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洞察与创新中心
Section § 103206.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中心必须遵守的规则。该中心必须制定一个管理数据使用的方案,确保只有无法识别个人身份的汇总数据才能公开获取。该方案侧重于隐私权,并包含隐私保护标准。
该中心需要一个安全的个人数据访问环境,该环境将数据访问限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并防止数据被滥用。它还必须跟踪个人信息请求并及时处理。
除非法律另有允许,个人信息仅限于合格研究人员或公共卫生机构访问。
Section § 103206.2
本法律规定了中心应如何为研究目的提供个人信息访问权限。要访问这些信息,必须是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并且只能访问最少量必要的数据。每个接收这些数据的人都必须签署一份协议,限制他们进一步披露这些信息。
如果违反此协议,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研究人员可以访问数据,前提是数据不包含特定的个人标识符,或者研究显著有助于实现中心目标并符合某些条件,例如项目获得批准和在隐私方面展示出专业知识。此外,他们的研究成果必须与中心共享。
Section § 130200
本法律在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内设立了数据洞察与创新中心。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医疗信息保密。一名主任(同时也是首席数据官)将领导该中心,并由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局长任命。
Section § 130201
这项法律认识到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管理的数据的重要性,这些数据包括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信息。它强调需要保护个人隐私,并确保数据被安全、负责任地使用,以改善公共服务和政策。
该法律概述了加强数据利用的好处,例如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和识别服务缺口,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它还承认过去数据共享的障碍,并强调标准化隐私法解释的必要性,以促进安全的数据交换。
立法机关打算设立数据洞察与创新中心,以提供健康信息共享指南,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并简化数据收集流程。这包括建立信息共享协议、提高数据隐私、发布关于医疗保健质量的见解,以及开发与数据相关的倡议,以改善以人为本的健康和社会服务。
Section § 130202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特定分部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善意研究”等关键术语,指加州法规另一节中定义的真实研究项目。“中心”被确定为数据洞察与创新中心,“首席数据官”是该中心的主任。它将“CHHS开放数据门户”定义为加州的健康数据中心,而“HIPAA”则指一项保护健康信息的联邦法律。“研究数据中心”是健康与人类服务局的另一个数据资源。最后,“州实体”涵盖了各种政府单位,而“合格研究员”包括从事真实研究的人员,如医疗保健研究员和某些教育机构。
Section § 130203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负责监督加州健康信息隐私法律的遵守情况。该中心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工作并监督与州和联邦健康隐私法规(如HIPAA)相关的进展。从2022年开始,该中心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结果报告给紧急服务办公室。
州实体必须进行HIPAA影响评估,并与中心合作以确保合规。中心还评估哪些州法律被HIPAA优先适用,同时提供关于隐私权和健康信息共享的指导和培训。每年,中心都会向立法机构汇报其在改善健康和公众服务方面的努力,重点关注服务不足的人群。
Section § 130204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编制出版物,包括一份医疗保健质量报告卡,该报告卡将在网上公布。这涉及从各州卫生部门收集关于护理质量、成本和其他因素的数据。中心还可以为此目的与学术或非营利组织合作。
此外,一份年度报告将详细说明消费者援助中心的运作情况,重点关注电话类型、解决情况、规程和绩效标准。中心还可以收集和分析消费者投诉和问题的数据,提供公共信息,以帮助理解和改善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质量。
中心负责提供工具和教育,以改善消费者获得优质护理的机会,并解决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的差距。它将就各种健康主题开展消费者调查,并制定标准以确保医疗保健报告易于消费者理解。
所包含的定义澄清了“医疗服务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等术语,并强调所收集的数据不包含个人身份信息。
Section § 130205
本节涉及对加利福尼亚州使用州数据进行研究的监督。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即州人类受试者保护委员会,必须在任何信息共享之前批准涉及州数据资产的研究,以确保符合隐私法。该中心还负责管理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的数据计划,包括CHHS开放数据门户和研究数据中心。此外,该中心利用数据来改进该机构内部的运营和服务。
Section § 13020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中心开展公共卫生活动时,它会处理对服务公共卫生目的的项目至关重要的个人信息。中心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必须保密。
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必须是去识别化和汇总的,以保护个人隐私。隐私政策必须符合HIPAA等法律,以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来自其他州实体的个人信息通常豁免于公共记录请求。
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规定,收集的数据不能用于影响个体患者护理、治疗决定或保险承保决定。
Section § 130207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数据洞察与创新中心基金。该基金旨在通过承接原卫生信息诚信办公室信托基金的资产和负债,管理本分部所列活动的财政资源。基金中未使用的资金可在每个财政年度结转,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将保留在基金内,用于支持其宗旨。
该基金将用于支付处理、人员和运营成本,并可能在基金内部设立专用账户。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立法机关提供的拨款、服务收入以及投资回报等其他来源。此外,中心可以向非州实体收取服务费,并可寻求联邦资金,包括拨款和参与Medi-Cal计划的资助。
Section § 130208
本法律条款解释,患者权益倡导办公室信托基金现已更名为健康计划改进信托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立法机关批准的特定目的,具体在另一条款中描述。原基金的资金将转入这个更名后的基金,该基金在财务记录中被标识为基金3209。该基金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将保留在基金中,并且必须用于详细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30209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资金如何从两个来源——管理式医疗基金和保险基金——分配给健康计划改进信托基金。管理式医疗基金的资金额度取决于由管理式医疗保健部监管的计划所涵盖的人数,其中包括Medi-Cal管理式医疗。同时,保险基金的资金额度则基于由保险部监管的健康保险保单所涵盖的人数,包括那些拥有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人。每个基金的分配都与加州这些计划所涵盖的总人数成比例。
Section § 130210
这项法律赋予局长制定规则的权力,以执行特定法律领域的变更。在任何规则最终确定之前,必须在中心网站上公布45天,并允许公众提出意见至少30天。如果有人在此意见征集期内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则必须在规则通过之前举行。这项制定或修改法规的程序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规在同一日期之前,可免于遵守《加州政府法典》中某些正式的规章制定要求。一旦法规准备就绪,必须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该办公室随后将其提交给州务卿,以便正式纳入《加州法规汇编》的国家记录中。
通常,每项新法规在提交后立即生效,除非另有规定,并且一旦相关分部被废止,该法规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