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一般规定污水及其他废物
Section § 5410
本节定义了与本州废物和水质相关的关键术语。“废物”涵盖从污水到各种来源的放射性物质。“个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任何政府机构。“州水域”包括加州境内的所有类型水域。“毒害”是指任何由废物引起并对健康构成危害的水质问题,而“污染”是指对水质造成有害改变并影响其使用的行为。“妨害”是指任何因废物管理而对社区造成有害或冒犯影响的事物。最后,“区域委员会”是指加州的某个水质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5411
本法律禁止任何人以导致污染、公害或造成滋扰的方式处置污水、经处理的污水或任何废弃物。
Section § 541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导致或允许污水或废物排放到加州的河流湖泊中,一旦他们知晓此事,必须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如果他们不报告排放,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意味着可能被处以500至1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但是,如果排放是法律允许的并符合既定的废物排放规定,或者如果是被归类为再生水的处理过的污水,则无需报告。
Section § 54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污染,州部门或地方卫生官员必须按照法律中概述的特定程序采取行动消除污染。从立法机关拨款充足的年份的7月1日起,他们还必须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要求,提交一份与此污染相关的特定报告。
Section § 5412.5
Section § 5413
Section § 5415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市或县执行有关废物处置、妨害或再生水使用的额外法规的权力。市和县还可以处理妨害并宣布采取行动制止它们。此外,州机构保留其执行其负责监督的法律的权力。此外,个人可以对私人妨害或污染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5416
这项法律要求建筑工地每20名工人至少配备一个厕所。厕所可以是化学式厕所或旱厕,其中旱厕有具体标准,例如深度至少四英尺且卫生。经当地卫生官员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类型的厕所。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