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
就地废水处置区定义
Section § 6951
本节解释了在管理污水处理系统方面,“公共机构”的含义。公共机构包括市、县、特区以及其他被允许处理下水道系统的政治分支机构。但是,它明确排除了根据与公路和街道相关的特定法律法案设立的某些类型的区域,例如改善区和县维护区。
“公共机构”指市、县、特区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其被授权获取、建造、维护或运营卫生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系统。
“公共机构”不包括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 (Division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00), Streets and Highways Code)、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Division 1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00), Streets and Highways Code) 或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500), Streets and Highways Code) 组建的改善区,也不包括县维护区。
公共机构 卫生下水道 污水处理系统
Section § 6952
本节将“现场污水处置系统”定义为任何用于直接在其产生地点处理污水的装置。这些系统独立运行,不连接到更大的、全市范围的下水道系统。它们可以包括各种设备和方法,通过在物业现场收集、处理、回收或处置污水来管理污水。
现场污水处置 污水处理 独立污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