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颁布本条的意图是鼓励发展社区型项目设施,以帮助居住在任何机构环境中的精神健康服务对象,包括州立和地方住院医院、专业护理院、中级护理机构和社区护理机构,转向更独立的生活安排。立法机构的进一步意图是鼓励地方项目从私人来源寻求设施开发资金,并利用根据本章提供的援助。
为实现此目的,在根据本章确定贷款保险资格时,以下特殊规定适用于经地方精神健康项目批准并符合本条意图的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30(a) 设施无需根据第 129295 节获得全州医疗设施规划系统、区域健康规划机构或健康咨询委员会的批准即可发放贷款保险,除非设施许可类别特别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30(b) 尽管有第 129050 节 (i) 款的规定,非营利公司以及政治分区低于三十万美元 ($300,000) 的任何贷款可以获得全额保险,金额等于总建设成本,但根据本节 (d) 款获得保险的任何专有公司贷款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30(c) 地方精神健康项目可以提供本章要求的所有申请费、检查费、保险费和其他行政费用,但根据本节 (d) 款获得保险的任何专有公司贷款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30(d) 借款人可以是专有公司,前提是该设施在保险协议期间租赁给地方精神健康项目。在此类情况下,本章和本条中适用于非营利公司的所有规定应适用于专有公司,但本节 (b) 和 (c)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30(e) 就本条而言,第 129010 节 (c) 款应包括购买现有建筑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30(f) 设施无需根据第 129020 节获得全州医疗设施规划系统、区域健康规划机构或健康咨询委员会的批准即可发放贷款保险,直到部门主任确定根据第 129020 节制定的州计划充分和全面地解决了社区精神健康设施的需求,并且该调查结果已报告给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