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一特定章节中使用的定义。“基金”指的是为特定目的设立的信托基金。“孤儿份额”一词描述的是与那些因停业或破产而无法支付清理费用的公司或个人相关的财务责任。

就本章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00(a) “基金”指根据第80020条设立的孤儿份额偿付信托基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00(b) “孤儿份额”指根据第80070条确定,归因于已解散或资不抵债的人的活动所产生的响应行动成本的责任份额。

Section § 80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孤儿份额偿付信托基金,该基金旨在帮助支付受污染场地的清理费用,尤其是在某些责任方破产或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该基金与联邦规定协同运作,帮助政府机构追回清理费用。本质上,当一些当事方无法支付其份额时,该基金有助于减轻剩余责任方的负担,旨在使清理工作更快、更高效地进行。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05(a) 本章设立了孤儿份额偿付信托基金,其运作与1998年7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案下的联邦责任制度相结合,旨在追偿政府机构支出的应对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05(b) 根据联邦责任制度,在存在破产或已解散的当事方无法承担清理费用的场地,有偿付能力的责任方需支付可能归因于破产和已解散当事方的清理责任份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05(c) 设立孤儿份额偿付信托基金旨在减轻有偿付能力的责任方支付破产或已解散当事方责任份额的负担(在基金有可用资金的范围内),并鼓励责任方快速有效地修复污染。

Section § 8001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既定章节不阻止加州部门、区域委员会或总检察长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对可能对环境问题负责的当事方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它还指出,本法律不会为州政府带来超出特定基金所涵盖的某些索赔范围的新责任,且仅限于资金可用时。此外,不能直接起诉孤儿份额偿付信托基金本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10(a) 本章不禁止,也无意禁止部门、区域委员会或总检察长根据联邦或州法律,针对任何潜在责任方寻求任何现有的法律、衡平法或行政补救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010(b) 根据本章,不向州施加任何责任或义务,且州不承担超出本章规定索赔支付范围的责任或义务,但以资金可用且已由管理人根据第80050条(a)款分配为限。不得以孤儿份额偿付信托基金自身名义提起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