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30

Explanation
本法条明确指出,处理过的木材废物的处理规则是特殊的,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危险废物。它强调这些规则是专门为处理过的木材废物所面临的独特挑战量身定制的。

Section § 25230.1

Explanation

该法律提供了理解加州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和处置的关键定义。主要术语包括:

“I类危险废物填埋场”是经特别授权的填埋场;“固体废物填埋场”则遵循公共资源法规。

“处理木材”是指经过化学防腐处理以防腐烂的木材,其防腐剂须经联邦法律批准。“处理木材废弃物”是指必须符合特定标准的化学防腐木材废弃物。

“处理木材废弃物核准填埋场”必须符合特定的监管标准,包括废物排放要求。

“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是一个涵盖处理木材废弃物的各类设施的术语,包括填埋场、转运站和气化设施,但不包括堆肥和转化设施。

“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涵盖所有参与处理木材废弃物收集、加工或处置的人员。

“木材防腐行业”是指从事处理木材产品制造或销售的企业。“木材废弃物”通常指废弃木材产品,不包括林业和园林废弃物。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a) “I类危险废物填埋场”指经授权作为许可设施一部分的填埋场。“填埋场”和“许可设施”具有《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0.1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b) “固体废物填埋场”指《公共资源法典》第40195.1节中定义的设施,并经授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分部(自第40000节起)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c) “处理木材”指经过化学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旨在保护木材免受昆虫、微生物、真菌和其他可能导致木材腐烂的环境条件的侵袭,且该化学防腐剂已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 Sec. 136 et seq.)注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d) “处理木材废弃物”指符合第25230.2节所述要求的木材废弃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e) “处理木材废弃物核准填埋场”指I类危险废物填埋场,或固体废物填埋单元的复合衬里部分,该部分符合1993年10月9日之后加州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所有适用要求,并受根据《水法典》第7分部(自第13000节起)发布的废物排放要求监管,用于排放《水法典》第13173节中定义的指定废物或处理木材废弃物,且符合本条规定。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 “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A) 符合本条规定的固体废物填埋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B) 符合本条规定的转运或处理站。就本分段而言,“转运或处理站”是指《公共资源法典》第40200节中定义的设施,并经授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分部(自第40000节起)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C) 符合本条规定的气化设施。就本分段而言,“气化设施”是指使用《公共资源法典》第40117节中定义的气化工艺的设施,并经授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分部(自第40000节起)运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D) 符合本条规定的处理木材废弃物核准填埋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E) I类危险废物填埋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F) 符合本条规定的小批量建筑和拆除垃圾及惰性垃圾(CDI)处理作业。就本分段而言,“小批量建筑和拆除垃圾及惰性垃圾(CDI)处理作业”是指每天接收少于25吨的建筑和拆除垃圾与A类惰性垃圾任意组合的场地,用于储存、处理、转运或加工,并经授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分部(自第40000节起)运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1)(G) 符合本条规定的有限量转运作业。就本条款而言,“有限量转运作业”是指每天接收少于60立方码或15吨固体废物的作业,旨在将废物转运至其他固体废物作业或设施之前进行储存,且不进行加工活动,但可由操作员进行有限的回收活动和体积减量,并经授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分部(自第40000节起)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2) “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2)(A) 堆肥设施。就本分段而言,“堆肥设施”是指生产《公共资源法典》第40116节中定义的堆肥的设施,并经授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分部(自第40000节起)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f)(2)(B) 转化设施。就本分段而言,“转化设施”是指使用《公共资源法典》第40201节中定义的转化工艺的设施,并经授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分部(自第40000节起)运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g) “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指产生、处理、收集、加工、堆积、储存、转运、运输、处理、回收或处置处理木材废弃物的个人。

Section § 252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管理某些类型木材废弃物的具体规定。它仅适用于因含有根据联邦法律注册的防腐剂而被视为危险的木材。但是,它不适用于受另一项特定危险废弃物豁免条款约束的木材废弃物。此外,如果木材含有未注册为防腐剂的涂层或处理剂,或者木材旨在焚烧,则不能采用这些替代管理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a) 本条的替代管理标准仅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木材废弃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a)(1) 仅因木材中或木材上存在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 U.S.C. Sec. 136 et seq.) 注册用作木材防腐剂的防腐剂而成为危险废弃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a)(2) 不受联邦《1976年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42 U.S.C. Sec. 6926) 作为危险废弃物进行监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a)(3) 第25143.1.5节不适用于该木材废弃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b) 本条的替代管理标准不适用于根据第25143.1.5节豁免于危险废弃物管理标准的木材废弃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c) 以下木材废弃物不符合本条替代管理标准的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c)(1) 因存在未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 U.S.C. Sec. 136 et seq.) 注册用作木材防腐剂的涂层、油漆或其他处理剂而具有危险性的木材废弃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2(c)(2) 指定用于焚烧的木材废弃物。

Section § 252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按照特定的替代标准进行管理,而不是作为通常具有更严格处理规定的危险废弃物来管理。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人员,只要遵守规定的法规,就可以遵循这些替代标准来满足法律要求。如果他们这样做,就被视为符合危险废弃物法律的规定。过去关于处理此类废弃物的豁免现在都已失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废弃物可以免除其他州或联邦法律的约束,也不阻止机构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3(a)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管理的、如第 25230.2 节所述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免于遵守根据本章规定的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以及《加州法规典籍》第 22 篇第 4.5 分部第 12 章(自第 66262.10 节开始)至第 20 章(自第 66270.1 节开始)的管理标准(含首尾两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3(b) 须遵守本章某项要求(包括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管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人,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替代管理标准,或遵守根据本章规定的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3(c) 遵守本条规定标准的人,被视为遵守本章中该标准被认定为替代方案的要求,且部门和任何其他获授权执行本章的实体,应当认为该人遵守了本章的该项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3(d) 在增加本条的法案颁布之前,部门授予的所有管辖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管理的豁免,均失效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3(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遵守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也不限制政府机构制定或执行与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管理相关的额外要求的权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3(f) 本条不限制部门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制定法规的权力或责任。

Section § 252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处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限制。它不得被焚烧、拾荒、如果已分类则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不得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或未经特殊许可不得回收。在送往垃圾填埋场之前,这种废弃物上的标签不得被移除或损坏。如果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在原产生地进行再利用,并且符合联邦关于木材防腐剂的指导方针,则允许其再利用。在再利用之前,它还必须遵守其他管理规定。当按照这些条件进行再利用时,一些管理规定可以暂时免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 除非本条授权,否则按照本条的替代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不得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1) 焚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2) 拾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3) 如果此前已分类,则在处置前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4) 不得与地面接触存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5) 不得回收,无论是否经过处理,除非分项 (c) 另有规定。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6) 不得处理,除非符合第 25230.10 节的规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7) 不得填埋处置,除非符合第 25230.11 节的规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a)(8) 不得切碎用作覆盖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b) 任何标明木材废弃物为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标签或标记,不得在填埋处置前故意移除、涂抹、污损或销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c) 经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只能通过再利用的方式进行回收,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c)(1) 再利用必须在产生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设施现场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c)(2) 在再利用时,再利用须符合《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 U.S.C. Sec. 136 et seq.)批准的用于处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防腐剂的使用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c)(3) 在再利用前,经处理的木材废弃物须按照本条所有适用的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4(d) 受分项 (c) 约束,在再利用期间,经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不受第 25230.5 节至第 25230.11 节中管理标准的约束。

Section § 2523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必须清晰标记和贴标签,以确保在产生、储存或运输过程中便于检查。管理此类废弃物的个人必须为指定用于堆积废弃物的区域贴上标签,并且这些区域只能用于此目的。

标签必须包含“请勿焚烧或拾荒”的警告、处理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堆积日期。标签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完好。

然而,如果木材废弃物由家庭储存不超过30天,或者由家庭自行运输到经批准的设施,并且该废弃物被明确标识为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则可免除这些标签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5(a) 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产生、堆积、储存或运输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应当清晰标记并便于检查。负责管理该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人员,应当确保每个指定用于堆积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单元或区域都贴有标签。指定用于堆积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区域应当清晰标识,且仅用于堆积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5(b) 为了向接收方或任何观察者清晰标识废弃物的性质,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应按以下方式加贴标签或标记: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 - 请勿焚烧或拾荒。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处理者姓名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堆积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5(c)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处理者应当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标签符合 (a) 款和 (b) 款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5(d) 在以下任一条件下,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可免于本节的标签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5(d)(1) 由家庭在产生地点堆积,且堆积期不超过30天,并符合第25230.6节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5(d)(2) 由家庭产生,在自行运输至经批准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处理设施时,前提是该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被向该设施明确标识为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

Section § 252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如何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以防止环境污染和未经授权的进入。它为储存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设定了详细要求,包括保持干燥、不接触土壤的条件,以及储存时长的规定。废料储存不得超过一年,除非需要更长时间的储存以收集足够数量进行妥善处置,但处理者有责任证明这种必要性。对于家庭和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短期储存(最长30天),而无需遵循这些详细规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a)(1)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应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进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向环境释放的方式进行维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a)(2) 当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不在负责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时,应通过目视控制或物理屏障防止未经授权的进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应以防止径流和溢流的方式堆积,并放置在足够不透水的表面上,以在实际可行范围内防止与土壤或水接触并渗漏到土壤或水中,这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实现: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1) 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可以堆积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1)(A)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应抬高,以防止与土壤接触并防止可合理预见的径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1)(B)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应覆盖,以防止降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1)(C)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自产生之日或从其他处理者处接收之日起堆积不超过9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2) 如果容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可以在容器中堆积,自产生之日或从其他处理者处接收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2)(A) 经过设计、建造、维护、填充,其内容物受到限制并封闭,以确保在通常与处理相关的条件下,不会有可识别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材料或其成分向环境释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2)(B) 如果在可合理预见的条件下暴露于降水、径流或溢流,则应具有防水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2)(C) 在装满容量后90天内运送到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处理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3)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应在结构健全且具有防水地板的建筑物中堆积,该地板旨在防止水进出建筑物,自产生之日或从其他处理者处接收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4)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可以在围堵表面上堆积,自产生之日或从其他处理者处接收之日起不超过180天,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4)(A)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不与土壤接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4)(B)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应防止可合理预见的径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4)(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4)(C)(i) 除条款 (ii) 另有规定外,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应覆盖以防止降水。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4)(C)(i)(ii) 按照本款规定管理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可以不覆盖堆积,如果围堵表面设计和操作旨在容纳所有降水,并且产生的废水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b)(5)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可以以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处理者可以明确证明其防止径流和溢流,并放置在足够不透水的表面上,以在实际可行范围内防止与土壤或水接触并渗漏到土壤或水中的任何其他方式堆积,自产生之日或从其他处理者处接收之日起不超过90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c) 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自产生之日或从其他处理者处接收之日起堆积不得超过一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d) 如果堆积仅是为了积累根据第25230.11节规定处置所需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数量,处理者可以堆积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超过自产生之日或从其他处理者处接收之日起一年。但是,处理者承担证明该堆积仅是为了积累为促进妥善处置所需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数量的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e) 堆积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的人员应能够证明自其成为废料或被接收之日起,该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已堆积的时间长度。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f) 在家庭维护过程中附带产生并由家庭居民在产生地点堆积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如果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则免除本节的堆积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f)(1)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未经物理改变,但第25230.10节分节 (c) 和 (d) 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f)(2) 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堆积不超过30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g)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在产生地点堆积且期限不超过30天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免于遵守本节的堆积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g)(1) 该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未经物理改动,除非第25230.10节的(c)和(d)分节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6(g)(2) 该企业堆积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料不超过1,000磅。

Section § 252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处理和运输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规定。通常,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必须运往适当的设施或经批准的填埋场。处理者必须确保接收方同意接收废弃物。如果废弃物是在偏远地点收集的,则在由产生者或其雇佣的代理人运输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运至产生者的集中处理场。一份详细的运输文件必须随附废弃物,其中注明数量、收集地点、运输日期和相关联系信息。这些记录必须保存三年。废弃物必须安全运输,以避免泄漏或未经授权的接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不得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送往或运往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设施或经批准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填埋场以外的任何地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b) 在将一批经处理木材废弃物送交另一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之前,原始处理者应确保接收处理者同意接收该批货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 最初在偏远地点收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处理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将该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运送至由产生者运营的集中处理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1)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由产生者、产生者的雇员或产生者的代理人运输。就本款而言,“代理人”指由产生者雇佣的负责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清除、收集或运输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2) 在运输过程中,随附一份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运输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2)(A) 所运输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数量(按重量或体积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2)(B) 最初收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偏远地点的位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2)(C) 产生者首次在偏远地点开始堆积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日期、货物离开偏远地点的日期以及货物抵达集中处理场的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2)(D) 产生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不同,则为经处理木材废弃物正在运往的集中处理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2)(E) 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从偏远地点运至集中处理场的运输人员的姓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c)(3)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应自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离开经处理木材废弃物集中处理场之日起,至少保留 (c) 款 (2) 项所述的运输文件三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7(d)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应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接触、保护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免受降水影响,并防止经处理木材废弃物成分流失、扩散和浸出的方式进行运输。

Section § 252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处理和记录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运输的。它要求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保存他们发送或接收的每批货物的详细记录,包括设施名称和地址、废弃物重量以及运输日期。

此外,接收此类废弃物的设施或经批准的填埋场必须向部门提交半年度电子报告,汇总设施详情、运输重量和日期等信息。报告应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首次报告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部门将公开这些报告,但某些机密商业信息除外。处理者和设施必须将记录保存至少三年。如果废弃物是家庭附带产生的,家庭可免除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a)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应保存其从处理者处运往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的每批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记录。该记录可采用日志、发票、舱单、提货单、运输文件或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收据的形式。每批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a)(1) 接收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a)(2)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重量、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估计重量,或由接收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测量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重量。当没有秤或称重不切实际时,可以使用估计重量。重量估算所需的假设应记录在运输记录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a)(3)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离开处理者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b)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应保存其设施收到的每批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记录。该记录可采用日志、发票、舱单、提货单或其他运输文件的形式。每批收到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b)(1) 原始经处理木材废弃物产生者的完整商业名称、识别号(如果有),以及项目名称和编号(如果适用),以及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b)(2)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重量或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估计重量。当没有秤或称重不切实际时,可以使用估计重量。重量估算所需的假设应记录在运输记录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b)(3) 收到经处理木材废弃物批次的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 接收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或经批准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填埋场应向部门提交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截止的半年度报告。报告要求自2021年12月31日开始,并应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的30天内以部门提供的电子格式提交。每份半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1) 报告设施信息,包括设施名称、所在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2) 对于所有收到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批次,除了根据 (3) 至 (5) 款(含)报告的批次外,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应报告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2)(A) 产生者的识别号,或者,如果产生者没有识别号,则为产生者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2)(B) 运输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2)(C) 每批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重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3) 收到所有由家庭产生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总量的重量汇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4) 作为现场负荷检查计划的一部分,发现并从固体废弃物中分离出的所有经处理木材废弃物总量的重量汇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5) 对于从另一个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收到的批次,接收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应报告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5)(A)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的识别号,或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5)(B) 运输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c)(5)(C) 每批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重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d) 部门应通过其惯常的披露方式,向公众公开根据本节提交的半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但部门不得披露任何特定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与特定设施之间的关联。设施所服务的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名单应被视为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以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25173节和第66260.2节的规定。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e)(1)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处理者应自批次离开处理者之日起,将 (a) 款所述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e)(2) 经处理木材废弃物设施应自收到批次之日起,将 (b) 款所述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8(f) 当经处理木材废弃物是家庭附带产生的时,家庭可免除本节的记录保存要求。

Section § 25230.9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企业或个人在一年内处理超过10,000磅的经处理木材废料,他们需要采取某些行动。首先,他们必须在超过重量限制后的30天内获得或保留一个识别号。

此外,他们还必须在同样的30天内向相关部门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处理者的姓名、地址、识别号、联系人、废料管理活动的地点、超过重量限制的日期以及一份确认废料量的声明等详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a) 在任何日历年内,如果经处理木材废料处理者产生超过10,000磅的经处理木材废料,该处理者应在超过该重量阈值后的30天内获得或保持一个识别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b) 在任何日历年内,如果经处理木材废料处理者产生超过10,000磅的经处理木材废料,该处理者应在超过10,000磅限制后的30天内向部门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b)(1) 处理者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b)(2) 产生者的识别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b)(3) 处理者现场应就经处理木材废料管理活动进行联系的人员的姓名和商务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b)(4) 经处理木材废料管理活动的地址或实际位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b)(5) 处理者超过10,000磅限制的日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9(b)(6) 一份声明,表明该处理者每年产生超过10,000磅的经处理木材废料。

Section § 2523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管理经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以保护环境。它将“调整尺寸”定义为最小程度的切割,但排除了研磨或粉碎等更密集的处理过程。如果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以避免释放有害物质,为便于运输或再利用而对经处理的木材进行尺寸调整是允许的,无需特殊许可。任何木屑或小颗粒都必须收集并作为有害废弃物处理。分拣和分离木材废弃物也无需特殊许可,前提是它们遵循程序以防止污染。雇主需要按照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对所有适用员工进行这种废弃物安全处理的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0(a)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resizing” means minimal cutting, breaking, or sawing, but does not include planing, grinding, drilling, chipping, sanding, shredding, mulching, or other mechanical handling or any other treatment.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0(b)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s (c) and (d), treatment, as defined in Section 25123.5, of treated wood waste manag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lternative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this article is prohibited.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0(c) Resizing is exempt from the permitting requirements of this chapter when resized to facilitate transport or reuse and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are met: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0(c)(1) The treated wood waste is handled in a manner that prevents the uncontrolled release of hazardous constituents to the environment.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0(c)(2) If size reduction of the treated wood waste results in sawdust, particles, or other material smaller than one cubic inch, the material is captured and managed as treated wood waste.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0(d) Sorting and segregating are both exempt from the hazardous waste permitting requirements of this chapter. The treated wood waste shall be handled in a manner that prevents the uncontrolled release of hazardous constituents to the environment.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0(e) An employer resizing, sorting, or segregating treated wood waste shall comply with the employee training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25230.12 for all applicable employees.

Section § 2523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置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它可以被送往危险废物填埋场,或者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固体废物填埋场的专门区域。这些填埋场必须管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以防止人们拾荒,并确保所有处理过程都符合安全和健康法规。在处置之前,任何涉及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活动都必须遵守现有规定,包括安全法律。如果倾倒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填埋场出现经确认的泄漏,则在泄漏修复之前,不得再向该填埋场倾倒废物。一旦泄漏问题解决,填埋场必须通知相关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a) 尽管有第25189.5条和第25201条的规定,当进行土地处置时,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应在I类危险废物填埋场,或在符合复合衬层要求的固体废物填埋单元的一部分进行处置,该部分符合1993年10月9日之后加利福尼亚州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所有适用要求,并且受根据《水法典》第7编(第13000条及后续条款)发布的、针对《水法典》第13173条所定义的指定废物或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排放的废物排放要求监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b) 接收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固体废物填埋场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b)(1) 管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以防止拾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b)(2) 确保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对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任何管理,无论是在处置之前还是代替处置,均符合本条的适用要求,包括第25230.3条中关于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禁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b)(3) 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方式应符合1973年《加利福尼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劳动法典》第5编第1部分(第6300条及后续条款))的所有适用要求,包括所有与危险废物相关的规则、法规和命令。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b)(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b)(4)(A) 如果对已处置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填埋单元的复合衬层部分进行监测表明存在经核实的泄漏,则不得向该填埋单元排放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直到纠正措施导致泄漏停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1(b)(4)(A)(B) 填埋单元应通知相关部门,告知已不再向该填埋单元排放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以及纠正措施导致泄漏停止的时间。

Section § 2523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处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雇主,为可能接触到这些废弃物的员工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加利福尼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规章制度、如何识别和分离经处理木材废弃物、安全操作规程、替代管理标准以及正确的处置方法。

雇主必须将培训记录保存三年,并供相关部门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2(a) 管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雇主应为所有处理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员工以及所有可能合理预期接触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员工提供培训。培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2(a)(1) 1973年《加利福尼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劳工法典》第5部第1章(第6300条起))的所有适用要求,包括所有与危险废弃物相关的规则、法规和命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2(a)(2) 识别和分离经处理木材废弃物的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2(a)(3) 安全操作规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2(a)(4) 替代管理标准的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2(a)(5) 适当的处置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2(b) 第(a)款所述培训记录应保存三年,并可供部门审查。

Section § 25230.13

Explanation

本节表达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与相关部门合作,以确保相关条款得到适当执行和遵守。这包括在资源可用时,评估有效执行所需的资源。

立法机关打算继续与该部门合作,以确保本条的充分执行和遵守,包括在为这些目的提供资源时对充分执行的估算。

Section § 2523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计划如何持续评估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规定。他们正在寻找更好的长期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将这些废弃物倾倒在普通垃圾填埋场。政府要求在必要时,就这些规定以及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项目的变化获得更新信息。 此外,木材防腐行业需要告知有关部门关于木材防腐剂的任何新趋势,以及在被要求时,所产生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数量。

Section § 252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木材防腐行业与相关部门合作,创建并维护一个网站、情况说明书和宣传材料,内容涉及如何处理和处置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这些每年更新的资源旨在教育那些产生或管理此类废弃物的人员,包括如何识别、安全处理、处置以及所需文件的说明。该行业必须与运输商、垃圾填埋场运营商和批发商等相关方分享这些材料,并向部门提供关于谁收到了这些信息的更新。此外,这些材料必须通过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分发给承包商,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发送给相关承包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5(a) 木材防腐行业应与部门协商,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并为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产生者以及可能接收或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设施,准备关于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妥善处理、处置和其他管理的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材料。宣传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区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与其他木材废弃物的信息;如何妥善处理、储存和处置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说明;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处置所需文件的说明;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和进行现场处理时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信息;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关于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产生者和可能接收或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设施如何遵守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要求的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5(b) 木材防腐行业应每年酌情更新和续订根据 (a) 款准备的宣传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5(c) 木材防腐行业应与部门协商,通过电子方式或邮件,向产生者、运输者、固体废物填埋场、家庭有害废物收集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接收或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设施,分发关于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妥善管理和处置的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材料,并应随每批经过处理的木材产品向经过处理的木材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这些材料。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5(d) 木材防腐行业应每年向部门提供更新报告,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在前一年获得宣传材料的产生者、固体废物填埋场、家庭有害废物收集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接收或处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的设施的名称和地址列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30.15(e) 木材防腐行业应将根据 (a) 款准备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以便分发给承包商,并应利用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提供的清单和执照申请包,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将宣传材料发送给围栏、甲板和景观承包商。

Section § 252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处理过的木材废弃物被遵循特定管理和处置规定的填埋场接收时,它将被视为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

Section § 25230.17

Explanation
截至2028年7月1日,如果法律的某个条款被废止,某个特定部门必须告知州立法机关它是否已准备好安全管理经过处理的木材废弃物,以确保持续的安全和监管。

Section § 2523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在2028年7月1日之前发出特定通知,那么这项法律将在2030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之前有另一项法律更改该日期。如果未在该日期之前发出通知,则这项法律将继续有效,除非有不同的法律废止它。

如果截至2028年7月1日,部门已根据第25230.17条规定发出通知,则本条文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30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如果截至2028年7月1日,部门未根据第25230.17条规定发出通知,则本条文将继续有效,除非本条文被其他法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