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名录
Section § 25140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创建并更新有害废物和极度有害废物的清单。他们必须评估这些废物对人类和动物的潜在危害,以及这些废物对自然分解或解毒的抵抗能力。
Section § 25141
本节要求部门制定规则,以识别危险废物和极度危险废物。这些规则将根据废物的数量、浓度或毒性、致癌性等风险因素来定义何为危险废物。这些规则旨在识别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严重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废物。除非另有说明,1995 年 1 月份的任何现有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更新后的意图。
Section § 25141.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审查其关于危险废物的规定,特别是关注废物如何危害水生生物。如果2022年预算批准,该部门将审查其当前的水生毒性标准和测试方法是否仍然有用和必要。他们将调查废物被认为对水生生物有害的程度,以及可以使用哪些测试来衡量这一点。审查结束后,该部门必须提出后续步骤,包括可能的修改和成本估算,并将其纳入加州的《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Section § 25141.2
本节规定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如何制定或修改关于危险废物识别和管理的法规。在此之前,他们必须等待外部科学评审并考虑其结果。对于涉及科学变更的公众意见征询和同行评审,都有具体的指导方针。部门还可以使用CalTox等模型来测试危险废物,但在新的科学评审确认新方法准确无误之前,他们不能修改现有的测试法规。
Section § 25141.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将某些废弃物归类为危险品。如果一种废弃物可能被广泛认定为危险品,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特定生产商,那么这种分类必须正式纳入法规。1996年1月1日之后,除非为安全目的设定了新的标准,否则应使用某些现有标准来识别危险废弃物。
如果废弃物因反应性而具有危险性,将遵循相同的联邦指导方针。对于经口毒性废弃物,将适用特定的毒性水平,除非该水平被更新。自1997年起,某些常见物质,如醋和小苏打,不再仅仅因为急性经口毒性而被归类为危险品。
某些废弃物如果超出特定的浓度阈值,在处置方面不被视为危险品,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液体或含有机物质的废弃物。
Section § 25141.5
本节解释,某些类型的废弃物,特别是植物废弃物和大麻废弃物,如果其唯一的危险特性是毒性,则不被归类为危险废弃物。这意味着,即使它们在特定法规下表现出毒性,也不会被标记为危险废弃物。
该法律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的其他章节,提供了“大麻废弃物”和“植物废弃物”的定义。
Section § 25141.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毒物质控制部认为某些废物因其无害特性而无需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时会发生什么。在最终确定此决定之前,该部门必须提前至少30天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该公告还需要发送给几个特定方,包括加州环境政策委员会主席、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任何要求获取公告的人,以及受影响的废物机构或水务委员会。
Section § 25142
Section § 25142.5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设立一个针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输者、处理设施运营者以及相关检查人员和机构的培训、教育和执法计划。该计划旨在提高人们对如何判断废物是否危险的认识,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部门应优先处理那些容易被错误分类的废物类型,例如含油废水和污染土壤。
Section § 2514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某些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给予例外(称为“豁免”)。这些条件包括该废物不受联邦法规管辖,或对公众健康或环境不构成威胁,或已由其他机构的法规涵盖。豁免可以由个人或企业申请,也可以由部门主动发起。
此类豁免通常是临时的,并且在批准前需要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具体的规定详细说明了豁免中必须包含的信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或修改豁免,例如情况发生变化或豁免持有者不遵守规定。除非有新的立法延长此期限,否则部门只能在特定日期前批准此类豁免。
Section § 25143.1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加州地热和矿物废物处置相关的豁免。首先,钻探产生的地热废物由水质委员会监管,并免于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
其次,某些采矿过程产生的废物可获豁免,但如果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仍需遵守特定要求。这些废物必须遵循特定的处理指南,特别是当它们是用于地热能的卤水溶液时。
与钻探无关的地热能生产产生的地热废物,如果管理得当,也可以获得豁免,但如果为脱水而移除,则必须在30天内处理。某些情况可能导致此类废物失去豁免资格,例如未被妥善收容或造成环境风险。
该法规还规定了运营商关于废物储存的通知要求,以确保其不构成重大危害。豁免不包括与地热生产无关的危险废物,例如机械产生的废油。
Section § 2514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某些类型的木材废料。它将“木材废料”定义为电线杆、木材和栅栏柱等物品。如果这些废料经过防腐剂处理,并已从电力或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中移除,那么在特定条件下,它们可以免于遵守严格的危险废物法规。
这些条件是:首先,它不应被联邦法律规定为危险废物;其次,它必须被处置在一种具有复合衬里并符合州水质规定的特定类型填埋场中;第三,该填埋场必须获得州水务部门的许可才能接收此类废料。
Section § 2514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可回收材料在危险废物法律下的处理方式。通常,可回收材料与危险废物适用相同的规定,除非有特定的豁免情况。这些豁免包括在工业过程中使用材料而不进行回收、替代商业产品,或将材料作为原材料的替代品在其原始生产过程中重复使用。某些活动,例如使用材料生产石油焦或特定的加工条件,允许材料不被视为废物。然而,某些可回收材料始终被视为危险废物,例如用于土地施用或能源回收的材料。
要符合这些豁免条件,公司必须保留记录,证明这些材料有市场,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如果材料被视为非废物,它们仍未被排除在根据更广泛的环境法规被视为危险物质的范围之外。废油适用特殊规定,如果符合联邦危险废物管理标准,仍可作为豁免材料进行管理。
Section § 25143.2
本节规定了CRT玻璃回收的规则。它解释了CRT、CRT设备以及不同类型的CRT玻璃等术语。如果破碎的CRT面板玻璃仅因钡含量过高,但按照联邦和州的特定规定进行回收,则不被视为废物。此类回收玻璃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制造瓷砖或砖块,以及其他经当局批准的用途。
如果回收玻璃的任何用途可能危害环境或公共健康,相关部门有权禁止该用途。此类玻璃的出口有特殊规定,但本节主要侧重于确保其安全再利用。本节还明确规定,CRT玻璃不能用于食品容器或可能影响健康的物品等产品。
Section § 25143.3
Section § 25143.4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制定规定,允许将使用过的纸浆废液在专用炉中回收并再利用,类似于联邦规定。在加州制定这些规定之前,现有的联邦法规将适用。
此外,牛皮纸浆厂可以将某些有机材料作为燃料燃烧,而无需危险废物许可证,只要这些材料符合特定标准:它们必须只表现出某些特性,热值与商业燃料相似,不与有害物质混合,并且它们的燃烧必须由空气污染管理部门监督。
Section § 25143.5
本法律解释了燃烧生物质产生能源所产生的某些类型的灰烬和残余物如何被归类为非危险废物。这些灰烬必须得到适当监测,以确保安全并符合法律规定,除非检测结果显示它们是危险的。如果生物质设施的废物类型或处理过程发生变化,运营者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免于危险分类的灰烬不涉及某些危险废弃材料。法律还提供了生物质处理过程和材料的具体标准和定义,强调生物质不包括危险或放射性废物。
Section § 25143.6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地下水产生的废卤水溶液,可以免除某些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要获得这项豁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卤水通过区域水务委员会批准的封闭系统进行脱水;卤水被转移并处理成除硒以外无害的物质;以及有防止鸟类接触的措施。如果这种处理过的卤水被转移到其他地方进行进一步脱水,它必须在仍有足够水分时被清除,以防止被风吹散。从这种卤水中产生的任何废物,在被清除进行管理时,都被视为危险废物。处理这种废物的蓄水池运营者必须按照这些要求保持财务担保。任何未经处理的废卤水都必须遵守正常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Section § 25143.7
如果你需要丢弃含有石棉的废物,你可以将其运到任何经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批准用于此类废物的垃圾填埋场。但是,你必须确保石棉废物按照《有毒物质控制法》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Section § 25143.8
本节将“胶凝材料”定义为水泥、水泥窑灰、熟料和熟料粉尘。
如果含有水泥的废物是非水性的,并在其水泥制造设施处得到妥善管理,那么即使它通常未能通过一项特定的与pH值相关的腐蚀性测试,也不被视为危险废物。前提是它符合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规定。
Section § 25143.9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可回收材料不被归类为废物的要求。要符合条件,这些材料必须储存在带有“豁免可回收材料”等特定标签的容器中;如果是废油,则需要额外标记。如果因数量小而无需商业计划,企业必须将这些材料纳入商业计划或应急计划中。这些材料的处理必须遵守地方法规和特定的州临时状态要求,这些要求因储存方式(如容器或储罐)而异。此外,如果出口该材料,必须遵守特定的出口规定。
Section § 25143.10
本法律规定了每月产生、处理或回收超过 100 公斤可回收材料(声称可免除某些废物法规)的人的报告要求。如果您产生此数量,您必须向州信息系统报告具体信息,例如联系方式和证明您的材料符合豁免条件的证明文件。那些管理或回收该材料的人也必须遵守并提交相同的数据。
此外,这些信息需要每两年更新一次,涵盖两年期间的活动。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条例来支付与这些报告活动相关的费用。某些材料,例如储存在储罐或管道中的材料,在离开其产生单元之前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25143.11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1997年1月1日前制定规则,以可能豁免次生材料遵守某些法规。这些规则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并确保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部门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应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并考虑现有的联邦限制。
次生材料被定义为经过回收并在其原始生产过程中重新利用的材料。
Section § 25143.12
Section § 25143.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含银废弃物的管理。如果废弃物仅因含银而被视为危险品,那么它们只在联邦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受到监管,除非它们还含有其他危险成分。如果废弃物在联邦法律下不被视为危险品,则免于加州法规的监管。但危险废弃物处理存在例外,例如从影像处理液中去除银,这仍需遵守加州法规。在制定具体法规之前,相关部门必须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但本法律不限制其他机构执行其关于含银废弃物的规定。
Section § 25143.14
Section § 25144
本加州法律章节定义了石油和含油物质,并将其与某些排除的液体(如废工业油和清理项目产生的土壤)区分开来。它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生产者在其财产上处理石油的生物过程不受监管的例外情况。它还解释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石油回收系统(特别是在炼油厂的系统)何时可以获得豁免。这些条件包括作业地点、含油物质的来源、回收石油的最终用途以及残留物的管理方式。此外,它还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某些含油物质不被归类为废物。
Section § 25144.6
本法律将“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定义为车间抹布、制服等物品,这些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被危险废物污染,但经过清洁后可以重复使用。如果这些材料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未用于清理溢出物、未额外添加危险废物,并且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不释放游离液体,则可免于遵守某些危险废物法规。
任何清洁这些材料的设施,如果具备适当的管理和培训、其设施能防止废水泄漏并妥善处理污泥,则无需危险废物许可证。它们还必须按要求报告并缴纳费用。
最后,本节不影响现有法律中关于这些材料的某些适用规定。
Section § 25144.7
这项法律规定,排放废旧燃油滤清器不被视为一种特殊处理过程,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进行排放的人员必须遵守适用于该活动的空气污染、水资源控制和地方法律。其次,排放的燃油必须按照现有法律使用或管理。最后,滤清器外壳和排放的滤清材料也必须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