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85年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研究与示范法案。它主要侧重于通过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措施,更有效地管理危险废物。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5年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研究与示范法案。

Section § 25244.01

Explanation

部门执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但第25244.4节中列出的任务除外,这些任务不受此资金限制的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01(a) 除非(b)款另有规定,部门执行本条的职责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并仅限于此。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01(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01(b)(a)款不适用于第25244.4节。

Section § 25244.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并确保任何产生的废物都得到安全处理,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他们承认,目前存在一些有前景但尚未得到验证的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和处理技术。公共和私人对这些技术的资助取决于进一步的研究和示范,以证明它们是可行和安全的。立法机关旨在支持这些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并鼓励私营公司参与这些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凡属可能,应尽快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并且所产生的废物应以最大程度减少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当前或未来威胁的方式进行回收、处理或处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存在许多有前景但尚未得到验证的用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以及回收和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c)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为快速开发和推广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和处理技术所作出的财政承诺,取决于进一步的研究以及对该技术的可行性、环境可接受性和可靠性进行可信和及时的示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1(d)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促进具有减少、回收和处理危险废物潜力的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快速示范。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尽可能鼓励私营部门参与本计划。

Section § 2524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技术”定义为主要旨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或将其转化为危害较小形式的技术。法律明确指出,这些技术不包括直接在土地上固化或处理废物的方法,例如蒸发或土地耕作等技术。

就本条而言,“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技术”是指以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转化为危害较小的形式为主要目的的技术和方法。“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技术”不包括直接在土地中或土地上进行的固化或处理,例如使用蒸发、地表蓄水池或土地耕作等技术。

Section § 2524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产生危险废物的人每两年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他们在该报告期内减少了多少废物的体积和毒性。

Section § 252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启动一项计划,旨在开发减少、回收或处理危险废物的新技术。他们通过向大学、政府机构和私人团体提供合同和拨款来开发这些技术。

他们还向城市和县提供拨款,帮助他们在实际环境中展示这些技术,并开发地方计划,为危险废物产生者提供技术帮助。

如果这些资金促成的技术在商业上取得成功并盈利,接受者必须偿还拨款,并与部门分享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偿还的资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以进一步支持该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a)  部门应设立危险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要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a)(1)  根据第25244.10节,与大学、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签订合同并向其提供拨款,用于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a)(2)  根据第25244.6节,在特定条件下向城市、县和私人组织提供拨款,用于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技术的商业示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a)(3)  根据第25244.1101节,向地方政府提供拨款,用于开发地方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该计划应向产生者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危险废物审计。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b)(1)  就本分节而言,“商业上成功的技术”是指经部门确定,被证明有利可图的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技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b)(2)  部门应要求根据 (a) 分节的 (1) 或 (2) 段获得拨款的任何大学、政府机构或私人组织同意向部门偿还拨款金额,如果该拨款促成了一项商业上成功的技术开发,并额外向部门支付从该技术获得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由部门与拨款接受者协商确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5(b)(3)  部门应将根据本分节收到的任何偿还款或特许权使用费存入危险废物控制账户,且这些资金可由部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以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2524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与多个州委员会合作,建立一个项目,用于研究和展示在全加州范围内减少、回收和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他们需要制定标准来选择将获得拨款用于建造这些技术设备的示范项目。这些标准将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成果推广潜力以及与州废物管理目标的契合度。

获得拨款的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它们应展示出在现场和非现场减少危险废物的潜力,惠及小企业,或适用于不同行业。值得注意的是,所发放的拨款不受某些公共合同法规的约束。

部门应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加州废物管理委员会协商,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6(a)  实施一项计划,以在全州各地适当地点研究、开发和示范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和处理技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6(b)  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前,与行业和相关方协商,制定项目遴选标准,这些项目将获得拨款用于建造设备,以示范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技术。该标准应包括以下规定:在评估每个项目时,部门应考虑项目特定技术的可行性、项目可能产生的研发和技术衍生效应、项目成果可传播并在其他地方进行复制和评估的程度,以及项目与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一致性及其贡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6(c)  根据(b)款通过的标准,遴选项目以获得拨款,用于建造设备,以示范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技术。部门根据本节发放的拨款不受《公共合同法》第2部分第2章(自第10290条起),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或《政府法典》第1篇第5部第10章(自第4525条起)的约束。部门应遴选同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的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6(c)(1)  该项目在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方面具有现场和非现场潜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6(c)(2)  该项目具有惠及小企业或被小企业利用的潜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6(c)(3)  该项目适用于一系列行业。

Section § 25244.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聘请外部服务,以协助处理与环境项目相关的各项任务,例如评估环境控制措施、分析可行性、审查项目设计、管理现场运营以及安排项目进度。

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该部门可以就为执行本条规定而提供的服务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控制评估、可行性分析、项目设计审查、现场管理职责以及项目进度安排和控制。

Section § 2524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四步流程,旨在为示范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技术的项目提供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a) 第一阶段补助金资助可行性研究,最高可达研究成本的90%,每笔补助金上限为25,000美元,旨在确定最具成本效益的废物管理方案。

(b) 第二阶段补助金覆盖项目设计成本,最高可达70%,上限为50,000美元;小型企业可获得90%的覆盖。这包括制定详细计划、时间表和获取许可证。

(c) 第三阶段补助金提供建设成本的50%资助,小型企业可获得80%的资助,上限为400,000美元。项目必须允许进行评估和信息共享。

(d) 第四阶段补助金覆盖项目有效性和法规遵从性评估成本的90%,小型企业可获得全额资助,上限为100,000美元。

拨款资助,用于示范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和处理技术所需的设备建造,应根据第25244.6节选定的项目,分四个连续步骤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8(a)  第一阶段拨款应用于研究拟议项目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成本的百分之九十应符合拨款资助条件,每笔拨款最高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在由第一阶段拨款资助的活动中,申请人应开发所需信息,以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或处理方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8(b)  第二阶段拨款应用于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成本的百分之七十应符合拨款资助条件,但小型企业可符合获得这些成本百分之九十的条件,每笔拨款最高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在由第二阶段拨款资助的活动中,申请人应为选定的设施准备详细的计划和规范,制定实施时间表,并获得必要的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8(c)  第三阶段拨款应用于设施的建造。项目建设成本的百分之五十应符合拨款资助条件,但小型企业可符合获得这些成本百分之八十的条件,每笔拨款最高不超过四十万美元 ($400,000)。作为获得第三阶段拨款的条件,受助人应允许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并将信息传播给其他方。在由第三阶段拨款资助的活动中,申请人应按照第二阶段拨款设计建造设施,采购所需设备,并获得运营设施所需的许可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4.8(d)  第四阶段拨款应用于评估拨款资助设施的有效性,收集遵守监管许可证的信息,并评估所选方法对其他类似危险废物产生者的适用性。这些活动成本的百分之九十应符合拨款资助条件,但小型企业可符合获得这些成本百分之百的条件,每笔拨款最高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Section § 25244.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收集并分享由特定拨款资助的某些项目以及部门已评估的其他项目的评估结果。部门必须确保这些结果对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获取,并在评估结果可用时及时通知他们。

Section § 2524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向大学、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提供拨款并签订合同。目的是支持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或处理方面的研究和开发。这些拨款可以覆盖工资和设备等费用,并且最好能补充联邦或私人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虽然这些拨款不受某些标准公共合同规则的约束,但任何合同仍需遵守相关的州法律。

该部门可以向大学、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发放拨款并与其签订合同,以研究和开发危险废物减量化、回收利用或处理技术。这些拨款可用于人员、设备和行政费用,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用于补充其他研发资金来源,包括联邦和私人资金。根据本条由该部门发放的任何拨款不受《公共合同法》第2部分第2章(自第10290条起)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但根据本条签订的合同须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合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