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中隔离和行为约束的使用
Section § 118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牵头努力,在其监管的机构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隔离和行为约束的使用。他们可以向立法机关建议哪些其他领域,例如急诊室,也应遵循这些指导方针。
州政府部门在被要求时必须分享其约束措施的使用培训方法,并合作改进培训。新的培训旨在成为现有项目的一部分。该机构还应寻求资金,为员工制定新的培训方案。
法律强调评估因约束措施造成的员工伤害如何影响人员配置和工伤赔偿等成本。实施取决于现有资源,但可以通过外部资金或新的州政府资金分阶段进行。
Section § 1180.1
本法律条款对不同类型的约束和相关术语提供了具体定义。“行为约束”用于处理即时危险,但不包括医疗或姿势约束。“控制”是一种短暂的身体约束,用于快速制服。“机械约束”涉及限制行动的设备,而“身体约束”则是徒手限制行动。“隔离”是指将某人单独限制在一个无法离开的区域,但不包括“暂停”。法律还将“严重伤害”定义为由医务人员判断的显著伤害,例如烧伤或骨折。最后,“秘书”指的是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秘书。
Section § 1180.2
这项法律适用于某些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州立医院和设施。它要求这些设施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并听取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努力减少或消除此类方法的使用。培训重点是早期干预、冲突解决和理解根本问题以预防危机。
此外,这些设施必须收集并公布有关隔离和约束使用情况的数据,包括相关的死亡和伤害。对于涉及这些方法的任何死亡或严重伤害,它们也有具体的报告要求。关于约束和紧急药物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强制性的,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1180.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精神病院和护理院等精神卫生机构在使用隔离和约束措施时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目标是通过向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并在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减少或完全消除此类做法。法律还强制要求收集并公开分享有关隔离和约束使用情况的数据。机构必须遵守报告要求,否则将面临处罚,以确保问责制。数据收集旨在保持一致性,以最佳实践为指导,并可在网上查阅。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决于现有资金,可能分阶段进行或获得外部资金支持。
Section § 1180.4
本法律规定了机构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个人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主要是在个人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在个人被安置到机构之前,必须在征求其本人及其首选方的意见后进行评估,以识别行为诱因和医疗限制。禁止使用可能阻塞呼吸或对有特定医疗状况的个人构成风险的约束方法。
不鼓励使用俯卧约束,除非必要且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如果使用约束,机构必须优先采用限制性较小的方法并保持持续观察。个人的权利包括免受因工作人员便利或纪律而使用的隔离和约束。
Section § 1180.5
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机构必须对每次事件进行质量和临床审查。在24小时内,他们必须与涉事个人以及(如果要求)其家人或代表,以及涉事员工进行事后情况汇报。目的是了解事件,改进护理,并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个人参与事后情况汇报是自愿的。重点是识别事件原因,教授更安全的应对方法,规划更好的干预措施,并确保程序是必要的且得到正确执行。事后情况汇报和治疗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必须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Section § 1180.6
Section § 1180.55
本法律规定了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寄养儿童遭受隔离或约束事件的处理程序。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机构必须告知儿童其权利。一周内,机构必须向儿童及相关方提供事件的详细报告,并通知州社会服务部。
该部门会审查这些事件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问题或违规行为,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他们会通知州寄养监察员。到2026年,该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事件的相关数据,但会删除任何个人信息,并每年更新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