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土地处理单元
Section § 25209
这项法律强调了危险废物可能超出指定处理区域并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特别是影响水质的问题。虽然大多数废物处置场已经要求配备保护系统,但这项法律旨在将土地处理单元也纳入相同的法规范围,以确保安全。
该立法旨在为所有新建和现有土地处理单元实施保护措施建立一个标准化方法。这包括用于防止污染和监测地下水以检测任何危害的系统。现有设施必须进行安全改造,或在必要时关闭,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Section § 25209.1
本节定义了与土地处理单元中危险废物处理相关的关键术语。“排放”是指将危险废物置于这些单元中。“土地处理单元”是将废物施用于土壤以使其无害化的场所。“危险废物”和“非RCRA危险废物”由法律的具体条款定义。“处理区”是废物被无害化的土壤区域,其深度不能过深,也不能过于接近地下水位。“包气带”是地下水位上方的非饱和区域。每个术语都专门用于安全管理危险废物。
Section § 25209.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获得一种叫做“豁免”的特殊许可,否则不得将危险废物排放到土地处理设施中,除非该设施配备了特定的安全功能,如衬层和监测系统,以保护地下水。要获得豁免,现有设施必须证明有害物质没有从其处理区域扩散。无论是新设施还是旧设施,都必须证明其设计能够预防并迅速发现潜在泄漏。如果没有任何污染迹象且没有重大风险,豁免可以续期。任何豁免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然而,获得豁免并不免除运营者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责任。
Section § 25209.3
1990年1月1日之后,将危险废物处置到土地处理单元是违法的,除非该单元已具备所有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包括衬层、收集和清除渗滤液(可能泄漏的液体)的系统,以及地下水和地下水上方区域(称为包气带)的监测系统。如果您有特殊许可或适用其他特定规则,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25209.4
本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不得在土地处理单元中处置危险废物。具体而言,如果危险成分已迁移出处理区、未完全分解,或对水源构成风险,则不得放置废物。所有者必须定期提交土壤样本,以评估是否存在这些情况。如果发现问题,所有者必须在72小时内报告。他们可能被要求停止运营,直到解决这些问题,例如通过采取新的安全措施或安装设备。这些纠正措施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除非获得延期。
Section § 25209.5
Section § 25209.6
本法律规定,在有害物质释放场地,仅用特定非RCRA危险废物处理受污染土壤,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以免除某些法律要求。这些条件包括:必须证明该处理不会对健康或环境构成威胁;必须遵循经批准的计划或命令;不得在场外商业废物设施进行;且仅用于清理目的,清理完成后场地必须关闭。
Section § 25209.7
这项法律要求土地处理单元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向部门支付年费。这笔费用是他们应缴的另一项土地处置费的2%。它必须与他们的年度危险废物设施费一同支付。
如果当前费用不足以覆盖服务成本,部门有权调整费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