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a)(1) 该办公室应采纳一套标准措施,用于评估支付方、完全整合的医疗服务系统、医院和医生组织的医疗保健质量和公平性。质量和健康公平性措施的绩效应包含在第127501.6节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a)(2) 标准质量和公平性措施应使用公认的临床质量、患者体验、患者安全和利用率措施,适用于医疗服务计划、健康保险公司、医院和医生组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a)(3) 标准质量和公平性措施应反映加州在种族、族裔、性别、年龄、语言、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残疾状况方面的多元性。标准质量和公平性措施应适用于65岁以下的人群,包括儿童和成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a)(4) 标准质量和公平性措施应考虑可靠衡量医疗保健差异的可用方法,包括种族、族裔、性别、年龄、语言、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残疾状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a)(5) 该办公室应通过选择简化报告并使绩效衡量与其他支付方、项目和州机构保持一致的质量和公平性措施来减少行政负担,包括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自愿和强制性报告。该办公室应通过鼓励其他支付方和项目使用相同的报告机制来进一步减少行政负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a)(6) 根据本条制定的公共报告应考虑支付方、完全整合的医疗服务系统、医院和医生组织之间的差异,包括计划或网络设计或业务线、提供者支付方组合,以及与其主要负责的受保人或患者群体相关的风险组合等因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b) 在执行本节时,该办公室应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协调,以符合第2部第2.2章第11.9条(自第1399.870节起)的要求。该办公室还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全保和公务员退休系统协调,并应咨询州政府部门、外部质量改进组织和论坛、支付方、医生、其他提供者以及在质量或公平性衡量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倡导者或利益相关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7503(c) 该办公室应根据 (a) 款定期审查和更新用于评估医疗保健质量和公平性的优先标准措施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