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泄漏清理支出
Section § 7905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首先采取特定步骤,否则州政府资金不能用于清理政府列出的有害废物场地。州部门必须要么发布设定截止日期的合规命令,要么与责任方签订并强制执行协议,以妥善管理危害。如果这些方未能遵守,州政府可以资助清理行动,但前提是必须先通知这些方不合规的情况,并给予他们纠正或提出修改命令的机会。
此外,任何协议都可以包含对场地使用方式的法律限制,以防止未来出现危害。这些限制具有法律强制力,并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场地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些条款随土地而存在,并且必须记录在案,以确保未来的所有者知晓。
Section § 790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州账户的资金可以用于清理危险物质,而无需等待Section 79055通常要求的条件。资金可用于以下情况:(a) 经过合理搜寻后,找不到危险场所的责任方;(b) 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解决问题;或 (c) 对公众健康或环境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且需要紧急清理。
Section § 7906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立法机关批准后,使用资金来核实可疑场地有害物质的释放情况,并管理相关的清理工作。如果场地被列入国家优先清单,部门还可以监督清理行动或为联邦清理工作提供资金。
实质上,这项规定赋予部门权力和资金,以确保有害场地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清理,无论是独立进行还是在必要时与联邦机构合作。
Section § 7907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使用州资金来处理危险物质场地的污染问题。通常,如果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应支付清理费用,州政府不能资助这些实体所拥有财产的清理工作。但是,如果由另一方负责清理,州政府可以资助对这些场地清理工作的监督。如果地方政府并非唯一责任方且未遵守清理要求,州政府可以介入,并将提供的资金视为贷款,由税收偿还。另一项条件是,禁止将州资金用于1988年后运营的某些被归类为III类的废物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