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区兼并
Section § 4830
Section § 4831
Section § 4831.5
Section § 4832.5
Section § 483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不同县的小块土地(小于50英亩)被并入塞尔玛-金斯堡-福勒县卫生区,并且该土地所在县同意此举,那么该县的县政委员会成员就不能成为该卫生区的理事会成员。
Section § 4833
本法律规定了跨多个县的区域如何征收和分配税款。首先,在县设定其一般税收征收之前,该区的董事会必须估算运营、维护和债券支付所需的资金。然后,他们根据所涉各县的财产价值划分总额。
接下来,划分后的估算额被核证给各相关县的监事会。各县的监事会必须对其县内该区范围内的财产征税,以达到该估算额。征收的税款存入原区所在县的县金库。
设有并入区域的县司库,每年不超过两次,根据区董事会的命令,与董事会结算并将征收的款项转入该区的资金保管处,确保该区按需获得资金。
Section § 4834
如果一块土地已经是一个县级卫生区的一部分,它可以被加入该区内的一个特定改善区域。这样做的程序在相关的第4835条至第4839条中有所规定。一旦并入,这块土地将分担其所加入的改善区域的责任并享有其利益。
Section § 4835
区董事会需要启动一个兼并新区域的程序,为此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必须包括对该区域边界的描述、一份说明该区域将如何从加入中受益的声明,以及一个公开听证会的日程安排。听证会应在决议通过后的15到60天内举行。任何希望反对兼并的人都应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区书记员提交一份包含其签名和地址的书面异议。
Section § 4836
Section § 4837
如果某个区域内超过50%的土地评估价值的所有者在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了针对拟议兼并的正式书面反对,那么区委员会必须停止该兼并。
Section § 4838
在关于拟议兼并的听证会上,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提出证据并发表支持或反对的意见。那些已提交书面异议的人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撤回异议。
如果大多数人没有提出异议,区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他们可以拒绝兼并,批准兼并,或者批准兼并但排除那些加入后不会受益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