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28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医疗机构和独立门诊手术诊所的年度收费要求。所有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除州立机构外,每年都必须支付由卫生部门设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关的卫生部门开支。自2004年起,门诊手术诊所也需要根据其提交的数据记录支付费用,按每条记录计算。这些费用有助于资助与健康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如果机构不支付费用,它们将无法获得或更新执照,现有执照在经过正当程序后可能会被吊销。任何额外收取的资金将保留在一个基金中,用于未来的健康相关支出,从而减少未来的费用金额,并协助健康项目的预算分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a) 依照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每个医疗机构,州拥有和运营的医疗机构除外,每年应由部门收取符合本条规定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b) 自2004日历年起,第128700条所定义的每个独立门诊手术诊所,每年应由部门收取符合本条规定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c) 费用结构应每年由部门制定,以产生与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拨款相等的收入,用于支付部门根据本章、第2章第2条(自第127340条起)或第5部第1章(自第128675条起)需要履行的职能,以及支付部门管理的其他任何与健康相关的项目。费用应在每年7月1日到期,并于7月31日逾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d) 第128700条(f)款所定义的非医院医疗机构的费用,不得超过该机构截至前一公历年6月30日或之前结束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提供的医疗服务总运营成本的0.035%。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e) 第128700条(f)款所定义的医院的费用,不得超过该机构截至前一公历年6月30日或之前结束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提供的医疗服务总运营成本的0.035%。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f)(1) 独立门诊手术诊所的费用应设定为等于根据第128737条提交给部门的、用于前一公历年就诊的门诊手术数据记录数量乘以不超过五十美分($0.50)的金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f)(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f)(2)(A) 仅限2004日历年,独立门诊手术诊所应估算其在2004日历年根据第128737条将提交的记录数量,并应在2004年3月12日前向部门报告该数量。该估算应尽可能准确。2004日历年的费用应初步设定为等于所报告的估算记录数量乘以五十美分($0.50)的金额,并应在2004年7月1日到期,于2004年7月31日逾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f)(2)(A)(B) 部门应将每个独立诊所根据第128737条在2004日历年提交的实际记录数量与根据(A)款报告的估算记录数量进行比较。如果报告的实际数量少于报告的估算数量,部门应将该诊所2005日历年的费用减少差额乘以五十美分($0.50)的金额。如果报告的实际数量超过报告的估算数量,部门应将该诊所2005日历年的费用增加差额乘以五十美分($0.50)的金额,除非报告的实际数量超过报告的估算数量的120%,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应将该诊所2005日历年的费用增加差额(最高包括估算数量的120%)乘以五十美分($0.50)的金额,以及超过估算数量120%的差额乘以一美元($1)的金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g) 特此在部门内设立加州健康数据和规划基金,用于接收和支出根据本章收取的费用收入。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h) 通过收取(d)、(e)和(f)款规定的特别费用而筹集的、当前财政年度预算案中无需用于拨款的任何金额,应保留在加州健康数据和规划基金中,并在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拨款时,在后续年份供部门使用,用于根据本章、第2章第2条(自第127340条起)和第5部第1章(自第128675条起)的规定,或用于部门管理的其他任何与健康相关的项目支出,并应减少部门有权制定和收取的特别费用金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这些金额均不得用于部门根据第127676、127679、127681、127683和127685条管理的、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项目。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i)(1) 任何根据本节规定应支付费用的医疗机构,除非已支付费用,否则不得获得执照或续期现有执照。新的、此前未获得执照的医疗机构,在运营的第一年内,应按比例收取由部门确定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i)(2) 任何被要求支付本节规定费用的医疗机构的执照,如果部门认定所要求的费用未在 (c) 款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经通知和听证后,应予吊销。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0(j) 本节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72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州卫生服务部使用从特定来源收集的最高二十万美元,用于追踪和分析母亲和新生儿健康结果的相关工作。但是,只有在州预算中拨款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这项支出。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27280条收集的资金中,最高二十万美元 ($200,000) 可由州卫生服务部用于收集、分析和报告孕产妇和围产期结果的数据,前提是资金已在《预算案》中拨款。

Section § 127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机构和诊所(慢性透析诊所除外)每年向相关部门报告特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其床位和服务的清单、使用数据,以及当年购置的任何价值超过50万美元的诊断或治疗设备。他们还必须报告任何已启动的、成本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对于慢性透析诊所,如果信息可用,部门可以通过联邦网络获取类似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5(a) 医疗机构和诊所,但第1204条(b)款所定义的慢性透析诊所除外,应每年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向部门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5(a)(1) 床位和服务的当前清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5(a)(2) 按床位类型和服务划分的利用率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5(a)(3) 在报告期内购置的价值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的诊断或治疗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5(a)(4) 在报告期内启动的、需要为该机构或诊所进行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资本支出的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285(b) 对于慢性透析诊所,只要该信息可从联邦终末期肾病网络获取,部门可每年获取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