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解释联邦《美国原住民墓地保护和归还法案》时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何为“机构”,涵盖了各种州级分支机构,并概述了何为“墓地”,排除了受其他州法律保护的墓地。

它将“加州印第安部落”定义为联邦承认的部落或在美国原住民遗产委员会联系名单上的部落。“委员会”指负责监督这些事务的美国原住民遗产委员会。

“协商”必须是一个尊重部落主权并承认保密需求的程序。“控制”指足以管理美国原住民遗骸或物品的所有权。

“文化物品”仅指源自加州的物品。“清单”是机构或博物馆持有的美国原住民遗骸和物品的详细列表。“博物馆”包括任何接受州政府资金的机构。

“拥有”涉及对遗骸或物品的实际保管和合法处理,而“证据优势”则允许在法律标准中采纳部落知识。

“合理”的决定应考虑部落知识。“州原住民领地”和“州文化归属”涉及根据包括地理和口头传统在内的各种证据,识别部落的历史土地和文化联系。

“摘要”记录了机构持有的文化物品,而“部落传统知识”则涵盖了对这些过程至关重要的传统文化见解。

本章所用术语具有与联邦《美国原住民墓地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 中定义以及联邦法规解释的相同含义,但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a) “机构”指本州的部门、局、委员会、理事会、市、县、市县、区或其他政治分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b) “墓地”指,除受其他州法律保护或承认的墓地和坟场外,一个自然或准备好的物理位置,无论最初是在地表以下、之上或高于地表,人类遗骸作为一种文化的死亡仪式或典礼的一部分被安放于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c) “加州印第安部落”指位于加州的部落,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c)(1) 它符合联邦《美国原住民墓地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 项下印第安部落的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c)(2) 它未被联邦政府承认,但它是位于加州的美国原住民部落,且在由美国原住民遗产委员会维护的联系名单上,旨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5352.3条进行协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d) “委员会”指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1条设立的美国原住民遗产委员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e) “协商”指寻求、讨论并仔细考虑他人意见的有意义且及时的过程,以一种认识到所有各方文化价值观的方式,并在可行的情况下达成协议。机构或博物馆与加州印第安部落之间的协商应以尊重部落主权的方式进行。协商还应承认部落可能需要保密,关于部落传统知识和协商期间共享的所有部落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f) “控制”指拥有美国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的所有权,足以合法允许机构或博物馆将该物品作为其收藏的一部分,以用于本章目的,无论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是否在机构或博物馆的实际保管中。从另一个人、机构或博物馆借给机构或博物馆的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应被视为由出借方控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g) “文化物品”应具有《美国法典》第25篇第3001条(截至2020年1月1日的文本)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它仅指源自加州的物品,且符合(l)款中定义的“合理”的定义。物品不会仅仅因为其年代久远而被排除在文化物品之外。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h) “清单”指一份详细清单,概述了机构或博物馆拥有或控制的美国原住民人类遗骸和相关随葬品收藏。这份详细清单可包括联邦《美国原住民墓地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 所要求的清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i) “博物馆”指一个机构、博物馆、个人或实体,包括高等教育机构,接受州政府资金的。就本款而言,“接受州政府资金”指博物馆在2002年1月1日之后,通过赠款、贷款或合同(采购合同除外),或州政府以资金形式提供援助的其他安排,从州机构获得资金。为博物馆所属的更大实体提供的任何目的的州政府资金,就本款而言,均视为博物馆接收了这些资金。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j) “拥有”指实际保管美国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具有足够的法律权益,可合法地将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作为收藏的一部分进行处理。“拥有”不包括机构拥有控制权但目前已借给另一个人或实体的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k) “证据优势”指当事方关于某事实的证据表明该事实为真的可能性大于不为真。仅凭部落传统知识可能足以达到此标准。如果存在相互冲突的证据,应尊重部落传统知识。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l) “合理”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平、适当、理性且适宜的。部落传统知识可以且应该被用来得出合理的结论,关于确定文化归属和识别文化物品。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m) “州原住民领地”指被一个或多个加州印第安部落原住民占有的土地。州原住民领地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予以承认:与加州印第安部落协商、条约(包括已同意但未批准的条约)、联邦印第安索赔委员会或美国索赔法院的最终判决、美国国会法案或行政命令。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 “州文化归属”指当今加州印第安部落成员与可识别的早期部落或群体之间,存在一种可合理追溯到历史时期或接触前时期的共享群体身份的合理关系。文化归属应根据以下一项或多项因素确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1) 地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2) 亲属关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3) 生物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4) 考古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5) 语言学。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6) 民间传说。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7) 口头传统。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8) 历史证据。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9) 部落传统知识。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n)(10) 其他合理得出该结论的信息或专家意见。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o) “摘要”指一份文件,概述了由某个机构或博物馆持有或控制的无关联的陪葬品、圣物或文化遗产物品的集合。该文件可包括根据联邦《美国原住民墓葬保护和遣返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编制的摘要。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2(p) “部落传统知识”指根植于加州印第安部落及其直系后裔的传统文化并常受其保护的知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祖传领地、文化归属、传统文化财产和景观、文化景观、传统仪式和丧葬习俗、生活方式、习俗和传统、气候、物质文化和生计的知识。部落传统知识属于专家意见。

Section § 8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2年1月1日,博物馆和机构必须清点并记录其所拥有的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他们需要确定这些物品的来源、文化归属和获取情况,并与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协商,以确保准确性和文化敏感性。

博物馆和机构必须就清点处理规程与部落协商,在识别文化归属时尊重部落知识,并让部落参与识别可能相关的物品。初步清点需要更新并与加利福尼亚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以及可能相关的部落共享。

该过程包括部落协商、处理和处置指南,优先采用最少处理方式以保护物品。委员会将在网上发布清点通知,方便部落查阅。根据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开展工作的机构,可以将其努力应用于此处以符合规定。机构必须应部落要求提供额外文件,并在没有相关物品时通知委员会。清点过程必须透明和协商,允许部落对机构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或表示同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a) 委员会应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一份所有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及其各自州原住民领地的清单。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所有机构、博物馆和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告知委员会维护该清单。此清单仅用于归还美洲原住民部落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 拥有或控制加利福尼亚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相关随葬品的每个机构或博物馆,应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一份所有这些遗骸和相关随葬品的清点,或更新一份初步清点,并在机构或博物馆所掌握的所有信息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A) 确定其地理位置、文化归属、原住民领地以及获取时的具体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B) 在进行新的或额外的清点工作之前,与相关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协商清点过程中将使用的任何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B)(i) 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B)(ii) 采用批量处理方法,最少个体数量设定为一。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B)(iii) 识别人类遗骸和相关随葬品、墓葬地点或仪式物品时,应尊重部落的专业知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C)(i) 在初步清点中列出那些可明确识别出与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具有州文化归属的人类遗骸和相关随葬品。这些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应优先列出,以加快这些物品的归还。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C)(i)(ii) 应使用部落传统知识来确定州文化归属并识别相关随葬品。博物馆还应记录部落代表对文化物品的任何识别。这些识别可能包括广泛的类别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将墓葬地点中的所有物品识别为随葬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D) 列出那些无法通过州文化归属明确识别,但鉴于其获取和特征的全部情况,包括加利福尼亚历史的独特情况,经合理判断认为与一个或多个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具有州文化归属的人类遗骸和相关随葬品。在编制初步清点时,作为确定归属的一部分,应与合理认为与这些物品有文化归属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进行协商。如果机构或博物馆无法确定哪些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被认为与这些物品有文化归属,则应在与委员会协商后,在编制初步清点时与可能与这些物品有文化归属的部落进行协商。协商应与那些其州原住民领地包括人类遗骸和相关随葬品被移出区域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进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1)(E) 列出那些无法通过州文化归属识别,但鉴于全部情况,包括加利福尼亚历史的独特情况,经合理判断认为是从一个或多个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的州原住民领地中移出的人类遗骸和相关随葬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2) 博物馆或机构应作为完成本款所要求的清点工作的一部分,与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进行协商。委员会可以协助识别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但机构或博物馆有义务联系并与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进行协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b)(2)(F) 向进行协商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提供原始和任何更新的目录。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c)(1) On or before January 1, 2022, an agency or museum that has possession or control over a California Indian tribe’s unassociated funerary objects, sacred objects, or objects of cultural patrimony shall provide a written preliminary summary of the objects based upon available information held by the agency or museum. Because it may not be clear whether Native American objects are cultural items, all museum collections of Native American ethnographic or archaeological objects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preliminary summary. The preliminary summary shall describe the scope of the collection, kinds of objects included, reference to geographical location, means and period of acquisition, state cultural affiliation, and state aboriginal territory, where reasonably ascertainable. The preliminary summary shall be in lieu of an object-by-object inventory to limit unnecessary handling and damage to the items. Each agency or museum, following preparation of a preliminary summary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all consult with California Indian tribes and tribally authorized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ribally authorized traditional religious leaders.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c)(2) The agency or museum shall engage in consultation with California Indian tribes as part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eliminary summary required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and shall defer to tribal recommendations for appropriate handling and treatment. The agency or museum also shall record any identifications of cultural items that are made by tribal representatives. The identifications may include broad categorical identificati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regalia objects as sacred objects 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everything from a specific site as a sacred object because that site is a sacred site. The commission may assist with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lifornia Indian tribes, but the agency or museum bears the obligation to contact and consult with California Indian tribes.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d) Within 90 days of completing the preliminary inventory and summary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s (b) and (c), the agency or museum shall provide a copy of the preliminary inventory and summary to the commission. The commission shall, in turn, publish notices of completion of preliminary inventories and summaries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for 30 days, and make the preliminary inventories and summaries available to any requesting potentially culturally affiliated California Indian tribe.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e) The inventory and summary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s (a) and (b) shall be completed by all agencies and museums that have 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Native American human remains or cultural item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agency or museum is also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federal 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 (25 U.S.C. Sec. 3001 et seq.). Any inventory or summary, or any portion of an inventory or summary, that has been create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 (25 U.S.C. Sec. 3001 et seq.) may be use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hapter, if appropriate.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f) An agency or museum that has completed an inventory and summary as required by the federal 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 (25 U.S.C. Sec. 3001 et seq.)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section provided that the agency or museum provides the commission with both of the following: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f)(1) A copy of the inventory and summary.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f)(2) Preliminary inventories and summaries to comply with subdivisions (b) and (c).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g)(1) Upon the request of a lineal descendent or California Indian tribe, an agency or museum shall supply additional available documentation to supplement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subdivisions (b) and (c). This section does not authorize the initiation or completion of any academic, museum, or scientific study of human remains or cultural items.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g)(2)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documentation” means a summary of agency or museum records, including inventories or catalogs, relevant studies, or other pertinent data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determining the geographical origin, cultural affiliation, and basic facts surrounding the acquisition and accession of human remains and cultural items subject to this section.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h) If the agency or museum determines that it does not have in its possession or control any human remains or cultural items, the agency or museum shall, in lieu of an inventory or summary, state that finding in a letter to the commission at the commission’s request.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i) 在完成(b)和(c)款规定的初步清单和概要后,每个机构或博物馆应在收到初步清单和概要中未包含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占有或控制权后的90天内,更新其清单和概要。完成后,该机构或博物馆应向委员会提供一份其更新后的清单和概要的副本。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 一旦机构或博物馆向委员会提供了其初步清单和概要的副本,该机构或博物馆应与可能与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有文化关联的加州印第安部落进行协商。委员会可以协助识别部落,但机构或博物馆负有联系和协商加州印第安部落的义务。协商过程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1) 初步清单和概要应由有文化关联和可能有文化关联的加州印第安部落审查,这些部落应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初步清单或概要中的信息。部落的同意、不同意或无回应应由委员会在30天审查期结束时在初步清单或概要上注明。如果一个协商的加州印第安部落不同意初步清单或概要的内容,该机构或博物馆应修订初步清单或概要以纠正有争议的信息,或者委员会应提议启动第8016条所述的争议解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2) 一旦清单或概要中列出的所有回应的加州印第安部落同意清单或概要中的信息,清单或概要的状态应由委员会从初步改为最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3) 如果在一个已最终确定的清单或概要中,在归还之前发现不准确之处,该清单或概要可应协商的加州印第安部落的请求恢复到初步状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4) 将清单或概要指定为初步或最终,旨在反映协商的加州印第安部落是否同意正在准备这些文件的机构和博物馆的决定和识别。清单或概要无需标记为最终,以便加州印第安部落提出索赔。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意味着机构或博物馆可以延迟最终清单或概要中物品的归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5)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注明所有索赔的概要和索赔状态。索赔状态可以是待定、有争议或已接受。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6)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注明归还状态。归还状态可以是正在进行中或已完成。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7) 索赔可随时提交,无需重新提交。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3(j)(8) 索赔可在控制权转移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

Section § 8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或加州印第安部落向机构或博物馆索回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程序。如果个人声称自己是逝者的直系后裔或与文化物品相关,他们必须同时向政府委员会以及持有这些物品的博物馆或机构提交申请。他们还需要证明自己是所主张遗骸或物品所属个体的直系后裔。或者,加州印第安部落也必须提交申请,并证明其与物品存在历史上的群体身份联系,或者这些物品源自其原住民领地。如果联邦指导方针已确立,某些情况下无需额外证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a) 声称与机构或博物馆清单或摘要中列出的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有关系并请求归还的直系后裔,或请求归还未列入机构或博物馆清单或摘要但被认为由该机构或博物馆占有或控制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直系后裔,应当同时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a)(1) 就该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向委员会以及被认为占有或控制该物品的机构或博物馆提交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a)(2) 证明申请人能够通过适当的加州印第安部落的传统亲属或村落系统,或通过普通法继承系统,直接且不间断地追溯其血统至所主张其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已知个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b) 声称与机构或博物馆清单或摘要中列出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有关系、州文化归属或州原住民领地,并请求归还的加州印第安部落,或请求归还未列入机构或博物馆清单或摘要但被认为由该机构或博物馆占有或控制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加州印第安部落,应当同时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b)(1) 就该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向委员会以及被认为占有或控制该物品的机构或博物馆提交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b)(2) 证明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b)(2)(A) 存在共享群体身份关系,该关系可以合理地追溯到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源自的早期可识别群体以及主张权利的加州印第安部落的历史时期或接触前时期。当通过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调查结果合理确立时,无需提供州文化归属的证据,此举符合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4(b)(2)(B) 该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是从主张权利的加州印第安部落的州原住民领地移走的。

Section § 8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归还博物馆或机构所持物品的流程。当提出书面归还请求且符合特定标准时,委员会必须通知持有该物品的实体,并在网上公布该请求。此外,本节允许后裔、部落、机构和博物馆之间直接协调归还事宜。委员会必须保存归还协议的记录,并可以执行这些协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5(a) 收到清单上物品的书面归还请求后,如果符合第8016条(a)款规定的标准,委员会应将请求副本转交持有该物品的机构或博物馆。此时,委员会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归还请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5(b) 本节不禁止提出请求的直系后裔或加州印第安部落、机构或博物馆之间直接协调归还事宜。委员会应接收所有归还协议的副本以供其记录,并有权执行这些协议。

Section § 8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博物馆或机构将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归还给部落的程序。要进行归还,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遗骸或物品必须符合特定定义,必须确定文化联系或血统,并且机构必须不拥有合法的占有权。联邦要求的步骤,包括发布通知和咨询部落,也必须得到满足。

如果只有一个请求且没有提出异议,归还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除非联邦通知期延长了该时间。如果机构真诚地认为这些物品与请求部落没有文化归属关系,它们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出现争议,相关各方必须首先通过文件和会议尝试解决。如果未能解决,将由委员会或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部落知识优先于其他类型的证据。如果调解失败,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但寻求进一步判决的各方可在法庭上对其进行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a) 机构或博物馆在收到根据第8014条提出的归还请求后,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应归还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a)(1) 所请求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符合第8013条 (b) 和 (c) 款规定的需进行清点和摘要要求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a)(2) 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直系后裔、州原住民领地或州文化归属已根据本条要求确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a)(3) 机构或博物馆无法提供证据,该证据即使在未引入反证的情况下单独存在,也足以支持机构或博物馆对所请求的文化物品拥有占有权的认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a)(4) 《联邦法规法典》第43卷第10.10(c)条中列出的豁免情况均不适用。科学研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a)(5) 根据《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通过的、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3卷第10部分的法规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均已满足,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摘要和清点、与加州印第安部落协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清点完成通知和归还意向通知,以及在将文化上无法识别的人类遗骸处置给联邦政府未承认的部落之前,获得美国内政部的同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b) 如果没有针对特定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其他请求,且没有根据 (d) 款 (2) 项提出的未解决异议,则机构或博物馆应在将归还请求发布到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后90天内,将所请求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归还给请求的加州印第安部落或团体,除非根据《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也需要发布清点完成通知或归还意向通知。如果联邦通知期超过90天,机构或博物馆应在联邦通知期结束后30天内,将所请求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归还给请求的加州印第安部落或团体。本款规定的归还截止日期经所有各方同意后可予以豁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c) 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后30天内,博物馆或机构有权向委员会提出对所请求归还的任何异议,前提是其真诚地相信所请求的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与请求的加州印第安部落没有文化归属关系,未从加州印第安部落的州原住民领地移走,或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归还范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 如果同一物品有多个归还请求,如果请求方与机构或博物馆之间存在争议,如果对清点或摘要的内容存在争议,或者如果归还过程中出现争议,委员会应将此事实通知受影响方,并且相关物品的州文化归属或州原住民领地应根据本款确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1) 争议各方应根据标准调解惯例和委员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描述争议性质的文件,委员会随后应将该文件转交给对方当事方。争议各方应在文件邮寄之日起30天内会面,以期解决争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2) 如果会面后各方未能解决争议,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指定且具备与争议情况相符的资格和经验的认证调解员应调解该争议。如果博物馆或机构受《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法案》(25 U.S.C. Sec. 3001 et seq.)的约束,任何一方也可请求联邦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归还审查委员会的协助来解决争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3) 各争议方应依照标准调解惯例和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向委员会或指定的调解员以及其他对立方提交投诉和支持证据,详细说明其在争议问题上的立场。各方应自投诉和支持证据邮寄之日起20天内对投诉作出回应。所有回应应提交给对立方或各方以及委员会或指定的调解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4) 委员会或指定的调解员应审查所有提交的投诉、回应和支持证据。在提交回应之日起20天内,委员会或指定的调解员应举行调解会议,各方应达成解决方案,或调解员应在调解会议后7天内作出书面决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5) 当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处置存在争议时,占有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一方应保留占有权直至调解程序完成。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转让或借出不得在争议解决前发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6) 相对于其他相关类别的证据,应优先考虑部落传统知识、口述历史、文件记录和证词。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7) 如果各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该争议应由委员会解决。委员会的决定应被视为构成最终行政补救措施。任何寻求审查委员会决定的争议方,有权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对记录的独立判断,以确定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理。该独立审查不应构成对委员会决定的重新审查,但应限于对记录中证据的审查。审查申请应不迟于委员会最终决定后30天提交给法院。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016(d)(8)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1年6月30日制定并采纳调解程序,该程序将认识到需要具备与争议情况相符的资格和经验的调解员。争议程序可纳入恢复性司法实践的某些方面。

Section § 8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由加州印第安部落组成的委员会或团体,在获得部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接收归还源自其部落土地或与其部落有文化联系的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

Section § 8018

Explanation

如果机构或博物馆根据本章规定善意归还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他们将不对任何他人的索赔负责,也不会被指控违反信托或与这些规定相悖的州法律。此外,如果他们已正确遵守这些规定,任何人(包括州政府)都不能起诉他们要求赔偿或阻止他们的行为。

机构或博物馆根据本章规定善意归还人类遗骸和文化物品的,不对受害方的索赔、违反信托义务或公共信托的索赔,或与本章规定不符的违反州法律的索赔承担责任。如果该机构或博物馆已遵守本章规定,则不得代表州或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就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处置不当的索赔提起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诉讼。

Section § 8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经特定法律允许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或团体,如果他们愿意,可以选择放弃其对人骨遗骸或文化物品的权利或控制。

Section § 8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涉及敏感信息时,对公众关闭调解会议。具体来说,如果会议细节可能识别出墓葬地点、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或者分享信息可能损害宗教习俗,那么当事人或介入方可以请求关闭会议。最终决定权在于负责该会议的委员会或调解员。

Section § 802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归还人类遗骸或文化物品的决定提出上诉,那么该决定将被搁置,直到上诉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