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14.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饰品监管相关的术语,特别是侧重于儿童饰品和穿刺饰品。“穿刺饰品”指任何设计用于新穿孔或黏膜的饰品部件。“儿童”指15岁以下的个人,“儿童饰品”包括为该年龄段制造或向其销售的饰品,例如在商店儿童区销售或为儿童包装的饰品。饰品被广义定义,涵盖项链、手链、戒指及其他装饰品。法律规定,无法接触的部件是指在正常使用下不会暴露或可接触的部件,尽管涂层不会使材料变得无法接触。“表面涂层”是指任何在干燥后能在金属或木材等表面形成固体薄膜的材料,但不包括油墨和与基材结合的材料。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a) “穿刺饰品”指任何制造或销售用于放置在新穿孔或黏膜中的饰品部件,但不包括未放置在新穿孔或黏膜中的该饰品的任何部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b) “儿童”指15岁以下的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 “儿童饰品”指为儿童制造、为儿童使用而销售或向儿童销售的饰品。就本条而言,儿童饰品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饰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1) 在其包装、展示或广告中被表示为适合儿童使用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2) 与其他被包装、展示或广告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一同销售、附带或一同包装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3) 尺寸适合儿童且不打算供成人使用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4)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销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4)(A) 自动售货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4)(B) 零售店、目录或在线互联网网站,其中某人专门销售被包装、展示或广告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c)(4)(C) 零售店、目录或在线互联网网站的独立部分,其中某人销售被包装、展示或广告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d) “部件”指饰品的任何部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e) “无法接触的”指因密封罩或外壳而未物理暴露,且不会通过合理可预见的产品使用和滥用(包括吞咽、含咬、破损或其他儿童活动)以及产品老化而物理暴露。就本条而言,油漆、涂层或电镀不会使基材对儿童变得无法接触。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 “饰品”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 个人佩戴的以下任何一种饰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A) 脚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B) 臂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C) 手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D) 胸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E) 链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F) 冠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G) 袖扣。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H) 发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I) 耳环。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J) 项链。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K) 别针。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L) 戒指。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M) 领带夹。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N) 穿刺饰品。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1)(O) 放置在口中用于展示或装饰的饰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2) 段落 (1) 中指定的饰物的任何珠子、链条、链节、吊坠或其他部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3) 附着在鞋子或衣物上的小饰物、珠子、链条、链节、吊坠或其他附件,可拆卸并可用作段落 (1) 中指定的饰物部件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f)(4) 一种手表,其中计时器是段落 (1) 中指定的饰物的一个部件,但如果计时器可以从饰物中移除,则不包括计时器本身。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g)(1) “表面涂层”指一种液体、半液体或其他材料,无论是否含有细小着色物质的悬浮液,当薄层应用于金属、木材、石材、纸张、皮革、布料、塑料或其他表面时,会变成固体薄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g)(2) “表面涂层”不包括印刷油墨或实际成为基材一部分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塑料制品中的颜料,或实际与基材结合的材料,例如通过电镀或陶瓷上釉。

Section § 25214.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其所属的特定条款不干涉现有的联邦或州法律、法律职责或义务。它也不会改变或减少任何现有的法律责任,或为对抗这些责任的执行提供新的抗辩。此外,立法机关声明,增加本节旨在澄清现有法律的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a) 本条不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a)(1) 影响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另行施加的义务或其他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a)(2) 改变或减少普通法、成文法或法规另行要求的法律义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a)(3) 设立或扩大对执行普通法、成文法或法规另行要求的法律义务的诉讼的抗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在本立法机关2007-08年度常会期间增加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252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制造、销售或推广珠宝时可以使用哪些材料,重点关注成人珠宝、穿刺饰品和儿童珠宝。对于非儿童珠宝,只允许使用某些特定材料,如不锈钢、黄金、白银和一些宝石,特别是那些铅含量低的材料。

穿刺饰品的要求更为严格,只允许使用外科手术钢、钛以及不含添加铅的特定塑料等材料。儿童珠宝必须含有极低的铅含量,表面涂层也必须铅含量极少,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镉含量限制。

此外,该法律允许制定更严格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标准,相关指导方针于2020年6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 对于非儿童珠宝,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制造、运输、销售、要约销售或要约促销此类珠宝用于零售或促销目的,除非该珠宝完全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1) 不锈钢或外科手术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2) K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3) 纯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4) 铂、钯、铱、钌、铑或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5) 天然或养殖珍珠。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6) 玻璃、陶瓷或水晶装饰部件,包括猫眼石、立方氧化锆(包括立方锆或CZ)、水钻和景泰蓝。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7) 经切割和抛光用于装饰目的的宝石,但不包括文石、贝登石、玻利石、白铅矿、铬铅矿、硅铍钇矿、蓝铜铅矿、砷铅矿、光气石、铌钇矿、钒铅矿和钨铅矿。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8) 不含故意添加铅的弹性材料、织物、丝带、绳索或细绳。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9) 所有天然装饰材料,包括琥珀、骨骼、珊瑚、羽毛、毛皮、角、皮革、贝壳或木材,这些材料处于其天然状态且未经添加铅的处理。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10) 粘合剂。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11) 镀层金属,其铅含量按重量计低于0.05%(500 ppm)。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12) 未镀层金属(未另行列出),其铅含量按重量计低于0.05%(500 ppm)。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13) 塑料或橡胶,包括丙烯酸、聚苯乙烯、塑料珠和塑料石,以及聚氯乙烯(PVC),其铅含量按重量计低于0.02%(200 ppm)。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14) 染料或表面涂层,其铅含量按重量计低于0.05%(500 ppm)。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a)(15) 任何其他材料,其铅含量按重量计低于0.05%(500 ppm)。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b) 对于非儿童穿刺饰品,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制造、运输、销售、要约销售或要约促销此类饰品用于零售或促销目的,除非该饰品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b)(1) 外科植入级不锈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b)(2) 外科植入级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b)(3) 铌 (Nb)。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b)(4) 纯14K或更高纯度的无镍白色K金或黄色K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b)(5) 纯铂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b)(6) 密实低孔隙塑料,包括但不限于泰冈(Tygon)或聚四氟乙烯(PTFE),前提是该塑料不含故意添加的铅。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c)(1) 对于儿童珠宝,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制造、运输、销售、要约销售或要约促销此类珠宝用于零售或促销目的,除非该珠宝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c)(1)(A) 珠宝的每个部件(不包括不可触及的部件)的铅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1%(100 ppm)。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c)(1)(B) 珠宝的表面涂层铅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09%(90 ppm)。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c)(2) 部门可就儿童珠宝中哪些部件应被视为不可触及,以满足第 (1) 款的目的,制定指导意见。在部门未提供该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儿童珠宝部件是否不可触及的判定应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第1500.87节(及其不时修订)进行。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d)(1) 对于儿童珠宝,任何人不得制造、运输、销售、要约销售或要约促销符合以下任一描述的此类珠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d)(1)(A) 珠宝含有部件或由材料制成,其镉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3%(300 ppm)。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d)(1)(B) 珠宝的表面涂层含有按重量计超过0.0075%(75 ppm)的可溶性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d)(2)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2008年《联邦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Public Law 110-314)对镉暴露进行监管的任何玩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e) 部门可以为儿童珠宝或儿童珠宝的部件制定比根据 (c) 款和 (d) 款制定的标准更能保护公众健康、敏感人群或环境的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f) 本节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5214.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规定的规则,他们不会面临刑事指控,但可能会面临每天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或行政罚款。这种罚款可以通过行政听证会或法院诉讼来追究。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当局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违规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者是否真诚地努力遵守规定。

收取的罚款将用于执行这项关于有毒物质的法律。经适当授权的部门代表,在获得许可后,可以检查珠宝制造或销售场所,以确保合规。他们可以采集样品并查阅业务记录。珠宝承运人仅因运输物品本身,通常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除非涉及不合规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 除第 25214.3.3 和 25214.3.4 节另有规定外,违反本条规定的人不受本章规定的刑事处罚,且仅受限于 (b) 款规定的行政或民事处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1) 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承担每次违规每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或民事罚款。该行政或民事罚款可通过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起的行政诉讼或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评估和追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 在评估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或民事罚款金额时,主审官员或法院(视情况而定)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A) 违规的性质和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B) 违规的数量和严重程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C) 罚款对违规者的经济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D) 违规者是否采取了善意措施遵守本条规定以及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E) 违规者不当行为的故意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F) 施加罚款对违规者和整个受监管社区的威慑作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G) 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因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c) 根据本条收取的行政和民事罚款应存入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供部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执行和实施本条规定,第 25192 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1) 为管理和执行本条规定之目的,部门的授权代表在获得同意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第 13 篇(自第 1822.50 节起)获得检查令后,可在出示适当证件并在合理时间,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1)(A) 进入制造、包装、存放或销售珠宝的工厂、仓库或场所;进入用于运输、存放或销售珠宝的车辆;或进入存放或销售珠宝的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1)(B) 检查 (A) 项所述的工厂、仓库、场所、车辆或地点,以及该工厂、仓库、场所、车辆或地点内的所有相关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容器和标签。对于制造、包装、存放或销售珠宝的工厂、仓库或场所,此检查应包括与珠宝是否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制造、包装、存放、运输、销售或为促销目的而提供销售有关的任何记录、文件、文书、流程、控制和设施。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2)(A) 部门的授权代表在根据本款采取授权行动时,可以获取珠宝样品。如果代表在离开场所前获取样品,他或她应留下描述所获样品的收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2)(A)(B) 如果样品在检测过程中未被销毁,且部门不再有保留该样品的任何目的,部门应在收到请求后归还样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2)(A)(C) 根据本节规定获取并经检测符合本条规定但在检测过程中被销毁的样品,应可提出报销索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3) 部门的授权代表应有权查阅商业承运人所有与珠宝在商业流通中的移动、或在移动期间或之后对该珠宝的持有、以及珠宝的数量、托运人和收货人有关的记录。承运人仅因其在作为承运人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接收、运输、持有或交付珠宝,而不受本条其他规定的约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d)(4) 为本节之目的,如果部门的授权代表进入公众通常被允许进入的零售场所,则应视为已获得进入该零售场所的默示同意。

Section § 25214.3

Explanation

如果您制造或供应用于销售或促销的珠宝,您必须能够证明其符合铅和镉的安全标准。应要求,您有28天时间向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文件。您还需要准备一份证明,确保珠宝符合法定安全标准。该证明应详细说明珠宝的描述、合规标准、认证方、记录保存人员的联系信息,以及珠宝制造和测试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测试的任何实验室的详细信息。

您必须将此证明提供给任何销售您的珠宝的人,或者将其显著展示在包装或运输容器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 销售、出售或用于促销目的的珠宝制造商或供应商,应部门要求,在请求之日起不超过28天内,准备并向部门提交技术文件或其他信息,以证明该珠宝符合本条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 销售、出售或用于促销目的的珠宝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准备一份证明。该证明应证实该珠宝所含铅或镉的含量未达到本条规定禁止销售或出售的水平,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1) 明确证书所涵盖的珠宝,包括对珠宝的详细描述,足以使证书与证书所涵盖的每件产品相匹配,且不能用于描述任何未被证书涵盖的珠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2) 引用珠宝获得认证所依据的每项单独规则或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3) 明确证明珠宝合规性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完整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4) 包括负责保存为本条目的测试珠宝结果记录的人员的联系信息,包括该人员的姓名、完整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5) 包括珠宝的制造日期,至少包括月份和年份。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6) 包括珠宝的制造地点,至少包括产品制造或最终组装的城市或行政区域、州(如适用)和国家。如果同一制造商在同一城市经营多个地点,则应包括工厂的街道地址。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7) 包括为认证目的对珠宝进行测试的日期和地点。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8) 明确为认证目的进行测试的任何第三方实验室,包括实验室的名称、完整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c) 在本州销售或用于促销目的的珠宝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c)(1) 向销售或出售该制造商或供应商珠宝的人员提供 (b) 款要求的证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c)(2) 在运输容器或珠宝包装上显著展示 (b) 款要求的证明。

Section § 25214.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销售珠宝的零售商,如果您能证明以下几点,通常不会因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规珠宝而面临处罚。首先,您从制造商那里获得了合规证书,证明珠宝符合法律标准。其次,您确实不知道珠宝不合规。第三,当收到违规通知时,您迅速停止销售该珠宝。但是,如果您在过去三年内被发现违反这些规定超过两次,这项宽免将不适用于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零售珠宝或提供珠宝供零售的人,如果通过优势证据证明以下所有事项,则不应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行政或民事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1) 该人收到了来自制造商或供应商的珠宝合规证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2) 根据(1)款收到的合规证书声明该珠宝符合本条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3) 该人依赖了合规证书,并且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该珠宝违反了本条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4) 在收到部门的违规通知后,该人立即将该珠宝从商业流通中移除,从而采取了纠正措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a)款中规定的肯定性抗辩不适用于,且不得由在当前诉讼提起之日前三年内至少两次被发现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提出。

Section § 252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珠宝制造商或供应商如果明知故犯地制造、运输、销售或推广含有有害水平铅或镉的珠宝,则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轻罪指控、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的巨额罚款、最长一年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珠宝制造商或供应商,如果明知且故意地制造、运输、销售、要约销售或为促销目的提供含有铅或镉的珠宝,且违反本条规定,则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5214.3

Explanation
如果珠宝制造商或供应商故意在与本法律相关的任何必要文件中造假,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被监禁长达一年,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2521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它不干涉部门管理某些产品法规的权力,特别是指部门管理产品登记册的能力。它还明确指出,尽管其他产品类别可能受到涵盖,但含镉珠宝目前不受特定环境安全法律的监管,也没有被列入待监管的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a) 本条不限制、取代、重复或以其他方式与部门充分执行第14条(自第25251节起)的权力相冲突,包括部门将其产品纳入其产品登记册的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3(b) 尽管有第25257.1节 (c) 款的规定,就第14条(自第25251节起)而言,含镉珠宝不应被视为已受监管或正在等待监管的产品类别。

Section § 252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检测珠宝中的铅和镉含量,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它规定使用美国环保署(EPA)的特定方法来分析这些材料,例如方法 3050B、3051A 或 3052。该过程包括仔细准备和清洁样品以避免污染,使用不锈钢工具,并采用不含铅和镉的酸进行消解。

法律详细说明了样品制备的步骤,包括清洗和干燥程序,并要求在检测实际样品的同时检测方法空白(对照样品),以确保准确性。对于儿童珠宝,也可以使用联邦检测方法。实验室必须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检测,采用等离子体发射光谱等技术,所有检测的定量限应报告低于 0.001%。

最后,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实验室才能进行这些检测,以确保其符合高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 确定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检测方法,应采用美国环保署(EPA)参考方法 3050B、3051A 或 3052 进行,按照美国环保署《固体废物评估物理/化学方法检测方法,SW-846》(第三版或后续更新版,如适用)中的规定,用于检测被测材料中的铅和镉,但分节 (b) 以及第 24214.4.1 和 25214.4.2 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应按照以下所有程序进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1) 在制备样品时,实验室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从珠宝件中取出的样品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待测部件,且没有受到与待测珠宝部件无关的外部灰尘和材料的污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2) 所有珠宝部件样品在检测前应使用标准实验室洗涤剂进行清洗,用实验室试剂级去离子水冲洗,并在清洁的常温环境中干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3) 如果需要切割或刮取部件以获取样品,用于切割或刮取的金属剪、剪刀或其他切割工具应由不锈钢制成,并在每次使用前和样品之间进行清洗和冲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4) 样品应在已知不含铅和镉的容器中进行消解,并使用未被铅或镉污染的酸,包括分析试剂级消解酸和试剂级去离子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5) 方法空白,由样品制备中使用的所有试剂组成,以与样品完全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类型的容器进行处理、消解和定容,应与每组 20 个或更少的样品一起进行检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6) 方法空白的结果应与每组样品结果一起报告,且应低于规定的报告限值,样品结果方可视为有效。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7) 所选的检测方法应是那些最能证明其能够实现被分析样品材料完全消解的方法。如果检测方法与规定的应用不符,或者未能证明其在实现样品材料完全消解方面具有最佳性能或熟练度,则不应使用该检测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b) 尽管有分节 (a) 和第 25214.4.1 节的规定,确定儿童珠宝中铅含量限值是否符合第 25214.2 节分节 (c) 的检测方法,包括那些允许用于证明符合 2008 年联邦《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Public Law 110-314)的方法。确定是否符合第 25214.2 节分节 (d) 第 (1) 款副款 (B) 的检测方法,应与用于证明符合《美国法典》第 15 篇第 2056b 节的检测方法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c) 消解后的样品应根据经批准和验证的方法规范,使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进行分析。其他分析方法,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或其他技术,可在适当条件下使用,采用适用于替代方法的公认分析技术,以使样品的报告定量限不高于 0.001%(百万分之 1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d) 所有用于确定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检测,应由符合第 8.5 条(自第 25198 节起)要求的实验室进行。

Section § 25214.4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规定了金属、塑料、聚氯乙烯(PVC)、涂层和玻璃等不同材料的特定测试程序,旨在评估其安全性,特别是铅或镉含量。对于金属,需要使用浓酸进行消解,并对样品进行适当的尺寸和稀释,以确保准确的仪器分析。聚氯乙烯和塑料的样品也需要类似地进行粉碎和消解,具体重量要求取决于所用的消解方法。对于珠子等物品上的涂层,必须干净地刮下并称重进行测试,刮取物需根据EPA方法进行消解,以分析痕量铅或镉。油漆和类似涂层也遵循一致的酸性消解方法。

所有这些程序都旨在确保材料在规定的仪器校准范围内进行准确测试,从而保证结果的精确性并符合安全标准。

除了第25214.4节的要求外,以下程序应适用于以下材料的测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 对于测试镀有适当底漆和面漆的金属,应遵守以下规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1) 应使用热浓硝酸进行消解,并可选择使用盐酸或过氧化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2) 样品量应为0.050克至一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3) 消解后的样品在分析前可能需要稀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a)(4) 应进行所有必要的稀释,以确保测量在分析仪器的校准范围内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b) 对于测试未镀层金属以及不属于第25214.2节(a)款(1)至(10)项所列材料的金属基材,应遵守以下规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b)(1) 应使用热浓硝酸进行消解,并可选择使用盐酸或过氧化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b)(2) 样品量应为0.050克至一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b)(3) 消解后的样品在分析前可能需要稀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b)(4) 应进行所有必要的稀释,以确保测量在分析仪器的校准范围内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c) 对于测试聚氯乙烯 (PVC),应遵守以下规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c)(1) 应使用热浓硝酸进行消解,并可选择使用盐酸或过氧化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c)(2) 如果使用微波消解,样品量应至少为0.05克;如果使用加热板消解,则应至少为0.5克,并且在消解前应将其切碎或粉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c)(3) 消解后的样品在分析前可能需要稀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c)(4) 应进行所有必要的稀释,以确保测量在分析仪器的校准范围内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d) 对于测试非聚氯乙烯 (PVC) 的塑料或橡胶,包括丙烯酸、聚苯乙烯、塑料珠或塑料石,应遵守以下规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d)(1) 应使用热浓硝酸进行消解,并可选择使用盐酸或过氧化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d)(2) 如果使用微波消解,样品量应至少为0.05克;如果使用加热板消解,则应至少为0.5克,并且在消解前应将其切碎或粉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d)(3) 塑料珠或塑料石在消解前应进行粉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d)(4) 消解后的样品在分析前可能需要稀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d)(5) 应进行所有必要的稀释,以确保测量在分析仪器的校准范围内进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 对于测试玻璃和塑料珍珠上的涂层,应遵守以下规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1) 应使用干净的不锈钢刀片或其他不会用铅或镉污染样品的干净锋利工具,将玻璃或塑料珠的涂层刮到无尘表面上,包括干净的称量纸或称量盘。基材珍珠材料不应包含在刮取物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2) 刀片或锋利工具在样品之间应使用去离子水冲洗,擦拭以去除颗粒物,再次冲洗并干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3) 应称量刮取物,用于分析的刮取涂层应不少于50微克。如果从单个珍珠获得的刮取涂层少于50微克,则应从该样品中刮取多个珍珠并进行复合,以获得足够的样品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4) 应记录用于制作复合样品的珍珠数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5) 刮取物应根据EPA参考方法3050B或3051或等效的热酸消解程序进行消解,以准备进行痕量铅或镉分析。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6) 消解液应稀释至分析所需的最小实用体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e)(7) 样品结果应在仪器的校准范围内报告。如果样品的初始测试结果高于最高校准标准,则应稀释样品并在仪器的校准范围内重新分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f) 对于测试染料、油漆、涂料、清漆、印刷油墨或陶瓷釉料,应遵守以下测试规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f)(1) 消解应使用热浓硝酸,并可选择使用盐酸或过氧化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f)(2) 样品量应不少于0.050克,并且在消解前应将其切碎或粉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f)(3) 消化后的样品在分析前可能需要稀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f)(4) 应进行所有必要的稀释,以确保测量在分析仪器的校准范围内进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 对于玻璃和水晶的测试,应使用以下规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1) 用于确定重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1)(A) 部件在称重前应不含任何外来物质,包括粘合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1)(B) 用于称量部件的秤应每年由合格供应商使用可追溯至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NIST) 或国际单位制 (SI) 的参考质量标准进行校准,并在称量部件前每日进行验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1)(C) 秤的校准精度应在 0.0001 克以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2) 应遵守以下两种测试规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2)(A) 玻璃和水晶部件在消解前应被粉碎或研磨成粉末状,并应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测试方法 3052,使用微波炉中的氢氟酸或等效方法进行消解,以实现完全消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4(g)(2)(B) 消解液应稀释至分析实际所需的最小体积。

Section § 2521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可以制定新规则或修改与某些危险材料相关的现有检测程序。目标是确保这些法规能够有效实现相关条款中阐明的目的。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法规修改第25214.4节和第25214.4.1节中规定的检测规程,以促进本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