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在开发社区型项目设施方面拥有迫切利益,这些项目旨在帮助居住在机构环境中的发育障碍人士过渡到更独立的生活安排。为满足这一重大的社区需求,立法机构进一步意图鼓励项目从私人来源以及根据本章提供的援助中寻求设施开发的资金。
为实现此目的,在确定根据本章获得贷款保险的资格时,以下特殊规定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688.5 条开发的并符合本条意图的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a)(1) “借款人”指经区域中心批准作为所有权实体并拥有项目财产的政治分区或非营利公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a)(2) “长期居住租赁协议”指借款人(作为出租人)将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688.5 条开发的设施租赁给区域中心选定的服务提供者(作为承租人)的协议,其期限至少与受保贷款的期限相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a)(3) “非营利公司”指根据或受《非营利公益公司法》(《公司法典》第 1 编第 2 分部第 2 部分(第 5110 条起))管辖而成立的公司,或其唯一成员是根据或受《非营利公益公司法》(《公司法典》第 1 编第 2 分部第 2 部分(第 5110 条起))管辖而成立的、并符合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非营利地位的适用条款的有限责任公司 (LLC)。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a)(4) “区域中心”指与州政府签订合同并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5 分部第 5 章(第 4620 条起)组建的私人非营利公司。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a)(5) “服务提供者”指拥有适当执照(如需要)并与区域中心签订合同为符合区域中心服务资格的人士提供服务的实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b) 尽管有第 129050 条 (i)、(l) 和 (m) 款的规定,根据本条为非营利公司或政治分区提供的任何贷款,在有其他债务担保或保证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全额保险,金额等于建设、改进和扩建的总成本,这可能超过医疗设施(包括改进部分)的当前价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9280(c) 金门区域中心、东湾区域中心和圣安德烈亚斯区域中心应提供、担保并确保全额支付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688.5 条制定的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