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虫防治和病媒控制区职权
Section § 2040
本法律允许区域在其辖区内以及构成风险的附近区域管理和控制媒介(传播疾病的生物)和媒介传播疾病。该区域可以开展监测和研究,采取预防措施,并控制或消除媒介及相关疾病。实质上,该区域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处理这些公共卫生问题。
Section § 204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区所被授予的权力,使其能够 H行实现其宗旨所需的各种行动。该区可以起诉或被起诉,购买或取得财产,出售或租赁财产,如果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还可以交换财产。他们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捐赠剩余财产。该区被允许购买物资,雇用员工,并签订必要的服务合同。允许建造和维护堤坝和运河等基础设施,并且可以为这些项目造成的财产损害提供赔偿。此外,该区可以界定工作职责,聘请专业人员,采用印章,提供保险,并参与土地使用和环境规划流程。最后,他们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来有效利用这些权力。
Section § 2042
本法律要求各区域在处理房地产(例如购买、改善或使用土地)时,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它们必须遵守为这些活动设定指导方针的某些政府法规。
Section § 204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负责蚊虫和病媒控制的区域的三个主要方面。首先,这些区域旨在永久存在。其次,理事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更改区域名称,但新名称必须包含“灭蚊区”或“病媒控制区”等特定短语。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规则,并在10天内向多个政府实体备案名称变更。第三,区域可以根据特定指导方针销毁某些记录。
Section § 2044
本节允许加州的区域与其他公共或联邦机构合作,以实现其所属章节的目标。区域可以签订协议,共同购置、建造、改进、维护或运营设施、项目或计划。它还明确指出,鼓励这些合作,并且区域可以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Section § 2045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其他公共或联邦机构合作,在其自身区域内或在这些其他机构管理的区域内提供服务或实施项目。
Section § 2046
本法律要求各区制定购买物资和设备的规定。他们在制定这些政策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各区还可以请求州总务部或主要县的采购代理人代为采购物资。此外,各区可以请求县采购代理人与个人或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本章授权的服务、项目和计划。
Section § 2048
本节规定,关于公共雇主与雇员之间劳资关系和沟通的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适用于所有区。该法案为公共机构雇员及其雇主如何互动奠定了基础。
此外,它允许区的理事会制定自己的雇员关系管理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包括公务员制度或绩效制度等,以确保公平的劳工实践和评估。
Section § 2050
董事会可以设立惠及其雇员和董事会成员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所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2051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为其理事会成员和雇员支付因出席专业、教育或职业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和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是在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2030 条)支付的款项之外的额外款项。但是,报销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 53232.2 条和第 53232.3 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052
Section § 20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区域的员工获得搜查令,检查并解决建筑物外部的问题,例如处理病虫害或滋扰。搜查令会详细说明其涵盖的区域以及员工可以做什么,例如检查是否有病虫害、要求解决滋扰问题、检查问题是否已解决,以及采取措施控制病虫害。
此外,在不需要搜查令或通知房产所有人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进入区域内外的房产检查并处理这些问题,只要这样做不违反联邦或州的宪法。
Section § 2055
Section § 205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电力公司,在收到请求时,与灭蚊或病媒控制区,或市县卫生部门,签订病媒管理协议。目的是管理电力金库中的蚊虫滋生问题,这些金库可能会积聚死水。协议必须在180天内敲定,并应包含金库位置、根据蚊虫季节确定的检查访问时间、联系信息以及为防止蚊虫滋生可能进行的改造等详细内容。
协议的期限至少为三年。基础设施数据必须保密,并且只能在受影响的区域内共享。现有协议符合此要求,电力公司只有在没有当前协议的情况下才需要签订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