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58

Explanation
加州主计长负责制作或使用一份现有的器官捐献信息手册,随每年三月发放的所有工资支票一同附送。此举是为了纪念每年四月举行的全国器官和组织宣传周。主计长可以选择自行制作手册,也可以选用由区域器官捐献组织制作的手册,但前提是该手册适合大规模分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a)  主计长应准备或促使准备一份器官捐献者信息手册,用于插入主计长为1999年3月工资支付期以及此后每年3月工资支付期发放的所有工资支付凭证中,以纪念每年4月举行的全国器官和组织宣传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b)  主计长可以不根据(a)款开发器官捐献者手册,而使用由区域器官捐献组织开发的手册。主计长应筛选其是否适合广泛分发。

Section § 7158.1

Explanation

加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审计所有住院医院设施,以确保它们具备器官和组织获取程序。这包括检查这些程序是否正在运行和使用,但不包括检查其有效性。这些审计是现有审查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额外的审计。

审计应核实医院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必要的规程,以及是否及时通知了近亲和器官获取组织。如果缺少任何所需程序,部门必须在其报告中包含该信息,或者如果审计是与国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的,则向其索取该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1(a)  作为其持续审计和审查过程的一部分,州卫生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应当审计所有住院医院设施的器官和组织获取程序的存续情况。审计应当包括确定这些程序是否在该设施中到位、程序是否运行和发挥作用,以及程序是否正在被使用。本部门不被要求审计程序的有效性。为本节之目的,不要求进行额外审计。相反,本部门应当在其对住院设施的常规持续审计中增加器官和组织审计要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1(b)  为本章之目的,“器官和组织获取程序”应当包括根据第7184节要求制定的规程。审计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1(b)(1)  规程已经制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1(b)(2)  规程正在运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1(b)(3)  根据第7151节规定向近亲或其他个人发出的通知要求以及向器官获取组织发出的通知要求,在与为移植目的维护器官相符的时间范围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1(c)  任何设施中缺少任何所需的器官和组织获取程序,应当由该司记录,并纳入书面审计报告或现场审查摘要中。如果审计或设施审查是与国家认证机构的审查同时进行,并且该机构准备了一份报告,本部门应当要求将本节所要求的关于器官和组织获取程序的信息纳入国家认证机构准备的报告中。在此情况下,本部门不被要求准备单独的报告。

Section § 7158.2

Explanation
加州任何于1999年7月1日或之后制定或更新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必须每年向参保人告知器官捐献选项。这包括解释器官捐献的社会益处,以及参保人如何选择成为器官或组织捐献者。这些信息应通过承保凭证或健康计划通讯等材料提供。

Section § 71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相关术语,并规定了人体解剖学捐赠(如器官和组织)的使用方式,重点强调知情同意。当有人捐赠组织时,必须告知他们,其捐赠可能被非营利和营利性组织使用,甚至可能用于国际范围或整形外科手术。捐赠人或其代表有权限制捐赠的使用方式,例如禁止用于整形外科手术或被营利性实体使用。

如果捐赠处理不当或未遵守这些限制,捐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0至5,000美元的损失,外加诉讼费用。此外,如果获得书面同意,应向捐赠人提供同意书副本;如果通过电话获得同意,则应录音。违反这些规定被视为医疗保健提供者的非专业行为,但本条不适用于生殖细胞的移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a)(1) “整形外科手术”指为改善外观而对身体正常结构进行改变或重塑的手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a)(2) “受赠人”指第7150.10条(a)款第(12)项所定义的医院,或第7150.10条(a)款第(16)项所定义的器官获取组织,或根据第2部第4.1章(自第1635条起)获得许可的组织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a)(3) “重建外科手术”指为纠正或修复因先天缺陷、发育异常、创伤、感染、肿瘤或疾病引起的身体异常结构而进行的手术,以实现以下任一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a)(3)(A) 改善功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a)(3)(B) 在可能的情况下,创造正常外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 为接受第7150.10条(a)款第(3)项所定义的人体解剖学捐赠之目的,受赠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1) 修订现有的知情同意书和程序,告知捐赠人,或如果捐赠人已故,告知捐赠人的代表,组织库与非营利和营利性组织处理商及分销商合作,捐赠的皮肤可能用于整形外科或重建外科手术目的,并且捐赠的组织可能用于美国境外的移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2) 经修订的同意书或程序应单独允许捐赠人或捐赠人的代表拒绝同意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2)(A) 捐赠皮肤用于整形外科手术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2)(B) 捐赠组织用于美国境外的应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2)(C) 捐赠组织由营利性组织处理商和分销商使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3) 受赠人通过指定对使用有特定限制的捐赠组织,应被视为已遵守第(2)项。一旦受赠人将组织转移给独立的实体,受赠人遵守组织任何限制的责任即告终止。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4) 捐赠人可对任何未能遵守本款的个人或实体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民事罚款,罚款金额不低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高于五千美元 ($5,000),外加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对每个未能遵守本款的个人或实体应单独处以罚款。本项规定的任何民事罚款应是根据(c)款授权的任何执照吊销或暂停(如适用)之外的额外处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b)(5) 如果捐赠人或捐赠人代表的书面同意已获得,受赠人应主动向捐赠人或捐赠人代表提供一份已完成的同意书副本。如果通过电话获得同意,受赠人应告知捐赠人或捐赠人代表,通话将被录音以供核实和执行之用,并应主动向捐赠人或捐赠人代表提供一份录音电话同意书的书面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c) 持牌医疗保健提供者违反本条规定构成非专业行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158.3(d)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60条进行的精子或卵子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