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 管理员根据本章规定从基金中产生并应支付的任何费用,应构成对责任方拥有的、受响应行动影响或与之相关的不动产的债权和留置权。本款设立的留置权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1) 留置权不得超过场地公平市场价值的增加额,该增加额归因于在场地后续出售或处置时的响应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2) 无论责任方财产所有者是否资不抵债,留置权均应有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3) 留置权应在管理员首次产生基金费用时产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a)(4) 留置权应遵守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通知和听证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b) 基金管理员和基金均不应被视为危险物质释放场地的责任方,仅因根据本条规定施加了债权和留置权。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c)(1) 本条规定的留置权,在其记录于留置权所涉财产所在县时,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和优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c)(2) 留置权应包含财产的法定描述、估税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登记所有者姓名。留置权还应包含作为危险物质释放场地的财产的法定描述、该财产的估税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该财产的登记所有者姓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90(d) 根据本条收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