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级卫生区有权以其官方名称对他人提起诉讼,或被他人起诉。

县级卫生区可以以其自身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Section § 4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卫生区聘请卫生专家、测量员、律师以及其他必要人员,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47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来更改区域的名称。新名称一旦将决议的经认证副本记录在区域所在县或多个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后,便会生效。

Section § 474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获取建设和管理排污系统或废物处理服务所需的土地或财产。区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这些财产,包括赠与、购买或征用。在此语境下,“垃圾”一词包括各种废弃物,如食物残渣、树叶、厨余垃圾以及任何被视为无用的东西。

区域可以以区域的名义,通过赠与、购买、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并拥有、控制、管理和处置为建设、维护和运营排污系统和污水处理或净化厂,或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或两者兼而有之所必需或便利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任何权益。在本条中,“垃圾”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a) 动物、水果和蔬菜垃圾;(b) 废弃物;(c) 树叶和碎屑,树木、灌木和草的修剪物;(d) 无机垃圾和废弃物;(e) 厨余垃圾;(f) 任何被当作无用之物丢弃的东西。

Section § 47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区域建设和运营污水和垃圾设施的权力。如果城市投票同意,区域可以在其边界内外建设污水系统。它们可以在没有城市批准的情况下运营主要污水管道,但运营较小的系统需要批准。垃圾设施在建设前需要获得市或县的批准,特别是在非建制区域。如果区域大部分是非建制区域,并且提议建设新的垃圾场,如果选民有重大反对意见,则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可能进行全民投票。

区域可以收购、建造和完成区域内外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截流、收集和支线污水管道、管道、水泵、机械、地役权、通行权以及其他为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所必需或便利的工程、财产或结构。任何不在该区域内的城市,未经该市管理机构全体成员多数票赞成同意,不得建设、维护或运营污水系统;但是,区域可以根据第 (4759.1) 条的规定,在城市内建设、运营和维护截流、主干和排污管道(海洋排污管道和其他末端排污管道除外),以及污水输送所需的水泵和类似机械。就本节而言,“末端排污管道”指在城市内排放污水处理厂的任何废水或任何污水的排污管道。
区域还可以收购土地,并在区域内外收购和建设垃圾转运或处置设施,或两者兼有;区域可以在区域边界内维护和运营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或两者兼有;但是,该系统不应包括“垃圾收集”,后者定义为挨家挨户收集垃圾或其任何部分。
区域不得在城市或县的非建制区域内收购土地以建设或运营垃圾转运或处置设施,除非市议会(如果设施拟设在城市内)或县监事会(如果设施拟设在县的非建制区域内)已通过决议同意将拟议地点用于该目的。
如果区域总面积的 (90) %或以上是非建制区域,且拟收购用于垃圾转运或处置设施的土地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域,则监事会在通过任何同意将土地用于该目的的决议之前,应就该决议的通过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的规定在该区域内公布,且不迟于听证会前 (30) 天,不早于听证会前 (10) 天。如果在听证会之前的任何时候,有区域 (2) %或以上注册选民签署的书面反对意见提交给监事会,反对将拟议地点用于垃圾转运或处置设施,则监事会应将拟议用途事项提交给区域选民进行选举。该提案应按照本部分第 (3) 章第 (5) 条(从第 (4780) 条开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给选民,以提交承担债券债务的提案。如果选举中投出的多数票赞成拟议用途,监事会应通过同意该用途的决议;但如果投出的多数票反对拟议用途,监事会应驳回程序,且自选举之日起至少一年内,监事会不得通过任何同意使用该土地的决议。

Section § 4741.1

Explanation

如果区委员会除了现有的污水处理系统外,还想建设、维护和运营一个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它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必须声明其意图,说明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该系统的边界将与区边界一致,并包含区的名称。此外,区秘书需要在10天内将一份经认证的副本发送给地方管理机构。决议还应说明,任何在区委员会有代表权的政治分区,如果遵循特定程序,可以退出该系统并免除相关责任。

区委员会拟在其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系统之外,在区内或区外建设、维护和运营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或两者兼有)的,应当通过一项意向决议。该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1.1(a)  一项关于建设、维护和运营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或两者兼有)的意向声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1.1(b)  一项声明,说明在没有根据第4741.2条规定排除任何实体的情况下,拟议的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或两者兼有)的边界应与现有区边界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1.1(c)  提议建设、维护和运营该系统的县卫生区名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1.1(d)  指示区委员会秘书在该意向决议通过后10天内,将其经认证的副本送达在区委员会中有代表权的每个政治分区管理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1.1(e)  一项声明,说明在区委员会中有代表权的任何政治分区,在遵守第4741.2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排除在该系统之外并免除所有相关责任。

Section § 47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内的政治区域在区董事会中有自己的代表,它可以选择不参与新的废物处理系统。为此,该区域的管理机构必须在该区宣布启动该系统后90天内,向该区提交一份签署的决议。一旦被排除,该区域将无需支付新系统的费用。

Section § 47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宣布计划建设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并等待至少90天后,区委员会面临两种选择:它可以正式成立该系统,继续推进;或者取消计划,并废弃所有之前为成立该系统所采取的步骤。

此外,如果委员会决定推进并建立一个新的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区内任何旧的垃圾收集和处置系统将自动解散,无需采取任何额外行动。

在通过建设、维护和运营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或两者兼有)的意向决议不少于90天期满后,区委员会可自行决定,通过一项决议宣布该系统已成立,或可撤销其成立该系统的意向决议,并宣布所有与此相关的先前程序无效。
在同一区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宣布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或两者兼有)已成立后,任何现有的区垃圾收集和处置系统应在委员会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解散。

Section § 47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县级卫生区的董事会负责监督该区的所有职能,例如管理废物系统和处理污水。每位董事都可以充分参与,即使他们所代表的区域不参与废物系统。

县级卫生区董事会应适用于该区的所有目的、活动和目标,无论是用于污水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还是用于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的购置和运营,或两者兼有。任何董事不得仅仅因为其在董事会中代表的政治分区已将自身排除在该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之外,或两者兼有,而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

Section § 4741.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设立了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它必须提供一份声明和一份详细的地图,显示该系统的边界。这些信息必须提交给相关的估税员和州平衡委员会,以协助进行财产税评估。

Section § 47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区域是专门为管理污水和垃圾系统而设立的,那么某些特定规则不适用于该区域。它还明确指出,区域可以使用其污水处理系统来处理粉碎的垃圾或类似液态形式的材料。

Section § 47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区域根据另一项法律的第5471节中的具体规定,对其垃圾管理系统收取费用。重要的是,除非这些垃圾系统能将废物转化为能源或材料,或者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开放使用,否则从费用中收取的任何资金都不能用于运营或建设垃圾系统。收取这些费用的人可以扣除其收取成本。此处的“人员”一词包括个人、公司和公共团体。

尽管本章或第4条(自第5470节起)有任何相反规定,区域仅可根据第5471节的规定,就其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确定并收取费用或收费,为此目的,“卫生或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任何根据第5471节的规定为区域收取此类费用或收费的实体,可从该费用或收费产生的收入中扣除这些收取的行政成本。这些收费的收入不得用于任何垃圾转运或处置系统的购置、建设、维护或运营,无论是区域自行、联合、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除非该系统是固体废物转化为能源、合成燃料或可回收材料的设施,或对区域内所有人员开放使用。就本节而言,“人员”包括个人、公司、公共或私人公司,或公共实体。

Section § 4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与其他区、市或政府机构合作,共同购买、拥有、使用、建造、维护或运营处理污水或废物的系统。这些合作可以在区内或区外进行。但是,污水处理厂不能在不属于该区的城市建造或运营,除非该市的管理机构一致同意。

它可以与任何其他区、市或其他政府机构联合,在购买、所有权、使用、建设、维护或运营污水系统或污水处理或净化厂,或垃圾转运或处理系统,或两者兼有,无论是在区内还是区外,或为这些目的的任何组合而联合,但任何不在该区内的城市不得建设或维护污水处理或净化设施,除非经该市管理机构一致投票同意。

Section § 47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区与城市、其他政府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以管理、处理或处置垃圾或污水等废物。如果区委员会认为这样做对该区有利,就可以签订这些合同。任何此类合同最长可达50年,如果区委员会认为该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处理好废物管理,则期限可以更短。

它可以与任何区、市、政府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由该区负责处理、处置或处理源自该区或县内,或源自该区或县外的垃圾、污水或工业废物,但前提是区委员会认为这样做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并根据双方可能同意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但合同期限应按约定,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50年,或在区委员会判断该区有能力处理、处置或处理此类垃圾、污水或工业废物的时间内。

Section § 4742.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安装了下水道或类似设施,并且区委员会认为这些设施也应服务于其他物业,那么区委员会可以同意偿还安装者的费用。此外,区可以向任何其他使用这些下水道为其物业服务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Section § 47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卫生区和县就处理彼此财产上的设施(例如水管或污水管道)的费用分摊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决定谁支付多少,并设定他们认为公平的条款,用于修复、移动或维护这些设施。

任何县级卫生区和任何县均可订立合同,同意支付并分摊彼此之间因定位、移除、修复或重新安置任一方在另一方道路或其他财产上拥有或将拥有的任何设施而产生的费用,其分摊比例和条款由双方理事会确定为公平。

Section § 47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区域在其管辖范围内安排街道清洁和清扫服务。该区域可以与任何城市、政府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协议的签订应基于区域委员会认为符合该区域最佳利益的判断,并遵循双方同意的条款。

Section § 4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出售、租赁或处理掉它拥有或拥有权益的任何财产,只要该财产不再是区域目的所必需的,或者如果它可以在不干扰区域运作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

Section § 47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相关机构出售或处理掉污水处理系统和处理厂等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水、污水处理后的出水、肥料或副产品。它还可以为此目的建造和维护所需的管道及其他结构。

它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因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置厂、垃圾处置厂或处理过程或处理厂的运营而产生的任何水、污水处理后的出水、肥料或其他副产品,并为此目的建造、维护和运营必要的管道及其他工程。

Section § 4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建造、维护和使用必要的管道或系统,以节约并有效利用水或污水处理后的副产品。这可以通过将其出售给农业或工业用途,或通过以有助于补充地下水供应的方式排放它们来实现。

Section § 4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实体或组织发行债券,债券是一种用于筹集资金的债务形式。

Section § 47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为了支付维护和运营费用,通过发行本票来借钱,而不需要进行公众投票。这些本票就像借据,必须在两年内偿还,年利率不得超过7%。借款金额不能超过该区房产评估价值每100美元的7美分。区董事会必须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来批准借款,决议中要说明借款的必要性、房产价值、借款金额以及本票的详细信息。本票需要签字,并且区必须确保征收税款来偿还债务。本票的出售会邀请投标,如果投标不满意,区可以拒绝并重新尝试。

Section § 474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区委员会在需要资金用于与灾害相关的维护和修理时,从县级资金中借款。他们最多只能借入当前或下一个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85%,并且可以通过征税来偿还这些贷款。

各区也可以在相同条件下向其他卫生区借款或出借资金。借款限额仍然适用,“灾害”可以指火灾、地震和洪水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6.2(a)  如果区委员会通过决议确定需要资金以支付因灾害造成的损害的当前维护和修理费用,一个区可以借入并偿还县级资金,但不得超过该区在借款财政年度或下一个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85%。在根据本条授权征税时,该区可以筹集足够的收入来偿还此类贷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6.2(b)  该区也可以从另一个卫生区借款,并可以将可用的区级资金借给另一个卫生区,适用与县级资金贷款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6.2(c)  任何时候,区根据本节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区在借款财政年度或下一个财政年度预期收入的85%。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6.2(d)  在本节中,“灾害”包括任何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或海啸。

Section § 474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环卫区根据特定法律条款借款,所借资金必须立即计入该区所需预算。监事会负责决定贷款何时以及如何偿还,但偿还期不得延迟超过 10 年。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环卫区根据第 4746.2 条借入的资金,应立即增加该区所需拨款。监事会可规定资金的偿还日期和方式。贷款偿还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推迟超过 10 个日历年。

Section § 47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根据特定条款向县借款时,该区必须为这笔借款支付利息。利率应与县对该区已存放在县的资金所使用的利率相同。

Section § 474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一个区有权对其边界内所有应纳税的不动产征收和收取税款。这些税款的目的是偿还债券,维护区内基础设施,并支付与区活动相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Section § 4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董事会聘请卫生工程师,对区内的卫生问题进行调查。工程师必须准备一份报告,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a) 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概况。

(b) 拟议的卫生改善工作的具体内容。

(c) 拟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

(d) 项目中涉及的财产描述,包括被征用或受影响的财产。

(e) 一张显示区边界、拟议活动地点和受影响财产位置的地图。

(f) 拟议卫生改善项目的预估成本。

区董事会应通过决议,聘用一名或多名卫生工程师,对本区有关卫生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特别是关于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以及垃圾转运或处置,或两者兼有的事宜。该决议应指示该工程师或工程师们编制并向本区董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载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8(a)  现有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概况,或现有垃圾转运或处置设施的概况,或两者兼有的概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8(b)  为实现本区目标拟开展工作的概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8(c)  该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总体规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8(d)  在开展该工作过程中拟征用或损坏财产的概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8(e)  一份显示本区边界以及拟开展工作的总体位置、被征用或损坏财产的地图,以及任何有助于理解拟开展工作的其他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48(f)  拟开展工作的成本估算。

Section § 4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工程师在区董事会的指导下,雇用测量员或其他人来准备报告。区董事会还有权解雇任何工程师或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任命替代人员。

Section § 47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工程师提交报告时,区董事会必须审查该报告。董事会可以驳回报告并要求提交一份新报告,或者要求修改报告。如果报告符合所有要求并可接受,董事会则会确定时间和地点,听取与该报告或拟议工作相关的异议。

Section § 4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委员会必须在该区内的日报上至少刊登五次,或在周报上刊登两次听证会通知,以确保公众知情。在听证会期间,委员会将听取所有提出的异议。

Section § 4752

Explanation
听证会后,区委员会有两种选择:根据异议修改报告,或按原样批准报告。如果进行了修改,必须举行更多听证会,直到报告最终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和采纳。

Section § 4753

Explanation

区董事会可以选择免费发布报告的部分内容或摘要,以便公众可以获取和阅读。

区董事会此后可将报告中适合出版的部分或摘要出版,免费向公众分发。

Section § 47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区域委员会聘请撰写特定报告的工程师,或可能是其他工程师,必须由区域委员会指示,监督报告中概述和批准的工作。实质上,区域委员会确保必要的工作由这些工程师监督。

Section § 4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董事会报告中建议的任何工作都必须遵循该报告中规定的总体规划。但是,如果必要,区董事会可以修改这些规划,但前提是董事会五分之四的成员投票赞成。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解释规划如何以及为何被修改。

Section § 47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在其区域内使用路径、道路或财产,如果这些对于其项目是必要或有帮助的。

Section § 47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各区在城市道路、街道和公路上建造、运营和维护特定污水管道的权利,但不包括海洋或末端排水管道。末端管道是指将处理过的污水排入城市的管道。在使用州公路时,必须遵守特定的公路法律。

各区必须修复并恢复其施工的任何道路至原有状态,并尽量减少对现有用途的干扰。他们需要与市政府官员协调,就这些污水管道的建造地点和方式达成一致。如果三个月内未能达成协议,该区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具体细节,从而允许该区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施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9.1(a)  特此授予每个区在任何城市内的任何道路、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上,以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方式,建造、运营和维护排水、截流和主干污水管道(海洋排水管道和其他末端排水管道除外)的权利,以及污水输送所需的泵和类似机械。就本节而言,“末端排水管道”一词指在城市内排放污水处理厂的任何废水或任何污水的任何排水管道。根据本节,现在或将来构成州公路的公共公路的任何使用,应遵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部第3章(第660节起)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9.1(b)  根据本节行使其权利的区,应尽可能将所使用的道路、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恢复到其原有的使用状态,并应将此类污水管道和机械设置在尽可能少地干扰该道路、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的其他现有用途的位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9.1(c)  在任何区使用任何城市内的任何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之前,它应请求该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所在城市与其就此类污水管道和机械的位置以及此类污水管道的建造、运营和维护应遵守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759.1(d)  如果区和市在提出建议后三个月内未能就此类污水管道和机械的条款、条件和位置达成一致,区可在该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对该市提起诉讼,以确定条款、条件和位置。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并裁决该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的使用应遵守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位置,并且在作出最终判决后,区可以根据判决中指定的条款、条件和位置进入并使用该街道、小巷、大道或公路。

Section § 4760

Explanation

区域委员会可以与城市或公共机构合作,在区域项目需要时接管或取得污水处理系统和处理厂。他们可以通过协议、征用或其他方式进行。城市和机构也可以与县卫生区签订这些协议。

如果一个系统是用债券融资的,区域可能会用其资金接管债券支付,从而减少其需要支付给该机构的金额。县卫生区可以像为自己的债券筹集资金一样,筹集资金来支付这些债券。

区域委员会可以与任何城市或其他公共机构达成协议,占有或通过征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污水处理系统,或任何污水或垃圾处理或处置厂,或前述任何组合,以实现区域的任何目标所必需或便利的,或者可以通过协议或任何方式取得其使用权;任何城市或其他公共机构可以与县卫生区签订此类协议。
遵守本章规定足以授权县卫生区、城市或其他公共机构与县卫生区签订此类协议。
凡如此占有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任何污水或垃圾处理系统,或污水或垃圾处理或处置厂,如系用债券发行所得建造,区域可以根据其条款,从其资金中承担并支付该城市或公共机构的未偿债券,在此情况下,未偿还的本金应计入该区域,并从该区域应支付给该城市或公共机构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县卫生区可以按照支付其自身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取得资金以支付所承担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4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区域内的任何城市或公共机构签订协议,以便县卫生区能够使用、接管并运营其污水或垃圾处理系统。这包括该城市或公共机构目前拥有或运营的污水或垃圾处理厂。

Section § 47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某个区域有了排污系统后,市政府可以宣布像化粪池这样的旧式污水处理方法为公共滋扰。然后,政府可以要求所有供人使用的建筑物连接到新的排污系统。在城市范围之外,县监事会拥有同样的权力,可以宣布这些旧方法为滋扰,并要求建筑物连接到排污系统。

当辖区内任何区域设有排污系统时,该区域所在城市的管理机构可宣布继续维护或使用化粪池或其他本地污水处理方式为公共滋扰,并可要求所有供人类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连接到排污系统。监事会可禁止在辖区内任何建制市之外的区域使用化粪池或其他本地污水处理方式,并宣布其为公共滋扰,并可要求所有供人类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连接到排污系统。

Section § 47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管理连接到该区污水处理系统的事务。工程师将根据区董事会的指示,指导这些连接的地点和方式。区董事会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如何安装和维护这些连接,包括清扫口和防回流装置。

Section § 4763

Explanation
区域做出决策和行使任何权力的主要权力由区董事会负责,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说明。

Section § 4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某个区可以借钱、承担债务并担保合同义务。它还可以为与区事务相关的现有公共债务或留置权进行再融资或偿还。 然而,未经选民批准,该区不能承担债券债务。为此,它必须举行选举,并且至少三分之二的区选民或改善区选民必须同意,该决定才能通过。

Section § 476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区或其代表出席立法会议和委员会,以支持或反对影响该区的法律。区可以支付这些倡导活动的费用。

区还可以加入具有相似利益的协会,共同向立法机关游说。这些费用也允许由区承担。

理事会成员从事此类活动时,驾车出行的费用按每英里11美分报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任何区,直接或通过代表,均可出席立法机关及其任何委员会,并提交信息以协助通过该区认为对其有利的立法,或阻止通过该区理事会认为对其有害的立法。因此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应由该区正当承担。此类区可加入协会并参与其事务,并通过协会代表出席立法机关及其任何委员会,并提交信息以协助通过协会认为对协会内各区有利的立法,或阻止通过协会认为对协会内各区有害的立法。因此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应由组成该协会的各区正当承担。
区理事会中代表该区从事此类活动的每位成员,其因公务驾驶汽车所必需的差旅费,应按每英里十一美分 ($0.11) 的标准报销,不计算任何推定里程;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差旅费应予以报销。

Section § 476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条例),以支持特定的健康和安全规定并履行其权力。这些地方法规必须遵循与县级政府相同的程序,并且可以在没有市或县级法规的地方适用。此外,这些条例必须至少与州住房法一样严格。违反这些地方法规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可能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3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47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委员会为卫生区制定一个示范性条例。要采纳这项条例,县必须遵循在特定政府指导下采纳其他地方法律的相同程序。一旦制定,该条例可以通过相同的步骤进行修改。但是,它只适用于选择通过援引此示范性条例来采纳它的区域。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采纳一项示范性县级卫生区条例。该条例的采纳程序应与《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二章第一节第7条(自第25120条起)中规定的县级条例采纳程序相同。该条例可以通过采纳该条例所用的相同程序进行修订。该条例及其修订案仅对如下文规定通过援引方式采纳该条例的区域有效。

Section § 476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董事会通过采用县环境卫生区现有示范条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来制定地方性法规。董事会还可以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规定,以适应其区域的特定需求。

Section § 4766.3

Explanation

在卫生区根据示范条例采纳新规定之前,他们必须通过在区办公室提供拟议条例供公众查阅的方式告知公众。如果当地有报纸,他们还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以确保社区知晓。如果没有当地报纸,他们必须以公布任何建议新规定的相同方式张贴通知。

在通过任何援引采纳示范县级卫生区条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条例之前,区委员会应发出通知,告知正在考虑采纳的示范条例副本已存档于区书记员处,并可供公众查阅。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该区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如果该区内没有普遍发行的报纸,该通知应以公布任何拟议条例的方式张贴。

Section § 47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各区(县)通过援引方式采纳示范性卫生区条例时,必须公布整个条例。它们还必须包含一份通知,说明示范性条例的副本可在区(县)书记员处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4766.5

Explanation
如果县监事会修改了卫生区的标准规定,区委员会可以直接采纳这些修改,或者制定一项新条例,将全部更新后的文本纳入其中。

Section § 4766.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的理事会同时也是监事会,那么他们可以直接援引并采纳县级卫生区示范条例及其任何修改,而无需遵循第4766.3条中通常要求的详细程序。

Section § 47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规则来销毁记录。

区可依照政府法典第6编第1部第7章(从第60200条开始)销毁记录。

Section § 4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卫生区管理供水系统,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建造和运营水库、管道等设施,为家庭和企业提供水源。如果需要,它们还可以从其他地方购买水,并被允许直接向区外的客户销售水,但只能使用主要为满足其区内需求而建造的设施。

如果它们想在另一个管理自己供水的区或市范围内销售水,则必须首先获得该区或市领导的许可。

任何县级卫生区,除其其他权力外,可以取得、建造、控制、运营和维护水务设施、管道、水库、蓄水场所及其他工程和设施,用于生产、处理、储存和分配供家庭和其他用途的水源。该区还可以从任何其他公用事业区、公共机构、个人或私营公司购买水并进行分配。
该区只能通过主要为服务区内而设计的设施,向区外的零售客户分配和销售生活用水。在区向对生活用水供应拥有相同或类似权力的另一个区或市的边界内分配和销售生活用水给零售客户之前,必须获得该其他区或市的管理机构的同意。

Section § 47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州机构签订合同,为区域的改进项目提供资金。该合同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并且最长可以持续30年。

区域可与任何州机构签订合同,为第4767条授权的任何区域改进项目提供资金。合同条款应符合本章规定。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合同期限可延长至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