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即1995年危险废物处理改革法案,旨在通过减少环境风险,制定合理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法。它鼓励处理危险废物,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同时注意避免将处置难题推给其他地区或鼓励非法处置。

该法律认识到,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对加州的经济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它倾向于处理危险废物而非仅仅处置,并支持开发可在加州实际减少废物危害的新技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a)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5年危险废物处理改革法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b) 立法机关在颁布本条文时,旨在采取合理且切合实际的方法来应对与危险废物土地处置相关的环境风险,并鼓励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以消除或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然而,立法机关无意对州内危险废物产生者以及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和处置设施施加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如果施加此类要求,可能会鼓励非法处置行为,或迫使加州产生者在其他州或国家寻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从而将本州的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负担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c)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c)(1) 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对加州的经济和未来的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c)(2) 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其产生无法通过废物最小化和危险成分回收来预防的,优于未经处理而通过焚烧或土地处置方式处置该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c)(3) 为了改善加州的经济和环境福祉,应鼓励在加州开发和实施新的危险废物处理技术,以减少或消除加州产生的危险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在这些技术可以在加州实际应用以大幅减少或消除这些危害的情况下。

Section § 25179.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和处置过程中处理危险废物的关键术语。

“农业排水”指因灌溉而从农田排出的水。“自由液体”是指易于从危险废物中分离出来的液体。“危险废物填埋场”是一种特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不包括注入井等某些设施。

“土地处置”是指将废物置于土地上,可能以各种形式,如填埋场或地下矿井。“处理”是指通过显著改变危险废物使其变得无害或危害性降低的方法,但不包括某些非转化性方法,如简单的物理固化或稀释。“已处理危险废物”是指符合当局设定的特定标准,而无需一定经过处理的危险废物。

“指定处理技术”是指经认证的、能显著降低危险废物对健康和环境风险的技术。“可处理废物”被定义为适用于特定处理技术的危险废物,其认定在适用技术确定一年后生效。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a)  “农业排水”指从农田下方排出并由农业灌溉产生的地下水或滞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b)  “自由液体”指在环境温度和压力下,易于从危险废物的固体部分分离的液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c)  “危险废物填埋场”指将危险废物置于或堆放于土地上,且不属于土地处理设施、地表蓄水池或注入井的处置设施或其一部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d)  “土地处置”指置于或堆放于土地上,包括但不限于置于填埋场、地表蓄水池、废料堆、注入井、土地处理设施、盐丘构造、盐层构造、地下矿井或洞穴,或用于处置目的的混凝土库或掩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e)  尽管有第25123.5节的规定,但仅为本条目的目的,“处理”指在经授权的设施中发生的任何方法、技术或过程,包括焚烧,其改变任何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或组成,并通过这种改变,使废物变得无害、显著降低危害性,或因去除或大幅减少不良特性(如毒性、移动性、持久性、反应性、生物累积性、易燃性或腐蚀性)而更适合土地处置。“处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如果以下一项或多项是唯一使用的方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e)(1)  通过添加吸附材料使危险废物固化,仅改变废物的物理特性,而未相应改变废物的化学特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e)(2)  直接在土地内或土地上进行的处理,例如土地处理,但为场地修复所需的就地处理除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e)(3)  通过添加无害材料稀释危险废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e)(4)  在地表蓄水池中蒸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f)  “已处理危险废物”指已根据(e)分节的规定进行处理,符合部门根据第25179.6节制定的处理标准,以及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第3004(m)节(42 U.S.C. Sec. 6924(m))采纳的适用处理标准的危险废物。“已处理危险废物”也包括未经事先处理但符合所有适用处理标准的危险废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g)  “指定处理技术”指经部门根据第25200.1.5节认证,且部门根据第25179.7节指定为能够处理特定类型危险废物,以大幅减少或消除该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风险的方法的危险废物环境技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2(h)  “可处理废物”指部门指定的一种或一类危险废物,对其存在指定处理技术。废物在部门根据第25179.7节认定第一项适用于处理该类型或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被指定一年后,即成为可处理废物。

Section § 251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一项具体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置液体废物、液体危险废物或含有游离液体的危险废物。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第26179.9条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置液体废物、液体危险废物或含有游离液体的危险废物。

Section § 25179.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危险废物管理的优先事项。首要任务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其次,任何产生的危险废物都应回收利用。如果无法回收,则应处理废物以尽量减少危害。最后,回收或处理后的任何残余物应作为最后手段进行填埋处置。

在制定新计划和执行本章时,部门应按优先顺序推广以下废物管理做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4(a) 减少产生的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4(b) 回收危险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4(c) 处理危险废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4(d) 填埋危险废物回收和处理后的残余物。

Section § 2517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根据联邦法律或环境保护局(EPA)规定被限制填埋的危险废物,通常不允许在本州进行填埋处置,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获得环境保护局或州政府部门的豁免或免除、将废物处理至符合特定标准,或者由法院解除限制。

此外,环境保护局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处理标准将立即在加州生效,除非州法律或法规要求更严格的标准。危险废物只有在符合所有处理标准并获得许可的批准设施中才能进行处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除本条规定外,任何根据联邦法、或根据联邦法由环境保护局、或根据第25179.6节由本部门限制填埋的危险废物,均禁止在本州填埋,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a)(1)  该危险废物或其产生者获得环境保护局局长或本部门的豁免、延期、排除或免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a)(2)  该废物已按照适用的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a)(3)  联邦限制被适当的法院中止或附加其他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a)(4)  它是仅受未被联邦法限制或禁止、或未被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禁止的危险废物污染的任何场地的清理或去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且不符合本部门根据第25179.6节制定的处理标准,如果本部门或其他有权批准清理或去污的联邦、州或地方机构已批准该废物的处置。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b)(1)  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第6924节(m)款为根据(a)款禁止填埋的危险废物通过或修订的任何处理标准,且该标准已生效,即为该危险废物在本州进行填埋处置前必须符合的处理标准。环境保护局通过或修订的任何填埋限制,包括任何处理标准、通知要求或记录保存要求,应在该通过或修订的生效日期起在本州生效,具体以《联邦公报》发布的最终规则为准,并自该日起取代本部门法规中规定的任何相应填埋限制,除非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b)(1)(A)  适用更严格的法定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b)(1)(B)  本部门先前通过的某项填埋限制在该法规中明确规定,该填埋限制旨在取代环境保护局可能随后通过的任何不那么严格的填埋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b)(1)(C)  本部门随后根据第25179.6节(c)款通过了更严格的填埋限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b)(2)  除第25179.6节另有规定外,环境保护局局长授予的任何处理标准的延期、豁免或免除也应适用于本州。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c)(b)款仅适用于本部门执行的危险废物填埋限制、标准或准则,不限制或影响任何其他地方、州或联邦机构通过的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5(d)  任何符合本节所有适用处理标准的危险废物或经处理的危险废物,可在已获颁允许该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填埋处置,前提是该处置符合本章、本部门通过的适用法规以及本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要求。

Section § 25179.6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州有害废物土地处置相关的限制和标准。具体而言,它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只有那些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禁止或限制有害废物处置的限制或标准将继续有效。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或环境有必要,这些现有规则可以修改。然而,在1996年1月之前未生效或被暂停的规则则被视为废止。

加州毒物控制部如果认为为了安全有必要且可行,可以采纳比联邦标准更严格的规则。该部门还负责审查和可能更新1996年之前采纳的限制和标准,以确保它们仍然适用。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部门在更新这些规则时仍必须遵守某些程序性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a)(1)  部门根据原第7.7条(自第25179.1节起)——该条已被增设本节的法案废止——或根据本节采纳的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应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继续有效,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且仅当以下两个条件均适用于该已采纳的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a)(1)(A)  在1995年12月31日或之前,有害废物的土地处置已实际被该等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a)(1)(B)  该等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的实施日期未根据原第7.7条(自第25179.1节起)的任何规定暂停至1996年1月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a)(2)  根据第 (1) 款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继续有效的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部门可通过法规予以废止或修订,以保持与本条的一致性,或根据部门认定任何此类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环境而言并非必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b)  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未根据第25179.5节要求,且由部门根据 (a) 款中指明的原第7.7条(自第25179.1节起)采纳,但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未禁止土地处置,或根据原第7.7条的任何规定暂停至1996年1月1日的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不得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禁止土地处置,并应被视为废止,包括适用于以下任何类别有害废物的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b)(1)  任何尚未采纳处理标准,或美国环境保护局已根据联邦法案第6924节批准延迟该标准生效日期的RCRA有害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b)(2)  任何须遵守基于焚烧、溶剂萃取或生物处理的处理标准的非RCRA有害废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b)(3)  任何须遵守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8.106节 (a) 款第 (3) 项采纳的处理标准的非RCRA有害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c)  除 (a) 款中关于废止或限制截至1995年12月31日禁止土地处置的限制、标准或标准的影响的规定外,部门可通过法规采纳新的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土地处置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是在联邦法案要求或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要求的限制、标准或标准之外的,或比其更严格的,或者适用于不受联邦法案要求或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要求的限制、标准或标准约束的有害废物,前提是部门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认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存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c)(1)  如记录中的证据所示,新的州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或标准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而言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c)(2)  达到额外的限制、标准或标准在本州可以实际实现,并符合本条的立法意图,如第25179.1节所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d)  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审查并酌情修订由部门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根据原第7.7条(自第25179.1节起)采纳并在此日期之后仍然有效的有害废物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和土地处置标准,以保持与本节的一致性。部门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节采纳的任何处理标准,应由部门酌情审查和修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6(e)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部门遵守《政府法典》第57005节以及第11346.2、11346.3和11346.5节。

Section § 251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在收到申请后,批准某些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DTSC将明确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处理哪些危险废物。对于每项获批的技术,DTSC会确保其适用、可行且与处置相比对环境有益。DTSC将向公众公布这些指定的处理技术及其处理的废物类型,包括相关费用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虽然没有人被强制要求使用这些技术,但州政府可以鼓励其使用。此外,DTSC可以为这些技术制定标准,并负责设定费用以弥补其评估和批准的相关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a)  部门可根据收到的申请,按照本条规定指定根据第25200.1.5条认证的处理技术。对于每项指定的处理技术,部门应明确可以令人满意地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或类别。部门可以为一类废物指定多项经认证的处理技术,并且部门可以确定多类废物适用于某项经认证的处理技术。在列出指定的处理技术时,部门应在可处理废物的列表中提供足够的具体性,以确保每种类型或类别的废物定义清晰。在为一种或多种类型或类别的危险废物指定处理技术时,部门应确保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a)(1)  该处理技术适用于其所指定的每种类型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a)(2)  该处理技术对其所指定的每种类型或类别的危险废物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a)(3)  该处理技术对其所指定的每种类型或类别的危险废物在环境上是可取的。在确定处理危险废物是否在环境上可取时,部门应考虑在本州使用指定的处理技术处理危险废物是否能获得可行的公共健康与安全或环境效益,而不是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在本州进行该处理是否能提供超出满足根据第25179.5条为该危险废物规定的土地处置处理标准(如果有)的效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b)  在指定经认证的处理技术后,部门应向公众通知可由该指定处理技术处理的废物类型或类别。通知应明确这些类型或类别是否代表新的可处理废物,如果不是,则应说明该类型或类别的可处理废物还存在哪些其他指定的处理技术。通知应包括对可能因该指定而导致的危险废物费用支付潜在变化的解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c)  部门不得对任何产生、储存、处理或处置危险废物的人施加使用指定处理技术的任何要求或强制。但是,部门可以根据本章授予部门的权力,鼓励在本州使用指定的处理技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d)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建立指定处理技术的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7(e)  在确定第25200.1.5条(h)款规定的费用时,部门应包括足以收回部门根据本条审查和指定处理技术的实际成本的金额。

Section § 25179.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环境卫生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危险废物规定给予例外或豁免。对于农业排水,如果能证明没有可行的处理方案,并且持续处置不会危害健康或环境,部门可以提供豁免。此类豁免最长有效期为三年,并可续期。任何获批的豁免可能要求在废物处置前进行特定处理,以保护公共健康和自然环境。但是,如果废物受到联邦禁令限制,则豁免会受到限制,除非有联邦许可或该机构已将特定权力下放给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a)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可以根据第 25143 条的规定,批准对危险废物豁免第 25179.5 和 25179.6 条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b)  部门可以批准对符合部门根据第 25141 条制定的标准的农业排水豁免第 25179.6 条的要求,前提是某人向部门证明,并令部门满意,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于该废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b)(1)  没有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处理、再利用或回收替代方案,可以将农业排水变为非危险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b)(2)  申请人可以证明,持续处置农业排水不会对公共健康或环境构成即时或重大的长期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b)(3)  农业排水的处置符合第 25179.3 条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c)  部门根据 (b) 款批准的豁免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并且可以续期,每次续期三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d)  根据本条批准豁免时,部门可以酌情规定在废物土地处置前应进行的任何处理,并可以施加为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可能必要的条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e)  部门不得根据 (a) 款批准对根据联邦法案被环境保护局限制或禁止的危险废物豁免,除非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e)(1)  该废物已获得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豁免,且部门批准的豁免不允许比根据联邦豁免要求更宽松的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8(e)(2)  环境保护局已根据联邦法案将批准豁免的权力下放给部门。

Section § 2517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含有未被环境保护局禁止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包装,如果按照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处置,则无需遵守某些规定。

Section § 2517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两类废物豁免某些废物处理要求:未达到处理标准的特殊废物,以及矿石和矿物加工产生的危险废物。

如果不存在可行的方法来回收、再利用或处理废物,并且不会导致州水体污染,就可以获得豁免。豁免有效期为五年,如果条件不变,可以续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0(a)  部门可以根据 (b) 款,对以下任一情况豁免遵守第 25179.6 节的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0(a)(1)  任何符合部门所采纳法规中为特殊废物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已根据部门所采纳法规分类为特殊废物,但未达到部门根据第 25179.6 节设定的处理标准的特殊废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0(a)(2)  在矿石和矿物开采、选矿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危险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0(b)  如果申请人通过申请,向部门证明不存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的替代方案来回收、再利用或处理该废物以达到部门根据第 25179.6 节采纳的处理标准,并且从该废物将被处置的处置单元不会有有害成分以污染或威胁污染州水体的浓度迁移,则部门可以对 (a) 款中规定的废物给予豁免。根据本款授予的豁免有效期为五年。如果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认定本款所要求的调查结果仍然适用,则可以续期该豁免。

Section § 25179.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地表蓄水池(例如池塘或坑)中管理危险废物,无论该蓄水池是在1986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建造的,只要您遵守特定规则,就可以获得某些豁免。对于1986年之前建造的蓄水池,您必须在1986年9月1日之前申请废物排放要求,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并按照特定标准管理废物,在一年内清除不符合规定的废物。对于1986年之后建造的蓄水池,您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此外,该地表蓄水池必须被认为是采用最佳技术进行处理的唯一可行选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a) 排放危险废物进入地表蓄水池的人,如果该蓄水池是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且其废物排放要求申请已于1986年9月1日或之前提交,则免于遵守第25179.5节和第25179.6节的规定,如果该地表蓄水池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a)(1) 该地表蓄水池、排放到该地表蓄水池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理产生的任何残余物,符合联邦法案第3005(j)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268.4节的规定(如适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a)(2) 该地表蓄水池符合第9.5条(自第25208节开始)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a)(3) 危险废物被排放到地表蓄水池中,目的是处理该危险废物以符合根据第25179节生效的或由部门根据第25179.6节为该危险废物采纳的任何处理标准,且危险废物处理产生的、不符合该处理标准的残余物,应在危险废物置入地表蓄水池之日起一年内移走,进行后续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b) 排放危险废物进入地表蓄水池的人,如果该蓄水池是在1986年7月1日之后建造的,且其废物排放要求申请已于1986年9月1日之后提交,则免于遵守第25179.5节和第25179.6节的规定,如果该地表蓄水池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b)(1) 该地表蓄水池、排放到该地表蓄水池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理产生的任何残余物,符合联邦法案第3005(j)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268.4节的规定(如适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b)(2) 该地表蓄水池符合第9.5条(自第25208节开始)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b)(3) 危险废物被排放到地表蓄水池中,目的是处理该危险废物以符合根据第25179.5节生效的或由部门根据第25179.6节为该危险废物采纳的任何处理标准,且危险废物处理产生的、不符合该处理标准的残余物,应在危险废物置入地表蓄水池之日起一年内移走,进行后续管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1(b)(4) 部门认定,使用该地表蓄水池处理危险废物是采用最佳示范可行技术处理该危险废物的唯一方式。

Section § 25179.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直接在地面上或地下处理危险废物的土地处理设施,如果遵守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并持有适当的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可以免除某些要求。但是,如果危险物质已扩散到处理区域之外,则在问题解决之前,该豁免不适用。设施运营者必须提供土壤、地下水和其他因素的数据以证明符合规定。此外,除非获得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的特别批准,否则这些设施不得处理某些受限制的危险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运营土地处理设施的人员可免于遵守第 25179.5 和 25179.6 条的规定,如果该设施符合适用于土地处理设施的所有州和联邦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b) 款,并且该设施已获得最终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或正在根据临时状态的要求运营并符合其要求,且设施运营者已提交最终许可证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b)  危险成分已从处理区迁移的土地处理设施,在污染已清除至令部门满意之前,不得根据 (a) 款获得豁免。为了使部门确定危险成分是否已从处理区迁移,土地处理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向部门提供至少以下所有数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b)(1)  从处理区下方提取的土壤岩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b)(2)  地下水监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b)(3)  非饱和区监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b)(4)  废物分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b)(5)  设施的历史活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79.12(c)  土地处理设施不得处理根据联邦法案第 3004 条被环境保护局限制或禁止的危险废物,除非该土地处理已获得环境保护局局长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