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首先采取特定步骤,否则州政府资金不能用于清理政府列出的有害废物场地。州部门必须要么发布设定截止日期的合规命令,要么与责任方签订并强制执行协议,以妥善管理危害。如果这些方未能遵守,州政府可以资助清理行动,但前提是必须先通知这些方不合规的情况,并给予他们纠正或提出修改命令的机会。

此外,任何协议都可以包含对场地使用方式的法律限制,以防止未来出现危害。这些限制具有法律强制力,并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场地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些条款随土地而存在,并且必须记录在案,以确保未来的所有者知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55(a) 除第79060条和第79065条另有规定外,除非部门首先采取以下两项行动,否则不得从州账户中支出资金,用于对根据第4章第5条(从第78760条开始)设立的清单中选定的任何场地进行清除或补救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55(a)(1) 部门发布以下命令之一或签订以下协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55(a)(1)(A) 部门根据第25187条发布命令,规定合规或纠正的时间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55(a)(1)(B) 部门发布命令,规定在该场地清除或补救有害物质释放的时间表,或纠正可能导致有害物质释放的条件。该命令应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特定日期前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消除释放威胁,或在特定日期前确定释放的性质和范围并充分描述场地特征,准备补救行动计划,将补救行动计划提交部门批准,并完成清除或补救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55(a)(1)(C) 部门与该场地的潜在责任方签订一份可强制执行的协议,要求该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消除释放威胁,或确定释放的性质和范围并充分描述场地特征,准备补救行动计划,并按照经批准的补救行动计划的要求完成必要的清除或补救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55(a)(2) 部门书面认定有害物质释放场地的潜在责任方未遵守根据第 (1) 款 (A) 项或 (B) 项发布的命令或根据第 (1) 款 (C) 项签订的协议的所有条款。在部门认定潜在责任方不遵守命令或协议之前,部门应向潜在责任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拟议的认定,并给予其纠正不合规行为或说明为何应修改命令的机会。在部门最终认定潜在责任方不遵守命令或协议后,部门可以从州账户中支出资金用于清除或补救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55(b)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可强制执行的协议,可规定签署并记录一份书面文书,该文书酌情对该场地的当前和未来使用施加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或其组合。该文书应规定,该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或其组合(如适用),须遵守第25223条和第25224条规定的变更或解除程序。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签署并记录以提供建设性通知的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役权,或其任何组合(如适用),自记录之日起随土地而转让,对土地的所有者、其继承人、继受人、受让人以及所有者、继承人、继受人、受让人的代理人、雇员或承租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可由部门根据第20部第6.5章第8条(从第25180条开始)强制执行。

Section § 79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州账户的资金可以用于清理危险物质,而无需等待Section 79055通常要求的条件。资金可用于以下情况:(a) 经过合理搜寻后,找不到危险场所的责任方;(b) 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解决问题;或 (c) 对公众健康或环境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且需要紧急清理。

Section 79055不适用,并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州账户中的资金应可用于清除或补救行动,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60(a) 部门在合理努力后,无法确定危险物质释放地点的潜在责任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60(b) 部门确定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Section 78875所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60(c) 主任确定需要对某地点采取清除或补救行动,因为可能对公众健康或福祉或环境造成迫在眉睫的重大危害,如Section 78870所规定。

Section § 79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立法机关批准后,使用资金来核实可疑场地有害物质的释放情况,并管理相关的清理工作。如果场地被列入国家优先清单,部门还可以监督清理行动或为联邦清理工作提供资金。

实质上,这项规定赋予部门权力和资金,以确保有害场地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清理,无论是独立进行还是在必要时与联邦机构合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65(a) 尽管有第79055条规定,部门可以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州账户中支出资金,用于开展必要活动,以核实可疑有害物质释放场地是否发生了不受控制的有害物质释放,根据第79055条(a)款第(1)项发布命令或签订可执行协议,以及审查、评论并批准或不批准受该等命令或可执行协议约束的潜在责任方提交的补救行动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65(b) 尽管有第79055条规定,部门可以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州账户中支出资金,用于监督清除和补救行动,或者,如果该场地也根据联邦法被美国环境保护局列入国家优先清单,则用于根据联邦法第104(c)(3)条(42 U.S.C. Sec. 9604(c)(3))提供州在响应行动中的份额。

Section § 79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使用州资金来处理危险物质场地的污染问题。通常,如果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应支付清理费用,州政府不能资助这些实体所拥有财产的清理工作。但是,如果由另一方负责清理,州政府可以资助对这些场地清理工作的监督。如果地方政府并非唯一责任方且未遵守清理要求,州政府可以介入,并将提供的资金视为贷款,由税收偿还。另一项条件是,禁止将州资金用于1988年后运营的某些被归类为III类的废物场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部门不得从州账户支出资金,用于对联邦政府或州或地方机构在处置时拥有或运营的危险物质释放场地采取清除或补救行动,只要联邦政府或州或地方机构本应承担该行动的费用;但本部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支出该等资金,以监督由另一方在该场地进行的清除或补救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b)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本部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从州账户支出资金,用于对在释放时由地方机构拥有或运营的危险物质释放场地采取清除或补救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b)(1) 本部门有充分证据表明地方机构并非该场地的唯一责任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b)(2) 本部门已根据第79055条向地方机构发出清理令或与地方机构签订了可执行协议,并已最终认定地方机构未遵守该清理令或可执行协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c) 如果地方机构在根据第12条(自第79195条起)编制的补救行动计划中被认定为潜在责任方,且本部门根据本部分支出资金以支付地方机构在清除和补救行动中的份额,则该等资金的支出应被视为州向地方机构提供的贷款。如果本部门认定地方机构在偿还根据本条提供的贷款方面未取得充分进展,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收到本部门通知后,从根据《税收和税费法典》第7204条向地方机构所在市或县进行的销售和使用税汇款中,分期扣留未偿还的贷款金额。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安排扣留金额,以确保在地方机构收到本部门关于其所欠金额的通知后五年内,连同利息和行政费用,全额偿还贷款。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根据本条扣留的任何资金存入州账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d) 如果由地方机构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废物管理单元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本部门不得从州账户支出资金用于在该单元采取清除或补救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d)(1) 其根据《加州法规》第27篇第2部第1分部第3章第2分章第3条(自第20240条起)被归类为III类废物管理单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070(d)(2) 其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投入运营。

Section § 79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相关部门不能使用州账户资金来处理发生在1981年9月25日之前的自然资源损害或有害物质释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