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区区设立
Section § 32000
本法条的正式名称是《地方医疗保健区法》。它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任何提及旧名称《地方医院区法》或“医院区”的地方,现在都应理解为指代新名称《地方医疗保健区法》或简称为“医疗保健区”。
Section § 32000.1
本法律澄清了本分部内的术语。“医院区”或“区”现在被称为“医疗保健区”,“医院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则被称为“首席执行官”。此外,“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第1250条所述的医疗机构和第1204条所述的诊所。
Section § 32001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和管理地方医院区。这些区域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县的地区组成,并且不必是连成一片的。但是,在组建区域时,一个城市的某些部分不能被分割。此外,任何不会从属于该区域中受益的土地都不应被纳入。
Section § 32002
本节解释了地方医院区的组建方式以及医院区选举的举行方式,并指明了加州法律中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程序。要开始组建医院区,必须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以及相关区域健康规划机构收集关于新建医疗设施需求的反馈意见。这些机构有 60 天时间提供意见,否则其沉默将被视为“无意见”。
Section § 32002.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32002.32
Section § 32002.3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出现多份支持或反对成立新区划的论据时会发生什么。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选举官员必须选择一份论据分发给选民。他们在选择这些论据时有优先顺序。首先,他们会考虑来自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的论据。其次,他们会考虑个人选民或合法公民团体提出的论据。
Section § 32002.34
本节规定了选举官员在区划设立选举中的职责。他们必须印制并向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进行投票的选民寄送一份投票指南。该指南必须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支持区划设立的论据以及反对区划设立的论据。该指南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送达选民。该指南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