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逝者没有明确表达意愿,谁负责决定其遗体如何处理。它列出了优先顺序,首先是医疗保健授权书指定的人,其次是健在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最后是公共管理人。如果被指定的人被指控与逝者死亡相关的谋杀罪,其权利将被撤销。殡仪馆负责人可以接管,如果找不到或联系不上符合条件的人。费用由具有相似亲属关系的人承担。

法律还规定,如果有人捐献了整个身体,他们需承担最终费用。殡仪馆负责人对逝者或亲属正确给出的指示的执行不承担责任。法律提供了“成年人”、“子女”和“有行为能力”的定义,并对使用国防部表格指定处置权利的军人适用特殊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 除非逝者已根据第7100.1条给出其他指示,否则控制逝者遗体处置、安葬地点和条件以及所提供殡葬用品和服务的安排的权利,以及处置遗体的职责和承担合理处置费用的责任,按以下顺序归属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1)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7部(自第4600条起)拥有处置权利和职责的医疗保健授权书代理人,但该代理人仅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对处置费用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1)(A) 代理人作出支付处置费用的具体协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1)(B) 在没有具体协议的情况下,代理人作出导致产生费用的处置决定,在此情况下,代理人仅对因其决定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责任,但以逝者遗产或其他适当资金不足为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2) 有行为能力的在世配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3) 逝者唯一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如果逝者有多名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则为大多数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但是,如果少数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已尽合理努力通知所有其他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其指示,并且不知道所有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中的大多数对此指示有任何反对意见,则该少数子女应被赋予本条规定的权利和职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4) 逝者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父母。如果其中一名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父母缺席,在合理努力未能找到缺席的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父母后,剩余的有行为能力的父母应被赋予本条规定的权利和职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5) 逝者唯一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或者,如果逝者有多名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则为大多数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但是,如果少数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已尽合理努力通知所有其他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其指示,并且不知道所有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中的大多数对此指示有任何反对意见,则该少数兄弟姐妹应被赋予本条规定的权利和职责。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6) 逝者在世的、具有下一亲等关系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者,如果具有相同亲等关系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止一名,则为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如果少数具有相同亲等关系的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尽合理努力通知所有其他具有相同亲等关系的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指示,并且不知道所有具有相同亲等关系的在世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中的大多数对此指示有任何反对意见,则该少数人应被赋予本条规定的权利和职责。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7) 当逝者拥有足够资产时,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部第3部分(自第1800条起)任命的人身监护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8) 当逝者拥有足够资产时,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部第3部分(自第1800条起)任命的遗产监护人。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a)(9) 当逝者拥有足够资产时的公共管理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b)(1) 如果根据(a)款被赋予控制权的人被指控与逝者死亡相关的谋杀罪(一级或二级)或故意过失杀人罪,且殡仪馆负责人或墓地管理机构知晓这些指控,则该控制权被放弃并根据(a)款移交给下一顺位的近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b)(2) 如果对该人的指控被撤销,或者该人被宣告无罪,则控制权归还给该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b)(3) 尽管有本款规定,任何被指控与逝者死亡相关的谋杀罪(一级或二级)或故意过失杀人罪,且根据(2)段未被归还控制权的人,均无权根据(a)款控制处置,在殡仪馆负责人或墓地管理机构知晓这些指控的范围内,(a)款应如同该人不存在一样适用。

Section § 7100.1

Explanation

一个人在去世前,可以书面指示其遗体如何处理以及希望获得哪些殡葬服务。只要这些指示清晰且提前支付了费用,就必须在逝者去世后严格执行。这些指示不得更改,除非法律要求或逝者签署声明另有说明。

如果某人只安排了安葬或殡葬服务中的一项费用,而不是两项都安排了,那么逝者的意愿将根据其现有资产执行,除非亲属同意支付费用。指示中的其他规定仍应执行。

如果这些指示包含在遗嘱中,即使遗嘱尚未经过遗嘱认证程序,或者遗嘱的有效性可能存在疑问,也应立即执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1(a)  逝者在去世前,可以书面指示其遗体的处置方式,并具体说明应提供的殡葬用品和服务。除非逝者签署并注明日期声明另有规定,否则这些指示不得以任何实质性方式更改、变动或修订,但法律可能要求的除外,且应在其去世后忠实执行,前提是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 指示清晰完整地阐明了逝者的最终意愿,细节充分,以排除指令方面的任何实质性歧义;并且,(2) 已通过信托、保险、他人承诺或任何其他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方式作出付款安排,以排除由逝者的幸存者(或可能保留处置控制权的幸存者)支付任何款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1(b)  如果根据本节仅就安葬费用或殡葬用品和服务费用中的一项作出安排,则逝者的其余意愿仅在其拥有足够资产的情况下执行,除非原本有权控制处置并安排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人员同意承担费用。指示中的所有其他规定均应执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0.1(c)  如果指示包含在遗嘱中,则应立即执行,无论遗嘱在其他方面的有效性如何,也无论遗嘱可能在稍后才被提交或准予遗嘱认证。

Section § 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在加州去世并留下遗产时,他们的安葬费用、足够大的家族墓地以及纪念碑的费用,都被视为丧葬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合理,并根据逝者生前的生活水平和遗产价值来确定。这些费用还会作为优先款项从遗产中支付,并且在逝者去世60天后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丧葬费用或安葬索赔被驳回,遗嘱执行人必须证明这些费用与遗产价值和逝者生前生活方式相比是不合理的。亲属或朋友也可以选择承担或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7102

Explanation

如果你负责安葬某人,你有权保管遗体进行安葬,或者保管火化遗骸进行海葬。但是,如果验尸官需要调查死因,他们有权保管遗体直到调查结束。如果你持有遗体,验尸官要求时你必须交出。

当一个人依法负有安葬职责时,他有权保管遗体以进行安葬,或者,对于火化遗骸,有权依照本分部的规定进行海葬;但如果验尸官依法须调查死因,则验尸官有权保管作为调查对象的死者的遗体,直至验尸官完成尸检或医学调查。任何发现占有该遗骸的人,经验尸官要求,应将其交予验尸官。

Section § 7103

Explanation

如果你依法负有安葬他人的责任,但没有及时履行,你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这是一种轻罪,虽然不是重罪,但仍应避免。如果你是殡葬行业的专业人士,或者在没有所需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并且未能及时安葬他人,后果会更严重。你可能会被判入狱长达一年,支付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此外,如果其他人代你进行了安葬,你可能需要支付他们所产生费用的三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3(a) 任何依法负有安葬义务的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该义务的,犯有轻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3(b) 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12章(自第7600条起)的规定,每一名持证人或注册人,以及该持证人或注册人的代理人和雇员,或任何在需要公墓和殡葬局许可的职能中行事的无证人员,依法负有安葬义务的,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该义务的,犯有轻罪,该轻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3(c) 此外,(a)款或(b)款所述的任何人、注册人或持证人,须向代其履行义务的人支付后者在进行安葬时所产生费用的三倍,该费用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Section § 7104

Explanation

如果逝者没有安排自己的安葬事宜,并且在加州没有资金或家人来处理,那么负责遗体的人可以要求当地验尸官像对待贫困者一样安葬逝者。

负责调查或监督死亡事件的县必须处理安葬事宜。如果逝者是贫困者,县将承担安葬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4(a)  当死者未作安排,或遗产不足以支付安葬费用,且安葬义务不属于居住在本州的任何其他人,或经合理努力仍无法在本州内找到该人时,遗体保管人可要求死者死亡时居住地的县验尸官接管遗体,且验尸官应按照为贫困死者安葬的方式安葬遗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4(b)  根据《政府法典》第27491条对个人死亡行使管辖权,或根据《政府法典》第27491.55条承担管辖权的县,应负责该死者遗体的处置。如果死者是贫困者,遗体处置相关费用应由行使管辖权的县承担。

Section § 7104.1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安葬死者遗体的人在验尸官通知他们后30天内没有进行安葬,验尸官可以自行处理安葬事宜。验尸官随后可以向该负责人员收取费用。

Section § 71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负责安排葬礼的人员未能采取行动、无法找到,或无法与享有同等权利的其他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将移交给下一位最亲近的亲属。如果享有同等权利的人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将问题提交法院,法院将决定由谁来控制。如果负责人员因非法杀害死者而面临指控,下一顺位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控制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5(a) 如果第7100条(a)款第(1)、(3)、(4)、(5)、(6)、(7)和(8)项所列人员,原本有权控制遗体处置并安排殡葬用品和服务,但未能在该权利和义务归属于该人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行动,或未能将其行动授权委托给其他人;或对于第7100条(a)款第(2)项所列人员,未能在该权利和义务归属于该人员之日起十日内采取行动,则控制遗体处置并安排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权利应被放弃并依照第7100条(a)款的规定移交给下一亲等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5(b) 如果第7100条(a)款第(1)、(3)、(4)、(5)、(6)、(7)和(8)项所列人员,原本有权控制遗体处置并安排殡葬用品和服务,但经合理查询后,未能在该权利和义务归属于该人员之日起七日内找到;或对于第7100条(a)款第(2)项所列人员,未能在该权利和义务归属于该人员之日起十日内找到,则控制遗体处置并安排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权利应被放弃并依照第7100条(a)款的规定移交给下一亲等的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5(c) 如果第7100条(a)款第(1)、(3)、(4)、(5)、(6)、(7)和(8)项所列的任何人员,原本对遗体处置和殡葬用品及服务的安排享有同等权利,但未能在处置权利和义务归属于该人员之日起七日内就遗体处置和应提供的殡葬用品及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则拥有遗体的殡仪馆或墓地管理机构,或任何对遗体处置享有同等权利的人员,可在死者死亡时居住的县或遗体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将原本享有同等遗体处置权利的人员列为诉讼当事人,并请求法院酌情裁定这些当事人中谁将拥有处置权,并指示该人员进行遗体安葬。法院在确定遗体处置权归属人员时,应从诉讼的其余当事人中,确立一个替代顺序,如果被赋予处置权的人员未能在七日内采取行动,则处置权将依此顺序移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05(d) 如果被赋予安葬职责的人员因非法杀害死者而面临刑事指控,违反《刑法典》第187条或第192条(a)款或(b)款,则第7100条规定的次高优先顺序人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命令,以控制死者遗体的处置。为此目的,如果申请人是第7100条规定的优先顺序中的下一位,则应推定申请人有权控制遗体处置。

Section § 7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墓地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命令,以安葬一名或多名逝者的遗骸。如果案件涉及多名逝者,申请书中必须分别说明每个人的详细情况,并且法院可以为每个人签发单独的命令。

墓地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一项命令,以安排一名或多名逝者的遗骸安葬事宜。如果启动的程序涉及多名逝者的遗骸,申请书中的主张应分别陈述每位逝者的事实,并且法院可以就每位逝者作出单独的命令。

Section § 7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举行关于如何以及何处安葬或处理遗体的听证会时,法院将决定并宣布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法院关于遗体安葬或处理的决定将基于其认为公正且最有利于公共卫生的考量作出。

Section § 7108

Explanation
如果验尸官被要求安葬遗体,他们必须遵循为无力支付葬礼费用者安葬的规定。

Section § 7109

Explanation

如果你打赢了官司,法院会要求败诉的被告(验尸官除外)支付你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法院应准许胜诉原告向所有被告(验尸官除外)收取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7110

Explanation
如果您签署一份文件,授权土葬或火化某人的遗体,您就是在担保您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确认逝者的身份,并核实您有权做出此决定。如果其中任何信息不正确,您可能需要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个人责任。

Section § 7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墓地和火葬场在收到声称有权根据具体规定决定遗体如何处置的人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遗体进行安葬或火化。只要他们不知道授权人谎称拥有该权利,他们就不对任何错误负责。

墓地管理机构或火葬场在收到声称自己有权根据第7100条控制遗体处置的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对任何遗体进行安葬或火化。
墓地管理机构或火葬场根据该授权进行火化、安葬或法律允许的其他遗体处置,不承担责任,除非其实际知悉该陈述不实。

Section § 7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墓地保管火化遗骸已达一年,且没有书面协议来照管这些遗骸,或者遗骸已被永久安葬,则不能对其提起诉讼。此外,如果殡葬承办人合法地处理火化遗骸,他们不对损害赔偿负责。

Section § 71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墓地管理机构、殡仪馆负责人、医院和医生对遗体进行尸检,前提是死者在生前书面授权,或者某些家庭成员或官员给予许可。

被授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公共遗产管理人或验尸官。他们可以通过书面、电报或录音口头方式给予许可。

除非参与尸检的机构或个人事先知道授权是虚假的,否则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许可包含在遗嘱中,即使遗嘱尚未被验证,尸检也可以进行。

然而,如果已知死者属于一个完全依靠祈祷治愈疾病的宗教,则不允许通过录音电话获得口头授权。

墓地管理机构或持证殡仪馆负责人,或持证医院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允许或协助,且医生可以进行,对其保管的任何遗体进行尸检,如果死者在其死亡前,在其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书中授权进行尸检,或在收到书面授权、电报,或通过电话获得并记录在磁带或其他录音设备上的口头授权后,来自声称是以下任何一种身份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3(a) 尚存的配偶;(b) 尚存的子女或父母;(c) 尚存的兄弟姐妹;(d) 任何其他亲属或已获得遗体处置权的人;(e) 公共遗产管理人;(f) 验尸官或任何其他经正式授权的公职人员。墓地管理机构或持证殡仪馆负责人,或持证医院或其授权人员,不承担允许或协助的责任,且医生不承担根据此类授权进行尸检的责任,除非他或它在尸检进行时实际知晓该陈述不真实。如果此类授权包含在遗嘱中,则无论遗嘱在其他方面的有效性如何,或无论遗嘱可能不会在稍后日期才提交或被准予遗嘱认证,尸检均可进行。
如果将要进行尸检的医生知晓死者在其死亡时是某个宗教、教会或教派的成员,该宗教、教会或教派仅依靠祈祷来治愈疾病,则本节不授权通过电话获得并记录在磁带或其他录音设备上的口头授权对死者进行尸检。

Section § 7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没有适当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对逝者进行尸检或协助尸检,都属于轻罪。你需要获得逝者的书面同意(例如遗嘱),或者获得法律上被允许决定逝者遗体处置的人的书面同意。验尸官或法律授权进行尸检的官员则不受此限制。

Section § 7116

Explanation

在加州,只要当地法律允许,你可以撒放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但前提是这些遗骸不能被公众辨认出来,也不能放在容器里。你需要获得土地所有者或负责机构的书面许可才能在那里撒放。从2027年1月1日起,你也可以在类似条件下将还原后的人体遗骸融入土壤。在同一地点撒放或融入遗骸,不被视为创建墓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6(a) 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可在当地没有禁止的区域撒放,但前提是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公众无法辨认,不在容器中,并且对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处置拥有控制权的人已获得财产所有者或管理机构的书面许可,可在该财产上撒放。州或地方机构可酌情通过一项法令、法规或政策,授权(与本节规定一致)或明确禁止在该机构管辖的土地上撒放火化人遗骸或水解人遗骸。根据本节规定,在同一地点撒放多于一人的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遗骸,不构成第7003节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指的墓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6(b) 自2027年1月1日起,还原人遗骸可在当地没有禁止的区域融入土壤,但前提是还原人遗骸公众无法辨认,不在容器中,并且对还原人遗骸处置拥有控制权的人已获得财产所有者或管理机构的书面许可,可在该财产上将遗骸融入土壤。州或地方机构可酌情通过一项法令、法规或政策,授权或明确禁止在该机构管辖的土地上将还原人遗骸融入土壤。根据本节规定,在同一地点将多于一人的还原人遗骸融入土壤,不构成第7003节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指的墓地。

Section § 7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火化或水解后的人体遗骸可以从船上或空中撒入海中,但必须先将其从容器中取出。撒放地点必须距离海岸线500码以外,并且不允许从桥梁或码头撒放。此外,撒放者必须在10天内向当地的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提交一份核实声明,其中包含死者姓名、撒放地点和时间等详细信息。此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7(a) 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骨遗骸可从本州任何港口乘船或乘飞机运出,并撒入海中。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骨遗骸在撒入海中前,应从其容器中取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7(b) 任何从船上或空中将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骨遗骸撒入海中的人,应向距离撒放地点最近的县的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声明,其中包含死者的姓名、死亡时间和地点、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骨遗骸的撒放地点,以及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经批准的许可证的第一份副本应在处置后10天内提交给当地出生和死亡登记官。第三份副本应退回签发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7(c) 就本节而言,“海中”一词包括本州的内陆通航水域,但不包括湖泊和溪流,前提是任何此类撒放不得在海岸线500码范围内进行。本节不允许从桥梁或码头撒放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骨遗骸。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7(d)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死者的火化遗骸或水解人骨遗骸可按照本节和第103060节的规定撒入海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17(e) 本节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1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从船上将火化遗骸撒入海中之前,最多提前七天将其从耐用容器转移到可溶解的撒灰骨灰盒中。这种特殊的骨灰盒设计成在放入水中后四小时内溶解并释放骨灰。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骨灰将由飞机在陆地或海上撒放,则不能使用这些骨灰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