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央康特拉科斯塔卫生区
Section § 6591
本法律解释了区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如果选民愿意,董事会成员可以按选区选举,这意味着每个董事会成员由特定区域(称为选区)的选民选出。或者,如果选民更倾向于,董事会成员可以整体选举,这意味着区域内的所有选民投票选出所有董事会成员。
区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将此问题提交给选民,或者在至少5%的注册选民签署请愿书要求后,必须提交。如果选民批准按选区选举,区董事会必须将该区划分为人口相等的区域,并考虑地理和社区利益等因素。届时,成员必须从其居住的选区中选出。
如果选民批准整体选举,任何现有选区将被解散,所有成员将由整个区域选举产生。这些变更将在区域普选后生效。
Section § 6592
这项法律要求按分区选举的区委员会在每十年一次的联邦人口普查之后调整其选举分区边界。这些调整必须在普查年后的次年11月1日之前完成。此外,如果人口或委员会成员发生重大变化,委员会必须审查并在必要时重新划定边界,以确保每个分区的人口尽可能相等。这项工作必须在任何组织变更或委员会规模调整之日起60天内完成。
Section § 6593
在发起与区董事会相关的请愿之前,主要请愿人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意向通知,阐明提案的理由,字数不超过500字。该通知必须在受影响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则每个县都需刊登。
该通知必须由最多三名请愿人签署,并清楚说明请愿书旨在实现什么。在发布后的五天内,请愿人必须向区董事会秘书提交通知副本以及报社确认发布事实的宣誓书。只有在完成此备案后,才能传阅请愿书征集签名。
Section § 6594
本节解释了与选举相关的请愿书应如何处理。它指出,请愿书的签署和格式步骤由《选举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规定。请愿书可以是一份单一文件或多份副本,但必须提交给区委员会的秘书。所有签名必须在六个月内收集完毕,并且请愿书必须在收集到最后一个签名后的60天内提交,才能被接受。
Section § 65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区内核实请愿书的程序。请愿书提交后,区委员会秘书有30天时间通过与选民登记册比对,检查请愿书是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
如果有效签名不足,将向请愿人发出通知,请愿人有15天时间收集更多签名。秘书随后将审查所有额外签名,并就请愿书是否符合要求发布声明。
如果成功,区委员会必须按照第6591节的规定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