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两个或以上卫生区,经各自区委员会通过决议认定这样做符合各区的利益或优势时,各区可经各自区委员会订立协议,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联合行政机构,负责各区事务的总体行政管理,以及各区工程的建设、监督、运营和维护。为此目的,各区可同意聘用相同的工程师、测量师、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为实现各区目的所需人员。
此类协议还可规定上述卫生区参与加利福尼亚州州雇员退休系统,并规定由一个为此目的指定并代表所有参与协议的区行事的区,支付费用分摊款项以及收取、接收和分配养老金,其方式与本法典第 4841 和 4842 条规定相同。当协议如此规定时,该指定区应为州雇员退休法之目的,拥有公共机构的所有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责,无论是对于参与区的联合官员和雇员,还是对于参与区单独雇用的官员和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