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70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域并入一个已计划为某些项目发行债券的区,并且该区域受益于这些项目时,它必须遵守该区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定价和维护费用。

Section § 5071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脱离了一个区,但仍然使用该区的设施,它必须继续支付其使用和维护这些设施的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Section § 5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如果它将新的土地并入其管辖范围,可以与一个公用事业区达成协议。城市可以直接向该区支付费用,可以每年支付,也可以更频繁地支付,而不是让新并入区域的居民或业主直接向该区支付水费或污水处理费等服务使用费。

任何已兼并了任何区域的城市,无论该区域是否已从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的区划中撤出,且该区域继续使用该工程的,均可与该区订立合同,每年或以更短的间隔向该区支付一笔或多笔款项,以代替该区域内业主或居民支付该区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所征收的费率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