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本州废物和水质相关的关键术语。“废物”涵盖从污水到各种来源的放射性物质。“个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任何政府机构。“州水域”包括加州境内的所有类型水域。“毒害”是指任何由废物引起并对健康构成危害的水质问题,而“污染”是指对水质造成有害改变并影响其使用的行为。“妨害”是指任何因废物管理而对社区造成有害或冒犯影响的事物。最后,“区域委员会”是指加州的某个水质控制委员会。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0(a)  “废物”包括污水以及任何和所有其他废弃物质,无论是液态、固态、气态或放射性,与人类居住相关,或源自人类或动物,或源自任何性质的生产、制造或加工操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0(b)  本条中使用的“个人”也包括任何市、县、区、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0(c)  “州水域”指本州边界内的任何地表水或地下水,包括盐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0(d)  “毒害”指废物对州水域水质的损害,达到通过中毒或疾病传播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毒害”应包括因废物处置而产生的任何同等影响,无论州水域是否受到影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0(e)  “污染”指废物对州水域水质的改变,达到不合理影响以下程度: (1) 此类水域的有利用途,或 (2) 为此类有利用途服务的设施。“污染”可包括“毒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0(f)  “妨害”指任何: (1) 有害健康,或不雅或冒犯感官,或妨碍财产的自由使用,以致干扰生活或财产的舒适享用,且 (2) 同时影响整个社区或街区,或相当数量的人,尽管对个人造成的烦扰或损害程度可能不均,且 (3)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期间发生,或因此而发生的事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0(g)  “区域委员会”指根据《水法典》第13201条设立的任何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5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任何人以导致污染、公害或造成滋扰的方式处置污水、经处理的污水或任何废弃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或经处理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废水,从而导致污染、公害或滋扰。

Section § 54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导致或允许污水或废物排放到加州的河流湖泊中,一旦他们知晓此事,必须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如果他们不报告排放,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意味着可能被处以500至1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但是,如果排放是法律允许的并符合既定的废物排放规定,或者如果是被归类为再生水的处理过的污水,则无需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1.5(a) 任何人,无论是否有意或过失,导致或允许任何污水或其他废物,或经处理的污水或其他废物的排放物,排放到州内任何水域中或其上,或排放或沉积在可能或将要排放到州内任何水域中或其上的地方,一旦该人知晓该排放,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官员或环境卫生主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1.5(b) 任何人未能提供本节要求的通知,即犯有轻罪,应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500)但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1.5(c) 本节要求的通知不适用于法律授权且符合由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设立的废物排放要求或其他要求的排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1.5(d) 本节要求的通知不适用于根据《水法典》第13050节或第13529.2节定义为再生水的经处理污水排放物的未经授权排放。

Section § 5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污染,州部门或地方卫生官员必须按照法律中概述的特定程序采取行动消除污染。从立法机关拨款充足的年份的7月1日起,他们还必须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要求,提交一份与此污染相关的特定报告。

无论州部门或任何地方卫生官员发现存在污染,州部门或该官员应按照本章的规定命令消除污染,并且,自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充足的年份的7月1日起,应提交根据《水法》第13193条(d)款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

Section § 541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小心或故意让污水或废物污染了州水域,特别是那些用于水上运动的水域,他们必须支付清理费用以确保公众安全。 县政府会设定费用金额,以支付卫生官员管理清理工作的实际开支。这包括调查、水质检测、关闭区域以及通知公众等行动。 如果排放是合法授权并遵守水质委员会的规定,则本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5413

Explanation
如果州部门发现污染或滋扰,他们必须将其转交给区域委员会处理,并提供解决建议。从7月1日开始,并且只有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他们还必须提交《水法》特定部分要求的任何报告。如果区域委员会提出要求,州部门将检查并报告有关污染或滋扰的任何技术细节。

Section § 5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在处理污染问题时,可以依赖其他州、县或地方官员或机构所做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认为这些行动足以解决污染问题。

Section § 5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市或县执行有关废物处置、妨害或再生水使用的额外法规的权力。市和县还可以处理妨害并宣布采取行动制止它们。此外,州机构保留其执行其负责监督的法律的权力。此外,个人可以对私人妨害或污染采取法律行动。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以下任何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5(a)  市或县制定和执行与本章不冲突的、施加与污水或其他废物处置相关的额外条件、限制或局限的补充法规的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5(b)  任何市或县宣布、禁止和消除妨害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5(c)  州机构在执行或管理其被明确允许或要求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规定方面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5(d)  任何人随时针对《民法典》中定义的任何私人妨害或针对任何污染采取适当救济行动的权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5(e)  市或县根据《水法典》第7分部第7章(自第13500条起)制定和执行与再生水使用相关的法规的权力。

Section § 5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筑工地每20名工人至少配备一个厕所。厕所可以是化学式厕所或旱厕,其中旱厕有具体标准,例如深度至少四英尺且卫生。经当地卫生官员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类型的厕所。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6(a)  建筑工地每20名员工或不足20名的零星部分,应至少设有一个厕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6(b)  该厕所应包括专利化学式厕所或旱厕;但前提是,旱厕应包括一个至少四英尺深的坑,并设有结构良好的遮蔽物,其开口应防蝇,并应提供充足的卫生和安全地板。经当地卫生官员批准,可以允许使用其他类型的厕所设施或对上述规定设施的修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6(c)  就本节而言,“建筑工地”一词应指正在进行实际建筑物施工的地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416(d)  违反本节规定应构成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