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卫生官员,关于可能已释放或正在释放有害物质的潜在废弃场地。废弃场地被定义为:例如没有可追溯所有者的前处置或储存设施、所有者已破产的场地,或有害物质被非法倾倒的地点。

一旦识别出废弃场地,本部门或县卫生官员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相互通报该场地的状况,包括任何关于场地安全防护的命令以及这些命令是否得到遵守。双方都可以要求季度更新,了解调查进展和为解决问题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505(a) 局长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已知晓的或正在调查的、可能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有害物质泄漏的所有潜在废弃场地通知各相关县卫生官员。县卫生官员可以要求季度更新这些场地的调查状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505(b) 在本节中,“废弃场地”指一个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追溯到特定所有者的非活跃处置、处理或储存设施,一个所有者正在接受破产救济令的场地,或一个有害物质被非法处置的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8505(c) 在识别出废弃场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部门或县卫生官员应将该场地的状况通知另一机构。本部门和县卫生官员应将围栏和张贴这些场地的命令以及遵守这些命令的状况告知另一机构。本部门或县卫生官员可以要求季度更新关于正在提议或进行的检测、执法行动以及补救或清除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