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a)(1) 部门可以根据第78680节和第79550节的规定,向任何应受处罚的人发出投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a)(2) 投诉书应指控构成责任基础的行为或不作为,以及拟议的罚款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a)(3) 投诉书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方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b)(1) 任何根据本节收到投诉书的人,可以在投诉书送达后45天内,通过向部门提交抗辩通知书来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抗辩通知书在45天期限内盖有邮戳,则视为在该45天期限内提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b)(2) 如果在投诉书送达后45天内未提交抗辩通知书,部门应发出确定责任的命令,金额为投诉书中提议的金额,除非部门和当事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部门应发出确定责任的命令,金额为和解协议中指定的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590(b)(3) 如果当事方未提交抗辩通知书,或部门和当事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则该命令不得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