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个最初根据1891年或1919年的某些旧法律成立的区,可以重组以根据本法典本部分所指的当前规则运作。

根据1891年法规第161章或1919年卫生区法组建的区,可以重组为本部分规定的区。

Section § 681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想要进行重组,至少需要25名在该区拥有房产的当地居民以及区委员会的多数成员签署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随后会提交给监事会,以启动重组程序。

Section § 68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有人希望重组一个区域时,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的至少一人必须正式确认其中的信息,类似于法律文件通常的核实方式。申请书应包含关于该区域边界和名称的清晰细节,并应请求进行重组。

Section § 6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请愿书必须在其预定听证会前至少两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该通知还必须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并声明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出席并向县监事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Section § 6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提交有关区域边界的请愿书时,监事会将举行听证会。他们不能将那些会从区域重组中受益的土地排除在外。同样,他们也不应将那些不会从属于该区域中受益的土地包含在内。

届时,监事会应听取请愿书。
监事会不得修改请愿书中规定的区域边界,以将根据本部分区域重组而受益的任何土地排除在该区域之外;监事会认为不会从重组区域中受益的任何土地也不得包含在该区域内。

Section § 6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监事会审查一份请愿书并认定其陈述准确无误时,他们必须正式批准该请愿书。他们通过发布一项命令来完成此举,该命令将清楚地描述该区域的边界,并正式承认其为一个区。

如果监事会在请愿书的最终听证会上认定其中陈述属实,监事会应发布命令批准该请愿书,描述该区所包含的区域边界,并宣布该区域根据本部分组织为一个区。

Section § 6816

Explanation
一旦监事会决定重组一个区,该区即正式重组,并获得法律规定的新权力。现有官员保留其职位,并立即开始在重组后的架构内工作。他们将继续任职,直到新的官员当选并准备就职。

Section § 6817

Explanation
一个区重组后,在所有法律方面,它仍然被视为与重组前是同一个区。

Section § 681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一个区进行重组,它不会改变其财产的所有权,也不会影响该区所涉及的任何债务、责任或法律事务。

Section § 68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或机构的重组不会取消任何现有的条例(地方法律),也不会解除与违反这些法律相关的任何责任。如果在重组前启动了法律程序,它们将在新的组织结构下继续进行。

重组不得废止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先前通过或采纳且仍未废止的条例,亦不得解除任何人因违反该条例而存在的任何责任。在重组前开始的程序,在重组后应根据本部分进行。

Section § 682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与包括政府机构、市政当局和私营公司在内的各类实体签订合同,共同开展与下水道管理相关的活动。这包括共同购置、建造或使用用于处理污水和工业废物的下水道或设施。 合同可以规定分摊的成本、建造、维护责任以及这些设施的使用条款。区还可以签订协议,允许其下水道或设施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处理来自其他实体或区域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