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a) 任何人不得释放、允许或导致释放未经州法律授权或允许的可报告数量的有害物质进入环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b) 任何可报告数量的有害物质的释放,应当在发现后30天内书面报告给部门,除非适用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b)(1) 该释放已获许可或正在许可过程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b)(2) 该释放已获得州法律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b)(3) 该释放需要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002或11004节,或根据第25510节,立即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b)(4) 该释放此前已向部门或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b)(5) 该释放发生在1994年1月1日之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c) 就本条而言,“可报告数量”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c)(1)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I章第J分章第302部分(第302.1节起)确定的有害物质数量,其释放需要根据该部分进行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675(c)(2) 任何根据第(1)项无需报告,但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环境构成重大威胁的有害物质数量。部门可以制定指南,以确定根据本项哪些释放是可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