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土地再利用和振兴法案定义 25395.63-25395.79.2
Section § 25395.63
Section § 25395.65
“所有适当的调查”指的是为评估房产环境状况必须进行的一些检查。如果房产是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获得的,这些检查应遵循ASTM E1527-97标准。对于在此日期之后获得的房产,在环保局(EPA)新标准出台之前,应符合ASTM E1527-00标准。一旦环保局的新标准生效,调查应符合这些新标准,同时任何涉及工程或地质方面的调查都必须遵守州法律。如果房产仅用于住宅用途且单元数量不超过四个,那么基本的现场检查和产权调查就足够了,除非它们表明需要进一步调查。
Section § 25395.66
本法律定义了在追究财产所有者或占用者因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责任时,“适用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它列出了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和州普通法。
本节指明了法律的各个领域,例如《民法典》的部分内容、《民事诉讼法典》(不包括其中一节)、《渔猎法典》、某些环境法规以及《水法典》的相关方面。它还涵盖了分担、妨害、侵入和衡平法赔偿等普通法原则。
Section § 25395.67
在此语境中,“适当照护”是指在处理场地发现的危险材料时采取的具体行动。它包括执行必要的应对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或者认定无需进一步行动。
应对措施若要被视为必要,必须能够预防不合理风险,并遵循由相关机构批准的计划。该计划还必须包括在行动完成后进行监督和批准。
Section § 25395.69
本节将“善意购买人”定义为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房产并能证明特定条件的人。首先,任何危险材料的释放必须发生在其取得房产之前,除非另有规定。其次,他们必须满足第25395.80条的所有标准才能被视为善意购买人。最后,他们不得因特定的个人或商业关系而对危险材料问题负有责任,或与任何负有责任的人相关联。此外,“释放”一词明确不包括危险材料的被动迁移。
Section § 25395.70
本法律定义了谁可以被视为与附近受污染场地相关的“相邻财产所有人”。它适用于拥有有害物质场地旁边土地的人,并且该人在购买其财产时未造成或不知道污染。他们必须证明自己未参与污染,在购买前进行了适当检查但未发现问题,并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此外,财产所有人不得与任何责任方有亲属关系或关联,除非是通过房地产交易或正常的商业运营。此外,这不包括污染物的被动迁移。
Section § 25395.73
“公允市场价值”被定义为在公开市场交易中,由意愿卖方和意愿买方双方同意的价格,其中双方是独立的且没有事先关系。
Section § 25395.75
在加州,要被认定为“无辜土地所有者”,一个人必须拥有房产,但不能造成或促成那里的任何污染。此人还必须符合另一条款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条件。他们通常是在购买土地时不知道污染的人、通过特定官方程序取得土地的政府机构、继承土地的人,或受联邦法律保护的人。
此外,在此背景下,关于污染物的“释放”一词不包括被动迁移,这意味着物质随时间自然扩散不计算在内。
Section § 25395.76
本法律将“土地使用管制”定义为一份法律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某块土地当前或未来如何使用的限制或义务。这可以包括地役权、契约或限制等,并且这些管制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正式备案。
Section § 25395.77
Section § 25395.78
“区域委员会”一词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区域水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内特定区域的水质。
Section § 25395.79
本节指出,“释放”一词是根据第78105条(a)款定义的。欲了解详情,应查阅该特定条款以获取确切含义。
Section § 25395.79
Section § 25395.79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城市再开发背景下何为“场地”。“场地”是指城市填充区内的不动产,其开发因有害物质而面临挑战。然而,它不包括某些设施,例如国家优先清单上的设施、仅受地下储罐石油影响的场地,或特定部门清单上的场地。“填充区”是指城市环境中曾被开发或被包围的地块,“城市区域”则指已建制市,或被城市包围且人口和密度足够大的未建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