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了永久护理基金的墓地管理机构,接受并管理为了美化墓地而捐赠给他们的财产。他们可以使用这笔财产的本金或收益进行各种改善。这些改善包括美化墓地、修复或维护纪念碑和围栏等结构、种植树木或灌木,以及对特定区域提供特殊护理。这笔财产也可以用于符合墓地原有目的的其他用途。

设立了永久护理基金的墓地管理机构,亦可接受并持有以信托方式遗赠、授予或赠予其的任何财产,将本金、收益或收入用于以下任一或所有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5(a)  改善或美化墓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中任何墓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5(b)  建造、更新、修理或维护墓地内的任何纪念碑、围栏、建筑物或其他结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5(c)  在墓地任何部分内或周围种植或栽培树木、灌木或植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5(d)  对墓地内任何墓区、区域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进行特殊护理或装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5(e)  任何与墓地设立或维护目的不相抵触的用途或目的。

Section § 8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向墓地基金捐款,用于慈善目的。这些资金有助于维护墓地,使其保持整洁,为社区提供一个体面的场所。旨在保护墓地的捐款被视为履行对安葬者的义务,并造福公众。此外,即使不清楚谁是基金的受益人,这些捐款也仍然有效,并且不违反有关财产所有权或继承的规定。

根据本条授权向基金支付或捐赠的款项,特此明确允许作为慈善和公益目的。此类捐款是为了履行捐款人对已安葬或将安葬在墓地的人员所负的义务,同样也是为了通过维护、美化墓地,使其不至于在所在社区变得荒芜、声名狼藉和凄凉,从而造福和保护公众。任何为此目的的支付、赠与、拨款、遗赠或其他捐款,均不得因设立基金的文书中指定受益人的不确定性或模糊性而无效,基金或对其的任何捐款,也不得因违反任何反永久权法或财产所有权转让权中止的法律而无效。

Section § 8777

Explanation
当墓地管理机构收到用于特别护理基金的款项或财产时,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其交给基金的受托人。这些特别护理信托的本金必须根据另一项法律(第8778节)的规定进行明智的投资。

Section § 8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别护理信托可以进行哪些类型的投资。合格投资包括美国政府和州债券、商业银行的某些合法债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存单,以及受保协会的储蓄账户股份。

它还包括具有特定还款条件的第一信托契据等房地产投资,以及捐赠护理基金允许的其他投资。这些投资不得涉及向某些关联方(例如墓地管理机构的官员或其关联人员)提供贷款。

以下为所有特别护理信托的合格投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a) 美国或本州,或本州任何县、市或市县的债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b) 本州商业银行的合法投资债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c) 本州任何银行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存单或其他计息账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d) 由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承保的任何州立或联邦特许储蓄和贷款协会的投资凭证或股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e) 对已改良不动产的第一信托契据的投资,但贷款须要求每月摊还本金和利息,并在30年内或贷款期限内(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完全摊销。不得向墓地管理机构、墓地管理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或特别护理基金的受托人,或其合伙人、亲属、代理人或雇员提供贷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f) 根据第8751条和第8751.1条规定,对捐赠护理基金合法的任何投资。

Section § 87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别护理信托基金应如何管理。首先,如果设立信托的人想要取消信托,受托人委员会有30天时间来批准他们的书面请求。通常,当特别护理信托被撤销时,受托人可以收取信托所产生收益的最高10%作为费用。但是,如果墓地管理机构在受益人去世之前或之时无法履行其服务,则应全额退还信托本金和所有收益,不收取任何费用。受托人还可以收取每年最高为信托余额4%的管理费。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纪律处分或最高500美元的罚款,但不会被视为犯罪。
根据本条设立的每一项特别护理信托基金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5(a)(1) 受托人委员会应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撤销请求后30天内准许该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5(a)(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委员会在撤销特别护理信托时,可仅从信托的已赚取收益中收取撤销费,其金额不得超过信托本金的10%,如《加州法规》第16篇第2370条 (c) 款所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5(a)(3) 如果在可撤销特别护理信托的受益人死亡之前或之时,墓地管理机构无法履行特别护理信托基金协议的服务,受托人委员会应将全部信托本金和所有已赚取收益支付给受益人或委托人,或受益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收取任何撤销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5(b) 尽管有《加州法规》第16篇第2370条 (d) 款的规定,受托人委员会可收取管理可撤销特别护理信托基金的年费,该费用可通过从当前信托收益中进行管理性提取来收回,但任何一年的管理性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信托余额的4%。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8778.5(c) 尽管有第8785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受到《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12章第6条 (自第7686条起) 所规定的纪律处分,或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或两者并罚,由墓地和殡葬管理局决定,且不构成犯罪。

Section § 87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1976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了任何合法投资,您不需要改变或清算它。但是,如果您选择再投资,则必须遵守第8778条中规定的规则。此外,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或利息也只能根据第8778条的规定进行再投资。

Section § 87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墓地设立的任何“特别护理基金”,应由负责墓地日常维护资金的委员会管理,或由合格的受托人委员会管理。重要的是,如果任何特别护理信托是在1977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这项法律不会改变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