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75(a) “关联方”意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责任方所有者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实体。为本小节的目的,“控制”意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实体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或拥有该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表决权的股份或权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75(b) “合格独立顾问”意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850条注册的地质师,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762条注册的专业
工程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75(c) “责任方所有者”意指在1993年1月1日拥有该场地全部或部分的所有者,或者如果该场地全部或部分被转让给为开发该场地而成立的合资企业,则指在该转让之前立即拥有该场地的所有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875(d) “场地”意指位于丰塔纳市附近的前凯撒钢铁公司钢厂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