂存的危险废物,或根据(b)款第(4)项在现场持有用于场外运输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在现场保存记录,以证明其符合本节关于储存用于修复废物暂存的危险废物或关于在现场持有用于场外运输的危险废物的规定(视情况而定)。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应可供根据第25180条或第25185条授权的公共机构查阅。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h)(1) 尽管有(b)款第(1)项的规定,任何日历月产生不足1,000公斤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如果在现场累积危险废物180天或更短,或者如果产生者自行运输其废物,或提供其废物进行运输,距离200英里或更远,用于场外处理、储存或处置,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不属于储存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h)(1)(A) 现场累积的危险废物数量从未超过6,000公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h)(1)(B) 产生者遵守《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2.16节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h)(1)(C) 产生者持有剧毒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的数量不超过一公斤,且持有时间不超过(b)款第(1)项规定的期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3(h)(2) 符合第(1)项要求的产生者,如果在危险废物被初始运输者接收之日起60天内,未收到附有接收其废物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签名的联单副本,或无法通过电子联单系统核实设施已接收废物并签署联单,应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并附上清晰的联单副本,说明产生者无法与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确认其废物的交付或接收。

Section § 25123.4

Explanation

本法将“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定义为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移动设备。这些装置会被运到不同地点,而不是固定在一个地方。

“可移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或“可移动处理装置”指用于进行处理、被运至设施进行处理且不永久驻扎在单一设施的移动设备。

Section § 251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什么构成危险废物的“处理”。它将处理描述为任何改变或减少危险废物有害性质的过程。然而,如果某些活动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在现场进行或在许可证下进行,则不被视为处理。这些活动包括在不使用热量或化学品的情况下筛分液体废物、在不使用热量或化学品的情况下分离废物的相、合并兼容的废物流进行储存,以及自然蒸发废物中的水分。它还提到了医疗机构使用某些化学品消毒医疗设备的特定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处理”指本章未另行排除在处理定义之外的任何方法、技术或工艺,旨在改变任何危险废物或其中所含任何材料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或成分,或为任何目的去除或减少其有害性质或特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1)  “处理”不包括 (2) 款所列的任何活动,如果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1)(A)  该活动在现场进行,符合本章的要求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部门法规,管辖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累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1)(B)  该活动符合部门为储存危险废物而颁发的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1) 款规定的豁免所涵盖的活动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1)(A)  在废物被加入或从储存或累积罐或容器中取出时,筛分或过滤液体危险废物以去除固体部分,不添加热量、化学品或压力。就本分段而言,筛分或过滤不包括吸附、反渗透或超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1)(B)  在罐或容器中储存或累积期间危险废物的相分离,如果分离过程未借助添加热量或化学品。如果相分离发生在商业场外许可的储存设施,危险废物的所有相在分离后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1)(C)  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相容的废物流合并到单个罐或容器中,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1)(C)(i)  废物流的合并仅用于集中累积或储存或集中场外运输,并且它们并非为满足燃料规格而合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化学或物理准备以进行处理、焚烧以获取能源价值或焚化。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1)(C)(ii)  合并后的废物流进行管理,符合适用于每个单独废物流的最严格的监管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2)(1)(D)  罐或容器中危险废物的水分蒸发,例如通过排气口和浮顶的呼吸和蒸发,不添加压力、化学品或除阳光或环境室内照明或加热之外的热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b)(3)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法案要求进行处理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任何活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5(c)  “处理”不包括戊二醛或邻苯二甲醛(医疗机构用于消毒医疗设备)与含有甘氨酸作为唯一活性化学成分的配方的组合,如果该过程在现场进行。

Section § 251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定义为根据美国环保署(EPA)的方法编号8240或任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类似方法,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的物质。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根据环境保护局文件编号Solid Waste 846 (1982)中的方法编号8240,或任何经部门认可的等效替代方法,被认定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化合物。

Section § 25123.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危险废物管理统一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统一计划设施”是指所有必须遵守特定法规的相连土地和建筑物。“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UPA)是经批准在地方层面监督统一计划的机构。“参与机构”是根据正式协议与CUPA合作执行部分计划任务的机构。“统一计划机构”(UPA)是指CUPA或其被授权实施特定计划组成部分的参与单位。一旦获得认证,被指定为UPA的机构拥有唯一的当地权力来执行计划规则。此权力与负责执行该计划的部门共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7(a)  “统一计划设施”(“Unified Program Facility”)指所有相连的土地和建筑物、其他附属物以及土地上的改良物,这些均受第25404条(c)款第(1)项要求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7(b)  “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ertified Unified Program Agency”)或“CUPA”指经秘书认证的机构,负责在某个管辖区内实施第6.11章(自第25404条起)中规定的统一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7(c)  “参与机构”(“Participating Agency”)或“PA”指根据第25404.3条(d)款与CUPA签订书面协议,并经秘书批准,依照第25404.1条和第25404.2条的规定,实施或执行第25404条(c)款第(1)项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统一计划要素的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3.7(d)  “统一计划机构”(“Unified Program Agency”)或“UPA”指CUPA,或其参与机构,在CUPA根据书面协议指定每个PA实施或执行第25404条(c)款第(1)项中规定的特定统一计划要素的范围内。就本章而言,UPAs负有责任和权力,在根据本章以及第25404.1条和第25404.2条规定的范围内,仅实施和执行本章中列于第25404条(c)款第(1)项的那些要求。UPAs还负有责任和权力,在根据本章以及第25404.1条和第25404.2条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执行为实施本章中列于第25404条(c)款第(1)项的要求而通过的法规。在CUPA经秘书认证后,统一计划机构应是唯一被授权在CUPA管辖区内执行本章中列于第25404条(c)款第(1)项的要求的当地机构。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本章授予部门实施和执行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权力或责任。

Section § 25123.8

Explanation

在加州,“通用废物”指的是某些在适用的州法规中得到认可的危险废物。这些废物在法规的特定章节中被明确指出,或未来可能在本立法框架内被指定为通用废物。它本质上是为了简化监管而对某些危险材料进行的分类。

“通用废物”指在《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3.9节中被认定为通用废物,或该法规根据本章可能进一步修订的,或根据本章被指定为通用废物的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废物,包括任何被丢弃的固态、液态、半固态或密闭气态材料,但特定排除情况除外。被视为废物的材料包括那些被处置、焚烧或储存但未回收利用的材料,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材料未正确贴标或未安全存放,对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也属于废物。

然而,某些材料不被视为废物,例如用于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或在同一系统内经过处理并重复使用的冷却剂。例外情况包括:使用可能有害的方法处理的材料、在使用前已是危险废物的材料、被移出用于储存的材料,或长时间未使用的材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废物”是指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未排除的任何固态、液态、半固态或密闭气态废弃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  就 (a) 款而言,废弃材料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材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1)  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放弃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1)(A)  处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1)(B)  焚烧或烧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1)(C)  在通过处置、焚烧或烧毁而放弃之前或代替放弃,被堆积、储存或处理,但未回收利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2)  回收利用的,或在回收利用之前被堆积、储存或处理的,但第 25143.2 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3)  对公众健康或环境构成威胁,并符合以下任一或全部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3)(A)  标签错误或标签不充分,除非在发现材料标签错误或标签不充分后的 10 天内,该材料被正确或充分地贴上标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3)(B)  包装在破损或损坏的容器中,除非在发现容器破损或损坏后的 96 小时内,该材料被装入完好或未损坏的容器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b)(4)  被视为本质上属于废物,如部门通过的法规所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材料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属于废弃材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1)  中间制造工艺流。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  除 (B) 分项另有规定且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为制造设备的运行所必需的冷却剂、润滑剂或切削液,经过处理以延长材料寿命供继续使用,并在使用该材料的同一制造设备中或在将材料返回原始制造设备以供继续使用的连接设备中进行处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B)(A) 分项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材料: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B)(A)(i)  在未直接且永久连接到原始制造设备的连接设备中进行处理的材料,或以可能允许任何材料或其成分释放到环境中的方式建造或操作的设备中进行处理的材料。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B)(A)(ii)  在引入制造设备或连接设备之前属于危险废物的材料。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B)(A)(iii)  从制造设备或连接设备中移除,用于在该设备外部进行储存、处理、处置或焚烧以回收能源的材料。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B)(A)(iv)  在制造设备或连接设备停止运行后,在该设备中停留超过 90 天的材料。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24(c)(2)(A)(B)(A)(v)  使用物理程序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