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因包括脑干在内的所有脑功能已永久停止而被宣告死亡,则必须由另一名医生独立核实这一判定。

Section § 7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捐献器官,并且其死亡被判定为大脑功能完全停止(即脑死亡)时,必须由第二名独立的医生来确认死亡。参与宣布死亡的医生,无论是最初判定死亡的医生还是进行独立确认的医生,都不能参与实际的器官摘取或移植过程。

Section § 7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机构保存和维护完整的患者医疗记录。这项要求特别关注那些因包括脑干在内的整个大脑功能已不可逆转地停止而被宣告死亡的病例。这种做法必须遵守部门的特定法规。

Section § 7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家普通急症医院都必须制定一套规程,以识别潜在的器官和组织捐献者。当有人去世时,医院应询问死者的近亲属或指定个人,死者生前是否是器官捐献者,或者家属是否愿意捐献。如果死者生前不是捐献者,医院应告知家属捐献器官和组织的选择,同时要顾及家属的情况和死者的信仰。

如果家属同意,医院必须通知器官和组织获取组织,并协助捐献过程。如果该地区没有此类组织,医院必须联系其他相关组织。此外,医院必须遵守关于向验尸官报告应报告死亡的法律要求。此外,医院遵守这些规程是参与医疗补助计划的必要条件。

此外,医院可以选择在识别出潜在捐献者后,由获取组织的受训人员与家属沟通器官捐献事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a)  各普通急症医院应制定识别潜在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的规程。该规程应要求,在死亡通知时或临近死亡通知时,询问任何已故个人的近亲属或第7151条规定的其他个人,死者是否为器官捐献者,或者其家庭是否为捐献者家庭。如果不是,应告知家属根据第7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7150条起)捐献器官和组织的选择。经第7151条规定的指定近亲属或其他个人批准后,医院应通知器官和组织获取组织,并配合获取解剖学捐赠物。该规程应鼓励在所有关于组织或器官捐献的讨论中,对家庭情况保持合理的判断力和敏感性。该规程可考虑已故个人的宗教信仰或明显不适合器官和组织捐献的情况。如果某个地区不存在器官和组织获取组织,医院应酌情联系器官或组织获取组织。在所有应报告的死亡案件中,应遵守有关通知验尸官的法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b)  普通急症医院应遵守 (a) 款或 (c) 款,作为参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所载的医疗补助计划的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c)  尽管有 (a) 款规定,该规程也可选择规定,在识别出潜在器官和组织捐献者时,医院联系器官和组织获取组织,并由该组织的受训人员向已故个人的近亲属或第7151条规定的其他个人进行 (a) 款所述的询问。

Section § 71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器官获取组织在从逝者身上移除器官进行移植前,与验尸官或法医制定一份规程。该规程旨在确保收集关于逝者的相关信息,例如其身份、死因和器官捐献者编号,同时不干扰官方的死亡调查。它包括向验尸官办公室传输信息和记录移除细节等文件和核对清单。

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应遵循的具体程序,例如医疗和损伤评估、在某些情况下检查是否存在虐待儿童的迹象,以及保留损伤的摄影证据。器官获取完成后,医疗团队必须签署一份最终表格,详细说明所使用的检测和记录的任何异常情况。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没有二级创伤救治设施的县。此外,法律允许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器官获取组织、验尸官或法医共享必要信息。“器官”一词指主要内脏器官,不包括其他组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a)  采购组织应与任何验尸官或法医签订协议,以从该官员保管的尸体中释放和移除器官,并为实现《政府法典》第27491.45条的目的,酌情制定一份器官获取规程,该规程应提供关于死者医疗和受伤状况的充分信息,以允许释放和移除器官,且不致对该官员调查或询问死因造成不当损害。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a)款所述规程在器官释放或移除前应经验尸官或法医批准,并应规定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  在首次请求允许获取内脏器官时,应向验尸官或副验尸官提供有关死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A)  识别死者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B)  脑死亡宣告的日期和时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C)  采购组织和协调员的名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D)  请求获取的器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E)  器官捐献者编号和医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F)  明显的死因和死亡方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G)  在当时已知范围内,对据称的死亡情况的简要描述。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1)(H)  执法机构和负责该案件的调查警官的姓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2)  器官获取协调员在请求允许移除器官时应记录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2)(A)  被联系的副验尸官的姓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2)(B)  副验尸官联系的病理学家的姓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2)(C)  当时是否获得移除许可,如果获得许可,包括日期和时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2)(D)  副验尸官分配的验尸官案件编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2)(E)  如果器官移除请求被拒绝,拒绝的原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  采购组织协调员在获取任何器官之前,必要时在负责死者的医生协助下,应完成一份核对清单,该清单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A)  审查病历以确保记录外部损伤、骨折和内部损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B)  在涉嫌虐待儿童的案件中,是否: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B)(i)  获得了虐待儿童咨询。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B)(ii)  获得了头部计算机轴向断层扫描或磁共振成像。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B)(iii)  进行了放射学骨骼检查。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B)(iv)  已记录头皮后部、耳朵、鼻子和嘴巴的可见损伤或视网膜出血的存在或缺失。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B)(v)  死者记录中有一份凝血筛查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C)  可见外部损伤的摄影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3)(D)  入院血样(如有)以及采样的日期和时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4)  器官获取完成后,在释放死者遗体时应提供给验尸官办公室的物品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4)(A)  死者的医疗记录副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4)(B)  记录异常发现的影像资料(如果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84.5(b)(4)(C)  根据本款要求记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