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牵头努力,在其监管的机构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隔离和行为约束的使用。他们可以向立法机关建议哪些其他领域,例如急诊室,也应遵循这些指导方针。

州政府部门在被要求时必须分享其约束措施的使用培训方法,并合作改进培训。新的培训旨在成为现有项目的一部分。该机构还应寻求资金,为员工制定新的培训方案。

法律强调评估因约束措施造成的员工伤害如何影响人员配置和工伤赔偿等成本。实施取决于现有资源,但可以通过外部资金或新的州政府资金分阶段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a)  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应根据其使命,提供必要的领导和协调,以减少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部门许可、认证或监督的机构中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b)  该机构可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说明未来应纳入本分部要求的额外机构,或机构内额外的部门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急诊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c)  应秘书的要求,相关州部门应提供关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中工作的直接护理人员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现有培训方案和要求的信息。所有相关州部门应合作实施根据本分部制定的任何培训方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分部制定的培训方案应纳入现有的培训要求和机会中。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在可行范围内,根据 Section 1180.2 制定的培训方案应在根据 Section 1180.3 制定的培训方案开发中加以利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d)  鼓励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寻求联邦和私人资金,以支持开发一个培训方案,该方案可纳入由州、机构和教育机构为直接护理人员开展的现有培训活动中,以减少隔离和行为约束的使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e)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说明如何最好地评估在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期间造成的严重员工伤害对人员配置成本以及工伤赔偿索赔和成本的影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f)  如果无法在现有资源内实现,该机构不应被要求实施本节,除非为此目的获得额外资金。该机构和相关部门可以逐步实施本节,以在现有资源内,通过使用联邦或私人资金,或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后续拨款后,或以上所有方式,实现其目标。

Section § 11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对不同类型的约束和相关术语提供了具体定义。“行为约束”用于处理即时危险,但不包括医疗或姿势约束。“控制”是一种短暂的身体约束,用于快速制服。“机械约束”涉及限制行动的设备,而“身体约束”则是徒手限制行动。“隔离”是指将某人单独限制在一个无法离开的区域,但不包括“暂停”。法律还将“严重伤害”定义为由医务人员判断的显著伤害,例如烧伤或骨折。最后,“秘书”指的是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秘书。

为本分部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1(a) “行为约束”指本节所定义的“机械约束”或“身体约束”,当某人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即时危险时,作为干预措施使用。它不包括用于医疗目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静脉注射针头或为外科手术固定某人,或姿势约束,或用于预防伤害或改善个人行动能力和独立功能而非限制行动的设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1(b) “控制”指对某人的短暂身体约束,旨在有效快速控制具有攻击性或激动不安或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危险的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1(c) “机械约束”指使用附着或邻近于人体、个人无法轻易移除、限制个人身体全部或部分行动自由或限制对个人身体正常接触的机械装置、材料或设备,并作为行为约束使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1(d) “身体约束”指使用徒手控制来限制个人身体全部或部分的行动自由,或限制对个人身体的正常接触,并作为行为约束使用。“身体约束”是指工作人员与个人之间的身体接触,且个人不情愿地参与其中。“身体约束”不包括在没有过度武力的情况下短暂抱住某人以使其平静或安慰,或旨在温和协助某人完成任务或引导或协助某人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的身体接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1(e) “隔离”指将某人单独非自愿地限制在一个房间或区域内,个人被物理上阻止离开。“隔离”不包括“暂停”(timeout),如加州发展服务部运营设施相关法规所定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1(f) “秘书”指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秘书。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1(g) “严重伤害”指经合格医务人员确定的身体状况的显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烧伤、撕裂伤、骨折、大面积血肿或内脏器官损伤。

Section § 11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某些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州立医院和设施。它要求这些设施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并听取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努力减少或消除此类方法的使用。培训重点是早期干预、冲突解决和理解根本问题以预防危机。

此外,这些设施必须收集并公布有关隔离和约束使用情况的数据,包括相关的死亡和伤害。对于涉及这些方法的任何死亡或严重伤害,它们也有具体的报告要求。关于约束和紧急药物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强制性的,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a) 本节适用于由州立医院部运营的州立医院以及由州发展服务部运营的、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b) 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应制定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以支持(a)款所述设施减少或消除在这些设施中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努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 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的设计应听取利益相关者(包括服务对象和直接护理人员)的意见,并应基于能够避免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最佳实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1) 进行符合设施政策的入院评估,并包括第1180.4节中规定的与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相关的具体问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2) 采用策略,让服务对象协作参与危机情况的评估、避免和管理,以防止发生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事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3) 识别并适当回应行为升级的根本原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4) 运用冲突解决、有效沟通、降级和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问题解决策略,以化解并安全解决新出现的危机情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5) 制定个体治疗计划,识别风险因素、积极的早期干预策略以及最大限度减少隔离或行为约束时间的策略。个体治疗计划应包括受影响人员的意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6) 在最大限度减少隔离或行为约束时间的同时,采用策略减轻情感和身体不适,并确保被隔离或行为约束人员的安全,包括听取该人员关于如何缓解其痛苦的意见。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c)(7) 针对如何进行第1180.5节中规定的有效事后总结会议进行培训,包括应涉及的适当人员、曾被隔离或行为约束人员的自愿参与,以及让受影响人员参与该过程的战略性干预措施。培训应包括能使相关方最大限度参与并感到舒适的策略,以识别导致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因素以及能降低未来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因素。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1) 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应采取措施,建立一个强制性、一致、及时且可公开访问的数据收集系统,以记录本节所述设施中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情况。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数据应以允许进行标准统计比较的方式进行汇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2) 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应开发一种机制,将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 根据本节收集的数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A) 人员在隔离或行为约束期间发生的死亡人数,或有合理理由推定死亡与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直接相关的死亡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B) 人员在隔离或受到行为约束期间遭受的严重伤害人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C) 在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期间工作人员遭受的严重伤害人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D) 隔离事件的数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E) 使用行为约束的事件数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F) 每次隔离事件所花费的时间长度。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G) 每次受到行为约束事件所花费的时间长度。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2(d)(3)(H) 根据州立医院部定义,为控制行为而使用非自愿紧急药物的次数。

Section § 11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精神病院和护理院等精神卫生机构在使用隔离和约束措施时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目标是通过向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并在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减少或完全消除此类做法。法律还强制要求收集并公开分享有关隔离和约束使用情况的数据。机构必须遵守报告要求,否则将面临处罚,以确保问责制。数据收集旨在保持一致性,以最佳实践为指导,并可在网上查阅。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决于现有资金,可能分阶段进行或获得外部资金支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a)  本节适用于综合急症医院的精神科病房、急性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机构、精神科住院治疗机构、危机稳定单元、社区治疗机构、团体之家、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社区护理机构和精神健康康复中心。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b)(1)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以支持那些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机构减少或消除这些措施的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b)(2)  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应在利益相关者(包括服务对象和直接护理人员)的意见下制定,并应基于能够避免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最佳实践。为避免重复并促进各类机构之间的一致性,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根据第 (1180.2) 节制定的计划为基础。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c)(1)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采取措施,建立一个强制性、一致性、及时且可公开访问的数据收集系统,以记录(a)款所述的所有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的机构中隔离和行为约束的使用情况。在确定数据收集系统时,秘书应利用相关州部门的现有工作,并指导新的或正在进行的工作,以修订或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就确保机构遵守的机制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未能及时报告的处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数据应以允许标准统计比较的方式进行汇编,并为每个受隔离和行为约束使用报告要求约束的机构进行维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c)(2)  秘书应制定一种机制,以便在信息可用时,通过互联网公开这些信息。对于目前正在收集的数据,本款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实施。随着新的报告要求的制定并导致更多数据可用,这些额外数据应根据本款纳入互联网上可公开获取的数据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c)(3)  在秘书的指示下,各部门应合作并共享资源,为所有机构制定统一的报告。隔离和行为约束使用信息的统一报告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纳入(a)款所述机构的现有报告要求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c)(4)  根据本款收集的数据应包括第 (1180.2) 节(d)款第 (3) 项所述的所有数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c)(5)  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与负责监督隔离和行为约束使用的州部门合作,审查并消除隔离和行为约束使用数据报告中的重复和过时要求,以确保成本效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3(d)  如果在本节的实施无法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实现,则机构或任何部门均无需实施本节,除非为此目的获得额外资金。机构和相关部门可以逐步实施本节,以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通过使用联邦或私人资金,或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后续拨款后,或通过所有这些方式,实现其目标。

Section § 11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机构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个人使用隔离和行为约束,主要是在个人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在个人被安置到机构之前,必须在征求其本人及其首选方的意见后进行评估,以识别行为诱因和医疗限制。禁止使用可能阻塞呼吸或对有特定医疗状况的个人构成风险的约束方法。

不鼓励使用俯卧约束,除非必要且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如果使用约束,机构必须优先采用限制性较小的方法并保持持续观察。个人的权利包括免受因工作人员便利或纪律而使用的隔离和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a) 第1180.2条 (a) 款或第1180.3条 (a) 款所述的机构应在做出安置决定之前或入院时,或此后尽快对每个人进行初步评估。此评估应包括该人员的意见以及该人员希望在场的某人(例如家庭成员、重要他人或由该人员指定的授权代表)的意见,如果希望的第三方可在入院时在场。此评估还应根据初步评估时可获得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a)(1) 人员关于降级或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预先指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a)(2) 识别导致人员情绪升级的早期预警信号、诱因和促发因素,以及对于已知或疑似有攻击性史的人员,或目前具有攻击性的人员,识别最早的攻击性促发因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a)(3) 有助于人员控制其行为的技术、方法或工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a)(4) 在约束或隔离期间会使人员面临更大风险的既往医疗状况或任何身体残疾或限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a)(5) 任何创伤史,包括受影响人员认为相关的任何性虐待或身体虐待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b) 第1180.2条 (a) 款或第1180.3条 (a) 款所述的机构仅在人员行为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方可将隔离或行为约束用于行为紧急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c) 第1180.2条 (a) 款或第1180.3条 (a) 款所述的机构不得使用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c)(1) 阻塞人员呼吸道或损害人员呼吸或呼吸能力的身体约束或控制技术,包括工作人员对人员背部施加压力或将工作人员的体重压在人员躯干或背部的技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c)(2) 作为身体或机械约束或控制过程的一部分,用枕头、毯子或其他物品覆盖人员面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d) 第1180.2条 (a) 款或第1180.3条 (a) 款所述的机构不得对已知有医疗或身体状况且有理由相信使用约束会危及人员生命或严重加剧人员医疗状况的人员使用身体或机械约束或控制。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 第1180.2条 (a) 款或第1180.3条 (a) 款所述的机构不得对因提供者已知的以下风险因素之一而有体位性窒息风险的人员使用俯卧机械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A) 肥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B) 怀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C) 躁动性谵妄或兴奋性谵妄综合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D) 可卡因、甲基苯丙胺或酒精中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E) 接触胡椒喷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F) 既往心脏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肥大或其他心血管疾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1)(G) 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肺气肿、支气管炎或哮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e)(2) 当医生已提供书面授权,以满足人员对俯卧姿势的明确偏好,或因为医生判断其他临床风险优先时,(1) 款不适用。书面授权不得是常规医嘱,应由医生逐案评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f) 第1180.2条 (a) 款或第1180.3条 (a) 款所述的机构应尽可能避免故意使用俯卧控制技术,利用早期干预技术的最佳实践,例如降级。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俯卧控制技术,工作人员应在整个俯卧控制过程中观察人员是否有任何身体受压迹象。在可能的情况下,监控人员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约束该人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4(g) 第1180.2条 (a) 款或第1180.3条 (a) 款所述的机构不得将人员置于面朝下姿势,且双手被抓住或约束在背后。

Section § 1180.5

Explanation

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机构必须对每次事件进行质量和临床审查。在24小时内,他们必须与涉事个人以及(如果要求)其家人或代表,以及涉事员工进行事后情况汇报。目的是了解事件,改进护理,并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个人参与事后情况汇报是自愿的。重点是识别事件原因,教授更安全的应对方法,规划更好的干预措施,并确保程序是必要的且得到正确执行。事后情况汇报和治疗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必须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a)  第1180.2条(a)款或第1180.3条(a)款所述的机构,应就每次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情况进行临床和质量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b)  第1180.2条(a)款或第1180.3条(a)款所述的机构,应尽快,但最迟不得晚于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后的24小时内,与当事人就该事件进行事后情况汇报,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且该第三方能在不给机构带来费用的情况下出席事后情况汇报,还应与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同居伴侣、重要他人或授权代表,以及与事件相关的、在合理情况下可到场的员工和一名主管进行事后情况汇报,以讨论如何避免未来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参与事后情况汇报应是自愿的。事后情况汇报的目的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b)(1)  协助当事人识别事件的诱因,并提出更安全、更具建设性地应对事件的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b)(2)  协助员工理解事件的诱因,并制定帮助当事人避免或应对这些事件的替代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b)(3)  帮助治疗团队员工设计治疗干预措施,以解决事件的根本原因及其后果,并修改治疗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b)(4)  帮助评估干预措施是否必要,以及其执行方式是否符合员工培训和机构政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c)  机构应在事后情况汇报中,为当事人和员工提供讨论导致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情况,以及员工、当事人或其他人可用于预防未来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策略的机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d)  机构员工应在当事人的记录中记载事后情况汇报已进行,以及因事后情况汇报而对当事人治疗计划进行的任何修改。

Section § 11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几个州立部门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他们在实施特定公共卫生举措方面的进展。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听证会期间,这些部门必须分享在全面执行这些举措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遇到的任何障碍。

Section § 118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寄养儿童遭受隔离或约束事件的处理程序。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机构必须告知儿童其权利。一周内,机构必须向儿童及相关方提供事件的详细报告,并通知州社会服务部。

该部门会审查这些事件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问题或违规行为,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他们会通知州寄养监察员。到2026年,该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事件的相关数据,但会删除任何个人信息,并每年更新两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 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发生涉及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事件时,机构应结合其在第1180.5节中描述的临床和质量审查及事后总结流程,遵守以下所有步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1) 最迟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告知任何曾遭受隔离或行为约束的寄养儿童其个人权利,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01.9节所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州社会服务部社区照护许可司和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联系方式的权利;经请求后立即联系其中一个或两个办公室,举报任何侵犯寄养儿童权利的行为的权利;与这些办公室的代表保密交谈的权利;以及免受因投诉而遭受威胁或惩罚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2) 在七天内,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遭受隔离或行为约束的人,并在适用情况下,向该人的父母、寄养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其他授权代表,以及律师(如有)提供事件描述;对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1节(a)和(b)款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还需提供给部落代表。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2)(A) 事件中采取的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2)(B) 采取行动的理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2)(C) 执行行动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2)(D) 事件的持续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a)(3) 在七天内,将第(2)款所述的书面描述副本提供给州社会服务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b)(1) 州社会服务部应审查所有报告的涉及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事件,并应调查任何表明存在潜在健康和安全问题或许可违规的事件。作为评估是否需要调查的一部分,该部门应确定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是否可能违反了任何许可法律法规或违反了被许可方批准的紧急干预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b)(2) 如果该部门确定涉及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的事件应进行调查,该部门应向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提供事件报告副本。监察员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164节(a)款第(3)项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调查该事件。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c)(1) 最迟在2026年1月1日,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展示专门针对短期寄宿治疗项目的数据,并展示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c)(1)(A) 根据第1180.3节(c)款第(4)项收集的数据,关于隔离或行为约束,适用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c)(1)(B) 根据(a)款收集的书面描述,受(d)款所述限制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c)(1)(C) 针对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与该项目相关的个人,因不当使用隔离或行为约束而采取的许可行政行动的数量和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c)(1)(D) 已完成的调查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c)(2) 该部门应每半年更新第(1)款所述的数据。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d)(1) (c)款所述数据应排除属于(a)款第(2)项中列出的人员、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0.55(d)(2) 本节的实施应在不与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隐私法律冲突的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