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政策与规划加利福尼亚州平价药品制造法案之
Section § 12769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仿制药”是指根据特定联邦法律批准的药物,包括生物类似药。“合作关系”涉及通过各种协议获取仿制药,包括合同和赠款,并可能涉及不同类型的组织和机构。“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CHHSA)被指定为负责执行本章的机构,并可能包括其下属的各个部门。
Section § 12769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CHHSA)与各部门及其他州实体合作,以促进非专利处方药市场的竞争并降低成本。这些合作旨在为包括纳税人和私人购买者在内的所有人降低药品费用,同时确保患者能更好地获得药物。
为实现这一目标,CHHSA 可以签订各种合同,这些合同可以绕过通常的政府招标和审批程序。他们可以设立专门的衡量标准来追踪这些合作的成功情况,并且如果获得拨款,还可以聘请人员来管理这些工作。
最终目标是创建“加州品牌”的非专利药物系列,确保充足的供应,并使居民能够负担得起药物,从而全面降低医疗保健成本。
Section § 127693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部分旨在通过与制药公司合作,使仿制处方药更易获得且更经济实惠。这些合作关系应以降低的成本生产或分销这些药物,从而改善患者的获取途径并解决药品短缺等市场问题。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CHHSA)将进行协调,确保药物以公平的价格提供,且不包含不必要的回扣。
他们必须考虑FDA费用、生产成本和潜在节省等因素。CHHSA将重点关注影响大的药物,特别是用于慢性病和高成本病症的药物,并将优先考虑使胰岛素更易获得。该机构将与各种公共和私人卫生实体合作,以确定生产哪些药物,并通过考虑长期需求来确保更低的市场成本。并非所有被咨询的医疗服务实体都有义务从这些合作关系中采购。
Section § 12769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CHHSA)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探讨州政府生产并以合理价格销售仿制处方药的可能性。报告中应包含管理这些生产活动的各种方案,例如通过私人机构、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或公共董事会等形式。
这项法律只有在立法机关拨付预算资金后才会生效,并且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报告指南。本法规是临时性的,除非延长,否则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27694.1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加州立法机关拨付了所需资金,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CHHSA)将在本州开发一个胰岛素生产设施。其目标是创造高技能、高薪的工作岗位。该设施的选址将由州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共同决定,具体细节在另一节中有所阐述。
Section § 1276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CHHSA)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描述某些药物的当前状况,并分析CHHSA的活动对公共和私人购买者在竞争、药物可及性以及目标药物和通用药物成本方面的影响。
此外,这项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届时将被废止。
Section § 127696
Section § 127697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建立合作关系,以解决增加市场竞争、降低药品价格和解决供应短缺等问题。这些合作关系可以专注于几个关键领域:开发或分销非处方纳洛酮产品;通过通用名药或品牌药解决新出现的健康问题,这可能包括生殖保健或性别肯定性保健;广泛生产和分销疫苗;以及管理医疗用品或设备。所有这些行动都可能需要立法机关批准,并且必须遵守联邦和州法律。