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9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背景下理解危险废物设施相关法规的关键术语。“印第安属地”指美国法律定义的区域。“部落”包括《联邦公报》中列出的、有资格获得美国特殊服务的各种美洲原住民群体。“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设施”是加州特定法律条款定义的术语。“运营者”是指经营危险废物设施的人,而“所有人”是指拥有该设施的人。“秘书”指加州环境保护秘书。“州”包括加州及其机构,“选址”则涉及危险废物设施地点的适宜性。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均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a)  “印第安属地”具有《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51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b)  “部落”是指一个印第安部落、部族、民族或其他有组织的团体或社区,或经本条所定义部落授权的部落机构,该部落因其印第安人身份而被承认为有资格获得美国向印第安人提供的特殊计划和服务,并列于《联邦公报》第53卷第250号(1988年12月29日)第52829页至第52835页(含),该列表可不时更新或修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c)  “危险废物”具有第25117节和第25117.9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d)  “危险废物设施”具有第25117.1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e)  “运营者”是指运营危险废物设施的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f)  “所有人”是指拥有危险废物设施的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g)  “秘书”是指环境保护秘书。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h)  “州”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任何机构或机关。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1(i)  “选址”是指拟用于危险废物设施的地点在物理上的适宜性。

Section § 251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的原住民部落如果想在其区域内建设危险废物设施,如何与州政府合作。当部落提交书面请求后,州秘书将启动谈判,以达成一项协议,明确州和部落在设施方面的职责。在此过程中,秘书还将咨询多个环境机构。

但是,如果该设施完全由部落拥有和运营,只处理该部落产生的危险废物,并且已获得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则此程序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2(a) 收到任何部落关于在本州印第安属地内建设危险废物设施的提议的书面请求后,秘书应召集谈判,以根据本条达成合作协议,该协议将界定州和部落在设施的批准、开发和运营方面的各自权利、职责和义务。在召集谈判时,秘书应咨询有毒物质控制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相应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相应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2(b) 本条不适用于位于本州印第安属地内的任何设施,如果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2(b)(1) 该设施完全由一个部落拥有和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2(b)(2) 该设施接受的所有危险废物均由该特定部落产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2(b)(3) 美国环境保护局已批准该设施。

Section § 2519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州与部落之间建立合作协议以管理危险废物设施的流程和要求。这些协议必须保护水质和空气质量,并妥善管理危险材料,同时考虑州和联邦的环境及安全法律。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秘书必须善意地确定该协议符合这些要求。协议应包含与加州关于水、空气和危险废物管理的某些法规等效的标准。然而,部落在实施这些标准方面的方法可能与州的方法不同。

公众审查、通知和意见是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秘书必须在最终确定协议之前为此提供时间。一旦协议获得批准,根据某些环境审查法律,它不能被视为一个“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a)  秘书可以签订任何符合本条规定的合作协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b)  每份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 (e) 款要求而确定为必要的所有要求,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b)(1)  保护水质,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适当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确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b)(2)  保护空气质量,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适当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b)(3)  提供危险材料和危险废物的妥善管理,由有毒物质控制部确定为必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b)(4)  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州机构应考虑任何适用的联邦环境以及公共健康和安全法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c)  秘书决定是否签订合作协议,应基于对拟议合作协议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善意判断。秘书应在部落书面请求秘书批准合作协议草案之日起 130 天内采取此行动。在决定是否签订合作协议之前至少 60 天,秘书应提供通知,并公开征求公众对秘书拟议行动草案以及本节要求的结果和决定草案的审查和意见。秘书应在本节规定的采取行动的时间期限内,在受影响区域就拟议行动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公众审查和意见征集期结束后 10 天内,各机构应完成本节要求的决定,秘书应发布最终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d)  秘书和相关机构根据本节做出的调查结果和决定应解释州法律法规与拟议的部落或联邦功能等效条款之间的实质性差异。调查结果和决定无需解释州与部落或联邦要求之间的每一个差异,只要它们识别并评估实质性差异是否符合本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至少与州要求同等的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e)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作协议,应通过在协议中纳入适用于危险废物设施的设计、许可、建造、选址、运营、监测、检查、关闭、后期关闭、责任、执法以及其他监管规定,或与设施建造或运营可能造成的任何环境后果相关的规定,来对危险废物设施进行监管,这些规定应与以下所有规定功能等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e)(1)  《水法》第 7 编第 4 章第 4 条(自 Section 13260 起)、第 5 章(自 Section 13300 起)和第 5.5 章(自 Section 13370 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e)(2)  第 26 编第 4 部分第 3 章(自 Section 41700 起)、第 4 章(自 Section 42300 起)和第 5 章(自 Section 42700 起),以及第 6 部分(自 Section 44300 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e)(3)  本章、本编第 6.6 章(自 Section 25249.5 起)和第 6.95 章(自 Section 25500 起),以及第 45 编第 2 部分(自 Section 78000 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e)(4)  根据本节规定的法规通过的所有规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e)(5)  与部落提议的危险废物设施相关的任何其他州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条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f)  部落组织结构或实施 (e) 款规定要求的其他方式,不要求与州组织结构或实施其监管体系的方式相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3(g)  任何合作协议的批准或协议的修订,以及 Section 25198.5 中规定的任何充分性认定,均不构成《公共资源法》Section 21065 中定义的“项目”,且不应受《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自 Section 21000 起))的审查。

Section § 251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部落如何从州机构获得技术援助,以建立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管系统,包括许可制度和执法计划。法律要求签订合作协议,以补偿州机构提供的援助,并确保数据共享,同时保护机密信息。每份协议还必须包含争议解决机制,并允许在时限上具有灵活性,但公众通知和审查期限除外。法律要求州机构在30天内评估部落提交的许可申请,逾期未回复则视为批准。最后,协议必须允许州和部落当局在部落土地内外某些设施进行检查和许可审查时享有合理访问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4(a)  部落应在可行范围内,从第25198.3条(b)款中指定的机构获得技术援助,以设计、建立和实施许可制度、合作监测计划、部落执法系统以及实施任何其他监管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4(b)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向相关州机构提供合理补偿,以支付州因向部落提供本条规定的监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的监测、执法、许可、审查及其他活动,以及第25198.3条要求的审查)技术援助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该补偿应在与印第安保留地以外类似项目的类似服务进行比较时,基于非歧视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4(c)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任何部落监管机构、任何联邦机构、所有者或运营者以及适用的州机构之间共享适当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就危险废物设施收集的监测数据。协议应规定对特权信息、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信息保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4(d)  每份合作协议应包含一个争议解决机制,以处理因合作协议引起的合同解释问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4(e)  根据本条签订的合作协议各方可相互同意修改本条要求的行动时限,但用于公众通知、审查和评论的时限不得取消或缩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4(f)  每份合作协议应要求相关州机构在收到为部落和适用联邦许可提交的申请副本后30天内,就申请中是否存在与第25198.3条中确定的州标准相关的缺陷,提供关于完整性的详细意见。任何这些州机构未在该期限内提供意见的,应视为相关申请已完整。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4(g)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州机构人员合理进入根据本条签订合作协议的部落管辖的印第安保留地,以协助审查许可申请、检查和监测危险废物设施的运营。合作协议还应规定,在州能够提供该访问的范围内,部落监管机构可合理访问位于印第安保留地之外并处理将转移至部落土地的废物的转运站或类似设施,以进行许可申请审查和检查。

Section § 251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的公共机构审查危险废物设施的部落和联邦许可草案,以确保它们符合某些标准。许可必须符合合作协议的标准,为健康和环境提供充分保护,并实施其他法规中已知的可行缓解措施。如果这些要求未能满足,则被视为违反协议。然而,即使寻求补救措施,主张管辖权或主权豁免仍然是可能的。签订协议不限制可用的补救措施。最终许可颁发后,副本必须在10天内发送给加州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a) 每份合作协议应要求第25198.3条 (b) 款中规定的公共机构审查任何部落许可草案和任何适用的联邦许可,以确定其是否包含足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的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a)(1) 符合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功能等效标准,如第25198.3条 (e) 款所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a)(2) 提供不低于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水平,倘若该州机构已颁发该许可,本应达到的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a)(3) 实施所有可行的缓解措施。就本款而言,“可行”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第21001、21002.1和21004条以及根据这些条款通过的任何法规中的含义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b)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为危险废物设施颁发的部落或联邦许可符合本节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c) 合作协议一方未能满足本节要求,应被认定为对合作协议的可诉违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d) 合作协议一方选择寻求合同补救措施,不应限制一方主张其各自管辖权或主权豁免的能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e) 签订合作协议不应成为拒绝一方本应享有的任何补救措施的理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5(f) 在最终联邦许可或部落许可颁发后的10天内,该许可的副本应提供给加州环境保护局和对该设施拥有管辖权的部落。

Section § 25198.6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只要联邦法律允许,它不改变州或部落机构对印第安属地内危险废物设施的管辖权。它详细说明了合作协议如何允许州对这些设施执行其规定。

执法有具体条件:必须发生或可能发生违规行为,必须通知相关方,并且部落必须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符合特定标准的部落或联邦许可证在执法时被视为州许可证。

如果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存在紧急威胁,州可以立即介入,但必须首先通知部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6(a)  本条规定不应限制或扩大,也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扩大第25198.3条(b)款所指明的任何州机构或任何部落机构对位于印第安属地的任何危险废物设施的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州或任何部落就这些设施可用的执法权力和程序,在不被联邦法律优先管辖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州或部落法规或规章中包含的权力和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6(b)  合作协议应规定,州可以对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印第安属地内的任何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行使其执法权力,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6(b)(1)  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违反或可能发生的违反第25198.3条中规定的任何标准或要求,或其在合作协议中的功能等同物,或设施合作协议或许可证中规定的任何条件。就本款而言,“可能发生的违反”是指造成实质性损害可能性的情况,当损害的可能性和潜在程度使得有合理必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减少或减轻对人员、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6(b)(2)  违规行为已通过适当机构的书面通知告知部落以及危险废物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通知应明确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具体违规行为,以及具体的纠正或执法行动或一系列行动,包括足够的罚款。通知应包含采取适当纠正或执法行动的具体合理时间框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6(b)(3)  部落收到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该行动或这些行动,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其他合理行动以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6(c)  经根据第25198.3条认定为充分的部落或联邦许可证中功能等同的规定,连同根据本条批准的任何合作协议,应共同被视为根据州法律颁发的许可证,用于执行州法律的所有目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6(d)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公共机构判断需要立即采取州行动以避免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迫在眉睫的实质性威胁,则第25198.3条(b)款中指明的每个公共机构可以立即对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印第安属地内的任何危险废物设施项目行使其执法权力。州在根据本款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通知部落。

Section § 251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与部落之间的合作协议中,双方都可以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像执行合同一样执行协议条款。它确保州和部落都放弃其主权豁免,这意味着他们允许对方起诉自己,以便在法庭上维护合同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7(a)  合作协议应规定,州或部落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适当的民事诉讼,以合同形式执行合作协议的条款,且不应限制任何一方根据加州法律可获得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补救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198.7(b)  合作协议应要求部落放弃其主权豁免,免受州在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并且州应放弃其主权豁免,免受部落在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以执行合作协议的条款。

Section § 25198.8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签订的任何合作协议,其目的都是为了造福本州居民。

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是为了本州公民的利益。

Section § 2519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认为某个公共机构或秘书错误地批准或认证了合作协议或许可证,他们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他们必须在批准或认证之日起60天内启动这项法律行动。

任何人可以代表其自身,针对第25198.3条(b)款中规定的任何公共机构,或针对据称违反本条规定批准或认证了任何合作协议或许可证充分性的秘书,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条项下,任何诉讼不得在机构或秘书根据本条批准或认证任何合作协议或许可证充分性之日起超过60天后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