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证据不能用于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以证明某人对有害物质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具体而言,总务部的决定和认定,以及个人在相关程序中的参与、不参与或和解行为,均不可采纳。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针对总务部自身处理索赔的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 以下证据不得作为证据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采纳,包括州根据第7条(从第81030节开始)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以确定任何人对据称由有害物质释放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责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1) 总务部根据本章作出的最终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2) 总务部作出的采纳或不采纳任何证据的决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3) 总务部根据本章在索赔程序中作出的任何事实认定或法律结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4) 任何人在根据第80920节提出的索赔程序中做了以下任何一项的事实: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4)(A) 选择参与或出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4)(B) 选择不参与或不出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4)(C) 未能出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a)(4)(D) 和解或提议和解该索赔。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1010(b)(a)款不适用于索赔人针对总务部就其对索赔人提交的索赔所作的任何行为、决定或不作为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或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