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地表贮存设施
Section § 25208.1
法律规定,液态危险废物储存在池塘或泻湖中时,会对水质构成威胁。报告显示,这些废物正在污染饮用水源并影响环境。现有法规并未要求旧的储存池像新的储存池一样安全,缺乏更好的衬里和泄漏检测等功能。
研究表明,即使是最好的衬里也无法完全阻止污染。因此,该法律旨在制定一项计划来防止此类污染。该计划将确保所有危险废物蓄水池要么变得安全,要么被关闭,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Section § 25208.2
本节定义了与危险废物设施管理相关的术语。“设施的活跃期”是指设施可能影响州水域的时期,在设施妥善关闭时结束。“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水,而“背景水质”是指未受危险废物影响的自然水体状况。“关闭蓄水池”意味着永久停止危险废物排放并为维护做准备。“渗滤液”是指从废物单元排出的液体。“地表蓄水池”是指用于容纳液态危险废物的天然或人工区域,不包括垃圾填埋场或储罐。“合格人员”是指在地质学或工程学等领域具有经验和认证的人员。“区域委员会”和“州委员会”是指管理水质的机构。
Section § 25208.3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一项紧急规定,设立收费标准,针对那些将液态危险废物排放到地表蓄水池的个人。法律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并且收取的费用需要覆盖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管理这项规定的成本。此外,该规定还必须包含针对逾期付款的罚款,罚款金额可能根据过去的合规记录达到原始费用的两倍。
收取的费用将存入普通基金中的“地表蓄水池评估账户”,该账户的资金用于帮助执行相关的废物管理法律。这些紧急规定可以迅速生效,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并且在州委员会修改之前将一直有效。
Section § 25208.4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在特定日期前获得豁免,否则如果地表蓄水池含有危险废物,并且靠近潜在饮用水源,就不能将液态危险废物或含有游离液体的危险废物排放到其中。如果您拥有这样的蓄水池,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必须将其关闭。
申请豁免时,必须确保不存在极度危险废物。区域委员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确保没有废物迁移并污染附近区域)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豁免。
豁免是临时的(最长五年),如果危险物质威胁水安全或不符合条件,豁免可能会被撤销。地表蓄水池必须采用双层衬里,配备渗滤液收集系统,并进行地下水监测才能保持豁免。
未经豁免,任何受限制的危险废物都不能排放到蓄水池中,本节的规定始于1989年。
Section § 25208.5
本法律规定了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地表蓄水池中液体危险废物的管理方式。它要求这些蓄水池必须配备双层衬里、渗滤液收集系统和地下水监测,除非获得豁免。如果施工在 1984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开始,可以申请豁免。要获得豁免,必须满足几个标准:没有废物泄漏到附近水域,并且在没有所需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不应造成污染风险。如果获得豁免,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但续期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豁免申请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正确提交,并且必须包含所需的报告。如果区域委员会拒绝申请但认定一个合理的人会申请,它可能会给予最长一年的临时豁免,以便使其符合规定。
Section § 25208.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域委员会发现一个地表蓄水池——基本上就是储存废物的池塘——正在污染或可能污染加州的土地或水域,他们必须采取行动。如果他们无法通过加装衬里和渗漏废物收集系统来确保防护,他们可能会命令其关闭。或者,他们可以阻止任何废物进入该池塘,并要求在发生污染时进行清理。
此外,他们可以要求该池塘符合特定的安全条件,并且不能给予特殊待遇以规避这些规定。
Section § 25208.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委员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拥有地表蓄水池的设施(地表蓄水池是用于管理液态危险废物的池塘状结构)。他们还必须审查监测数据,以确保符合规定。
将危险液态废物排放到这些蓄水池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向区域委员会提交报告,除非他们符合豁免条件。如果某人已经申请了豁免,或者在 1985 年底前妥善关闭了蓄水池,他们可能不需要再提交报告,特别是如果确定废物没有渗入周围区域。
Section § 25208.8
如果有人收到与地表蓄水池相关的通知或申请豁免,他们必须向区域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水文地质报告。这份由合格人员编制并认证的报告,需要包含关于地表蓄水池的全面信息,例如其物理特性、危险废物详情、附近水体、水井以及地下水流。
报告还必须涵盖气候条件、土壤构成、现有监测系统以及检测潜在泄漏的能力等方面。它提供了对水体运动和潜在污染的深入了解,以防止对当地水资源造成危害。详细的测量和评估确保了监测系统和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及时应对任何污染风险。
Section § 25208.9
本法律规定了未向区域委员会提交水文地质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后果。如果有人未提交要求的报告,他们可能因报告逾期未提交而每日被罚款1,000至10,000美元。如果有人提交虚假信息,他们将因虚假数据未更正而每日面临2,000至25,000美元的罚款。在决定罚款金额时,法院会考虑诸如造成的损害、违规的性质和持续时间、过去的违规行为以及任何纠正措施等因素。包含虚假信息的报告将被送交相关专业委员会,以采取可能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25208.10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在1984-85财政年度期间雇用临时工作人员,以快速执行本条中描述的与公共保护相关的任务。此举旨在解决紧急需求。
Section § 25208.12
本节规定,《水法》的某些部分,具体而言是第7编第5章的第2、3和4条,适用于区域委员会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或不作为。实质上,它明确了《水法》的哪些部分与区域委员会必须如何作为或不作为有关。
Section § 25208.13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在采矿废弃物不威胁州水域且所有法规均得到遵守的情况下,豁免某些地表蓄水池(用于储存采矿废弃物的区域)遵守《健康与安全法》的特定条款。
任何人可以提交必要的评估和地质水文报告来申请此豁免。如果豁免未在两年内批准,申请人必须在三年内遵守相关条款。如果初次报告被认为信息不足是由于委员会延迟提供反馈造成的,则申请人有额外一年时间进行纠正。
豁免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条件仍然符合,可以续期。申请必须附带费用。如果发现已获豁免的设施正在造成污染,委员会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Section § 25208.14
州委员会必须在1987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根据第25208.4节和第25208.5节提交了多少豁免申请。该报告还应概述实施这项立法的初步计划。
法律中提到的截止日期是基于不超过300份申请的假设,每份申请平均涉及每个设施三个地表蓄水池。
如果收到的申请超过300份,或者每个设施的平均蓄水池数量更高,立法机关打算修改截止日期,以便对每份申请进行适当评估。
Section § 25208.1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由病虫害防治操作员或政府机构使用的地下集水坑,如果符合严格的设计和操作标准,并在安装前获得区域委员会的批准,则可免于遵守特定的环境法规。
这些集水坑必须有两层围堵以防止泄漏,体积小,并且专门用于病虫害防治。它们必须每天两次抽空液体并每天检查,检查记录必须保存并每年进行审计。
如果发现泄漏,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集水坑,并采取纠正措施。区域委员会有权确保这些集水坑不会对环境造成威胁。
Section § 25208.16
如果您有一个地表蓄水池,用于临时储存某些危险废物,并且这些废物不含氰化物或高浓度多氯联苯,您可以申请豁免遵守某些法规。申请豁免必须包含一份详细的场地地质报告。对于较旧的设施,申请截止日期是1986年。
要获得豁免,您必须确保没有极度危险废物存在,定期检查和测试蓄水池,并严格遵守废物清除指南。豁免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但可以通过再次满足初始要求来续期。
这项豁免专门针对燃化石燃料发电厂的锅炉清洗废物。如果新所有者符合所有条件,豁免可以转让。靠近水源的地表蓄水池需要额外的保护措施,例如双层衬垫和监测系统。
Section § 25208.17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个人和实体,例如病虫害防治操作员和地方病媒控制机构,可以免于提交特定的环境报告,如果他们的地表蓄水池已关闭或将在1988年初之前根据特定法规关闭,并且仅用于储存经济毒物。要获得资格,他们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豁免并提交详细的水文地质现场评估报告,其中包括3,000美元的申请费。
评估要求提供关于蓄水池及其环境影响的广泛数据,例如废物类型、潜在泄漏以及土壤和水分析。未能遵守付款截止日期将导致罚款。如果出现合规问题,区域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停止排放并要求进一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