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控制危险废物处理改革法案
Section § 25179.1
这项法律,即1995年危险废物处理改革法案,旨在通过减少环境风险,制定合理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法。它鼓励处理危险废物,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同时注意避免将处置难题推给其他地区或鼓励非法处置。
该法律认识到,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对加州的经济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它倾向于处理危险废物而非仅仅处置,并支持开发可在加州实际减少废物危害的新技术。
Section § 25179.2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和处置过程中处理危险废物的关键术语。
“农业排水”指因灌溉而从农田排出的水。“自由液体”是指易于从危险废物中分离出来的液体。“危险废物填埋场”是一种特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不包括注入井等某些设施。
“土地处置”是指将废物置于土地上,可能以各种形式,如填埋场或地下矿井。“处理”是指通过显著改变危险废物使其变得无害或危害性降低的方法,但不包括某些非转化性方法,如简单的物理固化或稀释。“已处理危险废物”是指符合当局设定的特定标准,而无需一定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
“指定处理技术”是指经认证的、能显著降低危险废物对健康和环境风险的技术。“可处理废物”被定义为适用于特定处理技术的危险废物,其认定在适用技术确定一年后生效。
Section § 25179.3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一项具体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置液体废物、液体危险废物或含有游离液体的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79.4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危险废物管理的优先事项。首要任务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其次,任何产生的危险废物都应回收利用。如果无法回收,则应处理废物以尽量减少危害。最后,回收或处理后的任何残余物应作为最后手段进行填埋处置。
Section § 25179.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根据联邦法律或环境保护局(EPA)规定被限制填埋的危险废物,通常不允许在本州进行填埋处置,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获得环境保护局或州政府部门的豁免或免除、将废物处理至符合特定标准,或者由法院解除限制。
此外,环境保护局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处理标准将立即在加州生效,除非州法律或法规要求更严格的标准。危险废物只有在符合所有处理标准并获得许可的批准设施中才能进行处置。
Section § 25179.6
本节涉及加州有害废物土地处置相关的限制和标准。具体而言,它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只有那些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禁止或限制有害废物处置的限制或标准将继续有效。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或环境有必要,这些现有规则可以修改。然而,在1996年1月之前未生效或被暂停的规则则被视为废止。
加州毒物控制部如果认为为了安全有必要且可行,可以采纳比联邦标准更严格的规则。该部门还负责审查和可能更新1996年之前采纳的限制和标准,以确保它们仍然适用。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部门在更新这些规则时仍必须遵守某些程序性要求。
Section § 25179.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在收到申请后,批准某些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DTSC将明确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处理哪些危险废物。对于每项获批的技术,DTSC会确保其适用、可行且与处置相比对环境有益。DTSC将向公众公布这些指定的处理技术及其处理的废物类型,包括相关费用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虽然没有人被强制要求使用这些技术,但州政府可以鼓励其使用。此外,DTSC可以为这些技术制定标准,并负责设定费用以弥补其评估和批准的相关成本。
Section § 25179.8
本节允许环境卫生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危险废物规定给予例外或豁免。对于农业排水,如果能证明没有可行的处理方案,并且持续处置不会危害健康或环境,部门可以提供豁免。此类豁免最长有效期为三年,并可续期。任何获批的豁免可能要求在废物处置前进行特定处理,以保护公共健康和自然环境。但是,如果废物受到联邦禁令限制,则豁免会受到限制,除非有联邦许可或该机构已将特定权力下放给部门。
Section § 25179.10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两类废物豁免某些废物处理要求:未达到处理标准的特殊废物,以及矿石和矿物加工产生的危险废物。
如果不存在可行的方法来回收、再利用或处理废物,并且不会导致州水体污染,就可以获得豁免。豁免有效期为五年,如果条件不变,可以续期。
Section § 25179.11
如果您正在地表蓄水池(例如池塘或坑)中管理危险废物,无论该蓄水池是在1986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建造的,只要您遵守特定规则,就可以获得某些豁免。对于1986年之前建造的蓄水池,您必须在1986年9月1日之前申请废物排放要求,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并按照特定标准管理废物,在一年内清除不符合规定的废物。对于1986年之后建造的蓄水池,您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此外,该地表蓄水池必须被认为是采用最佳技术进行处理的唯一可行选择。
Section § 25179.12
本节规定,直接在地面上或地下处理危险废物的土地处理设施,如果遵守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并持有适当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可以免除某些要求。但是,如果危险物质已扩散到处理区域之外,则在问题解决之前,该豁免不适用。设施运营者必须提供土壤、地下水和其他因素的数据以证明符合规定。此外,除非获得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的特别批准,否则这些设施不得处理某些受限制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