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医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基金。该基金由一个特定部门管理,并作为周转基金,用于支持本章下的各项活动并支付行政开支。基金中的资金始终可供该部门用于这些目的,并且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特此设立医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基金,该基金应由该部门用作周转基金,以执行本章的规定并支付行政费用。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章的目的。

Section § 1292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部门基金中有暂时不需要的额外资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此外,经州司库批准,部门可以回购某些称为“债券”的金融工具,但一旦购买,这些债券必须被注销,不能重新投入流通。

Section § 129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可以为医疗机构的建设、改进和扩建贷款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三十亿美元。但是,此限额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再融资能为医疗机构节省资金并有助于确保贷款偿还,或者如果融资是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需,部门可以超出此金额对现有贷款进行再融资。

Section § 129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医疗设施建设贷款保险基金是一个信托基金。该基金的资金、利息或任何收益,只能用于相关章节中列出的特定目的,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