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260(a) 普通基金中设有场地修复账户,由主任管理。该账户应由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州账户转入的资金提供。根据联邦法案第104(c)条(42 U.S.C. Sec. 9604(c))的要求,账户中的资金可由部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直接场地修复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26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260(b)(1) 就本条而言,“直接场地修复费用”指在受危险材料污染或疑似受污染的场地,向承包商支付的用于调查、特性鉴定、清除、修复或长期运营和维护的款项,且这些行动是根据本部分授权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260(b)(2) “直接场地修复费用”还指根据联邦法案第104(c)(3)条(42 U.S.C. Sec. 9604(c)(3))规定的州强制分摊份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260(b)(3) “直接场地修复费用”不包括部门的行政开支或部门用于人员对调查、特性鉴定、清除、修复或长期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