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创建并更新有害废物和极度有害废物的清单。他们必须评估这些废物对人类和动物的潜在危害,以及这些废物对自然分解或解毒的抵抗能力。

部门应准备、采纳并在适当时修订一份经认定为有害废物的清单,以及一份经认定为极度有害废物的清单。在识别此类废物时,部门应考虑但不限于对人类和野生动物的即时或持久毒性影响,以及废物对自然降解或解毒的抵抗力。

Section § 2514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制定规则,以识别危险废物和极度危险废物。这些规则将根据废物的数量、浓度或毒性、致癌性等风险因素来定义何为危险废物。这些规则旨在识别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严重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废物。除非另有说明,1995 年 1 月份的任何现有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更新后的意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a)  部门应制定并通过法规,确立危险废物和极度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准和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b)  部门根据 (a) 款制定的标准和指南,应将因其数量、浓度或物理、化学或传染性特征而可能导致以下任一情况的废物或废物组合识别为危险废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b)(1)  导致或显著促使死亡率增加,或导致严重不可逆转或致残可逆转疾病的增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b)(2)  当处理、储存、运输、处置不当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时,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实质性的当前或潜在危害,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致癌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物累积性或在环境中的持久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c)  除第 25141.5 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为识别危险废物而通过的、在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法规,应被视为符合本条在立法机关 1995-96 常规会议 1995 年部分期间经本法案修订后的意图。

Section § 251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审查其关于危险废物的规定,特别是关注废物如何危害水生生物。如果2022年预算批准,该部门将审查其当前的水生毒性标准和测试方法是否仍然有用和必要。他们将调查废物被认为对水生生物有害的程度,以及可以使用哪些测试来衡量这一点。审查结束后,该部门必须提出后续步骤,包括可能的修改和成本估算,并将其纳入加州的《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1(a) 须经立法机关在2022年预算案中拨款,以实施审查该部门危险废物标准的提案,并作为该部门全面评估其危险废物和极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指南的一部分,该部门应包括对其急性水生毒性标准的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1(b) 该部门的评估应考虑水生毒性标准的持续价值和必要性,使用水生毒性标准时废物被视为危险的阈值,以及可用的测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计算的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测试废物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该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1(c) 审查完成后,除了该部门因立法机关在2022年预算案中拨款所开展的工作而设想的任何其他产出或交付物之外,该部门应就与水生毒性标准、阈值和测试方法相关的后续步骤制定建议,并提供实施这些建议的成本估算。该部门应将其建议纳入根据第25135条(a)款规定需要编制和制定的《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Section § 2514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如何制定或修改关于危险废物识别和管理的法规。在此之前,他们必须等待外部科学评审并考虑其结果。对于涉及科学变更的公众意见征询和同行评审,都有具体的指导方针。部门还可以使用CalTox等模型来测试危险废物,但在新的科学评审确认新方法准确无误之前,他们不能修改现有的测试法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a)(1)  除 (2) 段另有规定外,部门不得发布关于拟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制定、修订或废止涉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指南或特殊废物管理标准的法规的通知,直到根据第57004条召集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发布且部门已审查这些结果为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不得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发布关于拟制定、修订或废止 (1) 段中规定的法规的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b)  关于 (a) 款中规定的法规,部门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提交其对根据第25150.6条 (b) 款将免除本章规定的任何危险废物管理活动的分析,以及其证明该豁免符合第25150.6条 (c) 款的要求,以征求公众意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b)(1)  部门发布其关于拟议法规的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b)(2)  部门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发布其拟议监管行动通知的日期。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c)(b) 款不禁止部门在法规通过前修订其分析或证明以回应公众意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d)  部门在根据第25141条通过任何规定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指南的最终版本法规并将其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之前,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d)(1)  确定法规最终版本中哪些方面在对最初提议的法规的科学依据和科学部分进行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后发生了变化,并确定这些变化所依据的科学依据、经验数据或其他科学发现、结论和假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d)(2)  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则将根据 (1) 段确定的每项变更,连同所有支持性科学材料,提交给根据第57004条 (d) 款 (1) 段进行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d)(2)(A)  该变更与为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或环境而设立监管水平、标准或其他要求有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d)(2)(B)  该变更与对最初提议的法规进行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也不是对其的回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d)(3)  遵守第57004条 (d) 款 (2) 段的要求。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e)(1)  如果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指南已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通过,部门可以利用CalTox模型以及这些标准和指南来生成可溶性成分的新数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e)(2)  尽管有 (1) 段的规定,部门不得修订或废止根据本章通过的、在1997-98常会期间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有效的法规,无论是关于用于测量溶解度的测试程序,还是关于该测试程序测量的监管阈值,直到根据第57004条召集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机构作出以下认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e)(2)(A)  新提议的溶解度测试程序基于可靠的科学知识、方法和实践,并将以合理的准确度预测部门已通过法规设定可溶性阈值限浓度的每种危险成分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中的长期迁移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2(e)(2)(B)  对于那些在合理时间内无法通过任何可开发的测试程序准确测量其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中长期迁移性的危险成分,可溶性阈值限浓度可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弥补该成分测试程序的不准确程度。

Section § 251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将某些废弃物归类为危险品。如果一种废弃物可能被广泛认定为危险品,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特定生产商,那么这种分类必须正式纳入法规。1996年1月1日之后,除非为安全目的设定了新的标准,否则应使用某些现有标准来识别危险废弃物。

如果废弃物因反应性而具有危险性,将遵循相同的联邦指导方针。对于经口毒性废弃物,将适用特定的毒性水平,除非该水平被更新。自1997年起,某些常见物质,如醋和小苏打,不再仅仅因为急性经口毒性而被归类为危险品。

某些废弃物如果超出特定的浓度阈值,在处置方面不被视为危险品,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液体或含有机物质的废弃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a)  当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8)项中的标准(按照该节在1993年1月1日的规定)将废物归类为危险废物时,如果部门认定该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的分类可能具有超出提出请求的生产者范围的广泛适用性,则部门应将该部门的决定纳入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  除非部门在1996年1月1日之后通过法规认定需要额外标准来保护本州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否则部门应使用以下标准和程序来识别和管理以下类型的危险废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1)  在识别因反应性特征而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时,部门应依据美国环境保护局通过的法规或指导文件中规定的客观分析测试、程序和数值阈值。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  自1997年1月1日起,在识别因急性经口毒性特征而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时(按照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的定义),部门应使用小于2,500毫克/千克的经口LD50阈值,除非部门根据对该标准的科学依据的审查和更新,通过修订后的法规规定不同的急性经口毒性阈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  尽管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或部门在1996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法规有规定,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本分项中列出的物质不应仅因急性经口毒性特征而被归类为危险废物。本段中列出的每种物质的学名后括号内的文字描述了每种物质的一种或多种常见用途,仅供参考。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i)  乙酸 (醋)。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ii)  氯化铝 (用于除臭剂)。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iii)  溴化铵 (用于纺织品整理和作为防腐剂)。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iv)  硫酸铵 (用作食品添加剂和肥料)。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v)  苯甲醚 (用于香水和食品调味)。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vi)  硼酸 (用于洗眼液和耐热玻璃)。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vii)  氟化钙 (用于饮用水氟化)。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viii)  甲酸钙 (用于酿造和作为煤球粘合剂)。
(i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ix)  丙酸钙 (用作食品添加剂)。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x)  氯化铯 (用于酿造和矿泉水)。
(x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xi)  氯化镁 (用作絮凝剂)。
(x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xii)  氯化钾 (用作食盐替代品和食品添加剂)。
(x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xiii)  碳酸氢钠 (小苏打,用于抗酸剂和漱口水)。
(x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xiv)  十水合硼酸钠 (硼砂,用于洗衣粉)。
(x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2)(A)(B)(xv)  碳酸钠 (纯碱,用于纺织品加工)。
(xvi)  氯化钠 (食盐)。
(xvii)  碘化钠 (用作碘补充剂和人工降雨)。
(xviii)  四硼酸钠 (硼砂,用于洗衣粉)。
(xix)  以下常用作食品调味剂的油类:多香果油、锡兰肉桂油、澄清浆油、莳萝油或月桂叶油。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  除分项 (B) 另有规定外,仅因超出部门通过的法规中定义的总阈值限度浓度而被归类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应被排除在危险废物分类之外,并允许处置于根据《加州法规》第23篇第2531节以及第27篇第20250节和第20260节规定,作为经许可的I、II或III类处置单元进行监管的处置单元中,如果,在处置前,该废物按照部门通过法规(如有)针对此类特定废物所采纳的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B)  分项 (A) 不适用于液态、污泥或类污泥物质、土壤、易碎、粉状或细分的固体、不可过滤且不可研磨的焦油状物质的危险废物,或含有超出部门为该物质设定的总阈值限度浓度的有机物质的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C) 就本分段 (B) 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C)(i) 如果废物符合《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66268.32节第 (i) 分节中规定的测试,则该废物为液体。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C)(ii) “污泥或类污泥物质”指源自市政、商业或工业废水处理厂、供水处理厂或空气污染控制设施的任何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废物,但不包括废水处理厂的经处理出水。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C)(iii) “易碎、粉状或细分”的含义与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C)(iv) “不可过滤且不可研磨的焦油状物质”的含义与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3)(A)(D) 本段不影响市或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c) 根据分节 (b) 通过的任何法规,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并可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

Section § 2514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某些类型的废弃物,特别是植物废弃物和大麻废弃物,如果其唯一的危险特性是毒性,则不被归类为危险废弃物。这意味着,即使它们在特定法规下表现出毒性,也不会被标记为危险废弃物。

该法律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的其他章节,提供了“大麻废弃物”和“植物废弃物”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a)(1) “大麻废弃物”具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4篇第15000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a)(2) “植物废弃物”指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节中“农业材料”、“绿色材料”或“植物性食物材料”定义的植物材料废弃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5(b) 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节(a)款第(6)项规定表现出毒性这一危险废弃物特征的植物废弃物和大麻废弃物,应排除在危险废弃物分类之外。

Section § 251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毒物质控制部认为某些废物因其无害特性而无需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时会发生什么。在最终确定此决定之前,该部门必须提前至少30天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该公告还需要发送给几个特定方,包括加州环境政策委员会主席、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任何要求获取公告的人,以及受影响的废物机构或水务委员会。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部门提议认定某种废物符合根据第25141节通过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指南中的一项或多项,但由于该废物具有缓解性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使其对人类健康、安全或环境的危害微不足道,因此无需将其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则部门应就该拟议认定发布公告。该公告应在认定最终确定前至少30天以电子方式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主页上,并应发送给以下所有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6(a) 加州环境政策委员会主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6(b) 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6(c)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6(d) 任何要求获取该公告的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1.6(e) 任何固体废物执法机构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其管辖范围部门已知将受该认定影响。

Section § 25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符合特定标准的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设施的许可证、规定和建筑标准进行处理。如果废物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回收,则应进行回收,直到部门按照要求将其列入清单。

Section § 251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设立一个针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输者、处理设施运营者以及相关检查人员和机构的培训、教育和执法计划。该计划旨在提高人们对如何判断废物是否危险的认识,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部门应优先处理那些容易被错误分类的废物类型,例如含油废水和污染土壤。

部门应为废物产生者、运输者、设施运营者、为各部门进行检查的人员以及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制定并实施一项综合性培训、教育和执法计划。该计划应旨在提高对管辖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定要求的认识,包括但不限于管辖使用废物产生者对废物的了解来确定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要求,并提高对这些要求的执法水平。在实施本计划时,部门应优先考虑与部门认定最容易被错误分类的特定废物流(包括但不限于含油废水和污染土壤)的分类相关的培训、教育和执法活动。

Section § 25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某些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给予例外(称为“豁免”)。这些条件包括该废物不受联邦法规管辖,或对公众健康或环境不构成威胁,或已由其他机构的法规涵盖。豁免可以由个人或企业申请,也可以由部门主动发起。

此类豁免通常是临时的,并且在批准前需要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具体的规定详细说明了豁免中必须包含的信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或修改豁免,例如情况发生变化或豁免持有者不遵守规定。除非有新的立法延长此期限,否则部门只能在特定日期前批准此类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  部门可对本章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就危险废物的管理准予豁免,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1)(A)  该危险废物仅为非RCRA危险废物,或该危险废物或其管理豁免于联邦法案,或不受联邦法案的其他管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1)(B)  准予豁免的规定并非联邦法案的要求,也非为实施联邦法案而通过的法规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1)(C)  部门已根据 (c) 款就危险废物管理发布或正在同时发布联邦法案的豁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2)  部门作出以下认定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2)(A)  当按照豁免中规定的条件、限制和其他要求进行管理时,该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数量,或危险废物管理活动或管理单元,作为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的潜在危害而言,是微不足道或不重要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2)(B)  准予豁免的规定在预防或最大程度减少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的潜在危害方面是微不足道或不重要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2)(C)  危险废物的处理、加工或处置,或危险废物管理活动,由另一个政府机构以确保其不会对人类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造成重大的当前或潜在危害的方式进行监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2)(D)  另一个公共机构施加的规定提供了与准予豁免的规定所提供的保护同等的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保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a)(3)  豁免是根据本节准予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1)  部门可在收到个人或商业实体拥有或运营的一个或多个场所的豁免申请后准予豁免。提交豁免申请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应向部门提交足够的信息,以使部门能够确定 (a) 款要求的所有条件是否已满足所请求豁免范围内的所有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2)  部门也可主动向一个或多个个人或商业实体准予豁免。如果豁免是给予一个或多个个人或商业实体的,部门在根据本款准予豁免时,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2)(A)  除了根据 (a) 款 (2) 项要求作出的认定之外,部门还应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2)(A)(i)  该豁免对于解决临时情况是必要的,或者在部门通过法规之前,该豁免对于解决持续存在的情况是必需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2)(A)(ii)  该豁免不会给特定类别的设施的成员造成实质性竞争劣势。此认定应基于部门在准予豁免时可获得的信息。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2)(A)(iii)  没有合理可预见的特定场地物理或操作条件可能影响部门根据 (a) 款 (2) 项作出的认定。此认定应有整体记录中的充分证据支持,并应基于以下两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2)(A)(iii)(I)  受豁免影响的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估计数量以及地点。受豁免影响的危险废物数量估算应基于部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
(II)  就受豁免影响的危险废物种类和管理活动,对管理不当的可能性、执法和场地修复经验以及靠近敏感受体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b)(2)(B)  豁免的准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果部门认定豁免未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并且已充分遵守豁免中包含的条件,则根据本款准予的豁免可以再续期一年。

Section § 251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加州地热和矿物废物处置相关的豁免。首先,钻探产生的地热废物由水质委员会监管,并免于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

其次,某些采矿过程产生的废物可获豁免,但如果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仍需遵守特定要求。这些废物必须遵循特定的处理指南,特别是当它们是用于地热能的卤水溶液时。

与钻探无关的地热能生产产生的地热废物,如果管理得当,也可以获得豁免,但如果为脱水而移除,则必须在30天内处理。某些情况可能导致此类废物失去豁免资格,例如未被妥善收容或造成环境风险。

该法规还规定了运营商关于废物储存的通知要求,以确保其不构成重大危害。豁免不包括与地热生产无关的危险废物,例如机械产生的废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a) 钻探地热资源产生的地热废物免于遵守本章规定,因为这些地热废物的处置由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监管。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1) 不受联邦法案监管的矿石和矿物开采、选矿和加工产生的废物免于遵守本章规定,但第9.5条(自第25208节起)的规定除外,如第 (2) 款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2) 受本分节管辖的废物须遵守第45部第9.5条(自第25208节起)和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的规定,如果这些废物在其他情况下会根据第25117节和根据第25141节通过的法规被归类为危险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 就本分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A) “矿石和矿物开采、选矿和加工产生的废物”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A)(i) 因开采或回收矿石或矿物而被移除、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移位的土壤、废石、覆盖层以及其他固体、半固体或液态天然材料。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A)(ii) 矿石或矿物从其自然位置被移除、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移位后,经过物理或化学处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以分离或浓缩矿石或矿物中存在的商业产品,或加工以生产最终可销售产品的残余物。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A)(iii) 用于生产地热能的废卤水溶液,并通过封闭管道系统转移到相邻设施进行再生、选矿或加工以回收矿物或其他商业物质,如果废卤水溶液以及从这些溶液中提取的任何液体残余物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A)(iii)(I) 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261.4(a)(17)(i)至(iii)节(含)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管理。
(II) 经处理后通过封闭管道返回,并随后按照分节 (c) 中规定的豁免进行管理。
(III) 不是固体或半固体危险残余物。本子条款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分节 (c) 中规定的豁免不涵盖的滤饼在内的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B) “矿物”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00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1) 除第 (3) 和 (4) 款另有规定外,源自地热能的勘探、开发或生产且并非源自钻探地热资源的地热废物(不包括滤饼)免于遵守本章规定,如果该地热废物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1)(A) 地热废物被包含在与产生该废物的地热电厂相关联的管道系统、非土质沟渠或除垢区,或相关设备之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1)(B) 地热废物位于与产生该废物的地热电厂相关联的衬里地表蓄水池的物理边界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2) 如果根据第 (1) 款 (B) 项豁免的地热废物被转移到衬里地表蓄水池内的较高位置进行脱水,该废物应在转移后30天内从地表蓄水池中移除,并且在废物仍含有足够水分以防止风力扩散的情况下,无法移除的残余物除外。该地热废物应在移除时被视为已产生,并应根据本章规定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妥善管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3) 根据本分节豁免的地热废物,当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将不再免于遵守本章规定,并应被视为已产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3)(A) 它不再包含在第 (1) 款所述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中: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3)(A)(i) 管道系统。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3)(A)(ii) 非土质沟渠。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3)(A)(iii) 除垢区。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3)(A)(iv) 相关设备。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c)(3)(A)(v) 衬里地表蓄水池。

Section § 251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某些类型的木材废料。它将“木材废料”定义为电线杆、木材和栅栏柱等物品。如果这些废料经过防腐剂处理,并已从电力或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中移除,那么在特定条件下,它们可以免于遵守严格的危险废物法规。

这些条件是:首先,它不应被联邦法律规定为危险废物;其次,它必须被处置在一种具有复合衬里并符合州水质规定的特定类型填埋场中;第三,该填埋场必须获得州水务部门的许可才能接收此类废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a)  就本节而言,“木材废料”包括电线杆、横臂、桩木、栅栏柱、木材、支撑木、水槽木材和冷却塔木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  任何经防腐剂处理过的木材废料,如果已从电力、燃气或电话服务中移除,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免于遵守本章的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1)  该木材废料不受联邦法案规定的危险废物监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2)  该木材废料被处置在市政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复合衬里部分,该填埋场符合根据《水法典》第13140节通过的州政策以及根据《水法典》第13172节和第13173节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任何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b)(3)  用于处置的固体废物填埋场根据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水法典》第7部(从第13000节开始)发布的废物排放要求,被授权接收该木材废料。

Section § 251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可回收材料在危险废物法律下的处理方式。通常,可回收材料与危险废物适用相同的规定,除非有特定的豁免情况。这些豁免包括在工业过程中使用材料而不进行回收、替代商业产品,或将材料作为原材料的替代品在其原始生产过程中重复使用。某些活动,例如使用材料生产石油焦或特定的加工条件,允许材料不被视为废物。然而,某些可回收材料始终被视为危险废物,例如用于土地施用或能源回收的材料。

要符合这些豁免条件,公司必须保留记录,证明这些材料有市场,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如果材料被视为非废物,它们仍未被排除在根据更广泛的环境法规被视为危险物质的范围之外。废油适用特殊规定,如果符合联邦危险废物管理标准,仍可作为豁免材料进行管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a)  可回收材料受本章以及部门为实施本章而通过的适用于危险废物的法规的约束,除非部门根据第 25143 节发布豁免,或除非在 (b)、(c) 或 (d) 款中或在部门根据第 25150 和 25151 节通过的法规中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b)  除 (e)、(f) 和 (g) 款另有规定外,按照第 25143.9 节进行管理并已或将通过以下任何方法回收的可回收材料,应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b)(1)  在工业过程中用作制造产品的成分,且该材料未被回收利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b)(2)  用作商业产品的安全有效替代品,且该材料未被回收利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b)(3)  在未首先被回收利用的情况下,返回到产生该材料的原始工艺中,如果该材料作为原材料原料的替代品返回,并且该工艺使用原材料作为主要原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c)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可回收材料均可在未经部门根据第 9 条(自第 25200 节起)适用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要求授权的设施进行回收,如果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c)(1)  该材料是含有油的炼油厂废物,在产生该废物的同一设施中转化为石油焦,除非由此产生的焦炭产品根据本章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c)(2)  该材料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c)(2)(A)  该材料在产生该材料的同一设施中进行回收和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c)(2)(B)  该材料在第 25123.3 节以及部门根据第 25123.3 节 (b) 款 (1) 项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适用产生者累积时限内进行回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c)(2)(C)  该材料按照本章以及部门通过的法规中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所有要求进行管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  除 (e)、(f)、(g) 和 (h) 款另有规定外,符合第 25117.9 节中非 RCRA 危险废物定义、按照第 25143.9 节进行管理并符合或将符合以下任何要求的可回收材料,应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1)  该材料可证明在产生该材料的现场进行回收和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  该材料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A)  该材料是经部门根据第 9 条(自第 25200 节起)的设施许可要求授权的设施处理或处置的危险废物产品,如果该产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A)(i)  该产品不含除回收该材料所针对的成分之外的任何成分,这些成分根据第 25140 和 25141 节通过的法规会使该材料成为危险品。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A)(ii)  该产品以其通常用途的方式使用、分销或销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B)  该材料是含有油的炼油厂废物,在产生该废物的同一设施中转化为石油焦,除非由此产生的焦炭产品根据本章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C)  该材料是油性废物、废油或废非卤代溶剂,由主要处理原油且不受废油回收许可要求约束的炼油厂、公用事业公司或炼油厂或公用事业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或经营者管理,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C)(i)  该材料要么在符合所有适用联邦和州法律的工业锅炉、工业炉、焚烧炉或公用事业锅炉中焚烧,要么与正常工艺流重新结合以生产燃料或其他精炼石油产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C)  属于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子公司的,且根据本段落 (3) 款或 (A) 项管理可回收材料的个人,对根据本节规定免于监管的任何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  该材料作为工业流程中的成分用于制造产品,且该材料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A)  该材料不是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废水: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A)(i)  该废水是非RCRA危险废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A)(ii)  该废水含有超过75 ppm(百万分之75)的总石油烃,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方法1664修订版A(用于硅胶处理的正己烷可萃取物质)测定。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A)(iii)  该废水已场外运输至一个设施,该设施不是公共污水处理厂、产生者拥有的设施,也不是产生者的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B)  根据 (C) 项规定的程序处理该材料所产生的任何空气排放不含根据部门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成分,并符合适用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  除以下一种或多种程序外,该材料未进行处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i)  过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ii)  筛分。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iii)  分拣。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iv)  筛滤。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v)  研磨。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vi)  不添加外部热量或任何化学物质的物理或重力分离。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vii)  pH值调节。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C)(viii)  粘度调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  该材料作为商业产品的安全有效替代品使用或再利用,且该材料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A)  该材料不是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废水: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A)(i)  该废水是非RCRA危险废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A)(ii)  该废水含有超过75 ppm(百万分之75)的总石油烃,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方法1664修订版A(用于硅胶处理的正己烷可萃取物质)测定。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A)(iii)  该废水已场外运输至一个设施,该设施不是公共污水处理厂、产生者拥有的设施,也不是产生者的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B)  根据 (C) 项规定的程序处理该材料所产生的任何空气排放不含根据部门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成分,且这些排放符合适用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  除以下一种或多种程序外,该材料未进行处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i)  过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ii)  筛分。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iii)  分拣。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iv)  筛滤。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v)  研磨。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vi)  不添加外部热量或任何化学物质的物理或重力分离。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vii)  pH值调节。
(v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C)(viii)  粘度调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7)  该材料是氯氟烃或氢氯氟烃化合物,或氯氟烃或氢氯氟烃化合物的组合,正在被再利用或回收,并用于热交换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空调系统、移动制冷、商业和工业空调及制冷系统,用于灭火产品,或包含在泡沫产品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  尽管有分节 (b)、(c) 和 (d) 的规定,以下所有可回收材料均为危险废物,并受本章的全面监管,即使回收涉及分节 (b) 中所述的使用、再利用或返回原始工艺,以及即使回收涉及分节 (c) 和 (d) 中所述的活动或材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1)  根据第 25120.2 节定义为RCRA危险废物的材料,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或用于生产施用于土地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生产肥料、土壤改良剂、农业矿物质或辅助土壤和植物物质的材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2)  作为非RCRA危险废物(如第25117.9节所定义)的材料,且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或用于生产作为肥料、土壤改良剂、农业矿物质或辅助土壤和植物物质施用于土地的产品。部门可以根据本款规定制定法规,将某些材料排除在监管之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3)  为能源回收而焚烧、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在燃料中的材料,但根据 (c) 款第 (1) 项豁免的材料,或根据 (d) 款第 (2) 项的 (B)、(C) 或 (D) 分项排除的材料除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4)  投机性累积的材料。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5)  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被认定为本质上类似废物的材料。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6)  用过的或废弃的蚀刻剂、剥离液和电镀液,如果它们被运输到由非产生者运营的场外设施,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6)(A)  蚀刻剂或溶液不再适用于其最初购买或制造的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6)(B)  如果蚀刻剂或溶液被重复使用,产生者和使用者无法证明它们未经事先处理即用于其最初购买或制造的目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7)  废油,如第25250.1节 (a) 款所定义,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7)(A)  废油根据 (d) 款第 (2) 项的 (B) 或 (C) 分项、(d) 款第 (4) 项、第25250.1节 (b) 款或第25250.3节排除,并按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279部分(自第279.1节起)的适用要求进行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7)(B)  废油在产生地点使用或重复使用,或根据 (d) 款第 (3) 项排除,并按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279部分(自第279.1节起)的适用要求进行管理,且不属于以下任何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7)(B)(i)  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或用于生产施用于土地的产品。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7)(B)(ii)  为能源回收而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除非废油根据 (d) 款第 (2) 项的 (B) 或 (C) 分项排除。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7)(B)(iii)  投机性累积。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7)(B)(iv)  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被认定为本质上类似废物。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f)(1)  任何声称材料根据本节符合排除或豁免条件而管理可回收材料的人,应应要求向部门、加州环境保护局或任何根据第25180节授权提起诉讼的地方机构或官员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f)(1)(A)  管理该材料的任何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姓名、街道和邮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f)(1)(B)  部门、加州环境保护局或授权的地方机构或官员要求的与该人管理该材料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f)(2)  任何声称根据本节获得排除或豁免的人,应保存充分的记录,以向要求机构或官员证明该材料有已知的市场或处置方式,并且符合本节规定的任何豁免或排除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f)(3)  为确定根据本节将材料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的条件是否符合,任何声称材料根据本节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而从事材料管理的人员、设施、场地或车辆,均受第25185节的约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g)  就第45部第2部分(自第78000节起)而言,根据本节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的可回收材料,不排除在第78075节 (a) 款第 (7) 项的危险物质定义之外。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h)  仅因废油是RCRA危险废物而未能根据 (d) 款获得排除资格的废油,如果该废油也按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279部分(自第279.1节起)的适用要求进行管理,则可以根据 (d) 款进行管理。

Section § 2514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CRT玻璃回收的规则。它解释了CRT、CRT设备以及不同类型的CRT玻璃等术语。如果破碎的CRT面板玻璃仅因钡含量过高,但按照联邦和州的特定规定进行回收,则不被视为废物。此类回收玻璃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制造瓷砖或砖块,以及其他经当局批准的用途。

如果回收玻璃的任何用途可能危害环境或公共健康,相关部门有权禁止该用途。此类玻璃的出口有特殊规定,但本节主要侧重于确保其安全再利用。本节还明确规定,CRT玻璃不能用于食品容器或可能影响健康的物品等产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a)(1) “阴极射线管”或“CRT”是指用于将电信号转换为可视图像的真空管或显像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a)(2) “CRT设备”是指任何包含一个或多个CRT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显示器、电视机、收银机和示波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a)(3) “CRT锥体玻璃”是指从CRT面板玻璃中分离出来的、源自CRT处理的玻璃,由CRT的颈部和锥体部分组成,包括熔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a)(4) “CRT面板玻璃”是指从CRT锥体玻璃中分离出来的、源自CRT处理的玻璃,仅由包含荧光观看表面的CRT面板组成。CRT面板玻璃不包括熔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a)(5) “无荧光粉CRT面板玻璃”是指经过授权的通用废物处理商处理以去除荧光粉的CRT面板玻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b) 废弃的、破碎的CRT面板玻璃,如果仅因钡含量超过总阈值限值浓度 (TTLC) 而被视为废物,但如果其经过回收并符合《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1.39节的要求,则不属于废物,也不受本章规定(包括禁止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该玻璃)的部门监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c) 无荧光粉CRT面板玻璃,如果仅因钡含量超过TTLC而视为废物,但如果该玻璃符合《加州法规》第22卷第66273.81节的要求,并按照《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1.39节的要求进行管理,则不属于废物,也不受本章规定(包括禁止以构成处置的方式使用该玻璃)的部门监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 符合(b)或(c)款要求并经过回收的CRT面板玻璃,仅可用于以下最终用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1) 瓷砖,包括地砖或墙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2) 玻璃纤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3) 辐射屏蔽玻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4) 装饰玻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5) 砖块。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6) 浇筑混凝土。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7) 喷砂介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8) 建筑砌块。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d)(9) 经部门与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协商后确定的、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不构成风险的任何其他最终用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e) 如果部门认定任何先前授权的最终用途可能对环境或公共健康造成危害,部门可以禁止该最终用途。部门应在禁令生效日期前不少于60天通知回收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f) 废弃的、破碎的CRT面板玻璃和经过处理的CRT面板玻璃,如果仅因钡含量超过TTLC并经过回收,则不受本章关于材料出口的任何实施要求约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g) 除钡阈值外,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根据本章通过的、规范CRT面板玻璃处置处理的法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h) 本节不影响源自(d)款所列或根据(d)款确定的最终用途产品的废物的识别或分类。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i)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资源回收和再生部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1821.5节或第30部第3部分第8.5章(自第42460节起)所享有的权力。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j) 本节不适用于用于制造任何旨在用于食品或食品产品(包括宠物食品和牲畜饲料)、任何药品、任何医疗设备、任何婴儿奶瓶、任何其他餐饮用品(包括酒杯、盘子、碗或饮水杯),或部门声明其使用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制成品或产品的CRT面板玻璃。部门的此类声明无需基于风险,也无需满足法律可能另行要求的同行评审要求。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2(k)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包装有毒物质预防法》(第10.4条(自第25214.11节起))或《1986年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法》(第6.6章(自第25249.5节起))。

Section § 251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环保部门在州政府制定自己的法规之前,必须遵循联邦环保局关于管理废硫酸的规定。州法规的严格程度应与联邦法规相同。该部门还被允许定义“废硫酸”的含义,以防止虚假回收行为。

Section § 251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制定规定,允许将使用过的纸浆废液在专用炉中回收并再利用,类似于联邦规定。在加州制定这些规定之前,现有的联邦法规将适用。

此外,牛皮纸浆厂可以将某些有机材料作为燃料燃烧,而无需危险废物许可证,只要这些材料符合特定标准:它们必须只表现出某些特性,热值与商业燃料相似,不与有害物质混合,并且它们的燃烧必须由空气污染管理部门监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4(a) 部门应根据本节制定法规,授权在纸浆废液回收炉中回收的纸浆废液的再利用,且这些法规应与《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1.4节(a)(6)款中的法规等效。
在部门制定这些法规之前,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关于在纸浆废液回收炉中回收并随后在制浆过程中再利用的纸浆废液的法规,如《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1.4节(a)(6)款所规定的,应被视为部门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4(b) 在符合联邦法案的范围内,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源自牛皮纸浆厂加工木材以生产木浆的有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粗硫酸松节油和甲醇,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可由生产这些材料的工厂作为燃料燃烧,无需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部门的其他授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4(b)(1) 这些材料仅表现出《加州法规》第22卷第66261.21节以及第66261.24节(a)款第(6)项中列出的特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4(b)(2) 这些材料的热值与市售燃料相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4(b)(3) 这些材料未被其他工艺产生的有害成分污染或混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4(b)(4) 这些材料的燃烧受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监管。

Section § 2514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燃烧生物质产生能源所产生的某些类型的灰烬和残余物如何被归类为非危险废物。这些灰烬必须得到适当监测,以确保安全并符合法律规定,除非检测结果显示它们是危险的。如果生物质设施的废物类型或处理过程发生变化,运营者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免于危险分类的灰烬不涉及某些危险废弃材料。法律还提供了生物质处理过程和材料的具体标准和定义,强调生物质不包括危险或放射性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a)  除(d)、(e)和(f)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将根据(g)款定义的生物质燃烧过程产生的任何飞灰、底灰和烟气排放控制残余物归类为非危险废物,前提是燃烧过程将得到充分监测和控制,以防止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处理或处置任何废物,除非部门通过根据其采纳的标准检测灰烬或残余物的代表性样本,确定该灰烬或残余物是危险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b)  被部门归类为非危险的飞灰、底灰和烟气排放控制残余物免于适用本章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c)  将生物质转化为能源的生物质设施的运营者,如果部门已将其灰烬或残余物归类为危险废物,则应在进入燃烧过程的废物、燃烧过程本身或设施产生的灰烬或残余物的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部门。将生物质转化为能源的生物质设施的运营者,如果部门已将其灰烬或残余物归类为非危险废物,则应在进入燃烧过程的废物或燃烧过程本身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d)  为了对1985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已将灰烬或残余物归类为非危险的设施中市政固体废物燃烧产生的飞灰、底灰和烟气排放控制残余物进行分类,为部门分类目的进行的灰烬或残余物取样,应在灰烬或残余物现场处理过程之后的环节进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仅适用于非RCRA危险废物的飞灰、底灰和烟气排放控制残余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采纳的法规中规定的测试,针对表现出腐蚀性特征的废物,如果废物的代表性样本不是水性的,并且产生的溶液的pH值小于或等于2,或大于或等于12.5,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2节(a)款第(3)项在1996年1月1日时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管理的适用法规进行管理、以有益的方式使用使其pH值降至12.5以下但高于2.0、未投机性堆积且可用于商业用途的生物质燃烧过程产生的灰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g)(1)  “生物质燃烧过程”指以生物质或生物质废物为主要能源的燃烧过程,在任何日历年内,总能量输入的75%来自这些来源,且其他能源的25%或更少不包括污水污泥、工业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或市政固体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5(g)(2)  “生物质”或“生物质废物”指任何非化石燃料来源的有机材料,例如农业作物残余物、树皮、草坪、庭院和花园修剪物、树叶、林业残余物、树木和灌木修剪物、木材和木屑以及木材废料,包括这些材料在与其他废物流分离时。“生物质”或“生物质废物”不包括含有污水污泥、工业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的材料。

Section § 251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地下水产生的废卤水溶液,可以免除某些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要获得这项豁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卤水通过区域水务委员会批准的封闭系统进行脱水;卤水被转移并处理成除硒以外无害的物质;以及有防止鸟类接触的措施。如果这种处理过的卤水被转移到其他地方进行进一步脱水,它必须在仍有足够水分时被清除,以防止被风吹散。从这种卤水中产生的任何废物,在被清除进行管理时,都被视为危险废物。处理这种废物的蓄水池运营者必须按照这些要求保持财务担保。任何未经处理的废卤水都必须遵守正常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a) 为符合加州饮用水标准而处理地下水产生的废卤水溶液,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免于遵守本章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a)(1) 通过封闭管道系统将这些废卤水溶液脱水至衬砌地表蓄水池的处理方式,经适用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特别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a)(2) 废卤水溶液通过封闭管道系统转移至由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监管的衬砌地表蓄水池进行脱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a)(3) 废卤水溶液在转移至衬砌地表蓄水池之前,采用一种技术进行处理,使其除硒以外的所有污染物均变为无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a)(4) 采取缓解措施,并须经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批准,以防止鸟类接触含有危险水平硒的衬砌地表蓄水池中的废卤水溶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b) 如果根据 (a) 款豁免的废卤水溶液被转移到衬砌地表蓄水池内的高处进行进一步脱水,则该废卤水溶液产生的废物须在仍含有足够水分以防止风力扩散时,从衬砌地表蓄水池中移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c) 根据 (a) 款豁免的废卤水溶液产生的废物,应视为在从衬砌地表蓄水池中移除时产生,如果被确定为危险废物,则应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管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d) 用于处理废卤水溶液的地表蓄水池的运营者,须保持符合本章规定的财务担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6(e) 未经处理的废卤水溶液应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管理。

Section § 25143.7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丢弃含有石棉的废物,你可以将其运到任何经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批准用于此类废物的垃圾填埋场。但是,你必须确保石棉废物按照《有毒物质控制法》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含有石棉的废物可以在任何具有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颁发的允许处置此类废物的废物排放要求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但前提是这些废物必须按照《有毒物质控制法》(P.L. 94-469)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

Section § 25143.8

Explanation

本节将“胶凝材料”定义为水泥、水泥窑灰、熟料和熟料粉尘。

如果含有水泥的废物是非水性的,并在其水泥制造设施处得到妥善管理,那么即使它通常未能通过一项特定的与pH值相关的腐蚀性测试,也不被视为危险废物。前提是它符合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8(a)  就本节而言,“胶凝材料”指水泥、水泥窑灰、熟料和熟料粉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8(b)  部门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关于表现出腐蚀性特征的废物的测试,如果废物的代表性样本不是水性的,并且产生的溶液pH值小于或等于2或大于或等于12.5,如《加州法规汇编》第22篇第66261.22节(a)款第(3)项所规定(以该节在1996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则不适用于在其产生的水泥制造设施处根据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管理的适用法规进行管理的废弃胶凝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8(c)  胶凝材料,如果其为非水性废物,并在其产生的水泥制造设施处根据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管理的适用法规进行管理,且仅根据《加州法规汇编》第22篇第66261.22节(a)款第(3)项所规定的测试(以该节在1996年1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会被分类为危险废物,则根据本章规定,不被归类为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4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可回收材料不被归类为废物的要求。要符合条件,这些材料必须储存在带有“豁免可回收材料”等特定标签的容器中;如果是废油,则需要额外标记。如果因数量小而无需商业计划,企业必须将这些材料纳入商业计划或应急计划中。这些材料的处理必须遵守地方法规和特定的州临时状态要求,这些要求因储存方式(如容器或储罐)而异。此外,如果出口该材料,必须遵守特定的出口规定。

可回收材料不得根据第25143.2条 (b) 或 (d) 款被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a)  该材料储存在容器、储罐、围堵建筑物或废料堆中,并按照部门适用于产生者的危险废物标签、标记和告示牌要求进行标签、标记和告示,但容器、储罐或围堵建筑物应明确标示或标记“豁免可回收材料”字样,而非“危险废物”字样,且不适用联单文件编号。如果对废料堆进行标签或标记不切实际,则应在材料储存地点的标牌上张贴所需的标签或标记。如果该材料是废油,则用于将油转移到地下储罐的容器、地上储罐和加注管也应标示或明确标记“废油”字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b)  该材料在商业计划中有所涉及,该计划符合第6.95章第1条(自第25500条起)的要求,适用于材料产生、累积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地点。如果材料数量不足以另行要求商业计划,则企业应确保现场备有符合部门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c)  该材料按照 (1) 和 (2) 款进行管理,前提是满足最严格或范围最广的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c)(1) 该材料的储存和处理应符合所有地方法规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危险材料储存二次围堵的规范和消防规范(例如,加州法规第24篇第9部分中的加州消防规范),管辖危险材料储存和处理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c)(2) 该材料按照部门适用于产生者的临时状态要求进行管理,载于《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2章(自第66262.10条起)和第15章(自第66265.1条起),或任何后续法规,并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c)(2)(A) 对于容器,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5章第9条(自第66265.170条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c)(2)(B) 对于储罐系统,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5章第10条(自第66265.190条起),但第66265.191条、第66265.192条和第66265.196条、第66265.197条 (c) 款以及第66265.200条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c)(2)(C) 对于废料堆,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5章第12条(自第66265.250条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c)(2)(D) 对于围堵建筑物,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5章第29条(自第66265.1100条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9(d) 如果该材料出口到外国,出口该材料的人员应符合第25162.1条的要求。

Section § 2514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每月产生、处理或回收超过 100 公斤可回收材料(声称可免除某些废物法规)的人的报告要求。如果您产生此数量,您必须向州信息系统报告具体信息,例如联系方式和证明您的材料符合豁免条件的证明文件。那些管理或回收该材料的人也必须遵守并提交相同的数据。

此外,这些信息需要每两年更新一次,涵盖两年期间的活动。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条例来支付与这些报告活动相关的费用。某些材料,例如储存在储罐或管道中的材料,在离开其产生单元之前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a) 除 (h)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任何月份产生超过 100 公斤某种材料,并声称该材料符合根据第 25143.2 节规定的排除或豁免条件的人,应当在首次产生超过 100 公斤该材料的月份,使用根据 (g) 款确定的格式,向全州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a)(1) 任何累积、管理或回收该材料的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姓名、现场地址、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a)(2) 可回收材料产生者的姓名和地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a)(3) 证明符合根据第 25143.2 节规定的任何豁免或排除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a)(3)(A) 如果累积、管理或回收该材料的人与产生该可回收材料的人不是同一人,则需提供证明存在可回收材料及其由可回收材料制造的任何产品的已知处置市场的证明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a)(3)(B) 如果排除的依据是可回收材料被用于或再用于制造产品,或作为商业产品的安全有效替代品,则需提供材料和产品的一般描述,识别在根据第 25140 节和第 25141 节通过的法规下,如果该材料或产品是废物,会使其成为危险品的成分或成分组及其近似浓度,以及该材料被有益利用的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b) 任何非产生者,根据 (a) 款识别的累积、管理或回收可回收材料的人,应当使用根据 (g) 款确定的格式,将 (a) 款要求的信息提交至全州信息管理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c) 任何根据 (a) 款或 (b) 款被要求提交信息的人,应当在材料的产生、累积、管理或回收永久停止之日起 60 天内,将 (a) 款要求的信息提交至全州信息管理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d) 任何在任何月份产生、累积、管理或回收超过 100 公斤可回收材料的人,应当在每个偶数年的 7 月 1 日之前,向全州信息管理系统重新提交 (a) 款和 (b) 款要求的信息,并且应涵盖从前一个偶数年的 1 月 1 日至上一年 12 月 31 日(含)的所有可回收材料产生、累积、管理和回收活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e) 除第 25404.5 节另有规定外,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可以根据第 101325 节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以支付地方官员或机构根据 (a) 款开展活动的实际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f) 如果根据产生者的声称,累积、管理或回收符合根据第 25143.2 节规定的排除或豁免条件的材料的人与产生该可回收材料的人不是同一人,则产生该材料的人应从累积、管理或回收该材料的人那里获取提交根据 (a) 款和 (b) 款报告所需的任何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g) 向全州信息管理系统提供 (a) 款、(b) 款和 (c) 款要求的信息的人,应当使用由统一计划机构与部门协商制定的格式。该格式应通过全州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给所有用户,并且至少应包括《加州法规》第 27 篇第 3 部第 1 分部(从第 1 节开始)中《受管制活动数据字典》中定义的所有相关数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0(h) 在产品或原材料储存罐、产品或原材料运输车辆或船只、产品或原材料管道中,或在制造工艺单元或相关非废物处理制造单元中产生的可回收材料,在离开其产生单元之前,不受本节要求的约束,除非该单元是地表蓄水池,或者除非该材料在该单元停止用于产品或原材料的制造、储存或运输后,在该单元中停留超过 90 天。

Section § 2514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1997年1月1日前制定规则,以可能豁免次生材料遵守某些法规。这些规则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并确保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部门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应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并考虑现有的联邦限制。

次生材料被定义为经过回收并在其原始生产过程中重新利用的材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1(a)  部门应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前,在符合联邦法案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范围内,制定豁免本章规定的次生材料的规章。这些规章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在制定规章时,部门应考虑《联邦法规法典》第四十编第261.4条(a)款第(8)项所列的限制,这些限制适用于将次生材料排除在联邦法案项下的规章之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1(b)  就本条而言,“次生材料”是指经过回收并返回到其原始产生过程或多个过程,并在生产过程中被重新利用的材料。

Section § 2514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仅受原油或其馏分污染的碎屑,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则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监管。首先,碎屑必须是木材或混凝土等固体材料。根据联邦法律,它不能被归类为危险废物或废油,并且应不含游离液体(需通过特定方法测试)。此外,如果碎屑未受原油污染,它也不会被视为危险废物。另外,它不能是受危险废物监管的容器或储罐。最后,处置地点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包括是甲级或乙级废物管理单元,并遵守加州水质和废物管理法规。

Section § 2514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含银废弃物的管理。如果废弃物仅因含银而被视为危险品,那么它们只在联邦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受到监管,除非它们还含有其他危险成分。如果废弃物在联邦法律下不被视为危险品,则免于加州法规的监管。但危险废弃物处理存在例外,例如从影像处理液中去除银,这仍需遵守加州法规。在制定具体法规之前,相关部门必须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但本法律不限制其他机构执行其关于含银废弃物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根据 (c) 款的规定除外,仅因废弃物中含有银而属于 RCRA 危险废弃物的含银或银化合物废弃物,仅在这些废弃物受联邦法案管辖的范围内,受本章规定管辖。本款不适用于因含有除银以外的其他成分或特性而被归类为非 RCRA 危险废弃物的废弃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含银或银化合物废弃物根据联邦法案不属于 RCRA 危险废弃物,且这些废弃物原本仅因废弃物中含有银而受本章规定管辖,则免受本章规定管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3(c) 关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理,(a) 款仅适用于从影像处理液和影像处理废水中的除银。对属于 RCRA 危险废弃物的含银或银化合物废弃物的任何其他处理,均须遵守本章的所有适用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3(d) 部门应根据需要修订其法规,以符合本条规定。在部门修订这些法规之前,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关于仅因废弃物中含有银而被作为 RCRA 危险废弃物进行管辖的含银或银化合物废弃物管辖的适用法规,应被视为部门的法规,但 (c)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3.13(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剥夺根据本章以外的任何法律授予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管辖含银或银化合物废弃物的权力或职责。

Section § 2514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危险废物法规下,从设备中清除的残留物如何处理。如果您清洁设备并清除残留物以供继续使用,这些残留物仅在被清除后才被视为危险废物。清洁行为被视为产生危险废物,而非处理危险废物。此规定仅适用于未处理危险废物的设备。此外,如果残留物不被视为危险废物或废弃材料,本章不对其进行监管。

Section § 25144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章节定义了石油和含油物质,并将其与某些排除的液体(如废工业油和清理项目产生的土壤)区分开来。它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生产者在其财产上处理石油的生物过程不受监管的例外情况。它还解释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石油回收系统(特别是在炼油厂的系统)何时可以获得豁免。这些条件包括作业地点、含油物质的来源、回收石油的最终用途以及残留物的管理方式。此外,它还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某些含油物质不被归类为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1)  “石油”指原油或其任何馏分,在华氏60度及每平方英寸14.7磅绝对压力下呈液态。“石油”不包括以下任何物质,除非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279部分第279.10节(g)款(1)项或第279.10节(g)款(5)项的规定免于监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1)(A)  从汽车、公共汽车、卡车、船舶、重型设备或内燃机驱动的机械的发动机曲轴箱、变速器、齿轮箱或差速器中取出的废润滑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1)(B)  废工业油,包括压缩机油、涡轮机油和轴承油、液压油、金属加工油、冷冻机油和铁路排水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2)  “含油物质”指含有石油、部分精炼石油产品或石油产品的任何液体或半固态物质。“含油物质”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2)(A)  修复项目产生的土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2)(B)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3650节的定义,在服务站的运营、维护或清理过程中产生或源自服务站的受污染地下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3)  “石油回收作业”指通过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压滤或其他脱水工艺,在添加或不添加热量、化学絮凝剂、空气或天然气以增强分离效果的情况下,将石油从含油物质中物理分离出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4)  “炼油厂”指具有标准行业分类代码2911且不受根据第9条(自第25200节起)施加的废油回收许可要求约束的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a)(5)  “子公司”指从事原油或石油产品的勘探、生产、运输、精炼、营销或分销的公司实体。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b)(1)  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生产者在其财产上处理石油、其产品和水的生物过程,如果符合非RCRA废物的定义,并且产生的废水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33 U.S.C. Sec. 1342)第402节颁发的许可证持续排放到通航水域,则免于本章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b)(2)  在处理过程中产生并随后移除的残留物,如果符合根据第25141节通过的任何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则不免于本章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  在符合联邦法案适用规定的范围内,用于从含油物质中回收石油的系统中的单元(包括相关管道),以及含油物质和回收石油的相关储存,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免于本章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1)  石油回收作业在炼油厂进行,或在拥有或运营该炼油厂的公司实体所拥有或运营的另一设施进行,或在该公司实体的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2)  含油物质在炼油厂或在拥有或运营该炼油厂的公司实体所拥有或运营的另一设施产生,或在该公司实体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姐妹子公司)产生,或在不相关实体进行的石油或天然气勘探或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并置于公共管道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3)  回收的石油被送入炼油厂加工单元以生产燃料或其他精炼石油产品。本项不允许将含有根据第25140节和第25141节通过的法规规定使这些物质成为危险物质的成分的含油物质或回收石油直接掺入最终石油产品中,除非这些成分是该物质正在回收的原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4)  回收的石油未储存在地表蓄水池中,也未在炼油厂或场外设施进行投机性堆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5)  从根据本款免除的单元中移除的任何残留物质,应按照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进行管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6)  含油物质将根据第25143.2节被排除在废物分类之外,或将符合该节的豁免要求,但以下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含油物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6)(A)  第 25143.2 条 (b) 分项的第 (1)、(2) 和 (3) 款中关于禁止事先回收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6)(B)  第 25143.2 条 (c) 分项的第 (2) 款的 (C) 子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6)(C)  第 25143.2 条 (e) 分项的第 (3) 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6)(D)  第 25143.9 条和第 25143.10 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c)(6)(E)  含有超过百万分之七十五总石油烃的废水例外情况,依照第 25143.2 条 (d) 分项的第 (5) 款的 (A) 子款以及第 (6) 款的 (A) 子款的规定。

Section § 25144.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定义为车间抹布、制服等物品,这些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被危险废物污染,但经过清洁后可以重复使用。如果这些材料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未用于清理溢出物、未额外添加危险废物,并且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不释放游离液体,则可免于遵守某些危险废物法规。

任何清洁这些材料的设施,如果具备适当的管理和培训、其设施能防止废水泄漏并妥善处理污泥,则无需危险废物许可证。它们还必须按要求报告并缴纳费用。

最后,本节不影响现有法律中关于这些材料的某些适用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a) 在本节中,“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是指在商业或工业使用过程中可能被危险废物污染,并通过洗涤或类似清洁方法使其可重复使用的纺织品,包括但不限于车间抹布、制服、手套、床单和毛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b) 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免于遵守第25205.5节以及第6条(自第25160节起)和第6.5条(自第25167.1节起)的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b)(1) 这些材料或其管理未根据联邦法案受到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其他监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b)(2) 这些材料未用于清理或控制需要向任何州或联邦机构报告的溢出或泄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b)(3) 在材料初次使用后未添加任何危险废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b)(4) 在材料运输或储存期间,没有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6篇第22-66260.10节的定义释放游离液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b)(5) 洗涤或清洁这些材料的设施,保持所收集和洗涤材料的日期、类型以及按件或按重量计算的数量记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b)(6) 洗涤或清洁这些材料的设施,制定应急计划,明确处理涉及这些材料的现场和场外紧急情况的程序,并且员工接受计划执行培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 尽管有第25201节和第25245节的规定,洗涤或使用类似方法清洁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并对洗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去除金属和有机物的设施,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无需获得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并免于遵守第12条(自第25245节起)的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1) 已有管理程序,以确保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按照(b)款中规定的所有要求进行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2) 废洗涤水输送装置和容器由确保在使用条件下不渗透的材料构成,并且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目视检查,以确保废洗涤水没有渗漏到下层土壤中。符合本项规定的设施不受《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6篇第22-66264.193节要求的约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3) 洗涤过程中收集的污泥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管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4) 设施已有培训计划,确保设施人员能够安全、妥善地处理和清洁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并通过使其熟悉应急程序、设备和系统来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5) 设施符合第25201.5节(d)款的第(2)至(6)项(含)以及第(8)和(10)项的要求。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6)(A) 设施符合第25201.5节(d)款的第(7)项的通知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c)(6)(A)(B) 除第25404.5节另有规定外,产生者应缴纳第25205.2节要求的费用。产生者应在费用由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评估之日起30天内,按照《税收和税费法典》第43152.6节规定的方式缴纳该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6(d)  本节不影响第25143.2节对可重复使用受污染纺织材料的适用。

Section § 251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排放废旧燃油滤清器不被视为一种特殊处理过程,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进行排放的人员必须遵守适用于该活动的空气污染、水资源控制和地方法律。其次,排放的燃油必须按照现有法律使用或管理。最后,滤清器外壳和排放的滤清材料也必须依法管理。

尽管有本章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25123.5节,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从加油机中取出的废旧燃油滤清器的排放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处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7(a) 排放滤清器的人员遵守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要求,遵守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要求,以及遵守适用于该活动的当地法令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7(b) 排放的燃油按照适用法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44.7(c) 滤清器外壳和排放的滤清介质按照适用法律进行管理。

Section § 2514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的权力。它还确保本部门或其他机构仍可强制执行这些法规。即使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其他机构采取行动,这也不妨碍就遵守本章或其法规采取进一步的执法行动。

Section § 251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总检察长可以在有人违反本章规定时采取法律行动。这包括阻止违规行为、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以及追究罚款或刑事责任。总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这样做,也可以应部门或主管的请求这样做。

本章的任何规定,或部门或主管的任何裁决,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剥夺总检察长的权力,使其无法应部门或主管的请求,或自行决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寻求对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对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