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1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不当固体废物管理,特别是含有有害重金属的包装所带来的危险。它强调了铅和汞等金属通过焚烧和填埋等废物处置方式进入环境时的风险。该法律的目标是在不阻碍回收材料使用的情况下,减少包装中有毒金属的含量。这项工作正式被称为“包装有毒物质预防法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a)(1) 固体废物的管理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构成广泛的危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a)(2) 包装在整个固体废物流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a)(3) 鉴于包装在焚烧时其排放物或灰烬中,或在包装被处置于固体废物填埋场时其渗滤液中存在重金属,包装中重金属的存在是关于固体废物流程中危险成分处置的总体关切的一部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a)(4) 根据现有的科学和医学证据,铅、汞、镉和六价铬尤其令人担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a)(5) 作为减少包装废物毒性以及减少可能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的危险材料的第一步,期望消除在包装中添加这些重金属。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a)(6) 本条的宗旨是在不阻碍或阻止回收材料在包装及其组件生产中扩大使用的情况下,实现这种毒性降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1(b)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包装有毒物质预防法案”。

Section § 2521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包装和包装组件相关的各种术语。“授权官员”是指有法律权限确认包装法规合规性的人。“ASTM”是指一个为材料和产品制定指南的标准组织。“分销”涉及为销售或促销目的转移包装所有权,不包括单纯的送货服务。

“有意引入”是指在包装中故意使用受管制金属(如铅或汞)以获得特定品质,但在某些条件下不包括偶然残留物或回收材料痕迹。“偶然存在”是指这些金属意外出现的情况。“制造商”和“制造”与生产包装或组件的人有关。

“包装”一词包括几乎所有产品容器,但不包括可重复使用袋;“包装组件”是指构成包装的各个部分。“购买者”是指购买包装用于其自身产品的人。“回收材料”是指已从废物中分流出来以再次使用的材料,不包括分离出的受管制金属。“供应商”是指任何参与销售或进口包装的人,而不仅仅是送货人。最后,“包装中有毒物质信息交换中心”是一个处理包装中有毒物质的组织。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a) “授权官员”指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代表,其根据本州法律获授权,就合规证书内容的准确性约束制造商或供应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b) “ASTM”指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c) “分销”指为促销目的或转售而取得包装或包装组件所有权的行为。仅代表第三方交付包装或包装组件的人不从事分销活动。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d)(1) “有意引入”指在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形成过程中,故意使用受管制金属,且希望其在最终包装或包装组件中持续存在,以提供特定的特性、外观或质量的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d)(2) “有意引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d)(2)(A) 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受管制金属作为加工剂或中间体以赋予某些化学或物理变化,且不希望或非故意地在最终包装或包装组件中偶然保留该金属残留物,如果最终包装或包装组件符合第25214.13条 (c) 款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d)(2)(B) 使用回收材料作为新包装材料的原料,其中部分回收材料可能含有一定量的受管制金属,如果新包装或包装组件符合第25214.13条 (c) 款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e) “偶然存在”指受管制金属作为包装或包装组件的非预期或不希望的成分而存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f) “制造商”指生产包装或包装组件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g) “制造”指对材料进行物理或化学改性以生产包装或包装组件。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h)(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包装”指任何容器,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为产品从制造点到销售或转让给消费者提供营销、保护或处理方式,包括ASTM规范D 996中定义的单元包装、中间包装或运输容器。“包装”还包括但不限于未密封的容器,包括手提箱、板条箱、杯子、桶、硬质箔和其他托盘、包装纸和包装膜、袋子和浴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h)(2) “包装”不包括《公共资源法典》第42250条 (d) 款中定义的可重复使用袋。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i) “包装组件”指包装的任何单独组装部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部或外部的阻挡物、支撑物、缓冲物、防风雨材料、外部捆扎带、涂层、封口件、油墨、标签、染料、颜料、粘合剂、稳定剂或任何其他添加剂。符合ASTM规范A 623的镀锡钢应被视为单一包装组件。符合ASTM资质A 591、A 653、A 879和A 924的电镀锌涂层钢和热浸镀锌涂层钢应与镀锡钢以相同方式处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j) “购买者”指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购买并取得包装或包装组件所有权的人,其目的是用于包装购买者制造、分销或销售的产品。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k) “回收材料”指已从固体废物中分离出来,旨在作为二次材料原料进行回收的材料。回收材料包括纸张、塑料、木材、玻璃、陶瓷、金属和其他材料,但回收材料不包括已从其他材料中分离成其元素或其他化学状态,以作为二次材料原料进行回收的受管制金属。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l) “受管制金属”指铅、汞、镉或六价铬。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m)(1) “供应商”指从事或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m)(1)(A) 销售、要约销售或为促销目的提供包装或包装组件,供任何其他人用于包装产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m)(1)(B) 取得包装或包装组件的所有权,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且该包装或包装组件是为转售或促销目的而购买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m)(1)(C) 充当中间人,为位于本州的购买者从位于另一个国家的制造商处购买用于转售的包装或包装组件,并可能在该销售中收取佣金或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m)(1)(D) 在美国海关服务表格上被列为进口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备案进口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m)(2) “供应商”不包括仅代表第三方交付包装或包装组件的人员。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2(n) “包装中有毒物质信息交换所”指州政府理事会下属的包装中有毒物质信息交换所 (TPCH)。

Section § 2521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加州的制造商、供应商和销售商不得销售或推广任何在生产或分销过程中有意添加了受管制金属的包装、包装组件或包装内的产品。此外,除非适用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这些金属的总浓度不得超过百万分之100(按重量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3(a) 除第25214.14节另有规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供应商不得在本州销售或促销包含受管制金属的包装或包装组件,如果该受管制金属在制造或分销过程中被有意引入包装本身或包装组件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3(b) 除第25214.14节另有规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或促销包含受管制金属的包装内的产品,如果该受管制金属在制造或分销过程中被有意引入包装本身或包装组件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3(c) 除第25214.14节另有规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或促销包装、包装组件或包装内的产品,如果单一组件包装或单个包装组件中所有受管制金属的附带总浓度水平之和超过百万分之100(按重量计)。

Section § 2521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包装规定的例外情况。要获得豁免,包装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制造商需要有正确的文件。例外情况包括2006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包装,或因回收而导致金属含量较高的回收材料包装,但这些豁免已于2010年失效。此外,为满足健康或安全要求而添加必要金属且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的包装,或在严格规定下重复使用的包装也获得豁免。带有牢固标签并符合某些安全测试的玻璃或陶瓷包装也获得豁免,前提是它们不含汞并符合铅含量指南,尽管这些豁免也于2010年失效。

包装或包装组件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遵守第25214.15条中规定的适用文件要求,并且包装或包装组件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免于遵守第25214.13条的规定,并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a) 包装或包装组件标有表明制造日期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代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b) 为符合联邦或州法律的健康或安全要求,在制造、成型、印刷或分销过程中,已将受管制金属添加到包装或包装组件中。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c)(1) 包装或包装组件不含故意添加的受管制金属,但仅因为添加了回收材料而超过了第25214.13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最大浓度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c)(2) 本款以及根据本款提供的所有豁免于2010年1月1日失效。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d)(1) 在制造、成型、印刷或分销过程中,已将受管制金属添加到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用于没有可行替代方案的用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d)(2) 就本款而言,“没有可行替代方案的用途”是指除营销目的之外的用途,即受管制金属对于包装内容物的保护、安全处理或功能至关重要,且技术限制排除了其他材料的替代。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e)(1) 包装或包装组件被重复使用且不含故意添加的受管制金属,但超过了第25214.13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最大浓度水平,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e)(1)(A) 包装所承载的产品、包装或包装组件在其他方面受联邦或州健康或安全要求的管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e)(1)(B) 包装产品的运输受联邦或州运输要求的管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e)(1)(C) 包装的处置在其他方面按照本章或第104部第9部分第8章(自第114960条起)的要求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e)(2) 本款以及根据本款提供的所有豁免于2010年1月1日失效。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f)(1) 包装或包装组件具有受控分销和重复使用,且不含故意添加的受管制金属,但超过了第25214.13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最大浓度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f)(2) 本款以及根据本款提供的所有豁免于2010年1月1日失效。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g)(1) 包装或包装组件是带有玻璃化标签的玻璃或陶瓷包装或包装组件,并且,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11章(自第66261.1条起)附录II中描述的废物提取测试进行测试时,镉含量不超过1.0 ppm,六价铬含量不超过5.0 ppm,或铅含量不超过5.0 ppm。含有汞的玻璃或陶瓷包装或包装组件不根据本款获得豁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g)(2) 如果瓶身带有油漆或施加陶瓷装饰的玻璃瓶包装中铅或铅化合物的含量超过0.06%(按重量计),则不符合根据本条获得豁免的条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4(g)(3) 本款以及根据本款提供的所有豁免于201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2521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制造商或供应商如何为不符合受管制金属标准的某些包装材料申请豁免。要获得资格,他们必须保留详细记录以证明其豁免状态,并定期更新这些记录。文件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豁免理由、所用金属的类型和浓度,以及寻找替代方案的努力说明。

不同类型的豁免需要额外信息,例如减少受管制金属使用的努力,或关于回收或再利用材料的详细信息。如果部门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制造商或供应商有规定的截止日期来提供。未能遵守意味着他们不能在该州销售或推广不合规的包装,除非他们提供可接受的文件或使用合规的包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 包装或包装组件仅当制造商或供应商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该包装或包装组件的文件时,方可根据第25214.14节获得豁免资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1) 一份声明,说明该文件适用于豁免第25214.13节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2) 制造商或供应商就所有豁免事宜的联系人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3) 豁免的识别以及对第25214.14节中规定豁免条件的适用分节的引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4) 豁免适用的包装或包装组件类型的描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5) 存在于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的受管制金属的类型和浓度的识别,以及用于确定浓度的测试方法的描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6) 豁免理由的解释。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7) 充分且清晰地证明该包装或包装组件符合豁免资格的支持文件。
(8)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8)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a)(8)(b)、(c)、(d)、(e)、(f)、(g)或(h)分节中列出的文件,以适用于该豁免者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b) 除了(a)分节中规定的要求外,如果根据第25214.14节的(a)分节申请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当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适用于该豁免的包装或包装组件的所有以下信息的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b)(1) 制造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b)(2) 耗尽现有库存所需的预计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b)(3) 符合第25214.13节要求的替代包装或包装组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c) 除了(a)分节中规定的要求外,如果根据第25214.14节的(b)分节申请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当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适用于该豁免的包装或包装组件中有意引入的每种受管制金属的所有以下信息的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c)(1) 识别要求将受管制金属添加到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的具体联邦或州法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c)(2) 充分且清晰地证明将受管制金属添加到包装或包装组件中对于遵守根据(1)段识别的法律是必要的详细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c)(3) 描述过去、现在和计划未来为寻求或开发替代方案以消除包装或包装组件中受管制金属的使用所做的努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c)(4) 描述所有已考虑的替代措施,并对每种替代措施解释为何该替代方案对于实现遵守根据(1)段识别的法律而言不令人满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d) 除了(a)分节中规定的要求外,如果根据第25214.14节的(c)分节申请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当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适用于该豁免的包装或包装组件的所有以下信息的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d)(1) 添加到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的回收材料的类型和百分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d)(2) 添加到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的每种回收材料中包含的每种受管制金属的类型和浓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d)(3) 为尽量减少或消除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的受管制金属所做的努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d)(4) 描述过去、现在和计划未来为寻求或开发替代方案以尽量减少或消除包装或包装组件中受管制金属的使用所做的努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e) 除了(a)分节中规定的要求外,如果根据第25214.14节的(d)分节申请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当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适用于该豁免的包装或包装组件中有意引入的每种受管制金属的所有以下信息的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e)(1) 充分且清晰地证明受管制金属如何有助于并对包装内容物的保护、安全处理或功能至关重要的详细信息和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e)(2) 对过去、当前和计划未来为寻求或开发替代方案以尽量减少或消除在包装或包装组件中使用受管制金属所做努力的描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e)(3) 对所有已考虑的替代措施的描述,以及对于每种替代方案,解释阻止用该替代方案取代受管制金属使用的技术限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e)(4) 证明受管制金属未用于营销目的的文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f) 除了 (a) 款中规定的要求外,如果根据第 25214.14 节 (e) 款主张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为适用该豁免的包装或包装组件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f)(1) 再利用材料的百分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f)(2) 识别规范包装所承载的产品、包装本身或包装组件的联邦或州健康或安全法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f)(3) 识别规范包装产品运输的联邦或州运输法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f)(4) 证明包装已按照本章或第 104 部门第 9 部分第 8 章(从第 114960 节开始)的要求进行处置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f)(5) 对过去、当前和计划未来为寻求或开发替代方案以尽量减少或消除在包装或包装组件中使用受管制金属所做努力的描述。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 除了 (a) 款中规定的要求外,如果根据第 25214.14 节 (f) 款主张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为适用该豁免的包装或包装组件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1) 再利用材料的百分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2) 信息和证据表明,与根据第 25214.13 节 (c) 款规定的适用最大浓度水平制造的相同包装或包装组件相比,受控分发和再利用包装或包装组件的环境效益显著更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3) 一种以永久且可见的方式识别任何含有受管制金属且寻求豁免的可重复使用包装或包装组件的方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4) 一种监管和财务问责方法,以确保制造并分发给其他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或包装组件的指定百分比在使用后不会被这些人丢弃,而是返回给制造商或指定的受托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5) 一种库存和记录维护系统,用于核算投入使用和退出使用的可重复使用包装或包装组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6) 一种将不再可重复使用的退回包装或包装组件转化为用于制造的回收材料的方式,或一种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收集和管理退回包装或包装组件作为废物的方式。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g)(7) 对过去、当前和计划未来为寻求或开发替代方案以尽量减少或消除在包装或包装组件中使用受管制金属所做努力的描述。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h) 除了 (a) 款中规定的要求外,如果根据第 25214.14 节 (g) 款主张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为适用该豁免的包装或包装组件准备、保留并每两年更新以下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h)(1) 适用的测试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h)(2) 对过去、当前和计划未来为寻求或开发替代方案以尽量减少或消除在包装或包装组件中使用受管制金属所做努力的描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i)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按照 (a) 至 (h) 款(含)的规定,向部门提交所需文件,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i)(1) 收到部门书面请求后,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在收到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或之前,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i)(1)(A) 向部门提交所需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i)(1)(B) 向部门提交一封信函,说明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收到部门请求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i)(2) 如果部门发现根据第 (1) 款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或不正确,部门应通知制造商或供应商该文件不完整或不正确,并且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内向部门提交完整且正确的文件。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j) 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未能在 (i) 款规定的任何日期之前遵守该款,则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就文件要求所适用的包装或包装组件,遵守以下规定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j)(1) 立即停止在本州销售或促销该包装或包装组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j)(2) 根据部门书面批准的时间表,用符合第 25214.13 节中规定的受管制金属限制的包装或包装组件替换该包装或包装组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5(j)(3) 根据部门书面批准的时间表,提交该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完整且正确的文件。

Section § 2521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供应商必须向包装或包装组件的购买者提供一份合规证明。这份证明确认包装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除非有豁免情况,此时必须清楚说明。证明必须由授权人员签署,并由制造商和购买者在物品使用期间存档。如果包装获得豁免,证明也必须发送给相关部门。如果制造商更改现有包装或创建新包装,他们需要向购买者提供一份新的或更新的合规证明;如果涉及豁免,则也需提供给相关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6(a) 自2006年1月1日起,每家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向包装或包装组件的购买者提供一份合规证明,即使购买者也是供应商,声明该包装或包装组件符合本条的规定。但是,如果根据第25214.14节,该包装免于遵守第25214.13节的规定,则合规证明应说明主张豁免的具体依据。合规证明应由制造商或供应商的授权官员签署。合规证明的副本应由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存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6(b) 受(a)款约束的包装或包装组件的购买者,只要该包装或包装组件仍由购买者使用,就应保留合规证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6(c)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在首次向购买者提供某个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合规证明时,向部门提供根据第25214.14节主张豁免的每个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合规证明副本。如果未对包装或包装组件主张豁免,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在部门要求时提供该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合规证明副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6(d) 如果受(a)款约束的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重新配制或创建新的包装或包装组件,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向购买者提供,并且,如果该包装或包装组件获得豁免,则应向部门提供一份针对重新配制或新的包装或包装组件的修订或新的合规证明。

Section § 2521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否则部门必须向公众公开制造商提交的包装材料信息。如果制造商声称某些细节是商业秘密,部门必须按照特定程序予以保密,并且只向公众分享非秘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7(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向公众提供所有与包装或包装组件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是由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根据本条提交给部门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7(b)(1) 部门应根据 (2) 款的规定,对制造商或供应商认定为第25173条所定义的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并应按照根据第25173条通过的部门程序执行,如果部门认定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7(b)(2) 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供信息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在提交时,指明制造商或供应商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所有信息。部门应向公众提供任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Section § 2521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提议将包装中发现的更多有害金属添加到受管制清单中,如果他们认为这对于降低包装废物的毒性是必要的。如果他们认为有此必要,他们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推荐这些增补,并解释正在使用哪些替代品来代替这些拟议的金属。

Section § 25214.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它不改变或干涉任何已由其他联邦或州法律确立的职责、责任或义务。

它也不修改源自普通法、成文法或法规的任何法律义务,也不为与这些义务相关的法律诉讼提供新的抗辩。

本条不具有以下作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9(a) 影响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施加的义务或其他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9(b) 改变或减少普通法或成文法或法规另行要求的法律义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19(c) 在执行普通法或成文法或法规另行要求的法律义务的诉讼中,设立或扩大抗辩。

Section § 25214.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法院裁定无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适用于其他情况和人员。它还指出,法律应以最能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方式进行解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0(a)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并且如果法院裁定本条的某个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无效,或其对某人或某情况的适用性无效,本条的其余部分及其对其他人和其他情况的适用性不受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0(b) 本条的规定应被广义解释,以实现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25214.2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利用其在更广泛的章节下拥有的所有法律权力,来执行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2521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销售或推广含有特定金属的包装产品,只要他们能证明已收到并依赖制造商提供的合规证书,不知道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并在收到通知后迅速采取纠正措施,就不会受到处罚。但是,如果某人在过去三年内两次违反此规定,则不能使用此抗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为零售或促销目的提供包含受管制金属的包装或包装组件中产品的个人,如果该人通过优势证据证明以下所有事项,则不应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任何行政或民事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2(a)(1) 该个人已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收到针对该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合规证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2(a)(2) 根据 (1) 款收到的合规证书声明该包装或包装组件符合本条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2(a)(3) 该个人依赖了该合规证书,且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该包装或包装组件违反了本条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2(a)(4) 在收到部门的违规通知后,该个人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将该包装或包装组件从商业流通中移除。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2(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2(b)(a) 款中规定的肯定性抗辩不适用于在当前诉讼提起之日前三年内至少两次被发现违反本条规定的人,且该人不得提出此抗辩。

Section § 25214.22

Explanation

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明知故犯地销售或推广违反本法律的包装或其组件,他们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处罚包括五千美元至十万美元之间的罚款、最长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包装或包装组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明知故犯地为销售或促销目的提供违反本条规定的包装或包装组件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上述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5214.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的授权代表进入和检查制造、储存或销售包装组件的场所或车辆,以确保符合法规。他们可以在获得同意或检查令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必须出示证件。检查内容包括审查与包装的制造和销售相关的材料和记录。

此外,这些代表自动获准进入零售店的公共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3(a) 为实施和执行本条,部门的授权代表在获得同意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第1822.50条及后续条款)第13篇获得检查令后,可出示适当证件并在合理时间,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3(a)(1) 进入制造、包装、存放或销售包裹或包装组件的工厂、仓库或场所;进入用于运输、存放或销售包裹或包装组件的车辆;或进入涉嫌违反本条规定存放或销售包裹或包装组件的地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3(a)(2) 检查第 (1) 款所述的工厂、仓库、场所、车辆或地点,以及该工厂、仓库、场所、车辆或地点内的所有相关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材料、容器和标签。对于制造、包装、存放或销售包裹或包装组件的工厂、仓库或场所,检查应包括任何与包裹、包装组件或包裹内产品是否违反本条规定制造、包装、存放、运输、销售、出售或促销有关的记录、文件、文书、流程、控制和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3(a)(3) 查阅商业承运人所有与包裹或包装组件在商业流通中的移动、或在移动期间或之后对该包裹或包装组件的存放、以及包裹或包装组件的数量、托运人和收货人有关的记录。承运人不得因其在作为承运人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接收、运输、存放或交付包裹或包装组件中的产品而受本条其他规定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3(b) 部门的授权代表进入零售场所的公共开放区域时,应被视为已获得默示同意进入该零售场所。

Section § 2521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代表抽取包装、包装组件或产品的样品进行测试。如果抽取了样品,代表必须留下收据,详细说明所抽取的样品。

如果样品在测试期间未被销毁,部门使用完毕后,可根据请求退还。但是,如果样品被销毁但被发现符合规定,则可以提出报销索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4(a) 部门的授权代表在根据第25214.23条采取授权行动时,可以获取包装、包装组件或包装内产品的样品。如果代表在离开场所前获取样品,他或她应留下描述所获取样品的收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4(b) 当部门不再有保留样品的任何目的时,应在收到请求后退还在测试期间未被销毁的样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14.24(c) 根据本条规定获取并被发现符合本条款规定,但在测试期间被销毁的样品,应可提出报销索赔。

Section § 2521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在需要时制定规则,以帮助实现本条的目标。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以实施本条,并在其认为必要时,以促进本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