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以公共费用安葬遗体的人,例如公共机构负责人或市政府官员,必须尽力通知死者的亲属。如果没有亲属希望以其他方式处理遗体,该官员必须在死者死亡24小时后通知州部门,并提供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和死因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72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公共机构去世且遗体无人认领,该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提供死者的简要病史。这些信息会交给州政府部门或指定人员,目的是为了身份识别和保存永久记录。州或县的官员以及检察官也可以查阅这些记录。

Section § 7202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为了科学或教育目的保管着无人认领的遗体,这些遗体必须按照州政府的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和管理。这些遗体可以保留30天,在此期间,任何经核实的亲属都可以认领并确认身份,这样死者就可以按照亲属的意愿进行安葬或处理。
州政府部门为科学或教育目的保留的无人认领的遗体,应当按照州政府部门的指示进行防腐处理和处置。此类无人认领的遗体,由被分配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的机构或个人保留三十天,在此期间,死者的任何经核实的亲属可以认领并确认身份,以便按照该亲属的指示进行安葬或其他处置。

Section § 7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遗体只能用于教育目的,特别是为了促进州内的医学、脊骨神经医学和防腐教育及科学发展。

州部门保留的无人认领的遗体应仅用于教学和研究目的,以促进州内的医学、脊骨神经医学和防腐教育及科学发展。

Section § 7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为教育目的接收无人认领遗体的人或实体,必须承担保存和运输这些遗体的费用。他们还必须保存一份详细且永久的记录,记录中应包含每具遗体的重要信息,例如身份识别信息、姓名、年龄、性别,如果可能,还包括国籍和种族。记录还应注明死者生前最后居住地以及遗体的处理方式,包括日期和来源。

所有为教育目的接收无人认领遗体的人,应承担遗体保存和运输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并应保存一份接收遗体的永久记录,记录中应注明识别号、姓名、年龄、性别,如有可能,还应注明国籍和种族,以及死者生前最后居住地,以及遗体的来源和处置情况(包括日期)。

Section § 7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对无人认领的尸体进行尸检是违法的,除非他们获得了州部门的特别许可。

Section § 7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法进行尸体解剖的人可以允许医学、脊骨神经医学或骨科医学院校的代表在尸体解剖时收集身体材料用于研究,只要不干扰法律调查。这需要获得死者亲属的同意,或者在亲属无法联系时,获得州政府的批准。

任何经法律授权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人,经亲属同意,或在无此类亲属的情况下经州政府部门同意,应允许任何经注册的医学、脊骨神经医学或骨科医学院校的解剖学或病理学部门的代表,在尸体解剖时获取处于新鲜状态的、可能用于科学目的的材料,如果该材料并非州政府法律目的所需。

Section § 72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按规定通知州政府部门,或者延迟交付已故贫困者的遗体,导致遗体无法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州政府部门会对此进行确认。那么,那些负有责任的人必须支付遗体的安葬费用。

Section § 7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当处理、使用或出售未被家人或其他人认领的死者遗体是违法的。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属于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