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7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该部门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的职责。该部门负责协调研究、管理危险废物实践、通过热线提供信息,并协助州和地方机构进行场地规划和技术援助。他们必须监督危险废物处理过程、研究产生率,并通过发布清单和名录来鼓励回收和减少废物。该部门还应维护一个包含可回收废物记录的信息中心,为新技术开展试点项目,并实施一项针对行业的教育计划,特别是针对小型企业。该计划将包括法律概要、宣传册、培训计划和年度研讨会。

本部门在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时,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a) 协调有关危险废物处理、储存、使用、加工和处置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并可开展与危险废物相关的适当研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b) 维护一个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实践的技术参考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处置、回收实践以及供公共和私人使用的相关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c) 设立并维护一条免费的有毒物质热线,在部门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运行,向受监管社区和公众提供有关危险废物的信息或关于其他有毒物质的适当转介。本部门应协调有毒物质热线计划与其他提供危险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信息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b) 款设立的技术参考中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d) 提供危险废物设施选址识别和评估的全州规划,并向州和地方机构提供危险废物计划规划和运营方面的技术援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e) 对本州危险废物的加工、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实践进行适当的监督。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f) 协调危险废物管理和使用以及从危险废物中回收和再利用资源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研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g) 确定危险废物的现有和预期产生率。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h) 调查危险废物利用和从危险废物中回收资源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i) 促进危险废物的回收和资源再利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j) 开展旨在改进部门运作的研究。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k) 鼓励减少或交换(或两者兼有)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和分发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k)(1) 危险废物清单,旨在使人们能够将危险废物流的成分与危险材料资源的需求相匹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k)(2) 本州已知和获准的商业危险废物回收商名录。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l) 建立并维护一个信息交换所,其中应包含可能可回收的废物记录。每个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向本部门提供信息以供信息交换所使用。每个产生者无需提供超出第 25160 节规定的联单所需的信息。本部门应将此信息提供给希望回收废物的人员。提供信息的方式应保护产生者的商业秘密。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m) 酌情开展试点项目,以记录有望改善加州危险废物处置问题的新兴技术的性能。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n) 制定并实施一项行业教育计划,该计划应侧重于小型企业教育,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n)(1) 编写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概要,本部门应在每年 1 月 1 日前发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n)(2) 为特定类型的企业出版教育宣传册,解释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或计划的特定领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n)(3) 根据需要提供视听培训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0(n)(4) 每年举办一次加州危险废物管理专题研讨会。

Section § 251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与教育、专业或行业组织签订合同,以设立专门的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将侧重于教导企业和其他相关团体如何在全州范围内遵守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运输和储存的法律。

Section § 25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程序,保护与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法相关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只能由部门用于履行其职责,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分享。但是,它们可以与政府机构共享,用于研究和法律目的。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未获得专利的配方、计划、模式或其他能让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专有信息。

部门应制定程序,以确保个人使用的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法的商业秘密,仅限于主任、部门或部门的任何授权代表在履行本章规定的部门职责时使用,且未经该个人同意,主任、部门或部门的任何授权代表不得以其他方式传播此类商业秘密。但是,任何信息应提供给政府机构,用于进行研究以及用于涉及提供信息的个人的司法审查或执法程序。
本节所称“商业秘密”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获得专利的配方、计划、模式、工艺、工具、机制、化合物、程序、生产数据或信息汇编,这些信息仅为商业机构内某些个人所知,且这些个人正在使用其制造、生产或配制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并使其使用者有机会获得相对于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优势。

Section § 251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对其辖区内的场外多用户危险废物设施征收一般用途的税款或使用费。这项收费最高可达该设施处理危险废物年收入的10%。

收取的资金可用于管理废物设施以及加强当地的应急服务,例如消防和医疗响应。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根据其他法律已被征税的现有设施,以及来源于回收或处理医疗废物的收入,不能根据本条征税。

此外,州机构在计算市或县应提供的财政支持金额时,不能将这笔收入计算在内,但另一项法律中提及的一个特定情况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对位于市或县管辖范围内的场外多用户危险废物设施的运营征收并执行一般用途税,或征收使用费。所征收的税款或使用费不得超过该设施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年总收入的10%。
如果市或县根据本条征税,市或县可将所征税款用于资助其履行与被征税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相关的职责所合理必需的活动,以及用于支持市或县的消防和应急响应能力以及紧急医疗服务,但以市或县确定此项资助应优先为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5(b)  市或县不得对以下任何一项征收根据(a)款通过的税款或使用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5(b)(1)  根据第25149.5条授权征税的现有危险废物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5(b)(2)  危险废物设施总收入中来源于危险废物回收或医疗废物处理或符合医疗废物定义的废物处理的部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5(c)  州机构在计算市或县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77204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990条)必须维持的财政支持水平时,不得计入市或县根据本条收到的收入支出。但是,本款不适用于《街道与公路法典》第2105条的(c)款。

Section § 25173.6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普通基金中设立了有毒物质控制账户,由主任管理。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与有毒物质和危险废物监督及清理活动相关的各种费用、罚款、罚金、利息和报销。这些资金可用于管理有毒物质控制项目、支持部门内各办公室、资助州和地方机构对危险物质泄漏的必要响应,以及与联邦环境项目合作。

该账户还承担了几个前身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旨在涵盖从场地修复、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执法工作到与有毒物质相关的公共健康评估等广泛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 普通基金中设有有毒物质控制账户,该账户由主任管理。除立法机关可能拨付给有毒物质控制账户的任何其他资金外,以下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账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1) 根据第25205.6节收取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2) 根据第25187.2节收取的费用,但仅限于这些费用用于监督根据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或第6.86章(自第25396节起)采取的清除或补救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3) 根据本章、第6.86章(自第25396节起)或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收取的罚款或罚金,但第25192节另有指示的除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4) 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5) 根据第79650节追回的所有资金,但2006年6月30日或之前从危险物质清理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除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6) 根据第45部第2部分第12章第7条(自第81030节起)追回的所有资金。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7) 根据第25214.3节追回的所有罚金,但第25192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8) 根据第25214.22.1节追回的所有罚金,但第25192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9) 根据第25215.82节追回的所有罚金,但第25192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10) 从有毒物质控制账户支出的、用于部门提供服务的资金报销,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5201.9节和第79105节要求的报销。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11) 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42 U.S.C. Sec. 9601 et seq.)从联邦政府收到的资金。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a)(12) 从责任方收到的、用于特定地点补救行动或清除的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 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的资金可拨付给部门用于以下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 以下各项的管理和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A) 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但不得从有毒物质控制账户支出资金用于第45部第2部分第5章第16条(自第79350节起)的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B) 第6.86章(自第25396节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C) 《公共事业法典》第4部第1章第10条(自第7710节起),但仅限于秘书已将实施该条的职责委托给部门的范围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D) 第10条(自第25210节起)、第10.01条(自第25210.5节起)、第10.02条(自第25210.9节起)、第10.1.1条(自第25214.1节起)、第10.1.2条(自第25214.4.3节起)、第10.2.1条(自第25214.8.1节起)、第10.4条(自第25214.11节起)、第10.5条(自第25215节起)、第10.5.1条(自第25215.8节起)、第13.5条(自第25250.50节起)、第14条(自第25251节起)以及第25214.10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E) 绿色化学(第14条(自第25251节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2) 部门内以下单位及其继承组织的管理,以及这些单位或继承组织所管理项目的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2)(A) 人类和生态风险办公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2)(B) 环境化学实验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2)(C) 污染预防和技术开发办公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2)(D) 更安全消费品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3) 根据机构间协议拨付给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以根据需要协助部门管理第(1)款(A)项和(B)项所述的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4) 拨付给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支付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43054节收取的费用退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5) 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42 U.S.C. Sec. 9604(c)(3))第104节(c)款第(3)项强制规定的州份额。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6) 用于州或经主管事先批准的地方机构购买有害物质应急设备以及应对有害物质泄漏的其他准备工作。但是,所有设备应在考虑州或地方机构现有设备的充足性以及私人承包商拥有设备的可用性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购买。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7) 用于支付州或经主管批准的地方机构为应对有害物质泄漏或威胁泄漏而产生的所有清除和补救行动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未获得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的报销。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8) 用于支付根据第78650条采取行动的所有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未由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支付。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9) 用于支付部门与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4(i))第104条(i)款设立的有毒物质和疾病登记局合作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针对特定地点或特定地点特定物质进行的健康影响研究的所有费用。为此目的拨款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但是,这些行动不得与合理可用的联邦行动和研究重复。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0) 用于偿还根据第45部第2章第2部分第5条(自第78280条起)出售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1) 直接场地补救费用。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2) 用于部门人员开支,以监督调查、特性鉴定、清除、补救或长期运营和维护。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3) 用于管理和收取根据第25205.6条征收的费用。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4) 根据机构间协议或类似机制,分配给总检察长办公室,用于支持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有毒物质执法计划,以执行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第6.86章(自第25396条起)、第10条(自第25210条起)、第10.01条(自第25210.5条起)、第10.02条(自第25210.9条起)、第10.1.1条(自第25214.1条起)、第10.1.2条(自第25214.4.3条起)、第10.2.1条(自第25214.8.1条起)、第10.4条(自第25214.11条起)、第10.5条(自第25215条起)、第10.5.1条(自第25215.8条起)、第13.5条(自第25250.50条起)、第14条(自第25251条起)以及第25214.10条的宗旨。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5) 用于为根据第103部第5部分第8章(自第105440条起)设立的加州环境污染物生物监测计划提供资金。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6) 根据第25214.3条和第25215.7条的规定,以及就根据第25214.22.1条追回的罚款,用于实施和执行第10.4条(自第25214.11条起)。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7) 用于履行或审查与第25115条定义的极度危险废物以及第25117条定义的危险废物相关的过去、现在或潜在环境公共健康影响的分析费用。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b)(18) 用于环境安全委员会在管理和履行根据第2.1条(自第25125条起)确立的职责和责任方面产生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c) 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的资金可由立法机关拨款给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和州公共卫生部,用于履行其根据加州环境污染物生物监测计划(第103部第5部分第8章(自第105440条起))的职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d) 主管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14)第114条规定的要求,支出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中的联邦资金,用于提供给州的特定目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e) 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中的资金,如果需要清除或补救的有害物质的很大一部分源自州外,则不得用于实施清除或补救措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f) 财政局长应局长请求,可从普通基金向有毒物质控制账户提供贷款以满足现金需求。该贷款应受《政府法典》第16351条的偿还规定和《政府法典》第16314条的利息规定的约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g) 根据(a)款设立的有毒物质控制账户是以下所有基金的继承基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g)(1) 根据第25330条设立的有害物质账户,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条文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g)(2) 根据第25334条设立的有害物质清算账户,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条文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g)(3) 根据第25385.3条设立的有害物质清理基金,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条文的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g)(4) 根据第25385.8条设立的超级基金债券信托基金,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条文的规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h) 自2006年7月1日起,(g)款所列账户和基金的所有资产、负债和盈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6346条的规定,转移至有毒物质控制账户并成为其一部分。这些账户的所有现有拨款,在已承付的范围内,应继续从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中用于相同的目的和期限。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6(i) 本条文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51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中的资金每年如何分配,以处理危险废物场地的清理工作。首先,法律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场地修复,保证至少一千零七十五万美元用于这些工作,并为快速清理和污染预防项目提供额外资金。与有毒物质相关的费用管理和收取成本也可能得到覆盖。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其他指定目的,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资金金额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资金不足,部门可以减少这些金额;如果没有任何孤儿场地需要清理费用,则可以暂停某些转账。每年,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州和联邦超级基金场地的资金估算,涵盖当前和未来的资金需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的资金应每年通过年度预算案以以下方式拨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a)(1) 一笔足以支付部门根据 (c) 款提交的报告中确定的估计费用的金额,拨入普通基金中的场地修复账户,用于第 78260 节所定义的直接场地修复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a)(2) 不少于一千零七十五万美元 ($10,750,000) 拨入普通基金中的场地修复账户,用于第 78260 节所定义的直接场地修复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a)(3) 不少于四十万美元 ($400,000) 拨入州财政部中的快速场地修复信托基金,该基金根据原第 25399.1 节 (a) 款设立,用于根据第 6.86 章(自第 25396 节起)支付响应费用的孤儿份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a)(4) 一笔不超过州平衡委员会、私人方或其他公共机构为管理和收取根据第 9.1 条(自第 25205.1 节起)征收并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的费用所产生的成本的金额,用于报销州平衡委员会、公共机构或私人方的这些成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a)(5) 不少于一百零五万美元 ($1,050,000),用于根据第 25244.15.1、25244.17.1、25244.17.2 和 25244.22 节建立和实施一项计划,以鼓励危险废物产生者实施污染预防措施。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a)(6) 未按 (1) 至 (5) 款(含)规定拨款的资金,可用于第 25173.6 节 (b) 款中规定的任何目的,但第 25173.6 节 (b) 款 (1) 款 (C) 项和 (13) 款中规定的目的除外。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b)(1) (a) 款 (2) 至 (5) 款(含)中规定的金额应每年调整,以反映上一个财政年度生活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工业关系部或其继承机构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为衡量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b)(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部门经立法机关在法规或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后,可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b)(2)(A) 如果有毒物质控制账户资金不足,可减少 (a) 款 (1) 至 (5) 款(含)中规定的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b)(2)(B) 如果没有根据第 6.86 章(自第 25396 节起)待支付的孤儿份额,可暂停 (a) 款 (3) 项中规定的转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3.7(c) 部门应每年随州长预算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括为州孤儿场地直接场地修复费用提供资金以及履行州根据经修订的 1980 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第 104 节 (c) 款 (3) 项(42 U.S.C. Sec. 9604(c)(3))支付联邦超级基金孤儿场地直接场地修复费用的义务所需的资金估算。该估算应包括当前预算年度和随后两个预算年度的预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州对联邦超级基金孤儿场地补救措施的 10% 资金义务、州对联邦超级基金孤儿场地持续运营和维护的 100% 资金义务,以及州孤儿场地的持续运营和维护成本。

Section § 25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普通基金中设立了危险废物控制账户,由主任管理。它规定,与危险废物监督和活动相关的各种费用、利息收入、联邦资金和报销款项都将存入该账户。

这笔资金可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用于退税和费用征收,由总检察长用于有毒物质执法(需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以及由部门用于危险废物管理和其他相关费用。

此外,州长预算将列出这些拨款,确保它们不超过实际成本。如有需要,普通基金可向该账户提供贷款,偿还和利息条件在《政府法典》中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a) 在普通基金中设立危险废物控制账户,该账户由主任管理。除根据法规可能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的任何其他资金外,以下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账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a)(1) 根据第25205.5节和第25205.5.2节收取的费用,或在第25205.25节中描述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a)(2) 根据第25187.2节收取的费用,但仅限于这些费用用于监督在本章下采取的纠正措施,且该场地并非由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的场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a)(3) 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a)(4) 根据联邦法案从联邦政府收到的任何资金,用于支付部门在非由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的场地或场地活动中的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a)(5) 部门根据本章在非由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的场地提供服务,从危险废物控制账户支出的资金的任何报销,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5201.9节和第25205.7节要求的报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 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的资金可由立法机关拨款,用于以下支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1) 拨给部门,用于管理和实施本章的费用,但不包括由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的场地进行的监管活动的费用,也不包括根据第10条(始于第25210节)、第10.01条(始于第25210.5节)、第10.02条(始于第25210.9节)、第10.1.1条(始于第25214.1节)、第10.1.2条(始于第25214.4.3节)、第10.2.1条(始于第25214.8.1节)、第10.4条(始于第25214.11节)、第10.5条(始于第25215节)、第10.5.1条(始于第25215.8节)、第13.5条(始于第25250.50节)、第14条(始于第25251节)以及第25214.10节授权的监管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2) 拨给部门,用于分配给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支付根据《税收和税费法典》第43053节收取的费用退款,以及用于管理和收取根据第25205.5节和第25205.5.2节收取的或在第25205.25节中描述的并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的费用。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3)(A) 拨给部门,用于分配给总检察长办公室,以支持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有毒物质执法计划,用于执行本章目的的调查、检查和审计,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和裁决,但不得用于与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的场地相关或与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相关的目的,也不得用于根据第10条(始于第25210节)、第10.01条(始于第25210.5节)、第10.02条(始于第25210.9节)、第10.1.1条(始于第25214.1节)、第10.1.2条(始于第25214.4.3节)、第10.2.1条(始于第25214.8.1节)、第10.4条(始于第25214.11节)、第10.5条(始于第25215节)、第10.5.1条(始于第25215.8节)、第13.5条(始于第25250.50节)、第14条(始于第25251节)以及第25214.10节授权的监管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3)(A)(B) 每年10月1日或之前,总检察长应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款分配给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上一财政年度资金的支出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3)(A)(B)(i) 描述总检察长办公室通过和解或法院命令解决的案件,包括给部门和州带来的金钱利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3)(A)(B)(ii) 描述有利于州人民的禁令或其他法院命令。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3)(A)(B)(iii) 描述总检察长有毒物质执法计划代表部门或州对抗被告或责任方索赔的任何案件。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b)(3)(A)(B)(iv) 描述总检察长有毒物质执法计划处理的其他未决诉讼。

Section § 2517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危险废物设施账户,用于处理加州危险废物设施相关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这些场所纠正措施的费用、利息、联邦资金和报销款。这些资金可由有毒物质控制部用于监督和执法,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用于管理费用征收,由总检察长办公室用于法律执行,以及由环境安全委员会用于行政管理。

总检察长必须每年报告用于涉及危险废物场所的法律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也涵盖行政费用,但不得超过这些活动的实际成本。如有需要,普通基金可暂时向该账户贷款以弥补短缺,本节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a) 危险废物设施账户在危险废物控制账户内设立,并由主任管理。除根据本章可能存入危险废物设施账户的任何其他款项外,以下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账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a)(1) 根据第25205.2条收取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a)(2) 根据第25187.2条收取的费用,只要这些费用用于监督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所运营的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a)(3) 存入危险废物设施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a)(4) 根据联邦法案从联邦政府收到的任何款项,用于支付部门在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所运营的场所的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a)(5) 从危险废物设施账户支出的资金的任何报销,用于部门根据本章在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所运营的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5201.9条和第25205.7条要求的报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 存入危险废物设施账户的资金可由立法机关拨款用于以下支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1) 拨给部门,用于管理和实施本章的费用,在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所运营的场所,但不包括根据第10条(始于第25210条)、第10.01条(始于第25210.5条)、第10.02条(始于第25210.9条)、第10.1.1条(始于第25214.1条)、第10.1.2条(始于第25214.4.3条)、第10.2.1条(始于第25214.8.1条)、第10.4条(始于第25214.11条)、第10.5条(始于第25215条)、第10.5.1条(始于第25215.8条)、第13.5条(始于第25250.50条)、第14条(始于第25251条)以及第25214.10条授权的监管活动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2) 拨给部门,用于分配给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支付根据《税收和税费法典》第43053条收取的费用的退款,以及管理和收取根据第25205.2条征收并存入危险废物设施账户的费用。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 拨给部门,用于分配给总检察长办公室,以支持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有毒物质执法计划,用于根据本章目的,在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所运营的场所或与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相关的调查、检查和审计,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和裁决,但不包括根据第10条(始于第25210条)、第10.01条(始于第25210.5条)、第10.02条(始于第25210.9条)、第10.1.1条(始于第25214.1条)、第10.1.2条(始于第25214.4.3条)、第10.2.1条(始于第25214.8.1条)、第10.4条(始于第25214.11条)、第10.5条(始于第25215条)、第10.5.1条(始于第25215.8条)、第13.5条(始于第25250.50条)、第14条(始于第25251条)以及第25214.10条授权的监管活动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B) 每年10月1日或之前,总检察长应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款分配给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上一财政年度的任何资金的支出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B)(i) 总检察长办公室通过和解或法院命令解决的案件的描述,包括对部门和州的金钱利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B)(ii) 有利于本州人民的禁令或其他法院命令的描述。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B)(iii) 总检察长有毒物质执法计划代表部门或州应对被告或责任方索赔的任何案件的描述。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B)(iv) 总检察长有毒物质执法计划处理的其他未决诉讼的描述。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1(b)(3)(A)(C)(B)分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总检察长报告任何机密或调查事项。

Section § 25174.0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在秘书批准下,管理与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相关的费用和罚款。他们可以直接处理这些职责,也可以将其外包给私人方或除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以外的其他公共机构。如果他们这样做,必须确保受这些费用约束的人员享有与在CDTFA处享有的同等的通知、评论和上诉权利。此外,该部门获得了有效收取费用和执行罚款的权力,类似于CDTFA的权限。该部门和秘书将决定哪些职责应由CDTFA保留,哪些应由其他方处理。他们还可以制定法规来支持这些行动,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a) 尽管有本章规定,或《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的规定,对于任何需要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危险废物设施账户或有毒物质控制账户的费用、附加费、罚款、罚金和资金,本部门经秘书批准,可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a)(1) 承担责任,或与私人方或除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外的另一公共机构签订合同,负责收取第45编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所述的任何费用、附加费、罚款、罚金和资金,以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a)(2) 管理,或经双方同意,与私人方或另一公共机构签订合同,负责作出原本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第45编第2部分(自第78000条起)或《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承担的那些决定和履行那些职能,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原本应负责的那些活动和职能转由本部门负责,或经双方同意,转由本部门选定的承包商负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b) 如果根据 (a) 款,本部门,或根据与本部门签订的合同,由私人方或另一公共机构,履行原本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负责的决定和职能,本部门应负责确保受 (a) 款规定的费用约束的人员享有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的程序所提供的同等的公众通知和评论权,以及程序性和实体性上诉权。根据本条作出的费用费率行政调整以及任何费用或罚款评估的行政上诉的最终责任,只能由本部门分配给公共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c) 如果根据 (a) 款,本部门,或根据与本部门签订的合同,由私人方或另一公共机构,履行原本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负责的决定和职能,本部门应拥有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所提供的同等的征收和执行判决的权力。未支付的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3413条成为完善且可执行的州税留置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d) 本部门经秘书同意,应决定哪些行政职能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保留、由本部门管理,或根据 (a)、(b) 和 (c) 款分配给另一公共机构或私人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e) 本部门可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02(f)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517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处理危险废物的特定费用不适用的情况。首先,如果政府机构或其承包商清理了他人造成的危险废物,他们无需支付费用,但造成污染的人必须支付。其次,运营家庭危险废物收集点的公共机构也获得豁免,包括来自小型商业实体的废物。第三,如果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危险废物并将其与普通垃圾分离,则无需支付费用。最后,经认证中心收集的废油也获得豁免。即使豁免废物与非豁免废物混合,豁免仍然有效。这些规定适用于2022年底之前产生的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 第25205.5节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A) 由政府机构或其承包商清除或补救州内由他人造成的危险废物泄漏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A)(B) 尽管有(A)项规定,对已被政府机构或其承包商清除或补救的危险废物泄漏负责的人,应根据第25205.5节支付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2) 由公共机构根据第10.8条(自第25218节起)在州内运营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所产生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5218.3节授权从有条件豁免的小批量商业产生者处接收的危险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3) 作为负荷检查计划的一部分,由某人产生并被发现与固体废物分离的、已处置或提交处置或处理的危险废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4)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8660节,由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认证的废油收集中心从公众收集并产生的废油。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b)(a)款的第(2)项和第(4)项中规定的费用豁免将继续适用于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即使该废物被转移、合并或散装,并随后与其它非豁免危险废物一起列入清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c) 本节适用于根据第25205.5节(a)款对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产生的危险废物征收的产生和处理费用。

Section § 251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危险废物费用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如果政府机构迅速处理了由他人造成的有害物质释放,并遵循特定规则,则可免除这些费用。然而,责任方仍需支付。运营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和处理某些废油的公共机构也免除费用。在固体废物检查中发现的、在现场回收利用的,或经处理后变为无害的废物也可以获得豁免。某些通用废物和小型废物适用特殊规定。必须保留记录以证明符合豁免条件,并且此规定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 第25205.5条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A) 当政府机构采取清除、补救或纠正措施,以处理由非采取行动的政府机构造成的有害物质释放时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A)(i) 政府机构已立即采取必要行动,以清除或补救迫在眉睫且重大的有害物质释放威胁。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A)(ii) 政府机构根据《税收和税费法典》第43152.7条(b)款的规定,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年度申报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1)(A)(B) 对于(A)项中提及的有害物质释放,第78145条所定义的“责任方”,或受第25187条(b)款(5)项所述命令约束的人,应支付第25205.5条对政府机构根据(A)项行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征收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2) 公共机构根据本州第10.8条(自第25218条起)运营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所产生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5218.3条授权的条件豁免小批量商业产生者接收的危险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3) 任何个人产生并作为负荷检查计划的一部分从固体废物中发现并分离出来的,已处置或提交处置或处理的危险废物。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4)(A) 属于《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79.1条所定义的“家庭DIY废油”,并由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部第7章第4章(自第48600条起)经资源回收和恢复部认证的废油收集中心,按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8660条(b)款(1)项的规定,免费从公众处接收的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4)(A)(B) 经认证的废油收集中心应保存根据(A)项在日历年内收集的“家庭DIY废油”数量记录,并应根据要求将这些记录提交给该部门和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5) 在现场回收和使用且未转移到场外的危险废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6) 在现场产生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危险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6)(A) 在现场由经该部门或CUPA授权的处置单元进行处理,以根据第9条(自第25200条起)的适用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要求处理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6)(B) 经处理后变为无害。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a)(7) 第25123.8条所定义的通用废物,并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3章(自第66273.1条起)的通用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b) 除(a)款(5)项规定的豁免外,(a)款规定的费用豁免应继续适用于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即使该危险废物被转移、合并或批量处理,并随后与其他非豁免危险废物一起列入联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c) 就本条而言,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适用第25205.1条中的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d) 就本条而言,“政府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区、特别区、委员会、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加州州立大学、州政府、联邦政府、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被授权识别、规划、监测、控制、监管、处置或减少液体、有毒或危险废物或危险物质的联合权力机构。“政府机构”包括被授权代表政府机构行事,并在危险废物联单上使用该政府机构的美国环境保护局或州识别号的承包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4.8(e) 产生者应保存记录以证明符合豁免要求,并应根据要求将这些记录提交给该部门和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Section § 25174.9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自 (1999) 年 (6) 月 (30) 日起,危险废物控制账户将接管联邦收入账户。这意味着联邦收入账户的所有资金、债务和盈余都将转移到危险废物控制账户。原账户中已拨付给任何项目的资金,在新账户中仍可用于这些相同的项目和期限。

危险废物控制账户是联邦收入账户的承继基金,该联邦收入账户是根据第 (25174.8) 条(截至 (1999) 年 (1) 月 (1) 日该条的规定)设立的。联邦收入账户的所有资产、负债和盈余应在 (1999) 年 (6) 月 (30) 日转移至危险废物控制账户并成为其一部分,具体按照《政府法典》第 (16346) 条的规定。联邦收入账户的所有现有拨款,在已承付的范围内,以及为特定项目从联邦收入账户所作的拨款,应继续可用于危险废物控制账户的相同目的和期限。

Section § 25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环保部门列出可回收的危险废物。如果危险废物被处置而非回收,部门可以要求废物产生者通过详细报告解释原因。产生者必须说明其选择的理由,包括经济或环境因素。如果回收可行,产生者在收到通知后有30天时间遵守,此后废物必须被回收。该法律还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指导法规制定,并优先与大型废物产生者沟通。此外,此处定义的回收从2022年1月1日开始适用,相关费用影响2022年之后的时期。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a)(1)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并采纳一份清单,并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之后适当时,应通过法规修订该清单,列明部门认为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可在州内现场或非现场商业危险废物回收设施进行回收的特定危险废物,同时考虑到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危险废物的数量、浓度和潜在污染物,回收设施的数量和位置,以及这些设施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距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a)(2) 凡根据第 (1) 款采纳或修订的清单上的任何危险废物被运往场外处置时,部门可以书面形式,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要求该废物的产生者向部门提供一份正式、完整和详细的声明,说明该废物未被回收的原因。产生者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提供该声明。该声明应包括产生者对废物回收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的评估,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产生者善意地认定,将该危险废物送往任何可行回收该危险废物的回收设施,将构成不可接受的环境或商业风险。产生者的此项认定应基于环境审计或对原本可行回收该废物的回收设施的环境及其他相关商业实践进行的其他合理勤勉的调查。如果请求是针对第 25118 节中列出的除个人以外的任何实体提出的,该声明应由该实体的负责管理层出具。部门应对该声明中包含的任何商业秘密保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a)(3)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建立一套程序,以便部门独立核实根据第 (1) 款采纳的清单中确定的任何危险废物是被处置而非回收。部门应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采纳部门认为必要的法规,以确保其能充分履行第 25170 节 (k) 和 (l) 款规定的职责,即鼓励危险废物的交换,并建立和维护一个可能可回收的危险废物信息交流中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a)(4) 在2000年7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就本节要求或授权的法规制定以及部门对本节的实施向部门提供建议。咨询委员会应由废物产生者、危险废物设施运营者、环保组织、立法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a)(5) 在确定部门将向哪些产生者发送第 (2) 款中规定的请求时,部门应优先通知每年将超过1,000磅属于请求对象的危险废物运往场外处置的产生者,只要这种优先排序在部门的信息管理能力范围内是可行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b)(1) 如果部门在收到产生者根据 (a) 款第 (2) 项提交的声明后,部门认定危险废物的回收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通知产生者,自产生者收到部门认定通知之日起30天后,产生者运往场外且部门认定适用的任何危险废物,在该日期之后应予回收。如果与该认定相关的环境发生相关变化,部门可以建立程序撤销或修改部门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认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产生者在根据 (a) 款第 (2) 项提交的声明中包含善意认定,即将其危险废物送往任何原本可行回收该危险废物的回收设施将构成不可接受的环境或商业风险,则部门不应认定该危险废物的回收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c) 未回收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在其收到根据 (b) 款规定,部门认定该危险废物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回收的通知后,须缴纳五倍于根据第 25205.5 条规定否则适用于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d) 就本条而言,“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含义应与第 25121.1 条 (a) 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5(e) 本条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适用于 2022 年报告期及此后应缴的费用,包括报告期内应缴的预付款以及报告期后应缴的费用。

Section § 25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分享与本章事项相关的调查结果和发现,但商业秘密除外。部门可以分发这些信息,以保护公众、动物、野生动物和环境,并确保自然资源的良好利用。此外,部门可以发布总结与这些事项相关的命令或判决的报告,包括指控和结果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51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1日之前,在其网站上更新各种信息。他们必须报告法规制定进展、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状况(包括已颁发和待颁发的),并解释任何延误。部门还需要更新选址和废弃场地计划的进展。此外,还应提供与危险废物相关的执法行动摘要、危险废物数量和处理的年度数据、研究活动、其他机构的监管行动,以及可回收材料清单的任何变更。其他相关数据以及奥兰治县麦科尔等特定清理场地的状况也必须包含在内。

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至少公布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a) 根据立法授权要求的法规和项目进展状况。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b)(1) 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计划的状况,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b)(1)(A) 已收到的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申请的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b)(1)(B) 迄今已颁发的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b)(1)(C) 尚未颁发的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数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b)(1)(D) 尚未颁发的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未颁发的原因的完整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b)(2) 就(1)项而言,“危险废物设施”是指使用第25179.2条(d)款所定义的土地处置方法,并处置根据联邦法案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监管的废物的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c) 危险废物设施选址计划的状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d) 危险废物废弃场地计划的状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e) 部门根据本章采取的执法行动以及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的摘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f) 每年产生的、运输的、处理的、储存的和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和类型的摘要数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g) 关于危险废物场内和场外处置的摘要数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h) 部门启动的研究活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i) 其他机构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监管行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j) 修订后的可回收材料清单,显示自上次报告以来根据第25175条编制的清单的任何新增或删除。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k) 部门认为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任何其他数据。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l) 第25161条(c)款、第25197.1条(a)款(4)项以及第45部第2编第3章第9条(自第78575条起)中规定的信息。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m) 关于奥兰治县麦科尔危险废物处置场清理情况的报告。

Section § 2517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就根据特定条款收取的费用,向立法机关提交季度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的第15天前提交。此外,这些报告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条规定的指导方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1(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就根据第25205.2条和第25205.5条收取的费用,向立法机关提供季度报告。报告应在每个季度后的第二个月的第15天提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1(b)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2517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局长在加州某些危险废物规定发生变化时,通知墨西哥和邻近州。这些变化包括: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新限制、比国家标准更快的实施时间表、任何限制废物处置的行动(包括提高费用),或关闭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发送,解释该行动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目的,详细说明废物处理的替代方案、可用的处理能力和成本,并就其他地区如何开发类似处理系统提供建议。通知还明确表示,加州无意将自身的危险废物问题转移到其他地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a) 局长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通知墨西哥共和国以及与本州接壤的每个州: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a)(1) 任何根据第25140条列出的危险废物在本州受到土地处置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a)(2) 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资源保护和恢复法》(42 U.S.C. Sec. 6901 et seq.)管辖的危险废物在本州受到土地处置限制,且其限制时间表比环境保护局实施的更为提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a)(3) 本州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废物的土地处置,包括禁止或提高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a)(4) 本部门或州或联邦机构要求关闭或限制任何场外危险废物土地处置设施的运营,该设施目前根据第25200.5条授予的临时状态许可或根据第25200条颁发的最终许可证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b) 根据(a)款提供通知时,局长应通过挂号信向墨西哥共和国和每个州中局长认定负责危险废物监管的公共官员发送一封信函。该信函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b)(1) 对本州所采取行动的描述,以及本州认为有必要采取该行动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原因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b)(2) 关于可用处理替代方案的具体信息,以减少、回收、处理或销毁受该行动影响的危险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b)(3) 本州的处理能力可用性,以及该处理的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b)(4) 关于本州或墨西哥如何开发可比处理系统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8.3(b)(5) 一份声明,表明本州公民无意将其危险废物问题转移给墨西哥共和国或其他州。

Section § 25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某些机构与私人企业签订合同,以规划、融资、建设和运营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例如处理或转运场所。

这项法律赋予的权力是对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力的补充。

当法律提及“商业实体”时,它指的是任何营利性组织,例如合伙企业、公司或合资企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a)  市或县,或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自第6500条起)的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机构或实体,可以与商业实体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旨在规划、融资、建造和运营一个场外危险废物设施,用于转移或处理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b)  本节授予市、县、机构或实体的权力,是对法律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的补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c)  就本节而言,“商业实体”指任何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的私人组织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商号、商业企业、信托、合资企业、财团、公司或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